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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元之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 Index | Text |
|---|---|
| 0 | 葉委員元之:(12時44分)麻煩請政次還有鐵道局。 |
| 1 | 主席:請次長、楊局長。 |
| 2 | 伍次長勝園:委員好。 |
| 3 | 葉委員元之:次長好、局長好。我想關心一下我們泰板輕軌的進度,因為我記得去年9月陳世凱部長剛到任的時候我有拜託他,就是說我們這個可行性研究已經拖了大概兩年,那時候快兩年,現在已經兩年多了,一直都沒有核定,但泰板輕軌實際上是交通部前部長王國材的承諾,那時候到我們板橋的另外一區,配合張宏陸委員說要蓋一個社後支線,泰板輕軌是主線,社後輕軌是支線,應該是先有主線才有支線,結果現在可行性研究一直卡住。那時候陳世凱部長有承諾會儘快,儘量不要發現一個問題退一次、發現一個問題退一次,我非常感謝他,因為後來好像新北市政府在10月底有正式發文的時候就沒有退了,但是一直要求補件。補件我覺得也應該啦,補充資料也是應該,可是補件了,人家送件之後的回函特別慢。 |
| 4 | 我就講最新一次,那時候有要求市府補充一個捷運開發大樓出售前要提供捷運公司附屬事業法源依據跟案例,就我了解,他們是在2月26號補充資料,到現在大概一個多月了,也都沒有回文,我是想問這個行政程序能不能加快一點?因為我看起來這不是很困難的回應,甚至也不用文來文往,如果真的對一些細節有疑慮的話,大家找過來開個會,當面討論一下,溝通溝通其實也很快,因為我做立委以來也協調過很多不同的部會之間,你們中央的部會來我們辦公室協調,感覺上好像都很不熟,但是大家面對面討論完之後,速度就加快很多,所以就這個部分,局長、次長能不能幫忙一下?因為交通建設也算我們地方殷殷期盼的一個建設,可以嗎? |
| 5 | 楊局長正君:報告委員,這個案子之前委員有質詢過,我自己本人召開過會議,跟新北市政府捷運局來做溝通跟協調,他們也確實把報告再送上來,但這裡面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經營比的問題,就是他們把未來土地開發的收益也納為未來的附屬事業收益。 |
| 6 | 葉委員元之:對。 |
| 7 | 楊局長正君:一般來講,我們土開效益是列為自償性經費,不能夠列為未來營運期的一部分營運收入。 |
| 8 | 葉委員元之:這個細節我覺得你可以…… |
| 9 | 楊局長正君:這是一個很根本的技術問題。 |
| 10 | 葉委員元之:該怎麼樣、該怎麼樣你可以找他們再討論。 |
| 11 | 楊局長正君:有。 |
| 12 | 葉委員元之:因為現在就是補件之後沒有回應嘛。 |
| 13 | 楊局長正君:有、有、有,我們有很快地告知他們。 |
| 14 | 葉委員元之: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們也可以來幫忙協調,好不好? |
| 15 | 楊局長正君:好的。 |
| 16 | 葉委員元之:儘快啦! |
| 17 | 楊局長正君:好。 |
| 18 | 葉委員元之:你們該做的事情還是要做,但是不要卡在行政流程,比如說公文在誰的桌上等半天,或是安排會議,為了要借會議室還是配合哪個長官,時間就拖了一、兩個月,我覺得儘量不要因為行政程序而卡住,請加快速度。 |
| 19 | 楊局長正君:是的,好。 |
| 20 | 葉委員元之:第二個,我問一個道安的問題,局長可以回座沒關係。我問一下道安的問題,今天早上有一個男子開車撞到一對夫妻,夫妻受傷,該名男子自己承諾、他自己講說他酒駕然後就肇逃了。我想請教一下,之前交通部曾經針對這個議題,就是酒駕肇逃,假設有受傷,那是一回事,但是如果沒有受傷的話,他酒駕肇逃可能隔了一天、兩天被抓到,但是那時候酒精已經代謝掉了,所以可能就只能罰他大概幾千塊,比一些酒駕的人留下來乖乖接受酒測然後被罰的輕很多,所以當時就有很多團體專家說,這樣是不是鼓勵大家酒駕要肇逃?我看交通部好像有說要研議這方面的修法方向,我不知道你們研議的結果是怎麼樣。請看這個PPT,如果你配合警方酒測的話,最高是處12萬罰鍰再加上刑責,但如果你是肇事逃逸的話,大概最高就罰3,000塊。 |
| 21 |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跟委員…… |
| 22 | 葉委員元之:那時候交通部有說會研議修法。 |
