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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倫 @ 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張委員智倫:(9時35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請劉部長。 |
| 1 | 主席:劉部長有請。 |
| 2 | 劉部長世芳:張委員早。 |
| 3 | 張委員智倫:謝謝劉部長。今天要討論的是有關於社維法修法的部分,今天的面向也很多,本席要跟部長請教的是,首先是有關於社維法一些重要的修法部分,我要先跟部長報告,社維法的修法其實對於一般老百姓非常重要,尤其在很多小老百姓所重視的一些內容,希望可以得到及時而且快速的處理。首先,我要先跟部長請教的是,今天的討論中有關於噪音的問題,生活噪音的問題也是這次修法的一個內容,主要原因是雖然現在有社維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可是民眾還是會受到一些困擾,比如居家噪音,樓上在晚上、凌晨的時候有寵物在叫或喧嘩吵鬧,或是有人在那邊敲敲敲或唱歌,甚至有些洗衣機的運轉聲等等,這些應該都是屬於一種噪音,而且造成民眾有時候苦不堪言。 |
| 4 | 他們的第一個想法都會覺得要先報警,可是報警之後,警察能做的相對來講是比較少的,在內政部的報告裡面也提到,希望未來這個內容應該由環境機關來負責,但我認為環境相關機關應該跟內政、警政機關一起合作。因為現在遇到的問題,就社維法的部分,有一個執法的要求是以不持續性或不易測量,可是會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適用社維法,可是對環境部而言,是認為持續性連續2分鐘以上的,才是環境部來去做處理,這樣子會讓人民覺得無所適從。一般人民遇到噪音的時候先打電話報警,可是打電話報警的時候可能沒有找環境部來處理,所以變成環境部也沒有來處理,造成民眾有一點點不知道要怎麼去做。所以我想要請教部長,環境部的報告裡面有提到不持續性的,它就不罰,導致很多的生活噪音是由警方來處理,這樣的法規設計是否有點本末倒置?你在整個報告的最後一頁也有提到,你們現在已經要對社維法進行相關的處理,所以本席想要請教,現在針對相關的法令以及民眾所擔心的噪音問題,警察單位與環保單位到底要怎麼通力協助,以解決人民的問題? |
| 5 | 劉部長世芳:有關噪音管制法的部分,主管機關是環境部,環境部有代表過來,是不是可以請他們一起來回應剛剛委員所垂詢的問題?但是有關於社維法…… |
| 6 | 張委員智倫:社維法是管不持續性的,所以民眾…… |
| 7 | 劉部長世芳:不是,我要跟委員報告,不持續性部分的定義確實很困擾,譬如,家裡面養的狗大吠了兩聲,你就要打電話找警察,警察到的時候,狗就沒有再吠了,那我們要罰誰? |
| 8 | 張委員智倫:沒錯,這就是民眾的…… |
| 9 | 劉部長世芳:抱歉啦!我先講完,關於不持續噪音的定義,所謂的不持續就是已經發生過一次,然後再發生兩次、三次,對大家造成非常大的困擾,譬如半夜三更有人唱歌,這個部分一般公寓大廈管委會也必須要做有效的協調。如果都要動用到警察的話,因為警察真正的業務其實是有關於刑事上面的部分,跟社維法有關的,我們就是儘量,有些非常熱心的警員願意處理所謂的不持續噪音,因為他已經造成人民生活安寧上很大的困擾,但是如果每一件事情都需要警察上門處理的話,我覺得確實是有很大的困擾,這個要跟委員報告一下。 |
| 10 | 張委員智倫:沒錯,所以我的意思是,因為這個規定是在內政部警政署處理辦法裡面所寫的。 |
| 11 | 劉部長世芳:是,我知道,我有看到。 |
| 12 | 張委員智倫:就是不持續性或不易測量的部分,妨害人民…… |
| 13 | 劉部長世芳:因為警政機關也沒有測量的依據。 |
| 14 | 張委員智倫:對,所以這樣人民就會覺得無所適從,是不是請環境部解釋一下,環境部今天也有派人來,其實我這邊有個解答,一般民眾遇到噪音問題的時候,其實不是報警,也不是打環境部,而是要打1999,兩個部門可以通力合作,是不是請環境部來講一下? |
| 15 | 謝專門委員仁碩:委員好。確實就誠如委員所說的,針對噪音部分,實際上我們有跟警政署還有內政部營建署合作,針對可以量測、持續性的部分由我們來處理,人和動物噪音部分我們有分工,在1999那邊有做一個分工,人和動物部分會請警察協助,可以量測的部分全部由環保單位處理。實際上,我們環保單位與警政單位有跨部會合作,我們有持續在精進這些相關作為,可以處理的部分,只要可以量測的部分,全部都是由我們環保機關來做處理。 |
