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11,988 |
00:02:12,99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03:17,568 |
00:03:29,83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 |
00:05:01,084 |
00:05:29,20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0:05:30,981 |
00:05:50,08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 |
00:06:04,650 |
00:06:24,95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 |
00:06:28,244 |
00:06:51,78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 |
00:07:16,254 |
00:07:20,55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08:08,473 |
00:08:30,51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0:08:34,940 |
00:09:01,45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 |
00:09:03,677 |
00:09:29,23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第27次全體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第30次全體委員會第31次全體委員會第32次全體委員會第33次全體委員會第33次全體委員會第34次全體委員會第35次全體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第38次全體委員會第39次全體委員會第40次全體委員會第40次全體委員會 |
00:09:30,339 |
00:09:55,5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2次全體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2次全體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0:10:01,719 |
00:10:02,7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10:09,268 |
00:10:36,66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0:10:38,712 |
00:11:03,79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 |
00:11:04,770 |
00:11:29,93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 |
00:11:31,220 |
00:11:50,53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0:12:04,758 |
00:12:16,37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0:12:26,681 |
00:12:40,03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 |
00:12:44,889 |
00:13:07,53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 |
00:13:10,998 |
00:13:11,72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13:30,330 |
00:13:56,12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 |
00:13:57,263 |
00:14:25,23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 |
00:14:34,480 |
00:14:48,79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15:01,340 |
00:15:28,14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 |
00:15:35,542 |
00:15:39,81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0:32:36,844 |
00:33:03,992 |
報告委員會初席委員12人已讀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好各位早安好那我們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實現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十四分至下午一時三十五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初席委員黃委員國昌等十三人 |
00:33:04,292 |
00:33:17,18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 |
00:33:20,925 |
00:33:37,17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王國昌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王國昌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王國昌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王國昌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王國昌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 |
00:33:52,280 |
00:33:56,3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34:17,955 |
00:34:46,190 |
所以呃法務部啊因為那個早上早上蔡部長他另有公務所以由黃次長代表那法務部黃次長檢察師副司長簡美惠檢察師主任檢察官劉怡婷那我摺接下來摺要介紹好了廉政署署長莊榮松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00:34:48,329 |
00:34:53,697 |
陳信啟、監察院監察業務處處長王貞華、權敘部法規司副司長藍夏瑩、 |
00:35:01,707 |
00:35:17,831 |
保訓會保障處專委陳志豪內政部民政檢任視察陳玉京國防部政風視檢任視察張湘中財政部政風處長張宏俊教育部政風處副處長黃信貞 |
00:35:23,387 |
00:35:45,324 |
經濟部制裁局國際事務及法務室主任何燦成勞動部勞動條件就業平等司副司長王金榮衛生福利部政防組組長舉嘉景後面我就 |
00:35:47,128 |
00:35:51,01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
00:35:58,746 |
00:36:07,99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等16案及第二案并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接避者保護法草案等7案。 |
00:36:21,773 |
00:36:38,522 |
現在我們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第一位提案人洪孟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時間3分鐘感謝主席 |
00:36:39,915 |
00:37:02,533 |
人民有三苦低薪通膨貧富差距擴大還有詐騙橫行這是現在我們看到台灣社會裡面人民普遍民眾一般對於社會的亂象的苦人民三苦我們要把它解決尤其是近年來我國的詐騙犯罪猖狂去年民眾被詐騙的金額累積高達88.78億 |
00:37:05,075 |
00:37:16,80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0:37:31,187 |
00:37:44,157 |
三三九之四條加重詐欺罪以及吹哨者保護法。」等一下吹哨者保護法我們也會一起討論因為這是過去第九屆第十屆各黨團都有提出來版本但沒想到 |
00:37:44,656 |
00:38:10,832 |
我們執政的行政院遲遲沒有拿出相關的院版但是我們要說人民真的沒有辦法再等下去了考量法院的實務以及法官量刑慣例未能掌握犯罪源頭被告具弱勢者身份等形成詐騙輕刑化的現象這是現在大家普遍的現象很多國人都講為什麼詐騙犯一犯再犯 |
00:38:12,260 |
00:38:22,50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 |
00:38:32,062 |
00:38:40,85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0:38:49,941 |
00:39:03,18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0:39:18,717 |
00:39:47,809 |
加重詐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科罰金一百萬以下的罰金改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並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且增列第一項第五款犯罪所得達一百萬以上在加重詐欺的法定情形我們要用嚴正的態度警告詐欺犯警告犯罪者你敢犯我們就敢辦你敢犯我們就敢判 |
00:39:48,803 |
00:40:07,018 |
用嚴正重罰來讓犯罪者要付出應有的代價也還給我們國人一個相對治安清白的環境解決人民所苦低薪通膨貧富差距擴大以及詐騙橫行我們從詐騙橫行打擊詐騙開始做起謝謝好謝謝那接下來我們請徐姓委員提案說明 |
00:40:28,832 |
00:40:36,10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提案說明如下 |
00:40:37,569 |
00:40:41,29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40:56,391 |
00:41:06,582 |
年十一月間聯邦銀行行員涉嫌勾結詐騙集團另外一百一十二年六月間又因為詐騙集團屢傳詐騙簡訊昭庭話就以高價利誘第二類電信公司協助發詐騙的簡訊 |
00:41:18,012 |
00:41:23,71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41:35,712 |
00:41:52,529 |
金融機構電信業者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勾結詐騙集團的案例層出不窮,加上金融機構電信事業的職業性質容易獲取民眾的信任,謀取詐欺的機會大為增加。 |
00:41:55,572 |
00:42:13,29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 |
00:42:20,401 |
00:42:39,0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0:42:45,007 |
00:43:04,400 |
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上述兩種事業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都有機會持有客戶個人的資料而有機會犯詐欺罪所以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席的提案感謝謝謝好謝謝那我們先確認議事錄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或遺漏 |
00:43:14,239 |
00:43:20,38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案。公益戒閉不等於檢舉為政府機關跟民間單位的內部人員 |
00:43:39,514 |
00:43:44,55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44:06,617 |
00:44:16,68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0:44:25,812 |
00:44:53,051 |
第二明確定定受理公益揭弊機關的任務以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等級做三級分工不是隨便跟外部做檢舉那第三外部揭弊機制確保不次案揭弊者於二十日內未獲受理調查的通知受理調查後六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的通知 |
00:44:53,524 |
00:44:58,20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45:19,369 |
00:45:35,454 |
公益通報者保護官的制度第七強化接避者的保護包括身份的資料保密回復原狀補償金施法免責接避獎金不得扣押 |
00:45:36,169 |
00:45:54,25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0:46:07,263 |
00:46:27,829 |
好謝謝那接下來我們請民眾黨團代表紅宮委員國昌進行提案說明黃委員請問你是要說明兩岸還是一岸兩岸的話那我給你時間長一點6分鐘 |
00:46:39,471 |
00:47:07,991 |
主席各位委員兩千四百七十天兩千四百七十天這是在2017年8月12日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總結會議到今天間隔的時間兩千四百七十天 |
00:47:09,411 |
00:47:12,6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 |
00:47:29,639 |
00:47:43,25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47:53,561 |
00:48:22,210 |
公益階幣保護法 請問這一部公益階幣保護法到底在哪裡我今年回到立法院在第一次行政院院長總質詢的時候我就請教一下我們陳建仁院長行政院版的吹哨者保護法什麼時候要交出來他告訴台灣社會 |
00:48:23,797 |
00:48:32,07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48:50,578 |
00:49:18,608 |
任何一個文明法治的國家都知道制定吹哨者保護機制的重要性我們不能夠讓勇敢要站出來揭發弊案的人竟然要面對來自於權貴來自於財團來自於那些坐監犯科的人他們無止盡的追殺 |
00:49:20,626 |
00:49:49,431 |
在我國的歷史上吹哨者的血淚斑斑有人被殺有人家破人亡有人整個人生都毀了但是我們的政府無動於衷提不出一步吹哨者保護法出來今天非常感謝我們的召委吳宗憲聽到社會各界殷切的期盼 |
00:49:50,846 |
00:50:15,720 |
終於把吹哨者保護法排上一層。台灣制定吹哨者保護法,不僅僅是我們向文明社會所做下的莊嚴承諾,更是我們要清楚地告訴全國人民,這一個社會不能讓壞人精神抖擻,好人卻已經疲憊。 |
00:50:17,608 |
00:50:42,457 |
今天要提的第二個法案是有關於加重詐欺罪刑法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規定我曾經以台版柬埔寨首腦藍道在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公聽會當過例子這一位加入了黑幫的詐騙組織 |
00:50:47,461 |
00:51:16,107 |
犯下三十一個加重詐欺罪。」我們的政府告訴人民加重詐欺的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有沒有人可以解釋為什麼犯下三十一個加重詐欺罪的難道他一天的勞都沒有做他一天的勞都沒有做 |
00:51:17,935 |
00:51:45,692 |
在我們層層法律的解釋適用下十二個加重詐欺罪宣告刑六年執行刑剩下十個月最後一服勞動一天勞動沒有做另外犯的十九個加重詐欺罪宣告刑二十一年 |
00:51:47,405 |
00:52:16,165 |
執行刑兩年最後宣告緩刑一個牢也沒有做這樣的司法實務這樣的刑事司法我們在傳遞給社會傳遞給我們的年輕人什麼樣子的訊息太好賺了太好賺了犯罪的成本趨近於零 |
00:52:18,615 |
00:52:45,410 |
我不去參加詐騙集團有什麼比這個更有前途的這位難道一路在我們的刑事司法政策下從詐騙集團的小弟一步一步走到首腦最後犯下令人髮指的台版柬埔寨這樣的案件不需要我們的政府痛定思痛嗎 |
00:52:48,786 |
00:53:09,927 |
我要特別說明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上所出現最荒謬的狀況是當如果是用犯罪組織的形態來去進行詐欺的行為的時候我們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是源自於美國的RICO法案 |
00:53:10,973 |
00:53:37,514 |
在美國的RICO法案之下如果是以組織的形態去進行特定的犯罪行為那個是刑度啊一下子就拉高為什麼因為從犯罪本身行為的罪質可責性會造成對法律的侵害組織犯罪比個人犯罪也好三人同夥去犯也好 |
00:53:38,629 |
00:54:03,812 |
他嚴重的懲處嚴重太多了但在我國目前刑事司法的操作下透過想像競合從一種手段組織犯罪不用論直接論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這是長久以來我國法院操作的現狀也是我國目前刑事司法 |
00:54:05,168 |
00:54:17,085 |
在實踐上為什麼沒有辦法有效的打擊透過組織犯罪的形態來進行詐騙行為最深層的原因也正是因為這個樣子台灣民眾黨黨團 |
00:54:20,256 |
00:54:30,541 |
我們今天一方面針對吹哨者保護法提出黨團的版本另外一方面針對犯罪組織進行詐騙行為我們認為絕對不能再讓他想像淨和掉 |
00:54:36,704 |
00:55:03,193 |
絕對不能再讓他透過想像競合的抽象法律概念在我們的刑事司法制度當中把他的罪責把他的惡行把他的失害全部都蒸發掉所以我們透過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的修訂希望能夠大幅加重處罰犯罪組織進行詐騙的行為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以上謝謝 |
00:55:06,191 |
00:55:28,741 |
謝謝那下一位我們請羅志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反制詐騙人人有責現在詐騙已經是嚴重到變成國安問題 |
00:55:30,418 |
00:55:35,24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55:59,684 |
00:56:05,10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56:28,035 |
00:56:31,31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56:52,918 |
00:57:08,433 |
天下父母親關心責亂所以他誤信了被詐騙了一百多萬可是我們的反制詐騙的重要機關之一NCC的副主委未來也可能是最高的這個NCC的主委 |
00:57:10,560 |
00:57:30,35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 |
