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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沛憶 @ 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沛憶:(12時47分)謝謝主席,我請教育部張廖萬堅次長。
1 主席:請次長備詢,謝謝。
2 張廖次長萬堅:謝謝,委員好。
3 吳委員沛憶:次長好。今天我們要進行兩個法的討論、詢答,第一個就是學校營養午餐法,我想大家都很重視這個法,我也有提案,為什麼大家會開始重視呢?因為孩子的食安健康跟營養是需要我們協助家庭來支持孩子的,臺灣的營養午餐專法落後日本已經好幾十年,過去其實在很多的座談會、公聽會上面都有所討論,目前我們在學校衛生法當中有相關的條文訂定,但我們現在期待的已經不只是學校的衛生,還包括了食材的把關、營養師人力的補充,以及飲食教育的推動,所以我們需要一部營養午餐專法。剛剛也聽到次長說,已經有部版在草擬討論,我們希望……
4 張廖次長萬堅:目前已經送院了。
5 吳委員沛憶:已經送院了?
6 張廖次長萬堅:送院一個月之後發生財劃法的問題,因為部版裡面有很多涉及增加經費的問題。
7 吳委員沛憶:是。
8 張廖次長萬堅:營養午餐又屬於地方自治權限規定,所以財劃法通過之後會產生很大的衝擊,這部分要跟地方政府再談。
9 吳委員沛憶:當然,所以這一部專法現在已經報院了,但是中央政府訂定法律都要跟地方政府溝通討論,畢竟營養午餐的執行層面有太多都是在地方政府,我們希望在溝通之後如果有一個共識的版本可以趕快送進立法院,大家一起來討論。
10 張廖次長萬堅:除了版本共識之外,經費分攤的部分也要有共識。
11 吳委員沛憶:是。部長,日本的學校給食法,它是在哪一年訂定的?我們看到他們在1954年就訂定,時間非常的早,其實有一個模式可以給我們臺灣做參考,就是日本的學校給食會,學校給食會包括學校午餐用品的採購、合約、食材運送、儲存都由學校給食會來處理,所以在日本的每一個地方政府,47個都道府縣都有學校給食會,除了營養午餐之外,甚至我們討論的在地食材,他們也會委託工廠客製化,以在地食材來做適合學童的產品,例如埼玉縣有自製小麥,所以他們就有小麥跟豬肉做成的包子;福岡的給食會就推出了他們縣產大豆的醬油;京都的給食會就用他們京都的豬肉做成可樂餅,這都是特別為了孩子的營養還有口味而設計,相當的貼心,但是這樣的制度也已經在日本運作了70年,臺灣當然沒有辦法一蹴可幾,這個模式也沒有辦法直接移植過來,但我想還是可以給我們做一些參考。
12 目前我們臺灣對於偏鄉學校,中央的教育部也有補助中央廚房,這部分是補助多少錢?
13 張廖次長萬堅:現在每年大概15億。
14 吳委員沛憶:每年補助了15億?
15 張廖次長萬堅:運作15億元。
16 吳委員沛憶:是,當時會有這樣的想法,就是我們的「章Q」上路之後發現很多偏鄉學校,因為他們數量畢竟比較少,經濟規模不夠,運輸也困難,所以由中央的教育部跟農業部一起來協助這些偏鄉學校做聯合採購。
17 張廖次長萬堅:我跟委員說明一下,108年開始提出專法上路,剛才委員所提到的,包括交通的問題、食材的問題、廚房的問題,偏鄉的中央廚房大概花了六十多億,109年到111年的時候設立了專案,現在每年固定補助他們運作15億,車子可以開,交通費補助……
18 吳委員沛憶:所以15億只是每年的運作……
19 張廖次長萬堅:每年固定。
20 吳委員沛憶:但是前期的設備,我們已經……
21 張廖次長萬堅:前期已經建置完成。
22 吳委員沛憶:我們已經補助了……
23 張廖次長萬堅:花了63億的樣子。
24 吳委員沛憶:是,協助偏鄉學校進行聯合採購,以及食材聯合供應偏鄉,甚至農業部也有協助。
25 張廖次長萬堅:一餐62塊。
26 吳委員沛憶:是。
27 張廖次長萬堅:已經補助到62塊了。
28 吳委員沛憶:能不能說明一下目前協助的方式?
