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 |
吳委員宗憲:(12時39分)好,謝謝。麻煩部長、局長還有署長。 |
| 1 |
主席:部長、局長、署長,有請。 |
| 2 |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 3 |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三位,三位午安。剛剛在這邊從早上聽到現在,當然就個案的部分在立法院儘量不要去質詢,我覺得這個是大家都能夠理解,但是我剛剛看一下,其實大家也都在問個案,包括吳思瑤委員也在問個案。我剛剛聽過來覺得大家在爭執的,並不是像剛剛局長所說的「偽造文書是不是犯罪?」。對,偽造文書是犯罪沒錯,但大家比較在意的是,你是不是公平一致的對待,我想大家一直在強調這個點,而不是聚焦在偽造文書是不是犯罪。我在這邊跟全國人報告,偽造文書就是犯罪。但是大家在意的是,不能因為這個人的政治傾向不同而有不同的對待模式,這是第一個。 |
| 4 |
第二個,法律上最講求的就是手段跟目的之間比例原則的問題,你要達到的目的是什麼?搜索跟羈押的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那你要保全什麼證據將來要拿出來受大家的檢驗,而不是你今天構成犯罪,我就可以去你家搜索。侵占遺失物也是犯罪、罵人一句三字經也是犯罪,難道你罵人家一句話,我就要去你家搜索,把你羈押嗎?所以不是「犯罪」,你就可以做這些事情,而你要去考量的是公平性及目的手段的比例原則,這個部分我先說清楚,因為從早上聽到現在。 |
| 5 |
第二個要講的點,也是剛剛有人提到的,如果今天執行機關的人進去搜索現場,其實搜索票上面都載明非常清楚,今天搜索哪裡、搜索目的是什麼、可以扣押哪些東西,還有被搜索的人是誰,所以今天怎麼可以叫現場的人把手機交出來給你在那邊看,這是絕對不對的,如果今天有人這樣做,要麻煩調查局或法務部至少要跟同仁講,不能做這種事情。我自己以前帶隊搜索時,如果看到這種情況我一定會制止,因為他不是被搜索人。照你這樣講的話,今天如果到某一家公司搜索,是不是全公司同仁的手機都交出來看一看?如果今天承辦人可以去看人家手機,我想請問那一支手機後來有沒有出現在扣押物品清單裡面?如果沒有,既然沒有要扣押它,又憑什麼去看他手機的內容,如果有這樣的事情是絕對違法。 |
| 6 |
所以我在這邊也跟國人報告,這是正當的、合法的訴訟之法律上的權力,如果今天你在現場、你也不是被搜索人、搜索案件也跟你無關,執行者叫你交出手機或叫你跟他走,你根本就不用理會,為什麼要理他?就像那天調查站有人去罷免的現場叫某一個民眾跟他走一樣,我覺得最簡單就是出示拘票把他帶走,否則在那邊跟他糾纏做什麼?他不願意去就不用去,更不應該在現場一直跟他糾纏半天,現在當然講一個理由說因為他先生說要找他……今天是當事人不願意,就算夫妻關係,先生也不能逼太太去哪裡、先生也不能叫調查官把太太帶回家,這都不對,所以這個執行是有問題的。我當天看新聞在報導就覺得那個調查官在幹什麼,怎麼可以到現場糾纏、叫當事人跟他回去,否則檢察官就出示拘票,民眾就只好跟他走,我個人覺得是這樣。這是正當的法律程序、是民眾的權利,除非我講錯,部長跟局長都可以打臉我,如果我沒有講錯,今天你到現場拗民眾跟你走,這本來就是違法的,你就是不能做這種事情,更何況今天有另外在場的人出來抗議說,公務員怎麼可以做這種事情,這個也不對。 |
| 7 |
沒有,這跟法務部沒有關係。 |
| 8 |
鄭部長銘謙:剛剛委員關心高雄的這件事件,事實上高雄地檢署發新聞稿表示,調查局人員經出示證件表明身分,沒有再執行任何搜索、扣押、拘提…… |