00:57:38,721 |
00:57:47,212 |
這個對於刑度的部分有一些不同的意見當然我知道縱刑也不一定能夠遏阻現在詐騙的氾濫 |
00:57:50,044 |
00:57:58,45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0:58:10,826 |
00:58:39,139 |
當然刑度的加重不是萬靈丹啦這點我也相信我也認同啦可是問題是除了刑度加重之外到現在為止我們政府到底拿出了什麼樣的一個方式什麼樣的一個作為什麼樣一個成績來阻惡現在不斷翻倍翻倍的詐騙的一個案件不斷的危害到我們所有老百姓的一個詐騙的案件我沒有看到政府拿出對策出來啊 |
00:58:40,769 |
00:58:49,0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0:59:25,612 |
00:59:50,418 |
本席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以及三百三十九條第四條文提出修正草案。那麼基於這幾年來詐欺尤其是投資詐欺造成對我們社會以及受害者的影響實在是越來越重越來越離譜 |
00:59:52,153 |
01:00:09,012 |
所以本席認為非加以重刑提高刑責否則無以防範那麼詐欺行為之刑期增加分別在三百 |
01:00:10,771 |
01:00:25,940 |
三十九條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三百三十九條之三十年以下最重要在投資詐欺的部分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三年以上 |
01:00:28,180 |
01:00:41,326 |
十年以下之徒刑。」我特別強調投資詐欺的原因是因為投資詐欺近年來的案件已經高達我舉112年竟然高達11775件那麼他詐欺的金額將近40億了 |
01:00:53,690 |
01:00:56,416 |
保證保證超過40億達53.7億53.7億是所有詐欺案件總和加起來還不到 |
01:01:06,107 |
01:01:08,08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01:32,705 |
01:01:35,40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01:51,553 |
01:02:16,273 |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也同樣投資詐欺這一項目我們也加入在三人以上共同販資這一個部分的刑期的加重因為這是比照我們刑法另外有一個法案那麼就是主持犯罪條例那這是非常有道理的因為現在的詐欺已經非一人兩人去 |
01:02:19,480 |
01:02:27,26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
01:02:43,914 |
01:03:04,748 |
所以這樣子的詐欺行為已經遍及於現在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詐欺案件所以我們認為除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高這個刑責是當務之急那以上我做簡單的報告跟說明謝謝下一位我們請黃建豪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
01:03:23,328 |
01:03:39,560 |
主席各位委員本期間提出的是也是刑法339條之四修正草案主要也是針對這個詐欺罪我們希望從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01:03:40,160 |
01:03:59,1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04:00,757 |
01:04:23,635 |
在行政院洗鞋房子辦公室的報告裡面平均詐欺犯最所得每年高達的700億元。700億元我想也深刻的影響了我國的經濟金融秩序。另外在三十九條之四裡面也包含了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的不實影像。我想隨著AI科技的發展之後 |
01:04:24,275 |
01:04:28,74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04:39,938 |
01:04:52,04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1:05:07,026 |
01:05:13,17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1:05:23,027 |
01:05:26,94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1:05:40,536 |
01:05:47,08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 |
01:06:05,458 |
01:06:27,570 |
政官世界各民主先進國家對於詐欺罪的判刑其實遠遠超過臺灣許多所以我想臺灣要擠身先進民主國家之列要徹底的解決嚴懲詐欺問題就應該提高刑法在後端在追究責任的時候對於詐欺犯罪要提高他的罪責來增加嚇阻作用 |
01:06:27,810 |
01:06:49,42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1:07:04,386 |
01:07:06,04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01:07:13,379 |
01:07:21,96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1:07:41,351 |
01:07:52,113 |
那我們自己的這個重視泄密的部分主要是因為我們發現即使在講求偵查不公開的檢方法務部 |
01:07:53,092 |
01:08:15,193 |
連政署現在幾乎是偵查大公開那有一些雜誌甚至已經變成了法務部的法務部公報就只要有重大案件隔天或同一個禮拜該週刊就會把完整詳細的內容全部會公布在外也就是說在這偵查大公開的時代我們為了保障接避者 |
01:08:16,323 |
01:08:24,9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1:08:41,118 |
01:08:44,40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09:08,279 |
01:09:14,93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
01:09:15,850 |
01:09:24,49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1:09:55,162 |
01:10:01,26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10:13,957 |
01:10:28,413 |
主席各位委員報告主席是否本部現在經驗監督院審查部分兩部分是否本人先就這一個刑法三十九之四修正草案部分提出報告另外有關接濟者保護法草案部分另外由我們廉政署署長來報告好謝謝委員 |
01:10:33,796 |
01:10:55,778 |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生女士大家好今天奉邀就這一個中華民國刑法三十九條之四修正草案的部分列席報告並被質詢那為了完善我國打詐專法及執法的相關法規行政院已經在今年的5月9號院會通過了一個詐欺犯罪危害條例 |
01:10:57,099 |
01:11:24,465 |
那其中關於這個今天審查有關的部分懲詐的部分呢在該條例裡面已經就高額的詐欺以及複合式的詐欺犯罪以及在境外對境內的詐欺犯罪已經提高了相關刑法的刑度同時也增加了有關於自守自白減輕責任的規定而且提高了假釋門檻以及不得假釋的相關規定而且為了徹底剝奪犯罪所得 |
01:11:25,265 |
01:11:26,5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11:32,403 |
01:11:55,508 |
那今天各位委員所提的修法的目的本部均表贊同那其中有關各委員提高行動提高行動修正草案的部分在這個行政院的所通過的這個組織犯罪條例裡面提高行動部分也相關的明定那以下就各委員的版本簡單的回應如下 |
01:11:56,548 |
01:12:10,716 |
那第一個有關於提高法定刑的部分那提高法定刑的部分修刑法339之四或339條如果沒有區分整個個案的情節餘力的加重詐欺的法定刑度 |
01:12:11,556 |
01:12:27,310 |
那會造成一些犯罪情節事實上比較輕微而且犯罪所得比較低的個案的特殊狀況之下於律處與相同的刑責這是不是符合罪責相當性原則敬請再酌另外由版本提到有 |
01:12:27,810 |
01:12:46,15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1:12:55,558 |
01:13:02,24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1:13:10,708 |
01:13:26,67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1:13:31,138 |
01:13:35,86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1:13:58,433 |
01:14:15,545 |
另外有關這個有提到這個是不是的同一行為構成詐欺或組織犯罪條例然後作為排除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做一個獨立刑法的規定本不是認為我們現行刑法裡面有關於想像競合犯的規定到底 |
01:14:16,566 |
01:14:37,004 |
是要加重二分之一或者要廢除或者如同這個草案所提的另外定一個獨立的刑法規定用加重刑法來處理這可以再討論以上是本部就各委員版的意見以上補充謝謝好謝謝那第二案的部分我們請防火部廉政署莊署長報告 |
01:14:43,112 |
01:15:01,475 |
主席委員還有與會的先進大家好有關今天排整的這個接避法草案今天總共有廖偉翔等6名委員還有民眾黨團的這個版本那以下請就推動接避者保護法的立法策略及內容來進行報告進行指教 |
01:15:02,176 |
01:15:18,2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15:28,285 |
01:15:34,08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15:56,019 |
01:16:14,63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
01:16:16,206 |
01:16:38,852 |
民眾對於公部門的青年要求是高於私部門的,而且公部門目前的制度比較完善,他來推動的話爭議會比較低。第三點,經過盤點私部門的單行法規,現在已經有很多有納入的吹哨條款,那涵蓋有身份保密,有監區獎金,有人身的保護,還有工作權益的保障,還有先例罰則等等,並不是沒有保護。 |
01:16:40,552 |
01:17:06,027 |
第四點,行政院在112年的3月23日在中央廉政委員會裡面有決議要來強化四部門行政指導的措施,有核定一個行政院推動接避者保護專案,那目前推動的成效也不錯。繼以上的理由,經過行政院在113年的2月23日邀請相關機關召開第12次的審查會後,調整立法策略為公私分流,立法行政雙軌並行, |
01:17:07,328 |
01:17:16,87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17:28,847 |
01:17:38,69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17:58,046 |
01:18:00,78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 |
01:18:14,915 |
01:18:17,43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18:34,932 |
01:19:04,372 |
那第七點接避者在接避的時候內容涉及因保密的事項不負泄密的責任。第八據公務員身份的接避者因接避內容這貪污行為貪污行為受免刑的宣告的時候得申請在任公職。那第九人身保護的部分就依正人保護法的規定。第十是與報復性的行為之人一起身份應予懲處懲戒或者是採取罰款。那如果另外涉及刑事責任的話就加重刑責。 |
01:19:05,692 |
01:19:09,19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19:32,145 |
01:19:41,268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19:52,657 |
01:20:19,386 |
因為今天人數較多所以本會委員勳答時間8分鐘非本會委員勳答時間為4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黃國昌委員發言對啊你們可以換我如果有需要 |
01:20:23,063 |
01:20:26,746 |
好那接下來我們先請謝榮介委員發言感謝主席齁這個對於這個潔癖者的保護法啦個人的騙人在這裡所有的提案執政黨啊 |
01:20:52,793 |
01:21:13,825 |
本來就要負起非常重要的責任,提出版本。剛才韓國雄委員在這裡說兩千多天的日子過去,那麼過去的約束及承諾,包括在離空一千年內,我們的蔡總統,她也有承諾說要頂這個法,到今天已經要下臨了。 |
01:21:19,124 |
01:21:31,0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1:21:48,479 |
01:21:53,28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22:17,284 |
01:22:25,610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 |
01:22:45,436 |
01:23:12,668 |
今天這個事情我看所有的版本裡面尤其牽涉到蘇博文的部分很大那麼部分大小呢若要再要求主管政府及主管機關要再設立其他的單位我看可能要存很多人力那麼這是不是有一個適當的辦法尤其我理想新的政府就要集結 |
01:23:14,514 |
01:23:21,85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
01:23:41,254 |
01:23:55,09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1:24:11,420 |
01:24:21,94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 |
01:24:40,302 |
01:24:53,18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25:08,015 |
01:25:13,25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1:25:36,089 |
01:25:38,73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 |
01:26:01,718 |
01:26:07,88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1:26:22,421 |
01:26:30,12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1:26:51,065 |
01:27:19,070 |
委員馬有請市長跟署長委員好市長好我不知道怎麼形容再度看到你的心情我想對我如果說很遺憾又再看到你你可能會誤會但我不是那個意思 |
01:27:19,912 |
01:27:43,200 |
那我也可以理解我們現在部長好像在行政院參與總辭的過程嗎?沒錯那我也不會強求那我想先請教一下兩位都會留任嗎?對兩位沒有不敬的意思因為我在想說我們今天要進行法學的探討還是要政策的探討 |
01:27:44,520 |
01:28:08,020 |
因為事務官留任長官決定OK好沒有關係因為裡面有很多政策性的問題其實歸咎於兩位我覺得不公平真的不公平我知道廉政署的同仁很認真法務部的同仁也很認真 |
01:28:09,403 |
01:28:38,339 |
版本送出去卡在行政院在行政院睡覺我有理解沒錯吧我們已經送行政院沒錯但有一些在法律上面牽涉到制度性的基本問題我覺得還是要談清楚我們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國家報告寫的是只有公部門的吹哨者保護還是包括私部門這部分是不是請 |
01:28:39,412 |
01:29:04,887 |
跟委員說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話他只要求我們要儘速來推動接避者保護法那他並沒有我剛說你們寫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國家報告是只有公部門還是包括私部門的吹哨者保護這部分就立法體力的話並沒有說是哪一種部門但是就說他只我的老天啊不好意思我很想客氣的講來我唸給你聽啊 |
01:29:07,796 |
01:29:32,273 |
第二次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一百零六頁我國已嚴定公私合併版接避者保護法草案以內部人員為限參酌外國立法例如英國日本歐盟的接避者保護制度均針對內部人員提供保護符合國際立法規範這是不是我們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的內容 |
01:29:33,889 |
01:29:53,496 |
這有白紙黑字的東西就不要爭辯了吧!浪費大家的時間啊!真的是浪費大家的時間啊!我們都是念法律的人啊!我把國家報告拿出來白紙黑字就寫在這裡那你如果不知道就是對你自己業務不熟嘛! |
01:29:54,838 |
01:30:07,14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30:19,602 |
01:30:38,557 |
一般人也不會看因為連我們自己主責的官員都不知道寫什麼嘛我們第二次到國家報告裡面喔還是公司部門都要有崔肇哲保護法剛次長說關鍵的轉折在2023年嘛對吧2023年制度調整大轉彎我剛聽次長講應該沒有錯嘛 |
01:30:47,301 |
01:30:49,627 |
來,請署長。好,你們2023年是接到誰的陳情? |
01:30:53,596 |
01:31:00,20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1:31:21,988 |
01:31:33,03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1:31:51,229 |
01:32:06,06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32:19,838 |
01:32:32,40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1:32:47,797 |
01:33:16,114 |
國不其然 今天總辭嗎今天行政院院版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提出來這個客觀的事實我沒有說錯吧對吧對吧那等於是我們過去所有的工作全部一切歸零新的院長新的部長從頭帶來沒有人知道新的院長怎麼想啊也沒有人知道新的部長怎麼想啊一切從頭再來啊 |
01:33:19,211 |
01:33:20,972 |
為什麼人民會憤怒啊? |
01:33:20,972 |
01:33:37,684 |
這就是人民為什麼會憤怒來我講具體的例子我回到民間社會了以後崔少哲跑來找我們台灣公益接力崔少哲保護協會說他揭發國防部的官員胡搞瞎搞違反軍紀他揭發了以後結果他的身份被洩漏了那告訴檢舉人 |
01:33:46,783 |
01:33:57,72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 |
01:34:15,072 |
01:34:37,367 |
給這個洩漏吹哨者身份的人還起訴處分。」來,重新,我不談個案,從刑事司法政策上面,這是我們現在的廉政署所樂見的結果嗎?洩漏吹哨者身份,我們現在用什麼法?訴追,請教署長。現行的法規範體系, |
01:34:39,880 |
