iVOD / 160666

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47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部長及谷縱副主委。
1 主席:請部長及原民會谷縱副主委。
2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部長好,辛苦了。都會區的原住民人口已經占全體原住民人口的51.46%,所以社會住宅的相關規定,基本上就原住民而言,就是希望能夠協助都會區的原住民。剛剛講了有51.46%的原住民人口在都會區,以住宅自有率來說,原漢之間的差距達13%以上,如果扣除原鄉的住宅自有率,也就是光看都會區的住宅自有率,原漢之間的差距更會高達百分之二、三十以上,這個是基本的一個數字。
4 在還沒有原住民族基本法,也還沒有住宅法之前,無論是過去的省政府或是中央政府,在81年的時候,以一億五千多萬興建了原住民在基隆市的國宅,那時候是國宅;84年新店的中正國宅,當時是用公務預算去買這個國宅,然後變成一般的集合式住宅,那時候是為了安置新店環河快速道路我們的鄉親;然後汐止的花東新村,這個是用公務預算去買民間興建的集合住宅,直接用公務預算買民間興建的集合式住宅,這種方式最快,花了二億多的經費,剛剛那個不只二億啦;然後91年是直接在三峽興建,這是在還沒有原住民族基本法、還沒有住宅法時候的情形。
5 原住民族基本法特別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原基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對都會區原住民的安居要提供保障及協助。所以我在105年提出住宅法修正,在第二條增加第四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原住民族教育及語言文化等傳承發展需要,會同主管機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原住民承租之社會住宅。」之所以會提到教育、文化、語言,這個很重要,在都會區。所以我第一個提出來的不是這條,第一個提出來的是租屋補助,我了解到都會區的問題,所以我提出了租屋補助,是從原民會開始的。實施三年之後,內政部認為這個政策不錯,應該要推到全國,才開始有全國性的租屋補助,這個就是我當原民會副主委的時候所提出的租屋補助,這個跟我們的教育、文化、語言有非常密切的關係,所以住宅法在105年12月23號做了這樣的修正。為了這個經費,我也質詢過106年的內政部,同意用住宅基金來去支應這個專供原住民的社會住宅。
6 今天原民會的報告裡面提到這些供原住民承租的住宅,包括汐止花東新村、新店中正國宅或是三峽隆恩埔社宅,還包括高雄市的社宅,但都不是住宅法所稱的社會住宅,所以你們雖然寫了這樣的戶數。另外,很重要的就是,住宅法在105年修正之後,一個都沒有,我質詢當時的行政院院長,那時候內政部部長說在臺中、樹林、大溪有541戶在進行中,但是第二年之後,就在幾個月之後又答復說都沒有成,一個都沒有!所以住宅法修正已經8年4個月了,結果專供原住民承租的社會住宅一個都沒有,主要就是經費問題。
7 第二個,我剛剛舉的這些例子,在制定原基法之前的這些例子,都是中央主導的,不是臺灣省政府主導就是中央來主導,因為我們都會區的鄉親會跨縣市,工作會跨縣市,所以有了專供原住民的社會住宅之後,他會跨縣市,所以必須要由中央來做,我才會提出這個修法啊,提出修法是基於我對都會區原住民的了解,應該要由中央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去推動。第一個就是說,畢竟住宅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第二個,住宅基金也在內政部,而真正需要去了解原住民族都會區的就是原民會,所以原來現行條文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民會都把它推給地方政府,事實上,按照住宅法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是地方主管機關,它是住宅法的地方主管機關,所以真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實是中央原民會,就原住民族這條條文的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指中央原民會,只不過當初少了「中央」這兩個字,這個部分應該把它明確化,所以我提出這樣的修正條文。請問一下部長,可以支持嗎?
8 劉部長世芳:我是不是請谷縱副主委跟您回應一下,剛剛提到的幾個重要問題?
9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
10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謝謝委員。依住宅法的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是內政部,在地方就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外,住宅法裡面沒有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不是原民會,而是各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可以。我舉例,像桃園市規劃的專屬原住民的社會住宅,現在因為流標十幾次,所以一直沒有辦法成案,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農田水利署,那它是要專供原住民……
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那個已經取消了,農田水利署那個案子,他們已經取消了。
12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對,因為流標很多次。對,但是我的意思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不要只侷限在原民這部分,這樣我們才有更多的資源去做……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谷縱副主委,農田水利署只不過是提供土地,所以它真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還是中央原民會,因為直轄市政府是地方的主管機關。
14 谷縱.喀勒芳安副主任委員:對。
1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們可以在條文審查的時候再去處理。另外還有一個建議,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明定租賃年限,因為現在興建社會住宅的量沒有辦法達成,然後三年或是幾年就要改,增加了承租社會住宅人民的搬遷費用,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部分。當然我們希望社宅能夠蓋得越快越好,但是事實上沒有辦法達成,所以請一併考量,看能不能再加長社會住宅承租的期限。以上。謝謝。
16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
17 下一位我們請翁曉玲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286
meet_id 委員會-11-3-15-13
speakers ["牛煦庭","林倩綺","蘇巧慧","高金素梅","麥玉珍","羅智強","徐欣瑩","翁曉玲","黃健豪","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李柏毅","吳琪銘","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吳沛憶","范雲","王鴻薇","張啓楷","丁學忠","邱鎮軍","黃建賓"]
page_start 181
meetingDate ["2025-04-24"]
gazette_id 1144101
agenda_lcidc_ids ["11441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 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牛 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 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徐欣 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 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林倩綺 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agenda_id 11441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