| 9 |
吳委員宗憲:我沒有意見。 |
| 10 |
鄭部長銘謙:所以部分媒體報導的訊息跟事實不符,這個部分高雄地檢署…… |
| 11 |
吳委員宗憲:我沒有意見,因為確實有媒體報導他沒有出示證件,這個部分我剛剛從頭到尾都沒有評論。我今天的意見是,不管他有沒有到場說他是誰或出示證件,今天沒有檢察官的拘票就不能叫民眾跟你走,這是一個最簡單的道理。報導是調查官說先生叫太太怎麼樣,我覺得那是兩回事,就像你也沒有權力命令你太太去哪裡,或叫調查官把你太太帶去哪裡,我覺得這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部長剛剛講的東西我懂,但是我剛剛不是質詢這一塊。好,謝謝部長。 |
| 12 |
我先請教廉政署,請問你們100年到現在對機關安全維護等等,但是卻發現有一個隱藏近9年的共諜,你們將來要怎麼去管制這一塊? |
| 13 |
馮署長成:跟委員報告,有關機關安全跟公務機密維護的這一塊,其實各政風單位的人都有在做,但我們主要做的是針對維護公務上的機密,未來的部分也會朝這樣方向繼續努力;至於像是國家機密的部分,我們也會儘量減少人員的接觸;關於安全意識的部分也會去宣導;再來,對於一些違常的事件,我們如果發現,也會主動地協助提供資料給負責的機關去偵辦。 |
| 14 |
吳委員宗憲:我想你們都知道哪一件,主要是吳釗燮以前的助理,因為案子還在偵辦,所以細節跟詳情我不去過問,我只想知道為什麼一個人到那邊9年卻只有做過一次的安全考核,是因為吳釗燮帶來就不用做嗎?是這樣嗎? |
| 15 |
馮署長成:因為目前忠誠查核的法源依據在公務員任用法,對於某些特別需要查核的部分,那些職務是經過公告以後再請調查局來做,實際上負責查核跟查核的項目是由調查局來做,廉政署沒有碰這一塊。 |
| 16 |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署長,謝謝署長說明得非常清楚。 |
| 17 |
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這幾位大概只有何仁傑當時初任是在職務列表裡面,所以他有查核過一次,另外,像吳尚雨、盛礎纓都沒有在職務列表裡面,所以他們都沒有經過特殊查核,也跟機關沒有關係。 |
| 18 |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局長。也跟各位說明,其實我個人在行政機關也待過,今天有媒體出來說,這個人只是安排行程的、不是重要人員。我覺得是騙人的,行程分為公開跟非公開,能夠安排行程的人絕對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會觸碰到非公開的行程,所以如果有一個人可以安排到重要長官的行程,但他卻是共諜,其實對長官的安全傷害非常大,所以我覺得有一些媒體很奇怪,喜歡帶風向,不是安排行程的人就不重要,反而我覺得是更重要的。 |
| 19 |
陳局長白立:是,同意委員的說法,所以將來希望從接密的條件去匡哪些是需要查核的對象。 |
| 20 |
吳委員宗憲:好、好、好,謝謝。 |
| 21 |
我再請教法務部跟調查局,因為我看了一段時間,我有看到你們反滲透法的報告,你們說檢察機關在2023年反滲透法起訴11件,2024年起訴60件,我想請教這些數據之外,在這一段時間施行以來,不起訴幾件?緩起訴幾件?跟簽結幾件?你們有沒有去做統計? |
| 22 |
鄭部長銘謙:我這邊沒有資料。 |
| 23 |