01:34:47,923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 |
01:34:54,736 |
01:35:04,265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35:19,946 |
01:35:35,692 |
吹哨者的身份所應該有的刑事處罰在吹哨者保護法要定。他的性質跟一般洩漏個資是不一樣的。署長同不同意?這部分可以考量嗎?對嘛!實際的實踐呢?人家已經都 |
01:35:39,997 |
01:36:06,978 |
把我的資料泄露出去檢舉的人已經知道誰檢舉他他從此以後要在一個非常敵意的工作環境當中不知道那個被檢舉的人什麼時候要在他背後捅他一刀結果泄露人家個資的人我們出面告發我們的檢察官喔這還不到法院我們的檢察官啊自己決定給他還起訴處分 |
01:36:11,502 |
01:36:38,466 |
政府國家法律賦予檢察官這樣的權限檢察官在行使這個權限的時候要有自覺這種權力的行使他不僅僅在形塑我國的刑事司法政策他也在考驗人民對檢察官的信心這個是檢察官權力的行使我們尊重但我必須要大聲的講我不同意 |
01:36:40,339 |
01:37:08,32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1:37:10,029 |
01:37:21,95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37:28,024 |
01:37:46,353 |
公務員報告這部分應該台北地檢署他有分案出來確定有偵辦齁應該應該有我只要確定有立案偵辦就好了公務員報告確不確定我在我覺得他只有犯罪其實在理論上他就應該要自動然後第二個這更扯本院委員徐巧芯我不知道是不是他檢舉的啦 |
01:37:48,592 |
01:38:13,738 |
他說是他檢舉的然後他的email跟我們的NCC檢舉結果他的email被公開結果人家追查說是徐巧芯結果被檢舉的人很囂張了直接嗆他那他們兩個要對嗆我們意見啊兩個要對嗆我們意見我care的事情是我們的政府說要保護吹哨者我們的NCC一而再再而三泄露檢舉人的個資該不該辦該不該辦 |
01:38:18,564 |
01:38:25,19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3屆第14屆第16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第17屆 |
01:38:36,580 |
01:39:04,450 |
這個名嘴這個綠營的側翼跟徐巧芯委員兩個要怎麼互罵我沒意見政治立場不同但我care的是什麼我們的NCC在幹什麼啊一而再再而三泄露吹哨人的資料泄露檢舉人的個資那等於是昭告天下不要來找NCC檢舉啊不要來找NCC投訴啊因為我一定會把你的資料泄露出去 |
01:39:05,834 |
01:39:20,810 |
站在政府的立場應該容許這種事嗎?市長當然不容許切實的查辦切實的查辦這件事情絕對不能無疾而終好謝謝謝謝那下一位我們請陳俊宇委員 |
01:39:46,783 |
01:39:55,885 |
好謝謝主席那有請我們法務部黃次長好麻煩次長好次長早委員早 |
01:39:56,687 |
01:40:16,255 |
我們今天要併案審查的法案當中那個包含我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三百三十九之三、三百三十九之四條的這個修正草案那也就是有關我們普通這個詐欺罪還有電腦詐欺罪還有加重詐欺罪的部分那我想對於這個詐騙的議題已經有過這個諸多的討論不分黨派 |
01:40:21,817 |
01:40:23,19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40:40,217 |
01:40:56,994 |
但是從這個網路媒體昨天公布的這個民調當中我們可以觀察到當下民眾最在乎也最擔憂的還是詐騙防制的相關問題啦齁那我們今天看到許多的草案是針對行者的加重希望這個 |
01:40:59,019 |
01:41:03,68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41:22,574 |
01:41:32,59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1:41:34,625 |
01:41:59,850 |
我們應該最優先來補強的是哪一個面向?」跟委員報告那整個這一個打詐抓法研擬的過程當中法務部當然從頭到尾都參與整個法案的研擬雖然它有分著四個面向那法務部主要的是懲詐的面向那其他面向法務部也積極的參與那委員所提問的是應該哪一個面向最重要其實每一個面向都重要 |
01:42:00,370 |
01:42:19,848 |
那從這個防治到這後來的這個追審都是重要到後面的被害人的資產返還回復都是很重要的好因為防範犯罪應該是這個防範勝於懲罰啦我相信這是大家都認同的啦 |
01:42:20,128 |
01:42:26,73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 |
01:42:38,695 |
01:42:41,6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43:06,767 |
01:43:09,911 |
所以也有委員提案將投資詐騙列為這個詐欺加重的 |
01:43:14,227 |
01:43:23,3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43:37,081 |
01:44:06,093 |
公園報告投資詐騙他現在的確是在我們相關電災案件算一個最高比例的案件數那至於是不是應該要把投資犯詐騙這一個把它獨立成一個刑罰呢那從法務部的角度來看我們在打造專法裡面已經把你的詐騙的金額超過一千萬這種高額的投資詐騙我們已經把它列為一種獨立的刑罰可處三年以上試驗一下有期徒刑事實上我們在打造專法就這一塊高額詐騙部分我們是已經有獨立刑罰的加重處罰規定 |
01:44:06,493 |
01:44:30,361 |
那如果我們不要去設定一個金額勒市長您剛剛說是一千萬以上對那對於好剛好九百萬的我們就認為說這不符合這個條件我覺得也不公平但是我們在打詐專法裡面加重的要件有各種要件那投資金額超過一千萬十之其中的一種犯罪類型如果你有其他的複合式的犯罪他有可能構成加重的另外一種獨立犯罪類型 |
01:44:31,181 |
01:44:55,956 |
好那對於這種加重的情形那我想請教就是說司法院所提的這個書面報告裡面對於草案當中將339條之四的第一項一年以上這個七年以下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出疑慮因為不能進行這個檢視的審判程序都變成強制辯護的案件 |
01:44:57,937 |
01:45:16,555 |
認為這個勢必會造成在法院程序上增加審理期間這個更加全面延長的情況本來就非常吃緊的這個司法人力恐怕也會更加吃不消就剛剛陳儒剛剛那個那個次長您所說的部分那我想請教 |
01:45:17,356 |
01:45:30,82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45:39,224 |
01:45:47,71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1:46:05,828 |
01:46:21,310 |
最近因為傳出檢察官在開庭的途中突然脫掉這個法袍離開的這個消息離開那個法庭的消息後來我們從這個裁定書以及法院和檢察官本人的回覆可以初步瞭解 |
01:46:21,812 |
01:46:25,69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46:38,746 |
01:46:44,90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47:02,813 |
01:47:08,81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47:23,815 |
01:47:45,633 |
然後他的業務非常繁重讓檢察官這個相當疲勞這個我相信這是大家都能夠感受的到了所以從這個檢察官這個羅信檢察官這個回應看到最後一句有寫到他說過勞司法的形成有時候真的不只是因為這個案量的關係 |
01:47:47,315 |
01:47:57,586 |
這個顯然除了這個案件之外還有其他的因素讓檢察官這個被感疲勞我想對於過勞司法的部分這個本委員會也有召開過公聽會的討論我們在討論打詐的同時也應該一併 |
01:48:02,798 |
01:48:27,857 |
這個考慮到人力的問題有健全的司法工作環境才有打擊詐騙的能力這個次長您認同嗎?完全贊成所以我希望說對於我們這個檢察官的部分除了剛剛講的這個個案以外我也希望說我們對於其他的這個檢察官應該要去檢視他們在工作上的那種壓力的問題讓他們有舒緩的情況好以上謝謝謝謝委員 |
01:48:30,249 |
01:48:55,31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 |
01:48:56,308 |
01:49:09,877 |
我想今天首先在這裡對於我們今天主席所安排的還是兩個部分一個部分是接避者這個接避者保護法另外一部分是刑法有關詐欺罪的339條339條之四的修正 |
01:49:12,659 |
01:49:19,86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49:31,347 |
01:49:51,623 |
這個有關接避者保護法這個剛才前面的委員都都有討論不過次長你雖然是事務官但是事實上在於如果說在過程中在質詢過程中如果有不實的指控對於政府不實的指控認為說我們次長作為政府機關的一份子也應該要勇於的來表達 |
01:49:52,970 |
01:50:00,03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50:16,153 |
01:50:44,731 |
分流的意思不是說施部門不要處理不是但是他們可能在相關的在相關的這個這個包括舉證責任的這個這個導致包括相關的這些規定在公部門跟施部門應該要做一些區別這個是這個我們也就是說我們更加的鼓勵公部門的吹哨者這個這個跟施部門的吹哨者我覺得要做公私分流這是第一點是分流不是說不要是分流第二 |
01:50:46,004 |
01:50:48,48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51:04,987 |
01:51:07,288 |
公司分流公司分流公司分流公司分流公司分流公司分流公司分流 |
01:51:24,492 |
01:51:25,733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
01:51:55,011 |
01:52:01,050 |
他在你們原政署所辦的這個接避者保護法草案立法研討會上面 |
01:52:01,872 |
01:52:15,61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52:32,883 |
01:52:35,0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1:52:55,167 |
01:53:19,087 |
總統他在在民進黨的中常會裡面他就明確的指出打詐是未來最優先的施政最優先的施政那因此呢今天這個我們就就在這個時候其實我們是我們主席先排啦不是說我們賴清德主席講完之後我們召委才排這個案子不是我們本來召委就排了這個案子針對這個這個刑法三百三十九條的修正 |
01:53:20,353 |
01:53:27,95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53:31,929 |
01:54:01,011 |
由內政部主政的這個這個詐欺犯罪防治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還有我們法務部啦相關部門的四個法案對不對這個所謂所謂這個打渣事法剛通過了齁那這打渣事法當然有包括新的法令包括這個詐欺犯罪危害防治條例包括這個這個科技偵查保障法這個是新的兩個新的以及兩個舊法的修正洗錢防治法跟通訊保障監察法 |
01:54:04,821 |
01:54:28,70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1:54:31,753 |
01:54:34,19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01:54:52,722 |
01:54:58,12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1:55:12,148 |
01:55:13,29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1:55:27,142 |
01:55:31,44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1:55:51,783 |
01:55:56,68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1:56:17,665 |
01:56:31,79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1:56:46,459 |
01:56:55,00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1:57:09,395 |
01:57:12,4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57:35,503 |
01:57:40,58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1:58:07,077 |
01:58:23,32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 |
01:58:34,457 |
01:59:01,498 |
市長想請教一下我們這兩天的那個會議其實都很重要為什麼我們的部長都不見了?顧問報告部長今天他是因為行政院會以及他的總辭的相關的流程昨天呢?昨天他已經向這個召委有請教就是他昨天到我這樣啦我會幫媒體問啦因為媒體都等著想要聽聽看部長 |
01:59:02,319 |
01:59:04,86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1:59:28,524 |
01:59:30,96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
01:59:48,855 |
02:00:14,864 |
我想請教次長你說你昨天有說38次保外就醫都有審酌那當時台中監獄跟矯正署都參著醫療證明認為這個有助於他的醫療就是說他如果參加什麼民進黨週年慶的歡樂派對富坤崎委員問的這些不管是輔選活動外面的活動 |
02:00:16,220 |
02:00:37,3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2:00:42,555 |
02:00:51,383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
02:01:10,302 |
02:01:27,982 |
公園報告我們保外就醫是否找問你有沒有嗎正常人的標準嗎每個個案啦個案去判斷有沒有有助於健康當然有益於他身體健康很開心啊那你知道我的問題是什麼了吧關鍵是有益於他的健康這件事嗎 |
02:01:29,880 |
02:01:52,208 |
關鍵是今天陳水扁前總統過去這麼多年法務部關於保外就醫的制度你覺得公平嗎對一般受刑人覺得公平嗎其他受刑人如果是今天陳水扁的狀態請問保外就醫還有可能繼續存在嗎其他受刑人舉個例子給我聽已經可以出庭已經可以上直播已經可以參與政治活動已經可以服選了 |
02:01:54,673 |
02:02:21,225 |
我先問啦,保外就醫是有病就可以保外就醫嗎?是嗎?感冒發燒都可以嗎?打對了嘛。啊現在他的狀況有到無法醫治嗎?有嗎?沒有啦。那你舉一個例子嘛,陳水扁以外的例子舉一個給我聽嘛。保外就醫的體系現在是為陳水扁一個人更改了所有的一些過去這麼多年來保外就醫的做法。 |
02:02:22,515 |
02:02:38,990 |
公園報告事實上我們現在每年大概將近有三四百個人保外就醫你跟我講一個例子像陳水扁的例子保外就醫到現在這麼健健康康開開心心參加歡樂趴直播出庭還可以繼續保外就醫你講一個例子給我聽 |
02:02:40,486 |
02:02:42,287 |
二)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02:03:04,130 |
02:03:06,71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03:32,199 |
02:03:49,02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03:55,287 |
02:04:23,527 |
那我也再講一個例子有人可以像陳水扁這麼活潑健康然後在與身體健康因素庭審10年的你講一個個案給我聽每個個案都有差別啦我幫你回答對不對你講一個個案給我聽不是這個是司法院審判的個案我當然知道你要講給司法院啦但是我今天是講給所有人聽嘛特色的問題蔡英文總統的職權那就算了啦 |
02:04:25,066 |
02:04:31,38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04:44,293 |
02:05:09,321 |
公園報告我們刑訴法294到298條到尤其298條有如果庭審原因消滅的話就要應繼續進行或者庭審原因早就消滅了啦那是法官他們要去決定當然啦這當然不關你的事啦但我也跟法官們呼籲啊庭審原因早就消滅了那接下來我想問一下齁你知道陳建業院長拍板打詐行動1.5是去年5月嘛對不對 |
02:05:11,271 |
02:05:14,6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 |
02:05:28,834 |
02:05:37,623 |
那我想請教您,您認為到目前為止這個打造行動綱領1.5號從2023年1月到5月的16799件到下半年就6月到12月成長到21485件?案件是增加還減少? |
02:05:47,461 |
02:06:10,262 |
現在的案件數當然還在處在一個高原期沒有辦法立竿見影看到它立即的下降的效果是沒有錯越打越詐這才是今天一個問題那昨天我很高興賴清德總統當選人他舉了一個例子他講詐騙當然是現在詐騙真的是全民受苦對不對他講什麼例子他舉說前經濟部長尹啟明說他也被詐騙 |
02:06:11,681 |
02:06:14,38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06:32,387 |
02:06:51,506 |
有聽過嗎?詐騙三百多萬,三百五十八萬啦。贏啟明是因為他兒子有人騙他說他兒子被綁架,他天下父母親非常心憂急切,所以被騙了一百二十萬。我就很好奇為什麼賴清德總統當選人齁,要舉例,要舉贏啟明的例子,怎麼不舉翁伯忠的例子呢? |
02:06:54,428 |
02:07:09,8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2:07:15,638 |
02:07:20,523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07:35,649 |
02:07:44,595 |
所以不是今天我們這個刑法的刑度修正以後修改以後就萬事太平詐騙就煙消於散了拜託一下再努力一點好謝謝 |
02:07:48,289 |
02:07:55,0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2:08:24,042 |
02:08:37,833 |
主席在堂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所長官員會長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法務部黃次長還有金管會的代表應該是法律事務處的廖專門委員 |
02:08:46,111 |
02:08:56,66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2:09:11,533 |
02:09:22,26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 |
02:09:22,944 |
02:09:41,83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2:09:54,561 |
02:10:23,772 |
當然這是牽涉到立法策略的調整那當然這個是有這樣子的一個考量那當然這個都有一個歷史具體講為什麼為什麼是上市上櫃因為我們覺得說因為中小企業太多這部分我們怕衝擊太大所以我們限縮在上市上櫃因為上市上櫃公司的財報因為私部門的部分如果涉及到公司公司數量相當多所以是不是以上市上櫃為什麼要請今晚會的原因那現在你們說公司分流行政立法雙委並進這是什麼意思 |
02:10:24,913 |
