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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志恩 @ 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Index Text
0 柯委員志恩:(9時16分)謝謝召委,首先請鄭部長。
1 主席:有請鄭部長。
2 鄭部長英耀:委員好。
3 柯委員志恩:部長好。我首先想請教部長,114年教育部的解凍案到底有幾案?什麼時候要送過來解凍?
4 鄭部長英耀:謝謝委員關心,解凍案有20案……32案,對不起。
5 柯委員志恩:我跟部長講,22案是屬於書面,然後10案是屬於專案。你們什麼時候要送過來?特別是書面報告,通常只要書面報告就好,請問你們寫好了嗎?
6 鄭部長英耀:跟委員報告,確實我們在這裡邊……因為還有一個大院所通過的統刪,還有一個636億……
7 柯委員志恩:所以?
8 鄭部長英耀:在這個部分,我們內部到底有關教育部在這個部分,我們怎麼樣有一個……
9 柯委員志恩:好,部長,我只是提醒,22個書面報告,因為你們都說預算非常的重要,可是我怎麼發現皇帝不急急死太監,你知道去年教育部什麼時候把解凍案送到立法院?去年我當召委,我告訴部長,3月15號你就送過來,所以你到目前為止還不見蹤影,我剛剛經過的時候看到交通部已經排解凍案了,所以我只是希望,如果你們真的覺得預算非常重要,特別是書面報告這樣子可以很快解決的,部長真的趕快送過來吧!不要再磨來磨去,你會讓我們真的有時候澈底懷疑是不是要累積相罵本,否則的話,我覺得教育部應該很中立,既然別的部會都已經開始排了,部長,你如果覺得錢解凍很重要的話,不要只是在下鄉演講的時候不斷告訴我們如何凍、如何刪,這個是教育部本身可以趕快來做的,我們也可以來配合的,大家就一起相忍來為我們教育部做一個更好的完整說明,好不好?部長,這是很重要的。
10 接下來,我們是不是也請署長一起上來。
11 主席:請鄭署長。
12 柯委員志恩:我們今天是要談到跟運動產業相關的問題,我首先請教一下,特別是署長,2025年的中華女足邀請賽,我們要跟紐西蘭戰,然後4月8號本來是在我們高雄的楠梓體育場舉行,對不對?
13 鄭署長世忠:對。
14 柯委員志恩:但是會勘之後,他們發現這個場地實在是太糟糕了,所以他們決定棄賽,我覺得對我們來說,這是非常丟臉的一件事情,好不容易等到有一個這樣的國際大賽,我覺得這個部分裡面……署長,你什麼時候知道這樣的狀況?去年開始,你難道沒有對足協有任何一點的要求嗎?為什麼讓這件事情,讓國際都看到這樣子的狀況,竟然是場地不合格?署長。
15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在4月1號就已經知道這件事情,其實去年對阿曼那一場,我在臺北田徑場就已經要求,賽前3到4週就應該要進行加強的草皮養護,這列入SOP,這一次他們技術部門跟競賽部門沒有橫向溝通,的確是很大的錯誤。
16 柯委員志恩:其實楠梓足球場的部分,要符合國際規則你也知道有點辛苦,這又是臺北跟高雄各有一場,只是那時候我們的檔期已經被借出去了,通常這種國際賽事不是你說比賽之前叫它做草皮養護,這真的有點太慢了。3月的時候你就已經知道,你去年9月申請,你就已經知道我們3月的檔期在這個地方已經不可能了,所以你現在還是以這個楠梓足球場來做,然後你再看看這個狀況,下面的照片,4月2號的現場是這樣子,你們花了30萬,4月6號的現場是如此,但是這樣的現場,對於所謂的國際賽事來說怎麼可能?而且我還要特別提醒一下,我們來看看一般的國際賽事,要長成這個樣子,好不好?署長,你應該知道要長成這個樣子。當初他們借不到的時候,難道你們沒有想過楠梓足球場的整個狀況嗎?你們難道沒有想過嗎?我覺得你到前3個禮拜的時間,再叫人家來做草皮養護,這已經是不符合規則的,你光是一個草皮養護就養護不好,怎麼可能呢?這要怎麼樣面對一個國際大賽?這是很辛苦的一個事情嘛!對不對?所以我還是要特別強調,為什麼?因為這是女足,你知道女足他們在什麼地方做練習賽嗎?在哪裡做練習?
17 鄭署長世忠:在楠梓文中這邊。
18 柯委員志恩:沒有,他們在練習的時候,是在一個非正式場地的義大足球場,好不好?你這樣對我們來說,又是個女足,我們才剛告訴人家要性別平等,是否我們女足這個部分只因為是女性的足球,所以才給我們這樣的待遇嗎?是這樣子嗎?署長。
19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之前我已經跟足協講過,不管是它的裝備、它的出場費以及它的整個住宿部分,都應該要男女一致,這部分我們之前也警告過他們,所以這次我們會再強烈的要求未來一定要做好。
20 柯委員志恩:你沒有任何的懲處或什麼嗎?這件事情真的是讓我們……好不容易有一個這樣子……
21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次的賽事,我們基本上就是沒有做核定啦!
22 柯委員志恩:那以後要怎麼樣改進?你只能強力要求嗎?
