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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玉珍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麥委員玉珍:(9時45分)主席好,有請部長。
1 主席:請劉部長。
2 劉部長世芳:麥委員好。
3 麥委員玉珍:部長好。剛才警政署署長提到文化部次長王時思表示,從社會秩序維護法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立法,以提供司法工具;事實上,黃牛行為還是持續橫行,包含無對價票券、我國國慶的活動票,還有演唱會的贈票,都被加價販售,請問目前是否考慮參考日本模式,將黃牛票一律列為無效票?並加強檢舉或給予加倍獎金的制度,修法的方向是否納入意圖加價、公開陳列,以及違法的標準?因為剛才你有講別的,但是還是一樣啊!沒辦法開罰。
4 張署長榮興:委員,這部分是不是由主管機關來回答,到底是有效票或無效票?如果是剛才委員提到文創的部分,主管機關是在文化部,由他們做說明會比較清楚,現在他們是主管機關。
5 麥委員玉珍:對,雖然有制定這個法,但是還是一樣被騙嘛!所以是不是考慮納入修法是由你決定還是部長決定,誰來回答?
6 張署長榮興:這應該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文化部來回答。
7 麥委員玉珍:好,請文化部。
8 主席:文化部有請。
9 顏副司長容欣:報告委員,有關藝文表演票券相關處罰規定,現在是規範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第十條之一,主要為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如果是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我們可以處予罰鍰,所規定的販售是不以售出為必要,包含將票券上架或是陳列兜售的行為,都在這條款的處罰範圍。
10 麥委員玉珍:這我們知道啊!但還是一樣有這個亂象,所以我才要請教是不是可以考慮參考日本一樣的模式,要有一個機制及獎金制度,讓大家可以去檢舉,還有針對意圖加價的,我們才要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的修法,希望是修改社維法的法條,而不是文化部的文創法,現在我們要去做這件事情是可不可行?而不是請文化部說明他們的罰款,這無效啊!罰款沒有罰到重點,也沒有罰到痛點,才會產生這些問題嘛!是不是?
11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的建議是現在針對黃牛行為已經有專法作為適用,如果有一些個案無法適用,應該從專法來做修訂,社維法現在是沒用了,現在黃牛一逮到是用文創法裁罰……
12 麥委員玉珍:所以這個法沒用?
13 張署長榮興:現在這個法抓到黃牛……
14 麥委員玉珍:這個法沒有辦法罰,沒有辦法修,現在要修你們又沒辦法去……
15 張署長榮興:不是,是修文創法來規範黃牛,現在抓到的黃牛,沒有社維法的適用,是用文創法啊!比如像抓到演唱會的黃牛,是用文創法裁罰,不是用社維法。
16 麥委員玉珍:我們希望今天討論可以納入,如果你覺得文創這邊要不要修……
17 張署長榮興:這會一事不二罰。
18 麥委員玉珍:今天我們是針對修法加價的部分。
19 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文創法對於黃牛的加價,是可以處罰50倍。
20 麥委員玉珍:今天問文化部,也只是講一講,沒有達到這樣子的效果啦!希望你們兩個部會針對這部分去研議,看是修哪一個法最有效,不要因為文化部不在會場,你在講這個……
21 張署長榮興:委員,現在是……
22 麥委員玉珍:因為我時間有限,希望你們兩個部會去討論,看要如何修?第二個,我們剛剛提到除了黃牛票券以外,現在廣大的就醫民眾權益,也有醫療的黃牛,目前民眾網路或者LINE的社團都有「代掛號」,這也不是新鮮的事情,也影響到真正需要就醫民眾的權益,請教政府是否針對這部分有任何具體的計畫或立法的方向以嚇阻醫療掛號的黃牛?是否支持此類的黃牛,像是代購、營利等等的行為納入罰款,這個部分可以再次請教您嗎?不要再問文化部了。
23 張署長榮興:不是,這個醫療部分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應該是他們主管的相關業務,比如像急診室的暴力,是由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要明訂在醫療法裡,也不是……
24 麥委員玉珍:我們才要有立法的方向,可以去罰款,你說是他們的主責,都是別人不對,都不是我們錯。
25 張署長榮興:不是,這個是特別法。
26 麥委員玉珍:因為主責機關沒有管理好,也沒有做好,大家才會跟我們檢舉,希望我們修法嘛!如果他們無法達到監督功能,這邊是不是有什麼方向可以納入罰款或者修法?不要去講他們了,他們就是因為沒辦法,才來請教你,再去修法嘛!我們今天提出的修法,你們認為哪一個是有效的,而不是沒有提出又沒辦法提出有效的,都說別人怎麼樣,如果別人可以的話,我們就不用修法了嘛!