02:10:30,79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2:10:48,584 |
02:10:53,3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11:18,427 |
02:11:27,1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2:11:48,168 |
02:11:50,91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12:22,808 |
02:12:39,242 |
我再說一次董事本身他就在執行業務當中執行職權當中他就可以預防或者去除去公司的一些違法事項那他沒有去做這個事情他以揭弊的方式來提出那這樣他受保障的法理基礎在哪裡 |
02:12:40,080 |
02:12:41,181 |
馬文君等17人擬具 |
02:12:59,802 |
02:13:08,48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2:13:15,587 |
02:13:33,704 |
這部分我們後續因為這部分涉及到相關的我們還要再具體來講我來具體來講以一個案例來說如果某公司的董事A發現禮專B涉嫌挪用客戶資金那他本來就可以直接在董事會當中去予以查處 |
02:13:34,685 |
02:13:53,70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 |
02:14:06,376 |
02:14:23,023 |
這個部分的話直接向金管會匿名檢舉或者是跟董事會檢討可能的內控缺失因為他有可能兩邊都可以都可以但這個部分這只是我自己個人因為不OK好那既然是個人我們就不跟他問下去了好再往下看好來那麼再來講內機內控的法徵如何落實 |
02:14:28,965 |
02:14:46,624 |
那如果不是董事像這樣的對於違法者有職務上的督導之責任比如說一個職員C發現自己的上司李專B有疑似挪用客戶的資金那如果公司已經有內部的一個法尊內機內控那他是不是應該要向先公司的法尊檢舉 |
02:14:47,864 |
02:15:00,043 |
你認為,或者我來問署長,你認為因為這個版本你們好像不研議啊,就是所謂的這個上市上位版,你們現在好像是把它放棄了。署長你說明一下,你們在研議過程中遇到這種情況,你們怎麼去分工? |
02:15:01,670 |
02:15:28,308 |
如果一上是上個月版的版本的話我個人認為他應該兩部分都可以兩部分都可以那往下看來我們來看一下這是金控公司他的內機內控的集合辦法那麼包括的身份資料應於保密那不應檢舉對檢舉人於解雇我想這裡有一個問題就在你們的報告當中你們說因為我還沒有看到你們最新的版本你們好像是三月的時候送行政院嗎那目前有在修改嗎 |
02:15:29,872 |
02:15:41,998 |
現在刑罪有開過一次審查會所以可能還在變化當中還沒有還沒有還沒有出還沒有定案對那我想請問你們報告當中你們說檢舉跟這個揭弊要怎麼區分現在我們內機內控有檢舉啊那這個檢舉跟你們所謂來的揭弊要怎麼做區分 |
02:15:51,718 |
02:16:04,48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 |
02:16:06,187 |
02:16:31,215 |
如果依照我們最後送行政院的這個草案最後一個版本的話我們是限於公部門公部門版你們只限於公部門好已經越來越清楚了好那我們再往下走其實呢這裡就一個第三個問題了受理接避單位他的保密義務因為這裡面包括私部門還有公部門好那因為你們說私部門你們都這樣我就問不下去了因為我們現在所有委員版本是不是都包含了私部門 |
02:16:32,543 |
02:16:39,4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2:17:02,712 |
02:17:05,55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17:18,251 |
02:17:27,96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
02:17:36,362 |
02:17:53,781 |
那這檢舉達人當時利益是希望透過民眾的檢舉協助執法機關擴大他執法的範疇這原來用意是良好但是後來檢舉者他不能取代執法者造成甚至有專門職業的腐爛的檢舉造成民眾很大的痛苦 |
02:17:54,120 |
02:17:59,84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2:18:20,541 |
02:18:44,896 |
對各版本還有我們最後送行政院的版本對這種惡意或者是那個虛假我們事實上是有排除的排除的是有防範的但是在不知道是虛假之前你們會調查嗎那如果當初提供者接避者目的就是透過可能無法確定為不實的資訊在調查過程中惡意向外洩露而造成對他打擊特定部門的用意那你們怎麼樣去預防就是 |
02:18:48,561 |
02:18:50,5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19:04,448 |
02:19:13,15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期 |
02:19:26,601 |
02:19:51,023 |
那也跟主席謝謝也跟主席請求我覺得今天排這個雞皮疙瘩保護案的討論很好這很顯然的現在我們手上有的版本相較於我們未來期望能夠來審查的版本還是有很大的缺肉是不是可以主席可以允許未來我們在這個法案在程序上多一點時間我們能夠將所有的法案都完整的納入來進行審查可以嗎 |
02:19:52,596 |
02:19:54,217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王鴻威委員 |
02:20:21,954 |
02:20:25,54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02:20:33,331 |
02:20:49,077 |
市長我們法務部要全力打詐但是最近我們發現一些就是一些不肖的律師涉入這個詐騙而且他們還在協助本身比如說他是詐騙集團的其中一份子或者他們在協助詐騙集團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一年之內光是爆發律師涉案的詐騙到目前為止大概就有四起 |
02:21:00,742 |
02:21:05,48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21:28,787 |
02:21:48,124 |
除了律師之外其實很讓大家覺得非常的寒心的是現在包含一些法官檢察官他們都在涉入這些涉詐比如說這個桃園定檢署的檢察官吳雅芝她幫助她的涉詐的律師這個男友來出謀劃策 |
02:21:50,646 |
02:21:56,429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案件中.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22:17,279 |
02:22:21,8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22:33,328 |
02:22:37,071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 |
02:22:58,886 |
02:23:07,9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2:23:28,548 |
02:23:38,877 |
所以我覺得應該在律師法裡面對於這些律師他們當他們處罰的時候特別他們是觸及到涉入這些詐騙集團我們應該給予他們更重的懲罰包含我的辦公室我現在也在請一些律師在幫我幫忙 |
02:23:49,105 |
02:24:15,384 |
就是對於犯洗錢防治法或者你有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也就是有關詐騙的部分你發起指揮操縱犯罪組織或者參與犯罪的時候你只要一審有罪你應該被除名因為像政治人物比如縣市長他一審有罪他就必須這個縣市長的職務就被解除了 |
02:24:16,104 |
02:24:27,34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 |
02:24:31,946 |
02:24:39,05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2:24:56,442 |
02:24:59,20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 |
02:25:15,794 |
02:25:21,48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2:25:31,417 |
02:25:47,29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2:25:57,961 |
02:26:02,30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2:26:08,786 |
02:26:36,168 |
我還是希望我剛講了我舉例子我們縣市長比如一審有罪他就必須解除職務那政治人物當然要有個高的道德標準那你這個法律人那你當你處罰的時候而且我不說所有的法尤其你這個詐欺啦洗錢防治法還有你們原來規定的這些相關規定也應該去比照辦理好不好好謝謝好謝謝那我們就依照先前的宣告休息十分鐘 |
02:26:47,441 |
02:27:02,43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37:46,119 |
02:37:49,46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2:38:11,312 |
02:38:15,055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2:38:34,488 |
02:38:41,47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 |
02:39:04,401 |
02:39:13,42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議(事由.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2會議. |
02:39:34,048 |
02:39:48,904 |
但是其實以目前來講說真的大家都不認為重刑是唯一可以解決的方式了那如果說我們今天真的要討論詐騙這件事情其實應該完整的來討論所以呢我這邊我就跳過因為這邊其實有太多奇怪的規定甚至有一些 |
02:39:49,404 |
02:39:58,52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2:40:19,172 |
02:40:28,71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2:40:45,561 |
02:40:46,6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2:41:02,495 |
02:41:10,239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2:41:24,785 |
02:41:32,11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2:41:48,106 |
02:41:57,41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2:42:03,107 |
02:42:09,42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 |
02:42:19,232 |
02:42:27,89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2:42:37,443 |
02:42:48,53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務部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 |
02:43:07,426 |
02:43:14,20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2:43:37,853 |
02:43:40,395 |
司法院是副廳長的,行事廳副廳長。經管會勒?好。 |
02:43:59,714 |
02:44:24,068 |
我想今天要審查的就是刑法三百三十九條還有之四的規定那針對炸棄犯的刑度當然我是後半段聽到什麼樣我也說整個這一次的立法因為這個炸棄犯罪的危害防治條例已經出來了這打炸釋法出來認為說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沒有修的必要 |
02:44:25,309 |
02:44:44,947 |
當然這個部分大概請部長再回答那我還是先對金管會今天針對你們專報針對這個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五款增訂這個金融電信網際網路事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或方法販資者的加重這個條文那是認為說這個這一條呢是因為對這個 |
02:44:52,463 |
02:45:17,478 |
行為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而加重處罰,認為說不宜去立這個法,因為詐欺犯是可罰性在於主觀犯意及行為的太陽,所以具有這個特定身份的人不宜予以加重處罰。」那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就是說因為你寫得很簡單那金管會你到底反對的理由到底是什麼? |
02:45:23,382 |
02:45:41,588 |
各位報告這個條文其實在行政院的時候有討論過類似的一個議題那當時行政院各部會討論是認為說第一就行事的可責性來說其實打詐專法已經把詐欺犯罪已經加重了處罰那現在你 |
02:45:43,989 |
02:45:51,27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2:46:08,055 |
02:46:11,85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46:25,051 |
02:46:39,42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2:46:40,905 |
02:46:42,98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46:59,336 |
02:47:06,83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47:21,101 |
02:47:49,206 |
所以我也想問一下說我們金管會那如果這種情況是我們的電信業者或者金融業者或者網際網路這些業者的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他們如果去利用支付上之機會來犯下這些詐欺罪你們相關的金融法規有處罰的規定嗎有就像法務部的報告寫的在我們的金融法規裡面其實它處罰的是更重它刑罰度其實是更重的 |
02:47:49,406 |
02:48:18,064 |
所以你們相關的各別的法規有做這方面的針對這個這種身份犯已經有處罰的規定是是是是所以你想講清楚啊所以你去講說啊這個身份犯你可以講回答就跟我今天講的一樣你的專報應該這樣寫啊是所以你們有有各種法規裡面其實已經有相關的啊處罰或者加重的一個規定嘛這是我的建議啦你未來這個這個寫專報可能要慎重一點啦好你請回 |
02:48:21,510 |
02:48:27,375 |
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48:43,509 |
02:48:59,320 |
法務部及檢察機關起訴鄭宏威等16名律師及一名會計師及一名助理。這個案子還爆發了前天媒體還揭露說有涉案律師藏了300萬在橋頭地院的實訓法官的房間裏面。請問廳長現在調查的結果如何? |
02:49:07,489 |
02:49:13,452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49:35,327 |
02:49:41,612 |
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 |
02:50:02,096 |
02:50:08,47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
02:50:23,012 |
02:50:34,11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2會期 |
02:50:52,840 |
02:51:17,943 |
這部分有沒有涉及到違法或者是涉及到違反法官論理規範我真的我自己是法律人我都覺得說很汗顏啊怎麼會有這樣的一件事情爆發呢過去的我們的司法從業人員不管是律師或者法官我們都是很謹慎的怎麼可能會有一筆那麼大筆的金額不是小錢三百萬說把它藏在他的房間裡面完全沒有警戒心完全沒有警覺 |
02:51:19,974 |
02:51:23,45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51:49,718 |
02:51:55,84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2:52:19,295 |
02:52:29,86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立法院第11會議. |
02:52:38,849 |
02:52:47,79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2:53:05,450 |
02:53:34,108 |
已經院會審查通過了所以應該在進行的程序中很快就會送到大院來一個禮拜嗎因為在行政院的處理所以我會轉達部長這個已經拖太久了大家都很有意見當然你們是對於說剛才講是要公私分流那法務部或者我們廉政署剛才也一直提到希望說就是公部門先行其實我在這邊也一個建議就是說 |
02:53:34,909 |
02:53:40,23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2:54:05,230 |
02:54:06,99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案。 |
02:54:08,506 |
02:54:25,41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2:54:37,913 |
02:55:01,48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 |
02:55:02,638 |
02:55:19,073 |
部長你好今天我們是討論有關加重詐欺的部分那我想加重詐欺的案子當時民眾應該最在乎的不是被告判多重而是錢有沒有辦法拿回來我想部長應該這應該沒有問題吧 |
02:55:22,396 |
02:55:32,70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2:55:38,030 |
02:55:45,656 |
那我這邊有一個數據就是高檢署在112年7月1號他統計到113年1月31號那這段時間呢他總共4383件歸還的金額是9億9493萬但是有一個很奇怪的就是 |
02:56:01,209 |
02:56:10,137 |
我手上有另外一個數據就是在公聽會上面行政院的打詐辦公室他卻給的數據是112年的打詐成效取回的被害金額已經逾6億元 |
02:56:22,108 |
02:56:32,8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2:56:36,081 |
02:56:49,44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 |
02:57:02,811 |
02:57:07,2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2:57:22,614 |
02:57:27,31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2:57:39,332 |
02:57:52,53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2:58:07,828 |
02:58:15,27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2:58:30,026 |