29 張廖次長萬堅:好,謝謝,我們請署長來說明。
30 彭署長富源:在109年之後蓋廚房,設225條路線,然後補助車子、廚工訓練、廚工補助、營養師補助100名等等,類似這樣,當時花掉了63億。111年之後因為要運作,所以我們是整套運作之後,每年給15億,像剛才提到的,建置之後要運作的,包含人的經費、交通,這些都把它處理。
31 有關農業部在「章Q」的協助上,協助各地的小農建置平臺,讓「章Q」能夠在當地落實,以致能夠提升比例,農業部也非常的努力,所以在平地一般地區,「章Q」補助10塊,在偏鄉補助14塊,這些都有助於在門檻比較高、單價可能比較高的情況下,讓他們採購比較容易。為了讓小朋友每餐能夠均衡,不管他們繳多少,我們補助到都讓他們可以吃到每餐62塊,中間差額也是由中央政府來協助。
32 吳委員沛憶:我覺得過去偏鄉地區因為很難單獨進行食材的採購、供應、運送等等,所以有一個聯合的方式,建立了食材供應的平臺,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好的模式,也可以更加鼓勵他們使用所在地的食材……
33 張廖次長萬堅:當時就是參考日本那個模式。
34 吳委員沛憶:對,對於未來的模式,你們跟地方政府討論的時候也可以儘量鼓勵,讓它可以擴及到更多的縣市來推行,好不好?
35 張廖次長萬堅:好,謝謝委員的建議。
36 吳委員沛憶:好,謝謝。接下來我要請體育署署長,次長請回。
37 署長,我們要討論運產條例,這次我有提案,我希望未來可以跟院版併案來審查討論。主要有三點,第一點就是希望未來在鼓勵企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的賦稅優惠能夠提升,我們現行版本也有鼓勵,是能夠抵稅多少?
38 鄭署長世忠:150%是營利事業的部分。
39 吳委員沛憶:現行是150%?
40 鄭署長世忠:是。
41 吳委員沛憶:未來有沒有機會再往上提升?
42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因為我們整個政府是一體的,在行政院裡面,財政部跟我們院內還正在討論,我們在近期會提出一個院版,再到委員會做審議。
43 吳委員沛憶:好,鼓勵企業捐贈我們的運動項目,現行能夠扣除150%,這個也是2021年的修法,所以我希望我們這次既然要修法了,當然要往上提升,我們希望的目標,剛剛林宜瑾委員也提了,希望能夠提升到250%,我們一起來努力,這也會提到我的版本當中。
44 第二點就是我認為要新增一個項目,除了職業或業餘運動之外,我們也要鼓勵,如果企業是捐贈防賭基金,這也是去年我們一起修法通過的,希望能夠推動,政府要輔導推動防賭的工作,那就是要成立防賭基金,如果企業願意捐贈給我們防賭基金,我認為我們應該也要有相關租稅的優惠來進行鼓勵。第三點,我們運動產業應當要去比照文化產業來輔導企業可以投資的相關措施,現行的法規,我看了一下,我覺得主要集中在融資,但投資其實相當重要,其實很多企業願意投資,但是它不知道什麼樣的團體需要、適合什麼樣的模式,這部分署長有什麼樣的想法?
45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這部分,我們目前在運動部整個籌備過程,行政院諮詢委員也都有提到,我們也是往這個方向在努力當中,不過我們最近跟國發會這邊也還在細談,因為依照他們過去對文化相關的協助、經濟相關的協助,這些細節院內還在做一些統整,我們也是希望往這個方向來努力看看。
46 吳委員沛憶:好,接下來是我們運動部要成立嘛,在討論當中,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全民運動,討論到全民運動就會討論到俱樂部。我看了一下過去體育署對於俱樂部的輔導,大多是透過協會,很少有直接輔導,但是我們成立運動部最重要的就是希望競技運動也要全民化,所以未來針對俱樂部運動的輔導,預計用什麼樣的方式?
47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想這部分最重要一點,其實就是希望把產業的概念引進來,當然我們很多的方法,包括像面臨俱樂部推動,我們過去有檢討過,比較會遇到的麻煩,第一個,我們這部分的專業人力、營運能力是有問題的,不足;第二個,我們社區的設施的確還不夠;再來是我們社區俱樂部的整個內容其實是比較不夠豐富。所以我們接下來第一個,當然我們去盤點開發,透過公建計畫或是校園開放等等,我們來增加整個社區可以使用的場館;第二個,我們希望引進一些基層的運動事業能夠進來校方這邊,或是跟校外的這些設施來做承租,有關機制的部分,我們正在研擬;第三個,我們講最重要的是它的內容,我們希望用聯賽的部分,而不是一次性的活動就結束掉了,大概往這個方向來推進。
48 吳委員沛憶:好。我同樣有三點建議,第一點,就是我剛剛講的,我認為未來運動部對俱樂部運動及團體應該要直接輔導。第二點,因為俱樂部現行有非常多不同的性質,有的是社區,有的是商業的,有的是成人,有的是兒少的,所以不同的俱樂部團體可能需要不同的幫助,我們要納入它的差異化。第三點,就是剛剛署長也有提到的場地,場地非常重要,有場地才有運動發展,因為去年我開過一個座談會,署長有來參加,當時我要求你們滑板的場地要持續增加,你們後來回復給我已經有在規劃新北汐止的白匏湖社宅,它也是一個運動休閒園區,當中你們就會新設一個滑板場,目前這個計畫進度怎麼樣?因為我聽說預算也遭到困難。
49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目前的規劃是還有滑板,但是至於整個的案子是內政部在主導,所以案子繼續走還是怎麼樣,這個部分我沒有辦法回答。
50 吳委員沛憶:好,你們要持續去關心,好不好?