吳委員宗憲:沒有是不是?好,今天沒準備沒關係,我跟各位報告,目前我手上看到的,無罪有10件,而且有一件是高雄高分院已經駁回檢察官上訴;一審判有罪的是4件,在起訴一審有罪的這4件當中,將來會不會被維持有罪判決也不知道,但有更多是不起訴或是簽結,我看到一個報導,說臺北市有21個人直接不起訴;花蓮也有約談22個,後來也都不起訴,還有更多都是直接簽結。 |
| 24 |
我的意思是,反滲透法出來之後,其實我對這部法律有非常多的懷疑,因為起訴後將來要判有罪必須要有直接的證據,今天如果依照反滲透法,受敵對來源的招待或受他們的影響或誘惑等等的,這些證據將來檢察官要怎麼去跟對岸要?難道你行文去國臺辦請他們提供自己的犯罪證據,或請他們提供這一團的核銷單據?你覺得國臺辦會理你嗎?其實不可能,所以將來起訴到法院會判有罪的,我覺得我不用看結論,光是從法律的設計都覺得應該很不容易,除非是在極端罕見情況下法官才有可能判有罪,到最後反滲透法變成什麼?變成是擾民的工具,將來我一定會去要所有的數據,弄清楚這段時間傳喚多少人?找多少民眾來?有多少老人家因為去大陸旅遊回來就整團被帶去問?這就像早期在查選舉招待旅遊一樣,一次兩、三百人被帶到調查站去問,就會變成像這樣的狀況再發生。 |
| 25 |
在以前我們都認為搞到最後根本沒有什麼人被起訴,非常擾民,到今天反滲透法就是變成我剛剛所說,如果今天可以證明他拿中共的資金來臺灣做一些違法事,你們要起訴他判有罪,我覺得應該從重處理,我都贊成、我都支持,因為他叛國,他對不起臺灣人。但是問題是今天的法律設計,很多直接證據將來在法庭上面根本拿不出來,所以搞到最後,反滲透法在這幾年的運作下來變成是騷擾人民的做法,反滲透法在政治上感覺像是殺雞儆猴,讓大家不敢出來。 |
| 26 |
為什麼我今天會提到這個?因為我就任到現在一年多,有非常多的民眾來跟我陳情,他們是去宗教交流或是去農產品交流,結果他們被搜索、被帶回去、被扣手機,大家嚇得要死,有非常多是鄉下人,被問之後,即使後來一審判無罪,不是沒有起訴,是一審判無罪,結果鄰里看到他都不敢跟他講話,這是政府對待人民的方式嗎?民進黨口口聲聲說人民是頭家,結果反而傷害自己的頭家,我最近收到非常多陳情。 |
| 27 |
我還有看到一件資料,因為是已經起訴到院方,我有看到閱卷後的資料,我發現一個狀況,有用騙的,在做筆錄的時候,跟老人家說另外一個人已經承認,結果看筆錄的時間點,他告訴老人家另外一位已經承認的時間點,另外一位根本還沒有做筆錄,因為筆錄都有時間,所以怎麼會把二、三十年前那種用騙的、用拗的、用恐嚇的問筆錄模式放在今天,而且對付的是鄉下的老人家?其實我不太能接受,尤其司法改革已經這麼久,怎麼還在走回頭路用騙的?難道是為了績效嗎?因為什麼嗎?更何況那麼多案子後來都不起訴或無罪,我覺得不應該。還有做筆錄的時候,一個是打字,另外一個問,後來發現還有問到一半,有長官進來指導辦案,叫當事人要承認,讓我覺得訊問的方式在走回頭路。我講的是現在受理的個案,但是還有一部分一審還沒有判,現在沒有辦法跟你們講,如果在案子結束之後,如果有人問我,我會整個講出來,因為我不想干涉任何個案。 |
| 28 |
再來,我還要提最高檢察署有發新聞稿說,有人問到說反滲透法處理下,會不會造成寒蟬效應、很多人民受害?他們說沒有,主要是對於行為人或主謀,可是我們看到這一段時間,所有反滲透法的案子是非常多善良老百姓被叫去問、被嚇得要死,檢察官跟他說,你就認一認,緩起訴沒事,所以導致有很多案子民眾只是去旅遊,回來怕繼續惹事或被關嚇得要死,所以就直接說:好,我認,給我緩起訴。現在發生一個問題,其實我自己當過檢察官都很清楚,當事人有時候承認,就給他緩起訴,可是證據到底充不充足,承辦檢察官自己其實心知肚明,很多時候甚至因為證據不足,覺得起訴有風險,他會跟當事人講,不然我給你最輕微的緩起訴,換你的承認。將來會發生一個問題,如果有一些陪著你們所謂的主嫌到大陸去旅遊,結果回來之後,去參加旅遊的人都承認、都緩起訴,後來主嫌因為證據不足判無罪,這樣怎麼辦?被騙緩起訴的這些人以後怎麼處理?法務部有沒有思考這個問題?或調查局有沒有思考這個問題? |