| 16 | 張委員智倫:謝謝。我要拜託的是,我認為社維法就噪音防制的部分,其實兩邊的標準是不一樣的,可是民眾最想要得到的是可以有一個很快速的處理,比如,我已經被吵了三天睡不著,如果再找環境部來測量的話,其實有時候民眾與民眾之間就會發生爭執,這才是社維法會出動的情況,先請警察先去做勸說,所以要拜託不管是警政單位或環境單位,大家要通力合作,才能解決民眾的問題。以現行的法規來看,處理辦法來講的話,就會變成許多的責任都會……講白了,民眾也不知道如何測量,警政單位也沒有相關的測量儀器,就會統統都到這個處理辦法,由警察單位來做相關的處理,可是它又沒有相關的……其實講白了就是真正能用社維法來裁罰的案例又非常少,變成到最後就是民眾苦不堪言,或者造成民眾長期的困擾,因為它是一個不連續性、不持續性的噪音所造成的問題,我覺得這才是民眾所擔心的問題,謝謝。 |
| 17 | 最後再請教一個問題,有關於今天大家討論到很多的黃牛票問題,現在就警政單位來講還是用社維法去做處理,為什麼今天那麼多委員提到黃牛票的取締範圍要加重?因為如果沒有加重的話,本席所擔心的是,現在大家看演唱會的時候,外面有很多警察單位的人員會去抓黃牛票的這個動作,我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解釋一下,它是依照什麼樣的法令去抓這些販賣黃牛票的人? |
| 18 | 劉部長世芳:我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來跟委員回應一下? |
| 19 | 張委員智倫:可以,謝謝。 |
| 20 |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現在黃牛票已經訂有專法,像藝文的部分,比如演唱會就是由文化部依照專法進行處罰,已經沒有社秩法的適用;比如運動賽事,像職棒等運動產業也訂有專法,分別在112年、113年訂定這兩個專法,所以我們現在常常看到的黃牛都已經適用專法,排除社秩法的適用,所以沒有適用社秩法。 |
| 21 | 張委員智倫:沒有適用…… |
| 22 | 張署長榮興:因為社秩法的處罰比較輕,包括文創法或是運動產業專法的處罰,有行政罰和刑事罰。 |
| 23 | 張委員智倫:請教署長,現在很多人在小巨蛋、大巨蛋外面賣黃牛票,警察單位執法的部分是用什麼法令? |
| 24 | 張署長榮興:我們是協助的角度,現在的主管機關是文化部,在各縣市的話就是文化局,如果…… |
| 25 | 張委員智倫:文化局有派人到現場去嗎? |
| 26 | 張署長榮興:有。 |
| 27 | 張委員智倫:他們是請警察單位去做稽查,還是文化部、文化局會派人? |
| 28 | 張署長榮興:文化部也會提供他們掃得到的這些資料,提供我們來做查緝。 |
| 29 | 張委員智倫:我覺得警察人員都非常辛苦,可是如果沒有相關的法令可以去應對,比如有非常多型態的演唱會或者是一些車票,或是現在更進一步的是代排醫院、代排隊這些問題,沒有用社維法的部分,增加整個適用範圍,讓警察同仁有一個執勤動作的時候,變成警察單位同仁是不是,就我自己的猜想,他們只能去蒐集這樣的資訊,並交給相關單位的人員,他們在現場沒有辦法做制止的行為,以我剛剛跟部長請教的,民眾一開始因為一些法令上的問題,他們沒有辦法及時取得解決問題的方式,變成要長時間的等待,但是時間過了以後,這件事情的嚴重程度也就下降了,所以這邊要拜託署長,這是我提出來跟您請教的。 |
| 30 | 張署長榮興:是。 |
| 31 | 張委員智倫:好的,謝謝。 |
| 32 | 張署長榮興:謝謝。 |
| 33 | 主席:好,謝謝張智倫委員的質詢。 |
| 34 | 下一位請麥玉珍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8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15-13 |
| speakers | ["牛煦庭","高金素梅","王鴻薇","羅廷瑋","麥玉珍","蘇巧慧","張智倫","王美惠","張宏陸","黃捷","許宇甄","黃建賓","李柏毅","徐欣瑩","吳琪銘","楊瓊瓔","張啓楷","邱志偉","丁學忠"] |
| page_start | 81 |
| meetingDate | ["2025-04-23"] |
| gazette_id | 11441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41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 高金素梅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4 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及第七 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顏寬 恒等16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 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44101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