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60545
李柏毅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李委員柏毅:(11時4分)先請署長。 |
| 1 | 主席(牛委員煦庭):警政署長有請。 |
| 2 |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
| 3 | 李委員柏毅:大部分的委員其實在講我們的社維法,但是剛剛還是有國民黨委員有提到4月17日國民黨主席帶頭到北檢進行集會的這件事情,我整理一個當天臺北市警局……當天蒐證跟舉牌的是臺北市警局嘛? |
| 4 | 張署長榮興:臺北市警察局。 |
| 5 | 李委員柏毅:署長,我必須要說,臺北市警局的執法、舉牌,包含勸導、警告跟制止非常的有技巧,這個應該是精心設計的,他分別在6點46分第一度舉牌勸導,然後在7點50分、8點51分、9點50分、10點54分跟11點54分分別舉牌、警告跟制止,1個小時1次。中間有兩個插曲,一個插曲就是7點54分的時候,因為藍委率眾,這已經是禁制區還率眾破壞拒馬,因此又多舉牌一次。其實他給蔣萬安市長一個很大的空間,說好了啦!說好了蔣萬安市長去半個小時就好了,就在這6點45分到7點50分又舉牌的這個空檔,蔣萬安市長如果順利在30分鐘後就離開,是不會被舉牌的啦。但是很不幸的,他在北檢外面受訪的時候時間有點耽擱,所以待的時間久了一點之外;他又遇到藍委率眾暴力破壞拒馬,所以蔣萬安市長分別被舉牌兩次警告。 |
| 6 | 這沒有代表什麼,就是一個首都市長、一個唸法律系的首都市長不遵守法律的記號,在這邊我沒有要求警政署現在要辦蔣萬安,但我要強調的是,蔣萬安市長其實原本已經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喬」好了,就是一個小時內,他在這個空檔進去不會被舉到牌,但是被藍委破壞了、但是時間沒有掌控好破壞了。 |
| 7 | 署長,這邊我是要讓你知道,關於在法院、北檢外面,其實這個對集會來講不是民主,這個叫法治,這個叫做破壞法治,這個叫做藍白不斷要破壞法治來影響司法,把它變成日常,這個我們還是要跟國人說明清楚,這個是在破壞臺灣的法治!警政署的同仁也非常辛苦,我想當天蒐證的應該也不只臺北市警局,警政署沒有派員支援? |
| 8 | 張署長榮興:我們那天沒有支援,那邊純粹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來處理。 |
| 9 | 李委員柏毅:好,謝謝。 |
| 10 | 署長,今天還要講社會秩序維護法,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我難得跟牛煦庭委員、難得跟召集人有一個共同的共識,難得,真的!關於運動票券、藝文票券還有跟騷法已經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的,我覺得這個可以另外再討論,但是針對噪音事件,身處都會區、大樓區,其實我們所有警察同仁最難處理的事情也是大樓之間的吵雜、樓上與樓下的問題。 |
| 11 | 我再強調一次,前年在高雄有一位吳姓男子跑去殺了樓上的鄰居、一對年輕的父母,這一位吳姓男子被判死刑,是在憲法判決後被判死刑、是一致死刑。因此,一直有人在說臺灣憲法法庭宣告死刑無效,這是假的,他就是一個死刑的案例。 |
| 12 | 但是這裡面警方有沒有更大的空間來處理這個事情?關於之前有沒有報案,不曉得警政署這邊有沒有去調查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有沒有相關的紀錄?只是如果這個案例警方可以去……因為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外,當發生這種大樓、公寓大廈噪音爭執的時候,警方可以有更大的權力或者是警方可以及時來制止這些問題的話,這部分我會比較傾向讓警方有更大的空間可以來處理這件事情,因為在都會區有非常多的大樓糾紛其實是從這裡造成的,而警方去也不是說……現行法當然可以罰6,000,但事後會有很多的,包含申復的管道、包含這些會造成很多行政程序的繁瑣等等,這個我都理解,但是讓警方出面的時候,這件事情馬上可以解決,或者是有更大的約束力,我覺得這可以討論,署長。 |
| 13 | 張署長榮興:如果法律規範的完整性更完整的話,有這些法律的依據,我們警方受理報案之後到場去做處理,當然是有更完整的保障,這個我認同,但是…… |
| 14 | 李委員柏毅:一方面增加警方的這些壓力。 |
| 15 | 張署長榮興:有一些可能牽涉到……剛剛有些委員有提到,如果說是屬於特別法的話,未來要更完整的話,是不是要在這些專法裡面再來做修正? |
| 16 | 李委員柏毅:是,我覺得很多這種鄰居之間的吵雜,你說要等到環保局來錄音、來監測,這個其實都有困難,增加一些可以趕快嚇止這些糾紛的這些權力,我覺得是可以討論的。 |
| 17 | 張署長榮興:好,謝謝。 |
| 18 | 主席:謝謝難得跟我有共識的李柏毅委員。 |
| 19 | 下一位我們請徐欣瑩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8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高金素梅","王鴻薇","羅廷瑋","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許宇甄","黃建賓","李柏毅","徐欣瑩","吳琪銘","楊瓊瓔","張啓楷","邱志偉","丁學忠"] |
| page_start | 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3"]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顏寬 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 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44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