23 鄭部長英耀:跟委員報告,我非常同意委員的看法,這是丟臉,沒有什麼好講的,一個國際運動賽會竟然會出現這樣一個情況。
24 柯委員志恩:沒錯!所以呢?
25 鄭部長英耀:就是丟臉,我想體育署對整個內部要深切檢討,對於我們運動團隊裡面,特別是國際賽會要有一個SOP,事前到一個什麼樣的時間,我們要確保它所有的前置工作都應該要一致,這我們要深切檢討,謝謝。
26 柯委員志恩:沒有錯,部長,請你嚴格、強烈的要求,這種賽事不是只有前幾個禮拜才去做這件事情,而且根本是前一兩年的時候大家才有辦法來做,包括場地租借,如果楠梓球場不行的話,你還可以有很多地方來做選項,所以這個東西一定要記取教訓。部長剛剛已經講了非常大的一個重話,我們要記取教訓。
27 接下來我們看看關於運動這個部分,我還是要強烈地提醒一下,當初我們做這樣子,但是我們有個附帶決議,我不曉得署長還有沒有印象?就是我們是要求體育署必須要對於規範的職業運動賽事,還有企業聯賽的具體定義,還有關於賭博的信託基金的相關規定,應該在3到6個月完成,我想請問目前的進度到哪裡?
28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們第一版的草案已經出來,我們下禮拜還有第2次的會議,我們持續在滾修當中,我們會在期限之內把它提出來。
29 柯委員志恩:6個月之內,但是我告訴你,有很多球員的工會跟我反映,目前為止只有職棒工會還稍微有個樣子,其他的部分裡面,特別是有關於防賭基金的部分,目前為止都是空的喔!球員跟工會也沒有被你們體育署聯絡過,這是怎麼一回事?
30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們其實都有跟工會這邊在做聯繫……
31 柯委員志恩:你可不可以把你們所聯絡的工會條列給我看一下?因為工會的陳情告訴我,目前為止有關於相關子法的部分,你們沒有很積極。我只是很納悶地問一下,到底為什麼不積極?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還是有什麼窒礙難行的可能?
32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在信託的部分,我們現在除了希望球團跟球員他們可以有自己一定比例的提撥之外,球員工會希望我們體育署這邊透過基金或是國家……
33 柯委員志恩:是啊!所以我跟你說,等今天完之後,請給我看你們所聯絡的工會名單,哪一個工會你們拜訪過?目前的進度到底是如何?現在離三讀通過已經4個月了,距離我們剛剛說的期限大概只剩下1個半月,我希望在1個半月裡面如署長所說的,能夠把它拿出來,而且我不希望到時候你跟國體法一樣,是拿出一套超越母法解釋的子法來便宜行事,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要請體育署嚴格的加強。
34 最後一點點的1分鐘時間,我還是要問一下有關於禁藥的問題,因為這個東西有很多人來反映,特別是我們這位真的是未來的明日之星,特別是我們曹家宜的事件,署長大概都已經有所聞吧?
35 鄭署長世忠:是。
36 柯委員志恩:曹家宜的部分,他就是因為服用了日本的「大正感冒藥A」,因為這樣子他沒有通過藥檢,他自己要求停賽,可是我還是要提醒署長,在這個WADA機構當中,而臺灣唯一的禁藥檢驗中心,那時候曾經對曹家宜做出他是通過藥檢的,我們唯一藥檢的地方認為他是通過藥檢的,結果被國際中心認為他是違反的,請問這東西哪有落差這麼大?請問這怎麼辦?
37 鄭署長世忠:其實曹家宜這個證書是他在發生事情之後才上網上課然後才取得證書,這一部分我覺得選手還是要負完全的責任,因為在藥檢這件事情上,職業選手其實他們都知道,他是賽前吃了感冒藥,不是在賽中,所以他的懲處相對比較輕,但是這部分我們還是依照WADA……
38 柯委員志恩:因為我們目前只有唯一的這個單位,其實在通報的部分、在任何的部分裡面,我覺得還是要非常嚴格地來做要求,因為過去這樣的中心其實也出了非常多的事情,這也是我以前質詢過你的,所以今天發生曹家宜這樣的事情,我還是再一次的提醒,對於禁藥的檢測部分,攸關我們選手未來出賽的權益,雖然你說他要負起完全責任,但很多時候,你們身為體育署的角色,還是有負責相關的……
39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們都有在輔導他。
40 柯委員志恩:所以在這個部分,我還是要利用這個時間再次提醒署長,好不好?
41 鄭署長世忠:謝謝委員。
42 柯委員志恩:謝謝。
43 主席:謝謝柯志恩委員,部長、署長請回。
44 接下來請萬美玲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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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3-22,20-1
speakers ["林宜瑾","葛如鈞","羅廷瑋","柯志恩","萬美玲","劉書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李坤城","吳沛憶","陳秀寳","郭昱晴","鍾佳濱","張雅琳","林楚茵","陳培瑜","洪孟楷","徐富癸","葉元之","蘇清泉","黃捷","林沛祥","林德福","顏寬恒"]
page_start 117
meetingDate ["2025-04-09"]
gazette_id 1143501
agenda_lcidc_ids ["11435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葛 如鈞等20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廷 瑋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 員蔡其昌等16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 王美惠等24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 查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 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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