02:58:50,075 |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提出來的這個打詐專法其實因為我個人對於打詐專法這個設計我是有存疑因為部長知不知道有一個林三田教授以前有一個說法叫做特別刑法肥大政是我聽過我知道 |
02:58:51,069 |
02:59:08,8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院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立法 |
02:59:13,558 |
02:59:32,42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2:59:34,301 |
02:59:41,04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00:01,468 |
03:00:07,13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 |
03:00:27,905 |
03:00:43,330 |
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法務部應該都有參與嘛那相較於行政那個內政部其實法務部應該是更在法律上面的專業所以我當時只是想說欸為什麼法務部沒有建議其實應該是就刑法或刑事訴訟法去修改而是另外成立一個專法 |
03:00:44,150 |
03:01:05,598 |
因為還有很多行政的措施包括金管會他們的意見還有內政部還有NCC各個行政部門他們有一些主詐、賭詐還有市詐的部分都全部納在這個專法裡面那跟委員我稍微澄清一下打詐專法是經過行政院院會已經通過 |
03:01:06,238 |
03:01:07,960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 |
03:01:25,194 |
03:01:31,80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3:01:47,762 |
03:01:54,60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02:17,400 |
03:02:44,838 |
高檢署他有在瞭解那桃園地檢還有台北地檢他們都有新聞稿來說明那一切都還在深入瞭解當中那這樣齁因為畢竟偵查這種案子我想說我就不多問部長不過我還是要講一個東西從桃園的吳檢華官跟橋頭的司法官這兩個都涉入詐欺其實這對司法形象是重創 |
03:02:45,859 |
03:02:54,46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3:03:12,313 |
03:03:19,08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 |
03:03:29,042 |
03:03:46,080 |
那你如果說法務部今天是跟警察一起處理你還可以說警察洩的密但是很多時候是法務部底下的檢察官、調查官、聯政署就只有這幾個單位查那也是洩密洩得很誇張那這個法務部就比較沒有辦法推責任嘛 |
03:03:48,496 |
03:03:53,72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具 |
03:04:07,717 |
03:04:35,572 |
其他這些調查局或什麼去跟他們講還是要尊重尊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規定一定要尊重我要求調查局還有高檢署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一定要徹查那我們也一再教育檢察官當你辦理任何的案子也要跟合作的執法機關調查局警方都要有所提示絕對不能洩露一個偵查的秘密 |
03:04:36,232 |
03:04:48,50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3:05:03,052 |
03:05:10,68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05:16,173 |
03:05:34,098 |
這個如果合法的在調解和解當中希望能夠促成案件能夠和平的解決能夠達成協議撤回告訴這個是我們檢察官所樂見的嘛第二個如果是非告訴難論之罪的時候 |
03:05:36,291 |
03:05:45,76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3:05:50,520 |
03:05:53,001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
03:06:16,315 |
03:06:35,614 |
我想部長是不是很清楚就我們只要不要去介入到檢察官或法官基本上就是不是干涉司法當事人之間的和談道歉或條件交換去請求告訴人撤告跟請求告訴人具狀給檢察官法官表示不再追究這應該沒有干涉司法吧 |
03:06:36,584 |
03:06:54,618 |
只要在法律的規範範圍內來執行和解促成雙方來解決紛爭。」這個是大家所樂見的啦。是,我想我們以前都常常這樣做啊。那,好,這樣我了解。好,那部長,謝謝部長,也謝謝部長這段時間這麼辛苦陪著我們一起在做這些法案的審查。好,謝謝。 |
03:06:54,738 |
03:06:56,98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07:25,021 |
03:07:42,84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委員徐巧芯等18 |
03:08:09,298 |
03:08:34,16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 |
03:08:36,731 |
03:08:50,289 |
部長還有廳長你們好我們今天還有立法院多次在這個司法法制委員會或者是院會很多委員的質詢都在討論台灣成為詐騙者的天堂 |
03:08:55,459 |
03:09:09,85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09:19,761 |
03:09:45,601 |
有對嘛都有我現在台灣的詐騙變成無人不知無人不曉而且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就是發生在自己周圍的親人身上所以我們台灣詐騙的情況已經適用於古代所說的治亂是用重點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們的政府部門我們的司法相關的機構 |
03:09:47,722 |
03:10:01,04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 |
03:10:02,108 |
03:10:20,37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 |
03:10:29,760 |
03:10:44,48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3:10:45,909 |
03:11:05,905 |
為什麼一個做壞事傷害我們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你的這個犯罪者你還要替他來想說他沒有錢請律師那政府要幫他請然後政府資源又不夠所以不能加重這個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在我們這個報告裡面的第四頁 |
03:11:13,650 |
03:11:37,347 |
裡面講所犯對象超過兩人是否贖罪併罰或合併一罪那過去常常詐騙他一騙就騙了幾十人幾百人那有一千案併罰嗎所以不管他騙多少人我們都是就是希望 |
03:11:38,660 |
03:11:54,82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3:12:06,866 |
03:12:25,540 |
本席本席也認同說今天在座的行政單位你們都是學有專精在法律方面學有專精料法全書你們都非常的熟忍但是不要用法將思維要去感受我們台灣人民的情感 |
03:12:26,620 |
03:12:30,58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3:12:47,657 |
03:13:11,265 |
所以再來第四頁針對又在那邊講說司法實務工作者質疑立委的提案說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是不是包含現金以外的財物那我們現在就在想你們問犯罪所得是不是包含現金以外的財物犯罪所得當然包含動產不動產這有什麼好問的 |
03:13:13,746 |
03:13:30,25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3:13:42,130 |
03:13:50,15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14:07,830 |
03:14:25,172 |
我們金融機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所稱的金融機構你電信業者我也說明了就是電信管理法第三條定義之電信事業那你們還在書面的一直在反質詢我是在搞不懂 |
03:14:25,752 |
03:14:41,8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 |
03:14:45,111 |
03:14:49,07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15:09,258 |
03:15:32,418 |
公職人員貪汙要加重為什麼這些司法人員你們反對呢所以這些問題今天當然我的質詢時間到了可不可以用書面回覆司法院跟法務部我先簡單說明一下委員的目標就是對於打詐要延伸不是委員目標是全民期待 |
03:15:32,958 |
03:15:58,961 |
那我們剛剛聽到委員的這個說法我們也非常同意要嚴懲那要能夠保護這個被害人那要速辦這個我們的目標都一樣的那至於委員提到的那幾個報告裡面我們現在有打詐專法已經很快就會送到大院來了那有關剛剛委員的那些書面報告的問題是司法院的報告來請司法院來說明 |
03:16:00,029 |
03:16:05,793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 |
03:16:22,149 |
03:16:35,0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3:16:55,117 |
03:16:58,301 |
另外,做議程的宣告,上午的會議時間繼續進行致議程討論事項的處理。 |
03:17:16,693 |
03:17:29,541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 |
03:17:40,005 |
03:17:52,853 |
當然他是罪責比較重希望要有辯護人能夠維護他的法律上的權益所以在立法院他就會把你惡意解讀成哎喲這個犯罪的人你還幫他請律師 |
03:17:54,083 |
03:17:59,56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18:23,504 |
03:18:28,32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18:52,603 |
03:19:07,05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 |
03:19:17,383 |
03:19:20,73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19:27,739 |
03:19:31,84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 |
03:19:52,857 |
03:19:57,40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20:19,594 |
03:20:38,660 |
配合弊案之調查跟擔任證人的部分也都在其中。」我比較擔心的是什麼呢?台灣民間喔,你就變成中小企業你就163萬家,超過啦,這個98,九成八都中小企業。你要說一個企業裡面只有十幾人,那有人去吹哨, |
03:20:41,912 |
03:20:50,17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3:20:59,124 |
03:21:06,94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3:21:16,876 |
03:21:23,05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第12屆 |
03:21:45,487 |
03:21:49,271 |
公私商域也一必定具受損,那你經過我們冗長的一兩年的調查完以後啊,哇?沒! |
03:21:53,134 |
03:22:10,54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 |
03:22:19,811 |
03:22:30,8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3:22:35,535 |
03:22:43,58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23:04,694 |
03:23:16,35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3:23:33,114 |
03:23:35,57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23:56,462 |
03:24:05,2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3:24:26,314 |
03:24:54,173 |
我講的這種案例裡面就是說我們通過這樣的一個法案也真的必須要去考量到台灣的現狀98%這些中小企業如果是接受接避者保護動彈不得我現在怕的是這個承受風險的能力你說代理省那一個案你如果說施部門的部分通過以後背後影響的是上百萬的家庭 |
03:24:55,950 |
03:25:07,0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3:25:16,513 |
03:25:22,07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3:25:36,750 |
03:25:40,83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25:52,264 |
03:26:00,80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3:26:23,640 |
03:26:26,64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26:50,094 |
03:26:59,87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3:27:18,490 |
03:27:45,11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 |
03:27:46,536 |
03:28:07,632 |
對於在野黨的委員針對有立委涉及泄密外交部提告了但是有在野黨的委員要號召共同委員去逼迫外交部具裝給檢方來爭取不起訴我個人認為這不是用政治干預司法什麼叫做用政治干預司法 |
03:28:08,453 |
03:28:20,410 |
但我昨天質詢完之後我聽到我們的吳宗憲召委是當事人那他回應說外交部不是司法機關所以呢施壓外交部不是關說司法啦部長您覺得呢 |
03:28:24,614 |
03:28:42,26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 |
03:28:45,646 |
03:29:02,592 |
然後藉由委員的職權之便去質詢外交部然後去促成我不敢說是威迫而是說影響外交部對於這個個案去劇狀不要起訴就法律見解上您覺得呢主席請尊重我的發言時間好嗎來 |
03:29:05,672 |
03:29:27,868 |
是合嗎?我們還是尊重當事人那個案的處理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他們會依法來行使職權我們相信我們檢察官的專業我在這裡要再次說我是一個要把道理說清楚講明白的人不要想要偷換概念騙三歲小孩好那我們看下一個議題 |
03:29:29,868 |
03:29:33,85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 |
03:29:52,403 |
03:29:54,64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30:16,545 |
03:30:24,73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3:30:46,512 |
03:31:13,887 |
我不曉得委員指的是哪一部分不過我們法律定的就是要有它的適用範圍當然我想問如果我們的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這些常常在電視來評判時事的這些我們可能稱他是政治評論員或是名嘴那他們在沒有逾越法律的範圍裡面去行使他們對於政治的評論或是對於中國的評論他們有違反台灣的什麼法律嗎 |
03:31:14,821 |
03:31:24,58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2 |
03:31:25,302 |
03:31:30,98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31:45,746 |
03:32:14,525 |
民國刑法第十一條保障台灣人民的言論自由這就是一個最高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用他的憲法也好要用他的反分裂國家法也好他的其他法律也好都沒有辦法適用在中華民國國民台灣人民的身上我想我們法務部的大家長要捍衛台灣的法治保護台灣依法守法的每一位國人是我們共同的責任是吧 |
03:32:15,846 |
03:32:20,41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32:39,464 |
03:32:59,808 |
這就是我們的行政院、我們的行政官員對於任何守法合法的國人的安全都應當一起來捍衛跟保護在法律的角度捍衛台灣的法治自由也是不論是蔡部長或是未來的部長我們都要共同來捍衛的重要價值好 |
03:33:00,288 |
03:33:04,33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
03:33:26,930 |
03:33:42,681 |
確實詐騙案件是全體國民心中共同的痛我也很期待摩高一尺道高一丈朝野一起來打詐這是社會的共識所以新的打詐司法當中我們針對電信類金融類還有數位經濟類是我們規範的重點好下一頁 |
03:33:49,125 |
03:34:04,654 |
但是以今天所排案的幾個國民黨當然民進黨也有蔡易餘跟王世堅委員的提案今天總共有討論的是13案就刑法加重刑責的部分我個人的認為只針對刑責的部分是末端 |
03:34:05,675 |
03:34:14,59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3:34:23,522 |
03:34:28,343 |
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3:34:47,580 |
03:35:11,801 |
所以說未來這個法其實蠻可惜的如果照主管機關未來審查可能會在內政委員會我是爭取說這個重要的假期犯罪危害防治條例未來在司法法制最少也應當是聯席因為其他三法可能都是落在司法法制的審查所以回到這個假期犯罪危害的防治條例當中對於刑責的部分的規範是 |
03:35:13,522 |
03:35:16,403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35:39,508 |
03:35:46,05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35:59,404 |
03:36:22,387 |