27 第三個,有關噪音的問題,環境部在2021年起推動聲音照相科技執行至今,已經成功告發超過1萬4,000件,民眾被罰款的大都是非法改造車的噪音,讓我們人民無法入眠,環境部雖然把罰鍰從3,600元提高到1萬8,000元,但是實際的效果如何?我們必須保持這樣的態度嗎?你們警政署是否同步擴充執行的設備,加強警員的專業能力?所以我們是否支持將噪音擾民納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的取締條件?這應該是屬於你們的權責,不是別人的事情,是你們的事情了吧!
28 張署長榮興:剛剛有委員問過噪音的部分,應該有分持續性及不持續性,管制噪音的特別法是優於社維法,另外比如像車輛的噪音,也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適用,我認為一個是主軸的,一個是配角,今天大部分討論的,主管機關是主角,警察機關是配角,要互相合作,這些社維法裡有這樣的規範……
29 麥委員玉珍:所以是部會要互相合作,才找你來說明嘛!是不是支持這個條款納入,對不對?如果跟你沒關係,你就不用來了。
30 張署長榮興:這法條的適用是以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31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支不支持?
32 張署長榮興:支不支持?
33 麥委員玉珍:支不支持考慮把噪音擾民納入到社維法第七十二條?
34 張署長榮興:我是支持適用特別法,以原有主軸的法律作為適用,如果有要再補強規範,由特別法來修訂……
35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認為是特別法不足嗎?不足的話,你來提,對不對?你要提出啊!
36 張署長榮興:由主管機關的特別法來提。
37 麥委員玉珍:主管機關也可以提案,也可以提修法,不是嗎?因為昨天我有問部長,事實上我聽說啦!不知道是不是啦!聽說部長下令,只要麥玉珍提的案或者提的事情一律不處理。
38 張署長榮興:沒有這回事、沒有這回事。
39 劉部長世芳:沒有,委員你不要這樣講。
40 張署長榮興:沒有這回事。
41 麥委員玉珍:我聽說、我聽說,但是如果不是的話……
42 張署長榮興:沒有這回事。
43 麥委員玉珍:沒有這回事,我就希望我們新住民的基本法,新住民發展署趕快去執行。還有我們現在提的法,你也沒有同意,也沒有提出,你可以說這個不好,看我們要不要增加或者修正,因為我們找來就是希望達成共識嘛!所以我們希望你們覺得不好或者是說增加或者在哪裡,我們事先提出這個要審查的法案,你們就要來講了,不要在這邊再來說誰的責任、不是你的職責、這個不行或是怎樣,這個也不好,我們這樣子沒辦法達成共識啊!我們希望未來是雙方提案達成這個效果,才不會浪費大家的時間,謝謝我們主席,謝謝。
44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質詢。
45 下一位我們請王美惠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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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15-13
speakers ["牛煦庭","高金素梅","王鴻薇","羅廷瑋","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許宇甄","黃建賓","李柏毅","徐欣瑩","吳琪銘","楊瓊瓔","張啓楷","邱志偉","丁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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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4-23"]
gazette_id 1144101
agenda_lcidc_ids ["11441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顏寬 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 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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