| 23 |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針對肇事逃逸,因為肇事的部分基本上有財損或者是肇事致人輕傷、重傷、死亡這些相關的部分,裡面的態樣是很多。 |
| 24 | 葉委員元之:很多,我知道,這就是你們之前講的嘛。 |
| 25 | 林司長福山:對、對、對,但是是不是每個肇事逃逸就是為了躲避…… |
| 26 | 葉委員元之:對,你剛剛有講。 |
| 27 | 林司長福山:對、對、對。 |
| 28 | 葉委員元之:去年你們的理由就是這樣,就是說因為肇逃不見得是酒駕肇逃,可能是別的原因,所以一致性地提高肇逃的罰則不公平,對不對? |
| 29 | 林司長福山:對。 |
| 30 | 葉委員元之:然後你們就說會思考怎麼修法去杜絕我剛剛講的狀況,我現在只是問說,因為去年11月到現在也半年了,剛好今天早上發生酒駕肇逃的事情,所以我來請問一下交通部,你們現在的進度是怎麼樣?所以不用再解釋你的理由,我都知道。 |
| 31 |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還是著重在酒駕防制的部分。 |
| 32 | 葉委員元之:是。 |
| 33 | 林司長福山:目前相關的防制是在針對酒駕的部分,而不是在處理通案這部分。 |
| 34 | 葉委員元之:那要怎麼去解決酒駕選擇肇事逃逸的問題呢?就是選擇肇事逃逸比配合警方酒測罰得輕,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 |
| 35 | 林司長福山:我想只要有肇事的話,基本上現行大概每輛車子都有行車記錄器的部分,在整個事故的處理,我們也加強宣導,如果相關有肇逃的話,周邊的人或當事人就趕快報案,我們也請警政署對於這種肇逃在處理傳喚的部分加速做一個處理。但是我要跟委員報告的就是,最近媒體上面也看到很多相關酒駕開車的部分,警察大概就會加強盤查,其實這幾天盤查過程當中大概也抓到很多酒駕的案子。 |
| 36 | 葉委員元之:沒有,你講的跟我講的是不同的事情。警方很認真在查酒駕,這我也知道;你們加強宣導,我也都知道。我現在問的問題是你要怎麼去解決如果是酒駕,選擇肇逃會比他乖乖接受酒測罰得比較輕,我的問題其實很清楚,而且這個問題你也知道,所以在去年的時候,你們對社會大眾也有所回應,那個時候是說會研擬方案,現在只是問你的方案,但現在聽起來是沒有什麼方案嘛,你們還是會用過去相關的防制作法,一樣嘛!對不對? |
| 37 | 林司長福山:嗯。 |
| 38 | 葉委員元之:沒有,我是問一個態度而已。 |
| 39 | 林司長福山:我也跟委員再補充一句,因為這裡面還牽涉到刑事法律的部分,我們再跟法務部、警政署共同來做一個研究。 |
| 40 | 葉委員元之:OK,好,謝謝。 |
| 41 | 伍次長勝園:謝謝委員。 |
| 42 | 主席:徐欣瑩、徐欣瑩,徐欣瑩委員不在。 |
| 43 |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黃健豪、沈發惠、李昆澤、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臺鐵公司儘速以書面答復。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418 |
|---|---|
| meet_id | 聯席會議-11-3-23,36-1 |
| speakers | ["許智傑","洪孟楷","黃國昌","陳培瑜","廖先翔","李昆澤","魯明哲","林國成","陳素月","王義川","林俊憲","邱若華","蔡其昌","徐富癸","吳思瑤","莊瑞雄","鄭天財Sra Kacaw","何欣純","游顥","王美惠","葉元之","黃健豪","沈發惠","翁曉玲"] |
| page_start | 355 |
| meetingDate | ["2025-04-07"] |
| gazette_id | 11434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3401_00010"]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 content | 審查一、委員蔡其昌等17人、二、委員林宜瑾等27人、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及四、委員徐富癸 等17人分別擬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 agenda_id | 1143401_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