其實難以去符合各罪間的衡平性跟罪責相當的原則我是認同也請求未來在審查應當回到打架司法當中的架棄犯罪防害防治條例的44條這樣才是更完備的不管是加重刑責不管是對於下一頁對於這個假釋的門檻要提高 |
03:36:23,228 |
03:36:45,720 |
或者是不得假釋的要件更明確我都認為修這個專法立這個專法會比從刑法下手更周延所以您是不是認同我今天的主張是我們因為行政院對於打詐專法還有配套的三個法都已經院會通過了應該很快就會送到大院來了 |
03:36:46,448 |
03:37:15,952 |
嗯,好。那我謝謝法務部同仁共同的努力未來四個法當中應當三個法至少是司法法制來審議那對於這個專法是不是能夠有司法法制的委員能夠聯席參與我都相信讓朝野會去共事一起來打擊詐欺犯罪這會是我們朝野合作很重要的一個基石很重要的一個好的政策我也期待這可以成為化解朝野干戈 |
03:37:16,332 |
03:37:20,35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37:50,218 |
03:38:07,025 |
委員吾長好今天本席所提案的接避者保護法草案楊瓊英跟我們各位同仁等21人我們針對於這一個接避法我們認為是有必要的而且必須要去設一個專法 |
03:38:07,665 |
03:38:10,88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38:31,556 |
03:38:59,258 |
都是說研議中那總共我累計了大概是研議到目前為止是7年那刑律正院版到底還沒送出來是為什麼卡在哪裡什麼原因呢請做說明說明一下就是最早我們法務部提出的版本是公部門有關的接避先立法那私部門的部分是另外處理但是後來有不同的聲音認為公司部門都要一起來 |
03:38:59,758 |
03:39:07,50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 |
03:39:17,034 |
03:39:26,2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 |
03:39:43,739 |
03:39:47,731 |
人民更不安心,你要不要給新的政府有什麼建議啊? |
03:39:49,541 |
03:40:15,592 |
一個研議研議研議研議研議了七年所有的立委的版本都進來七年還看不到版本你要不要給他們什麼新的建議確實是很多不同的意見所以很審慎的在大家討論所以我說我們法務部也是做幕僚作業你也是非常無奈嘛是不是我講出你的心裡話我們在103年提出的103年提出到現在中華民國110幾年啊 |
03:40:19,872 |
03:40:24,41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 |
03:40:41,840 |
03:40:48,26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41:05,589 |
03:41:09,13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41:31,425 |
03:41:56,73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3:42:01,307 |
03:42:07,569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42:19,753 |
03:42:22,07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3:42:35,225 |
03:42:39,88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3:42:59,638 |
03:43:05,22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2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期 |
03:43:17,300 |
03:43:42,976 |
對有關獎金的部分我們是認為不要在不要規定在這部專法裡面但是我們在其他的專法其他的行政規則裡面我們現在是有很多是有規定的所以那部分也是可以適用的你的立場是認為在某法裡頭不要去講不要去制定獎金的部分但是其他細項的專法裡頭可以執行可以是嗎對我們就委由行政機關他們去定 |
03:43:44,212 |
03:43:48,39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43:53,939 |
03:43:57,64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44:15,583 |
03:44:37,822 |
前從損失的險性的二十幾億到現在去年年底統計八十幾億塊九十億還是險性的隱性的還不知道案件是倍數倍數的在成長這個國家這個政府到底出了什麼事情橫向都沒有聯繫好的這個情況之下本席要請教如果我們只有提高刑度 |
03:44:38,542 |
03:45:06,852 |
如果只有提高刑度但是解決不了這些問題所以本席要請教我再給你一個數字這個原因是因為我們從五年前開始2019年開始是兩萬三千零五十四件二零二三年增加到三千七百三萬七千九百八的事件虧損的金額從2019年的四十二億多一直暴增到去年的八十八點七八億越打越炸為什麼 |
03:45:08,717 |
03:45:11,55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3:45:38,066 |
03:45:41,168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3:46:20,318 |
03:46:25,65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46:48,911 |
03:46:55,69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案。 |
03:47:18,155 |
03:47:21,57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47:44,827 |
03:48:13,218 |
部長您剛剛真的回答錯誤了現在你要準備歷史留名要樹立典範過去你很多施政的面向是加分的但是也有很多的面向是要值得高度檢討的所以這個時候要留下你的身影讓大家感覺到 |
03:48:14,753 |
03:48:36,71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3:48:43,473 |
03:48:49,89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49:10,356 |
03:49:17,90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3:49:39,622 |
03:49:50,24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3:50:02,589 |
03:50:07,09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
03:50:30,017 |
03:50:34,47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50:50,239 |
03:51:18,042 |
司法單位其他是你是配合單位這個是這個意思嗎其他單位他們負責相關的行政措施可以來所以他們的行政措施做得不好就對了大家都要努力啦所以那個來數位部書發部哪一位我沒有你回答您書發部的處長是嗎NCC的處長是哪一位謝謝你們部長都不敢來 |
03:51:19,739 |
03:51:25,90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51:45,260 |
03:51:59,55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3:52:05,290 |
03:52:14,31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3:52:34,229 |
03:52:47,03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3:53:02,927 |
03:53:18,160 |
我請教一個最簡單的問題這個散布在各式各樣的條文裡面我們要把它成立一個專法那部長為什麼接避者需要保護 |
03:53:20,848 |
03:53:47,853 |
十秒鐘當然我們希望能夠在機關也好或是公司也好都能夠不發生弊端嘛那有弊端有時候不容易察覺要有人來吹哨在政府也好嘛政府部門也好嘛這樣都不要有弊端嘛那問題是他來檢舉一個接避者為什麼需要保護 |
03:53:49,366 |
03:53:55,74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二. |
03:54:20,396 |
03:54:39,43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3:54:44,444 |
03:55:09,25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3:55:13,308 |
03:55:25,93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55:44,182 |
03:56:13,315 |
為什麼源頭管理會出問題?」連黃國昌檢舉也被爆料。接下來NCC有一位徐小姐向NCC檢舉這些綠營的網軍側翼靠嘴吃飯的這些人不斷地污衊他罵他還跑到他家去向NCC檢舉然後呢 |
03:56:15,472 |
03:56:22,75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56:36,991 |
03:56:43,27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57:08,811 |
03:57:13,83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57:36,954 |
03:57:42,63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58:06,840 |
03:58:19,42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3:58:34,445 |
03:58:41,04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3:59:05,162 |
03:59:23,91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3:59:32,281 |
03:59:43,16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 |
04:00:00,542 |
04:00:14,23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 |
04:00:22,099 |
04:00:34,898 |
因為最近發生了幾個案子真的是人民數字扣案的金額都都對那這個就就就有問題了吧當然不是法務部洩密啦但是法務部所屬的機關 |
04:00:36,485 |
04:00:45,25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 |
04:01:05,933 |
04:01:31,19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4:01:32,984 |
04:01:42,81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02:00,311 |
04:02:28,721 |
說要特赦陳隨便整個案子法務部開始作業了嗎沒有蔡總統如果要特赦需不需要跟你們打招呼需不需要你們作業配合他決定以後就會交給我們我們就要發特赦證明書所以還是有你們嗎最後我們來處理有你們的作業嗎是目前都沒有沒有 |
04:02:29,688 |
04:02:35,01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03:00,526 |
04:03:03,04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03:30,816 |
04:03:34,117 |
目前在瑞士凍結了有4億,大約4億的新來賓。」 |
04:03:46,264 |
04:04:14,15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 |
04:04:15,880 |
04:04:31,8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 |
04:04:40,247 |
04:04:48,65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4:04:57,247 |
04:05:03,6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 |
04:05:25,973 |
04:05:44,52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4:05:52,461 |
04:06:12,69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 |
04:06:19,422 |
04:06:26,1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 |
04:06:35,874 |
04:07:01,893 |
所以還是有可能法官如果決定說要把他羈押是這個意思嗎這個我們有辦法預判那要各案法官他去決定不可能了啦現在都不可能了現在都這樣子了都沒有羈押了怎麼可能再羈押大家想想看我認為最大的意義對陳水扁來講最大的意義就是他雖然這一半另外四個案子還要審可是最少他不用再回監獄了保衛就醫解除了對吧 |
04:07:04,735 |
04:07:08,07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07:29,062 |
04:07:53,32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 |
04:07:55,069 |
04:08:05,095 |
有意健康治療這個是看誰下的斷言嘛如果是醫生那有醫生的專業嘛阿如果是他個人那是他個人的意見嘛我會綜合來授權給我們的主管機關矯正署來判斷 |
04:08:14,410 |
04:08:24,48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 |
04:08:27,658 |
04:08:46,9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法律委員會及 |
04:08:51,800 |
04:08:53,3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09:12,830 |
04:09:27,09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09:45,461 |
04:10:09,839 |
委員好部長辛苦了今天大家都在討論刑法加重詐欺罪嫌的刑責本期基本上競表同意不過我想部長應該也不會反對我們今天為了要預防詐騙嚴格打詐大概不會只有提高刑度的一個手段因為我覺得要預防犯罪大概三件事第一個就是犯罪的預防機制要怎麼來做設計第二個是尤其是這種詐欺犯罪我覺得很重要 |
04:10:11,020 |
04:10:14,24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10:38,948 |
04:10:42,65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4:11:00,260 |
04:11:02,98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4:11:21,477 |
04:11:26,02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4:11:38,152 |
04:11:44,11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11:58,767 |
04:12:25,963 |
是跟委員報告其實在就我所知就虛擬資產的必傷個人必傷管理其實他是應該要進行上號登記那所以應該是在現在的辦法的管理範圍之內所以本會的政期局其實已經有過相關的裁罰案件就是因為他沒有經過像本會聲明虛擬資產的資格然後去進行這樣的業務那本會政期局有開過罰單 |
04:12:27,622 |
04:12:32,510 |
你們最近推出的打詐釋法有沒有針對這件事情有一定的精進措施? |
04:12:35,021 |
04:12:52,41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4:13:03,904 |
04:13:30,674 |
你是今天都沒有準備相關的題目是不是我有點難過但是沒關係啦這個是很細微的東西喔當然我你的打詐新司法怎麼會是細微的東西呢這是畢商的管理嘛好我現在追著我現在追著往下問啦沒關係我一樣請剛剛這位這個來回答他如果比較了解的話沒有關係啦我們把事情講清楚比較重要也就是說在你的打詐司法如果他順利上路的一個情況下他理論上會納入洗錢防治法相關的一個規範來做處理嘛對不對那請問他們你們有沒有多大的把握啊 |
04:13:30,814 |
04:13:58,794 |
在納入這樣的機制之後可以完整的掌握金流然後讓未來相關事件的受害人有機會追回屬於他們的財產各位報告必傷的部分我們未來他納管他是要透過洗錢登記或者是能量登錄的方式來做納管那你外國的必傷你要在臺灣你必須要落地要不要在臺灣進行分公司公司登記而且加上我知道你的政策細節我看過嘛你的記者會有沒有講一旦登記之後他就有跡可循了 |
04:13:58,834 |
04:13:59,835 |
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14:28,712 |
04:14:56,790 |
好謝謝各位辛苦了好謝謝那接下來我們請紅夢凱委員紅夢凱委員紅夢凱委員林柱英委員林柱英委員林柱英委員徐巧芯委員我們主席謝謝有請法務部請部長 |
04:15:02,311 |
04:15:24,409 |
副長好我們今天呢審的這個原本要審的這個兩個法案一個是這關於詐騙的一個是吹笑者保護法那我想先從吹笑者保護法跟您談起喔我記得我在當議員的時候曾經揭露了一個案子是關於呢公股銀行在選舉期間那他們呢竟然被要求 |
04:15:25,230 |
04:15:37,41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屆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
04:15:52,427 |
04:16:05,50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二)委員馬文君 |
04:16:07,210 |
04:16:10,91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 |
04:16:22,449 |
04:16:32,56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4:16:38,951 |
04:16:56,78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 |
04:17:12,672 |
04:17:27,363 |
當然我們那個這個我們目前送的草案裡面對於這個揭弊的這個調查過程我們自有保護的啦所以我想委員講的這個情形我想還是要按照那個草案裡面的相關規定來問問題是說那你們相關草案裡面有沒有做這樣子的一個規定嗎 |
04:17:34,617 |
04:17:40,64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 |
04:17:51,957 |
04:18:06,86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 |
04:18:08,027 |
04:18:13,71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4:18:23,541 |
04:18:36,55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4:18:50,379 |
04:19:14,613 |
