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0633
王美惠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王委員美惠:(10時40分)主席,我們請署長,部長就休息一下。 |
| 1 | 主席:請吳署長。 |
| 2 | 吳署長欣修:委員好。 |
| 3 | 王委員美惠:署長,辛苦了。今天要來探討住宅法的修法,本席要跟你探討的應該是嘉義占大部分啦,因為我覺得在這個過程當中,像剛剛張宏陸召委所說的,弱勢租屋的比率提高,目前是40%,過去我們就是從10%開始的,後來覺得還是不足,一路修改到現在變成40%,今天有幾位同仁表示希望提高到50%啦!不過我比較擔憂的是,我們要照顧弱勢,但年輕人也要照顧啊,這是最重要的,說難聽一點,就以嘉義來說,嘉義的博愛跟友忠明年會完成,安寮也已經發包了,不過還沒有動土,在現在這個缺工的時候,安寮什麼時候能完成也不知道。不過在這個過程當中,嘉義市有很多年輕人返鄉了,也有年輕人看到嘉義市好住、好做生意,可以實現抱負,他們也很願意在嘉義生活,所以在這個生活圈當中,如果像剛才說的那樣,年輕族群可能會被排擠到,是不是這樣?請署長回答一下。 |
| 4 | 吳署長欣修:這就是我剛才所報告的,以現在的抽籤情況來說,弱勢部分目前的規定是40%,但實質上已經破50%了,事實上已經足夠了…… |
| 5 | 王委員美惠:因為他們可以抽兩次嘛! |
| 6 | 吳署長欣修:對,可以抽兩次。 |
| 7 | 王委員美惠:所以他們的機率就比較高嘛。 |
| 8 | 吳署長欣修:是,所以如果規定到50%以上,我們擔心的是可能會衝到60%、70%,這樣原本屬於年輕人或是剛剛有工作且需要居住在社宅的人,他們那個族群非常大,但他們的中籤率會越來越低。原本弱勢族群的中籤率差不多已經是一般戶的三倍了,如果再拉高,他的中籤率會更高,另外這邊就會越來越低。對於這些年輕人來說,因為現在的房價正高,他們又才剛開始有收入,還沒有辦法買房子,正需要租房子的時候,結果這部分的中籤率又比較低,對他們來說,他們會更加失望。我想這個政策如果要求取一個平衡,我們必須要考慮不同族群之間的平衡問題。 |
| 9 | 王委員美惠:對啦,署長,說實在的,對於每一個族群,我們都要去照顧,我覺得在照顧的時候我們都會提到弱勢,弱勢需要更多的照顧沒有錯,不過最開始我們會想要蓋社會住宅就是因為居住正義,因此才要蓋社會住宅,是不是這樣? |
| 10 | 吳署長欣修:是。 |
| 11 | 王委員美惠:在這個過程當中,我覺得每一個縣市的訴求不一定一樣,像嘉義,我剛才跟你探討的這部分有很大的關係。再來,嘉義市未來鐵路高架漸漸完成的時候,附近就會進行拆遷,我們地方政府有可能會跟中央用專案的方式處理,也有這個可能,你有沒有想到這個部分?因為嘉義市現在要進行鐵路高架相關工程,原本住在車站附近許多是向台糖租地的人,他們比較弱勢,所以就會有這個問題存在。這就是我剛才所說的,每一個縣市的訴求跟需求是不一樣的。署長,以嘉義的需求來說,我剛剛跟你談的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地方跟中央針對這件事情媒合一下做個專案?有可能嗎? |
| 12 |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現在鐵路高架化的部分已經造成某種程度的拆遷,我過去在臺南也處理過同樣的問題,臺南那時候用的是安置住宅,但不是每一個地方政府都可以用這樣的方式。我想比較好的建議是,它會有點類似,找國有的也好或類似用都更的方式,另外辦一個叫做安置出租住宅,有可能是短期間的,也有可能是租6年、10年,那個就叫安置出租住宅,那是另案用類似都更的方式來做。我想嘉義市內也有公有地,對這個公有地來說,不一定是要長久提供做這個使用,但是可以類似用透過都更的方式,一部分可以做土地處分,另一部分,它的公益性設施就做安置出租住宅,這樣可以提供給這些因為鐵路高架化而暫時沒有地方住的人來這邊租屋,我想這也是一個解決的方式。 |
| 13 | 王委員美惠:對啦,署長,我們要在問題還沒有發生之前就想到我們的百姓、地方需要什麼,然後去解決,如果等到問題出現之後才要來解決,要來找地,可能也來不及了! |
| 14 | 吳署長欣修:對啦,那時候已經太慢了。 |
| 15 | 王委員美惠:火車過去才鳴笛就來不及了啦! |
| 16 | 吳署長欣修:是。 |
| 17 | 王委員美惠:本席跟你探討的這個問題,也希望我們地方跟中央有一個合作的機會。 |
| 18 | 再來,本席要跟你探討的就是嘉義市北港路的開發案,最近你們同意採取個案變更方式續審,未來你們要怎麼協助地方的需要?這是嘉義市人的期望,因為從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下來的北港路,可以說就只有這一條而已,所以這對嘉義市的整個發展跟經濟有很大的影響。我也希望我們中央可以再繼續協助地方,因為說實在的,我不想要分藍綠,也不想要分黨派,只是想要把地方的發展做好。但說實在的,有時候你們「做到流汗,被嫌到流涎」,這樣就不好了。在這裡要請問署長,對於我們嘉義市北港路區段徵收案的後續發展,你們要提供什麼協助?請你回答一下。 |