51 鄭署長世忠:是。
52 吳委員沛憶:只有一處也是不夠的。署長,我們去年在這裡討論了,上一次的奧運,大家說日本的滑板場地、練習場,社區的跟國際標準都那麼多,臺灣的實在太少,所以還是要持續的跟地方政府討論,包括新北,包括臺北、各縣市,只要他們願意規劃滑板場,我們就來給予支持,好不好?
53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邊有控留經費給滑板這邊來處理,這個有。
54 吳委員沛憶:好,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55 主席:謝謝吳沛憶委員質詢,官員請回座。
56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計1案,請宣讀。
57 鑒於國訓中心目前即將正式啟動三期整建工程,其中有關網球場地之興建部分,現係以戶外硬地5面、風雨球場人工草皮4面之方式進行規劃。惟查訪各國國訓中心與國家網球訓練基地之規劃,幾無類似之設計,另經詢問國內數位菁英網球員,亦點出此種設計如遇雨天,硬地(紅土)備賽需求之選手即無法利用風雨球場相關訓練資源以及運科器材,更失去風雨球場存在用意。為讓設置的場地運用極大化,讓軟網、硬網選手在有訓練需要時都能使用,避免國家珍貴運動資源之硬體建設無法充分利用問題。
58 爰請體育署於一個月內邀請國內菁英網球運動員提供對於設施興建之建議,必要時援引楠梓足球場變更設計之經驗,盡速完成相關設計調整。
59 提案人:陳培瑜  郭昱晴  張雅琳  吳沛憶  林宜瑾  范 雲
60 主席:謝謝。請問提案委員或在場各位委員有無補充說明?
61 吳委員沛憶:這個提案就是因為國訓中心即將要三期整建,它的網球場地目前室內跟戶外的規劃是不一樣的,我們希望國訓中心是不是可以跟選手有更多的溝通跟討論,讓未來我們的場地是更適合他們進行練習的。
62 主席:請問次長或官員有無補充說明?
63 張廖次長萬堅:我來說明,就是在第二段的部分應該是請國訓中心,因為它是行政法人,而且已經動工了,當天是我去的。對於內容的部分,最後一段建議修正為「爰請國訓中心……」,然後倒數第二句「必要時援引楠梓足球場變更設計……」這個部分我們建議保留,讓他們去開會研議決定,好不好?這一句就刪除,其他的我們就照辦。
64 吳委員沛憶:沒有問題。
65 主席:請問提案委員或在場各位委員還有沒有其他問題或意見?
66 吳委員沛憶:沒有。
67 主席:好,謝謝。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照案修正通過。
68 我們接著繼續進行質詢,有請楊瓊瓔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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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2-3
speakers ["葛如鈞","洪孟楷","王育敏","徐巧芯","楊瓊瓔","王鴻薇","羅廷瑋","許宇甄","鍾佳濱","陳秀寳","葉元之","柯志恩","萬美玲","林沛祥","林宜瑾","劉書彬","郭昱晴","范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雅琳","吳沛憶","林倩綺","鄭天財Sra Kacaw","李彥秀","吳思瑤","李坤城","陳培瑜"]
page_start 111
meetingDate ["2025-03-20"]
gazette_id 1142901
agenda_lcidc_ids ["11429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學校供餐法草案」:(一) 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二) 審 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三) 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學校供餐 法草案」案、(四)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0 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 六 ) 審查委員黃健豪等 20 人擬具「學校供餐法草案」案、 ( 七)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 人擬具「學校供餐條例草案」案、 ( 八) 審查委員林倩綺等 21 人擬具 「學校午餐及營養促進條例草案」案、 ( 九 ) 審查委員鍾佳濱等 17 人擬具「學校午餐法草案」 案、(十) 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案、(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 琳等17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法草案」案、(十二) 審查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學校午 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案、(十三) 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6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 案」案、(十四) 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午餐供餐法草案」案、 (十五) 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案、(十六) 審查委員葉元之等 20人擬具「學校飲食健康促進法草案」案、(十七) 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 案」案、(十八) 審查委員林宜瑾等33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案、(十九) 審查委員劉建國等 17人擬具「學校飲食教育法草案」案、(二十)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飲食供餐 法草案」案、(二十一) 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5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 案」案、(二十二) 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 案、(二十三) 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案(僅進行詢答);二、審 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一) 審查委員柯志恩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 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 審查委員張智倫等 18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 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 審查委員王鴻薇等 19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 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 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運動產業 發展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 審查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 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二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條、第二十 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 四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僅進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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