委員講的應該是說受理接避的機關受理之後他在做初步內部的調查的時候所做的一些行為啦那當然這些行為的話我想還是要在法律的規範的範圍之內不是我是說在這個群體就是說接避者接避以後那他的在這個共同的群體裡面他或許不是那一位接避者但是他能不能夠 |
04:19:15,413 |
04:19:34,15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4:19:35,658 |
04:19:52,534 |
如果他是配合那個調查的人的話他還是受到我們這個草案的保護的規定好反正我的結論就是你們在草案裡面你們要重新去檢查說能不能夠讓同一機關就算他不是那個接避者他發現 |
04:19:54,035 |
04:20:04,67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 |
04:20:21,357 |
04:20:25,29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20:37,952 |
04:20:58,619 |
林岳晴委員林岳晴委員林岳晴委員翁曉林翁曉林好像是書面翁曉林改書面質詢好蔡易宇委員蔡易宇蔡易宇委員鄭正前委員鄭正前委員鄭正前委員羅廷偉委員羅廷偉委員羅廷偉委員 |
04:21:04,544 |
04:21:26,927 |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訊答結束。委員諮詢時,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緊速送交個別委員會及本會。委員翁曉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覆。 |
04:21:28,816 |
04:21:56,775 |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提案條文宣讀時間兩案合計約96分鐘與會人員請利用宣讀時間用餐如果有修正動議也一併宣讀請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中華民國刑法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除第一項 |
04:21:59,415 |
04:22:28,095 |
墨具修正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餘未修正為馬文君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除第一項墨具修正為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餘未修正委員羅士強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除墨具中五年以下前增訂六個月以上以外其餘未修正 |
04:22:29,035 |
04:22:50,035 |
委員王世堅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除第一項墨具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餘未修正委員謝一鳳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除第一項墨具修正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餘未修正 |
04:22:51,096 |
04:23:04,084 |
委員陳金輝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處第一項莫具修正委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期日未修正委員葉淵芝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 |
04:23:06,041 |
04:23:23,735 |
租第一項墨具修正為處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餘未修正。委員王世堅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除將第一項墨具修正為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餘未修正。 |
04:23:24,756 |
04:23:46,173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除第一項蓄文末二具修正為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併割八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款末徵定守摩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徵定第五款無所犯對象於二人其餘未修正 |
04:23:47,734 |
04:24:06,68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 |
04:24:17,873 |
04:24:35,719 |
文王建豪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除第一項序文末二具修正為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併科三百萬以下罰金其餘未修正委員蔡易餘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除第一項序文第二具修正為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餘未修正 |
04:24:36,599 |
04:25:03,004 |
委員謝依鳳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除第一項序文末二具修正為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歧途行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令增訂第五款五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其餘未修正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對照委員謝依鳳等提案除第一項序文第二具中十年以下修正為七年以下外其餘同委員謝依鳳等提案 |
04:25:05,031 |
04:25:34,042 |
委員徐欣盈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除第一項增訂第五款五金融機構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利用業務上機會販之其餘未修正委員圖全集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同委員黃建豪等提案委員王世堅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除第一項序文後段修正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04:25:36,687 |
04:26:04,72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 |
04:26:06,829 |
04:26:35,650 |
委員陳金輝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提案委員葉元之等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除第一項序文第二句開始修正為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除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餘未修正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未修正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
04:26:38,069 |
04:27:05,524 |
犯罪組織成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項之罪及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犯罪組織成員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項之罪及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
04:27:07,085 |
04:27:23,153 |
第四項有緣第二項條文帝以並修正為前三項之謂稅範法之第二案接避者保護法草案委員吳宗憲等林月琴等及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名稱皆為公義接避者保護法委員廖偉翔等 |
04:27:30,656 |
04:27:58,251 |
楊瓊英等、洪孟楷等、徐巧芯等提案名稱均為接避者保護法。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掘防止追查重大不法行為保障公部門及私部門接避者之利益特制定本法接避者之接避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接避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
04:27:59,827 |
04:28:26,369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一條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除第一項第二句中發掘修正違法憲追查修正違追究外其餘從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掘追查公司部門之內不違法情勢並保護鼓勵接避者特制定本法 |
04:28:28,251 |
04:28:43,05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事由.立法院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 |
04:28:55,083 |
04:28:59,90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29:25,922 |
04:29:52,255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二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爭議者由主管機關確定之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二條逐第二項默劇修正為由法務部確定之其餘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委員楊崇英等提案第三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
04:29:54,471 |
04:30:18,02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林岳晴等.委員洪茉凱等.提案.第二條君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二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法務部為辦理本法所定之接避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接避者保護委員會.第三項除莫具修正為由接避者保護委員會確定之其餘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二項. |
04:30:19,389 |
04:30:39,626 |
第四項及第五項條文為接避者保護委員會致委員7人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臨聘之任期三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依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其他依法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職業資格人員五年以上者。 |
04:30:42,093 |
04:31:09,415 |
二)委員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教授五年以上生育卓助者三)對接避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有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生育卓助者。接避者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規程、臨聘方式、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04:31:11,297 |
04:31:26,175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二條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三條本法所稱弊案,係只針對下列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 |
04:31:29,022 |
04:31:46,750 |
一(犯刑法堵職罪章之行為(二(違反貪污自罪條例之行為(三(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違法得處以罰還之行為( |
04:31:47,608 |
04:32:03,077 |
民國刑法第三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04:32:04,127 |
04:32:26,034 |
依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力罪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行為二違反洗錢防治法組織犯罪防治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人口販運防治法 |
04:32:26,834 |
04:32:43,505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之行為(三(犯刑法危害投票罪章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反滲透法之行為(四(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 |
04:32:44,285 |
04:33:07,814 |
五)委員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經濟財政法規之行為(六)委員水土保持法三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04:33:08,654 |
04:33:34,207 |
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懲治法、環境用藥管理法之罪或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制行為、其違反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法規制行為。 |
04:33:35,228 |
04:33:59,911 |
八(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有關勞動法規之行為。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行為。十(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為。 |
04:34:01,580 |
04:34:27,075 |
八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犯罪處以罰還之或應付懲戒之行為前向第八款閉案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調整或偵檢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三條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三條序文及第一款至第六款 |
04:34:28,643 |
04:34:49,46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 |
04:34:51,960 |
04:35:15,215 |
委員楊秋英等提案第二條本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皆避者。一、只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皆發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者。二、內部違法情事。只故意犯刑法、堵職罪章、公共危險罪章、侵佔罪章、詐欺被性及重力罪章、 |
04:35:16,567 |
04:35:42,964 |
防害電腦使用罪章之罪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政府採購法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清潔重大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而清潔重大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設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票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經濟財政法規之行為 |
04:35:44,273 |
04:36:10,782 |
維繁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或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之行為、維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醫療法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法規之行為、維繁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其他有關勞動法規之行為、 |
04:36:12,543 |
04:36:23,52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36:36,991 |
04:36:52,611 |
公作條件管理措施解雇降調減薪等不利益待遇終止解除變更或不給予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利或為強暴脅迫侮辱騷擾或其他干擾之行為 |
04:36:57,199 |
04:37:21,82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4:37:26,721 |
04:37:38,28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 |
04:37:39,169 |
04:37:59,46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委員侯孟凱等提案第三條本法所稱接避者,細指針對下列犯罪或違法行為或致公眾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利益受有侵害或有侵害至於者之事項進行揭露。 |