| 29 |
陳局長白立:報告委員,你剛剛提的狀況其實跟法條的規範是不一樣的,反滲透法要規範的是,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而違反選罷法,選罷法是其中一個態樣,所以基本上,反滲透法處罰對象是揪團的人,如果以你說去大陸旅遊,法條要處罰是揪團的人,所以參團的人絕對不會受到起訴或不起訴,他們是證人的身分。 |
| 30 |
吳委員宗憲:沒關係,因為我剛剛有提到,這個案子就是在選舉前的,因為現在…… |
| 31 |
陳局長白立:一般這種案子都會發生在選舉前沒有錯。 |
| 32 |
吳委員宗憲:對,這些案子在選舉前,這些人現在也都跟我們辦公室密切地聯繫,因為有部分還沒有被判,目前到一審判決的都無罪,將來我等後面幾個一審都無罪的時候就可以把案子公開,到時候再來談。 |
| 33 |
但是我要跟各位報告一件事情,選舉到了,總是用這種方式讓大家噤聲,我覺得這樣不對,因為我們明明是民主國家,現在的政黨一直追求民主,結果走到最後我不知道政黨在追求什麼?另外是在問筆錄時……我剛剛提到緩起訴的部分,不要到最後變成是主謀的那個人判無罪,其他到場的那些人反而變成緩起訴,就等著看將來會不會這樣?因為我手上的資料就已經有這樣的狀況了。沒關係,我會等其他人在一審都判完之後,再來跟大家討論這個案子。 |
| 34 |
第二個,我剛剛提到訊問時候的方式是用騙的、用拐的,跟各位報告,如果你認為筆錄真的敢像以前一樣不錄音、不錄影,或是像高虹安或者是柯文哲的案子中間有中斷,除非像這樣子,發生了什麼事我不知道,否則全程錄音、錄影的話,所有訊問的方式將來都會曝光,不要說到最後別人把這個資料在開庭時拿出來,再來被大家質疑,我覺得沒必要這樣,尤其最近來跟我陳情的幾個案子,很多都有很嚴重的違反法定程序。 |
| 35 |
再包括這個案件已經起訴了,已經不是我在偵查中討論個案,你們北檢的那位檢察官跑去問沈慶京的時候,竟然可以在被告的訊問筆錄後面括號記載自己的主觀判斷,我真的不知道有人會這樣做筆錄,主觀判斷只能出現在勘驗筆錄,我們什麼時候對於被告的訊問筆錄還可以括號被告的眼神怎麼樣,我真的不知道可以這樣做。我這樣講不知道部長會不會聽的進去,但我覺得司法的信任度被這幾位少數的檢察官一直破壞,這不是國家的福氣。 |
| 36 |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筆錄的記載,這本來就是書記官的職權,我當過書記官喔!這個本來就可以記載被告的神情,本來就可以記載的。 |
| 37 |
吳委員宗憲:我們會記載被告拒答、哭泣等等的,但是我們會放入自己的主觀判斷在裡面嗎?請部長自己先想清楚這個點。 |
| 38 |
最後,我認為司法是拿來抓犯罪的,司法不是政治工具,國安法的目的是為了針對跟清算中共對臺灣的滲透勢力,不是拿來對付無辜的國人,請大家記住這一點,司法是對付犯罪的,國安法是對付外來的,例如中共滲透的外來勢力,所以司法不該是政治攻防的工具,國安法也不應該是對付無辜國人的工具,謝謝各位。 |
| 39 |
主席(吳委員宗憲):不好意思,謝謝莊瑞雄委員,請多擔待。 |
| 40 |
廖先翔、廖先翔、廖先翔。 |
| 41 |
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