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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 @ 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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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591 | 00:00:26,449 | 好 謝謝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先進 大家好我想我針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條文的修正做以下的提案說明監察院在111年裁調之第13號已指出打贏稅法官司的當事人反應法令規定而陷入無限輪迴的司法救濟的困境並侵害賦稅人權 |
00:00:28,470 | 00:00:53,640 | 卻稅捐基增法第21條關於核課期間的規定議裁非故意逃漏稅捐者之核課時間為5年故意者為7年的規定然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規定卻未逾15年未能確定其因納稅而者方可不得再行核課因而造成我們民眾萬年稅單的困擾 |
00:00:54,935 | 00:01:22,144 | 此外許多學者專家也都提出相同的意見更何況我們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規定公法請求權時效也不過5年刑事妥數審判法也規定8年內要完成訴訟本法所定的15年不只破壞稅監激增法及行政程序法的原有法律體系以及對人民的時效利益保護嚴重的利益失衡 |
00:01:23,505 | 00:01:41,723 | 納保法是用來保護我們的納稅義務人但是現在卻是在法院撤銷處分後還要再花至少15年的時間等國稅局隨時去查我想因為法院只是撤銷復查的決定以及訴願的決定而非課稅處分 |
00:01:43,064 | 00:02:10,666 | 所以當稅監計政處只要重新做成複查的決定當事人可能又要進行重新的司法救濟沒完沒了所以即使打贏稅法官司還是會輪回萬年稅單的一個困境稅監訴訟我認為應仿效刑事妥數審判法才是納保法的立法目的與精神所以我將現行的條文規定自法院做成撤銷或變更裁判 |
00:02:11,326 | 00:02:26,652 | 之日起逾十五年未能確定其因納稅額者修改為自法院作成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七年未能確定其因納稅額者這樣的一個文字修訂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好 謝謝我們現在會請莊家斌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