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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巧慧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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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362 00:00:25,629 主席戈同仁住宅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表示为保障国民居住权益健全住宅市场提升居住品质使全体国民居住于适宜之住宅且享有尊严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法其中第一条后段的使全体国民居住于适宜之住宅且享有尊严之居住环境是本席认为相当重要的核心理念
00:00:26,289 00:00:42,109 这个理念也因此接触于第四条制定而应提供40%以上的社会住宅与经济或社会弱势者的规定目的就是希望由政府提供具一定品质的社会住宅让弱势的民众也能住得舒适住得有尊严
00:00:43,030 00:01:07,162 但现行的住宅法第四条有关经济或社会弱势的规定虽纳入了身心障碍者的规定但未成年身心障碍者无法单独申请社会住宅其法定代理人或监务人若不符合经济或社会弱势之资格亦无法适用这样的状况显然有失立法意志有失公允
00:01:07,802 00:01:30,066 就此本席原理據住宅法第四條條文的修正草案在第二項第八款納入遇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之規定補齊現行法規對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不足之處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促進社會和諧與公平之意旨也懇請各位立院同仁支持好謝謝蘇巧慧委員的提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