| 19 | 吳署長欣修:感謝,其實委員私下已經問我很多遍了,這個案子因為拖太久,嘉義市政府過去已經拖了十幾年都沒有好好處理,處理過程中它的內容也一直變更,而且都是大幅度的變更,也造成審查委員覺得現在要做的內容已經跟十幾年前提出來要做個案變更的理由完全不一樣了,但是因為考慮到北港路的…… |
| 20 | 王委員美惠:一定不同的嘛,時空背景不一樣,當然地方政府的作法也不一樣啊! |
| 21 | 吳署長欣修:所以才會跟他們說,這個部分原則上我們是支持的,但是因為你的程序已經完全都不一樣了,所以退回去叫你從最前面的公開展覽開始,要從頭先開始做。第二,這是一個嘉義縣市聯合的都市計畫,所以過程中…… |
| 22 | 王委員美惠:對,署長不好意思,我跟你打岔一下。你說嘉義縣市聯合一起做的,現在有一個誤會的聲音,說嘉義縣如果不同意嘉義市做,嘉義市就不能做,是不是這樣? |
| 23 | 吳署長欣修:應該是說嘉義縣政府在地方政府的公開展覽跟市都委會的審查過程中,它可以表示意見,甚至到內政部的時候,它也可以表示意見。 |
| 24 | 王委員美惠:對啦!是表示意見,而發展是大家共同享用,不是嘉義縣同意不同意來造成嘉義市的發展…… |
| 25 | 吳署長欣修:沒有,中央的角色一定是地方政府一定要聯合、一定要合作,不能互相抵制,但是講白一點,也不能忽略對方的需求,我相信這是一定的嘛! |
| 26 | 王委員美惠:就像鄰居之間,大家都好,這樣互相照顧,發展是你也好,我也好,這樣啦! |
| 27 | 吳署長欣修:對,我們希望看到的是這樣啦。 |
| 28 | 王委員美惠:對啦!署長不好意思,今天我要利用這個時間問到我們嘉義市的發展,因為有很多百姓有時候不了解,會認為中央怎麼這樣,都不替嘉義市想辦法,這樣就不好了。在這裡本席也要拜託署長,因為嘉義市政府也非常的認真努力,希望我們中央跟地方互相可以把嘉義市這一條北港路早日完成,也跟嘉義縣做一個橋梁,讓他們可以更好的溝通,以上。 |
| 29 | 吳署長欣修:這個我們會來協助,謝謝。 |
| 30 | 王委員美惠:主席,不好意思,謝謝。 |
| 31 | 主席:沒關係,謝謝王美惠委員的質詢。 |
| 32 | 下一位我們請黃捷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86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林倩綺","蘇巧慧","高金素梅","麥玉珍","羅智強","徐欣瑩","翁曉玲","黃健豪","張智倫","張宏陸","王美惠","黃捷","李柏毅","吳琪銘","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吳沛憶","范雲","王鴻薇","張啓楷","丁學忠","邱鎮軍","黃建賓"] |
| page_start | 1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4"]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4"]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 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牛 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 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十、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 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 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十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徐欣 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八、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 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林倩綺 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
| agenda_id | 11441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