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0551
邱志偉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邱委員志偉:(12時7分)謝謝主席。主席,會議詢問一下,今天列席委員是4分鐘或是4+10分鐘? |
| 1 | 主席:4分鐘。原則上,我們會鼓勵委員多質詢,而且今天的時間還可以,因為我們後面還要處理。 |
| 2 | 邱委員志偉:是無邊際的質詢嗎? |
| 3 | 主席:我們都知道邱志偉委員最準時,好不好? |
| 4 | 邱委員志偉:這是基本的會議程序嘛!我覺得內政委員會的時間過得比較慢,4分鐘就變成了14分鐘。先請內政部劉世芳部長休息一下,因為剛剛前面的質詢讓你站太久了。 |
| 5 | 請張榮興張署長。 |
| 6 | 主席:好,張署長有請。 |
| 7 |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
| 8 | 邱委員志偉:還有環境部及交通部監理司胡副司長。我來示範一下,什麼是160秒質詢,4分鐘是240秒。 |
| 9 | 主席:好,請相關單位。 |
| 10 | 邱委員志偉:現行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社維法第七十二條進行處理,對不對?署長,你有沒有去過日本? |
| 11 | 張署長榮興:去過。 |
| 12 | 邱委員志偉:有沒有搭乘過日本的交通工具? |
| 13 | 張署長榮興:沒有,我都是搭乘他們的遊覽車。 |
| 14 | 邱委員志偉:無論是遊覽車或是他們的地下鐵及新幹線等等,在交通運輸工具裡不能講電話,很明確地不能講電話,你知道嗎? |
| 15 | 張署長榮興:這個…… |
| 16 | 邱委員志偉:包括在公用bus裡面、包括在他們的新幹線裡面,如果你要講電話就必須走到車廂與車廂之間的區域,不但嚴格執行,而且成為他們的一個生活習慣。現在大家都使用通訊軟體,對不對? |
| 17 | 張署長榮興:對。 |
| 18 | 邱委員志偉:在傳收時發出的嘟嘟聲音,你有沒有聽過? |
| 19 | 張署長榮興:有啊! |
| 20 | 邱委員志偉:哇!好吵啊!我每天搭高鐵3個半小時,如果隔壁比較誇張的直接用擴音講電話,關於他家祖宗十八代的事,我都能知道,直接擴音耶!當然這是屬於極端的個案,但一般普遍都是大聲地講電話。再來是使用通訊軟體傳收時發出的持續性聲音,我的電話絕對是靜音啊!無論任何狀況,絕對都是靜音!這個部分是不是要學習日本的做法?考慮一下,交通部,你們應該要多加宣導,是不是可以學習日本的做法?除了多一點的宣導之外,是不是也可以用法律做一些調整,先請教署長? |
| 21 | 張署長榮興:如果其他先進國家有這樣的制度,而且我們的法律也能夠完成規範,以此教育我們的民眾施行,我認為是先進國家的作法。 |
| 22 | 邱委員志偉:是嘛!人家日本都做得到,而且是落實到所有的公共運輸工具喔!這個已經行之有年,成為每個人的生活習慣了。 |
| 23 | 張署長榮興:是。 |
| 24 | 邱委員志偉:所以大家彼此不要太自私,不要為了個人的方便而影響到他人作息的安寧。警政署應該要注意,因為這是由你們進行裁處,對不對? |
| 25 | 張署長榮興:如果是鐵路上的這些狀況,應該是有鐵路法的規範。 |
| 26 | 邱委員志偉:鐵路? |
| 27 | 張署長榮興:鐵路法。 |
| 28 | 邱委員志偉:但這是不具持續性或不易測量足以妨礙…… |
| 29 | 張署長榮興:如果是屬於在專法中沒有的噪音才適用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 |
| 30 | 邱委員志偉:鐵路法是交通部主管,對不對? |
| 31 | 張署長榮興:是。 |
| 32 | 邱委員志偉:交通部的看法如何?交通部? |
| 33 | 胡副司長迪琦: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現在都有做一些宣導,像是鐵路的車廂或…… |
| 34 | 邱委員志偉:廣播都沒有用,你們應該要加強巡查,或者有沒有辦法入法,這是可以討論的。 |
| 35 | 胡副司長迪琦:是。 |
| 36 | 邱委員志偉:我不知道日本有沒有入法、有沒有相關的法律,但他們的國民就是遵守這個生活習慣,基本上是有公德心的。 |
| 37 | 胡副司長迪琦:是。 |
| 38 | 邱委員志偉:這個要落實在教育、落實在許多的宣導,這點相當的重要。如果真的還是沒辦法改善,是不是有相關的法律可以裁處,你們可以去思考。 |
| 39 | 胡副司長迪琦:現在包括公路法或鐵路法等相關的規定,針對造成其他乘客影響的狀況是可以做一些法規上的處理。 |
| 40 | 邱委員志偉:我已經深受這個困擾十幾年,因為搭乘十幾年的高鐵了,搭乘高鐵已經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通勤習慣,針對這個部分,你們一定要去思考、面對。 |
| 41 | 我的質詢時間到了,現在我要示範什麼是非常優質的質詢,不是4+10耶!主席,你也大概了解一下。 |
| 42 | 主席:好,謝謝最準時的邱志偉委員的質詢。 |
| 43 | 邱委員志偉:這是基本的。 |
| 44 | 主席:我也向大家報告一下,原則上,因為我們在今天下午本來就有法條的審查,所以我們希望每位委員都能清楚表達自己的立場。在清楚表達之後,如果真的有像剛剛那樣講不完的情況,我們當然就會適時地做一下處理。 |
| 45 | 下一位請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
| 46 | 請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不在。 |
| 47 | 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丁學忠委員所提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周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8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高金素梅","王鴻薇","羅廷瑋","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許宇甄","黃建賓","李柏毅","徐欣瑩","吳琪銘","楊瓊瓔","張啓楷","邱志偉","丁學忠"] |
| page_start | 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3"]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顏寬 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 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44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