04:38:00,697 |
04:38:23,374 |
一(犯刑法堵職罪章公共危險罪章侵占罪章及詐欺背信及重力罪章之罪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三(藉職務所犯及對刑不法之包庇行為四(公職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利益衝突之情勢 |
04:38:25,748 |
04:38:49,751 |
五(公職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由損一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以及提升採購效率、功能及採購品質之情勢(六(其他重大之人為管理不當、浪費公帑以權勢脅迫行使特定目的或對公眾能源供應國民健康、食品安全、邊境防檢 |
04:38:51,178 |
04:39:09,36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 |
04:39:19,982 |
04:39:29,180 |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條本法所稱弊案如下依違反刑法賭職罪章之行為 |
04:39:31,397 |
04:39:45,14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4:39:59,835 |
04:40:20,020 |
六(違反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平交易法或營業秘密法之行為﹐七(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 |
04:40:20,760 |
04:40:44,014 |
被棄物清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行為(八(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藥事法或醫療法之行為(九(違反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行為(十(違反法官法第30條第二項或第89條第4項之應付各案評鑒行為( |
04:40:46,155 |
04:41:14,198 |
十一違反刑法防害投票罪章公使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或反滲透法之行為十二其他重大管理不當浪費公帑濫用權勢或對國民健康公共安全造成具體危險之行為有受監察院彈劾糾舉或糾正之餘者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犯罪處以 |
04:41:14,998 |
04:41:35,852 |
法環之違規行為或因部懲戒之行為.前向第十三款閉案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定之並因定期檢討調整增檢公告之閉案範圍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三條同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
04:41:38,080 |
04:41:53,42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四條本法所稱受理皆閉機關如下。依公部門之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或其指定單位人員、司部門之法人團體僱主或其 |
04:41:54,770 |
04:42:04,37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4:42:16,826 |
04:42:39,606 |
一(涉及機密等級事項應向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之受理接避機關為之。二(涉及絕對機密及其機密等級事項應向最高檢察署或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為之。受理接避機關對接避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保密。 |
04:42:41,027 |
04:43:08,931 |
受理接避機關經判定接避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應將案件移送各全責機關並通知接避者接避案件經移送各全責機關者仍依本法規定保護之。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四條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除第一項第一款中指定單位人員均修正為指定人員 |
04:43:10,168 |
04:43:23,17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4:43:24,605 |
04:43:48,335 |
第三項及第四項由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二項及第四項條文遞疑(並將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為一(涉及密、機密等級事項應向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機關為之(二(涉及絕對機密及及機密等級事項應向最高檢查署為之( |
04:43:49,810 |
04:44:06,112 |
第四項前二具修正為受理接避機關認索受理之接避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請與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四條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 |
04:44:07,597 |
04:44:35,015 |
除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分別依序由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一項、第六款、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條文第一,並將第二項修正為二、司部門之法人團體雇主或其關係企業之主管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第二項第一款莫具修正為因向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之機關為之 |
04:44:37,281 |
04:44:58,337 |
第二款墨具修正為應向最高檢察署為之第三項由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合併並將第三具修正為如任所受理之接避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其餘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 |
04:44:59,761 |
04:45:26,459 |
委員紅孟楷等提案第四條對照委員廖偉翔等提案除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負責人後面增訂其獨立行使職權之內部單位並第二項第二具後的人員修正為及其人員第三項第一款首具修正為涉及機密等級事項 |
04:45:28,379 |
04:45:54,89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 |
04:45:56,943 |
04:46:16,908 |
第二項序文手續中國家機密保護法後增定所定二字第一款末之機關為之將受理、揭弊等文字刪除第二款末具修正為應向最高檢察署為之 |
04:46:18,854 |
04:46:32,894 |
第四項手具修正為受理戒備機關判定戒備之內容非其主管事項時其餘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四條同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
04:46:34,440 |
04:46:53,098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五條本法所稱接避者如下依公務門接避者指公務員或接受政府機關構互用定做委任派任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提供勞務或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 |
04:46:54,179 |
04:47:08,659 |
而事實合理相信政府機關構或其員工其他公務員設有第三條所列之弊案具明向前條第一項受理接避機關提出檢舉者二(私部門接避者 |
04:47:10,120 |
04:47:36,264 |
指接受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僱用定做為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企業關係而提供勞務或致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有適時合理相信任職或提供勞務對象之法人團體雇主或其關係企業員工,設有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 |
04:47:36,804 |
04:47:52,36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4:47:54,332 |
04:48:16,665 |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構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五條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除第一項第一款 |
04:48:17,227 |
04:48:31,91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中僱用後面修正為委任而從事工作或致報仇之內部人員。」第二款條文中僱用後面修正為委任而從事工作或致報仇之內部人員。 |
04:48:34,295 |
04:48:46,828 |
後段修正為設有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接避事由具明向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第四款之受理接避機關提出相關之事證或真實資訊者。 |
04:48:49,059 |
04:49:05,906 |
第二項由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合併並將前段修正為前項第一款所稱接避之公務員至政務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以外適用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其餘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 |
04:49:07,773 |
04:49:25,11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五條本法所稱接避者如下.一.為下列人員之一有事實合理相信政府機關購貨其員工其他公務員設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第六款所列之弊案具名向前條第一項受理接避機關監拘者。 |
04:49:27,722 |
04:49:51,68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自行禁用之人員.二.接受政府機關構國營事業、公法人團體補助委任、特約、委託與其他採購關係之相對人及其員工.三.與政府機關構具有僱用、定作、委任派遣承攬、特約或其他契約關係而獲自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 |
04:49:52,629 |
04:50:01,704 |
四.政府機關構具有教育實習契約之各級教育單位教師及其學生五.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04:50:03,137 |
04:50:28,935 |
二.委下列人員之一.有適時合理相信任職或提供勞務對象之法人團體雇主或其關係企業員工.設有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弊案具明向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受理皆必機關提出檢舉者.一與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或四團法人具有僱用定作. |
04:50:29,557 |
04:50:58,122 |
委任派遣承攬特約關係而獲製報酬之相對人及其員工二)接受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補助之相對人及其員工三)與公司獨資或合夥商號非法人團體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簽訂教育實習契約之各級教育單位教師及其學生 |
04:50:59,332 |
04:51:06,746 |
第二項處手具修正為前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務員(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五條第二項條文內容。 |
04:51:09,449 |
04:51:34,978 |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五條本法所稱閉案者只有事實合理相信存在第三條所定之閉案具名向前條第一項受理接避機關檢舉或依第六條規定提出檢舉者本法所稱接避者之密切關係人質接避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因親或家長 |
04:51:36,218 |
04:52:03,332 |
家屬與其定有婚約者或其他身份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 文吳宗憲等提案第六條接避者向受理接避機關接避後未於二十日內或受理調查之通知經處請辦理後於十日內人未獲回應得在具明向下列人員或法人接避 |
04:52:04,332 |
04:52:32,592 |
自其向原受理揭弊機關揭弊時起,依本法規定保護之,依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二具公司登記之媒體業者,三具法人登記之公益團體,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揭弊後,六個月內未獲至調查結果之通知,經處請辦理後於十日內人未獲回應,得在具名向前項人員或法人揭弊, |
04:52:33,891 |
04:52:54,23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 |
04:52:55,234 |
04:53:18,226 |
自其向第一向人員或法人接避時起受本法之保護接避者經原受理接避機關受理調查為查無實據之結案通知後再向前向人員或法人接避者以該案令經起訴還起訴職權不起訴申請檢疫裁判申請檢疫判決處刑 |
04:53:24,155 |
04:53:44,020 |
民國裁定准予自訴、懲戒、懲處、懲罰、彈劾、糾正糾舉或行政罰還者違憲,依本法規定保護之。前項之戒病內容不是用第十二條前段規定。」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六條第一項對照 |
04:53:45,427 |
04:54:14,359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一項除第一項序文第四具修正為而向下列人員或法人接避者令默具的默字之字三除。第三款條文中公益團體修正為民間公益團體其與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一項條文令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為接避者經受理接避機關受理調查後 |
04:54:15,632 |
04:54:37,11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4:54:39,231 |
04:55:08,353 |
委員楊秋英等提案第六條受理接避機關對接避內容應依法於職權範圍內為必要之調查為進行前項調查處犯罪應依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追訴處罰外得請求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件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
04:55:09,901 |
04:55:29,286 |
秀禮揭秘機關應將案件之秀禮、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記錄。秀禮揭秘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後將結果通知揭秘者。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6條對照委員廖偉翔等提案除增訂第二項 |
04:55:30,956 |
04:55:50,822 |
接避者經原受理接避機關受理調查後六個月內未獲調查結果之通知,經促請辦理後於十日內人未獲回應,得具名向前向人員或法人接避,自其向原受理接避機關接避時期,依本法規定保護。 |
04:55:53,035 |
04:56:19,407 |
第三項及第四項由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遞移並將第三項第二具條文中前項修正為第一項第三具條文中經起訴後增定還起訴第四項修正為前三項之揭弊內容不是用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 |
04:56:20,538 |
04:56:48,28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胡孟楷等提案第五條對照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六條除第一項續文第四句中而向下列人員修正為而具名向下列人員令末句中自其向原受理皆閉機關原字刪除令增訂第四項第一項受理皆閉之機關 |
04:56:49,775 |
04:57:08,25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所涉於我國者違憲.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六條.一.一所涉於我國者違憲.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六條.一所涉於我國者違憲.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六條.一所涉於我國者違憲.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六條.一所涉於我國者違憲.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六條.一所涉於我國者違憲.其餘 |
04:57:19,554 |
04:57:43,629 |
第二項第四具具首得在具名修正為得具名第四項修正為接避者向受理接避機關接避後經通知為查五十句而與結案再向第一項人員或法人接避者以該案後經起訴還起訴裁定交付審判懲戒懲處懲罰彈劾糾正糾舉或克與罰還者為限 |
04:57:49,414 |
04:58:14,221 |
民國指授本法之保護.其餘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五條同委員洪孟楷等提案.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四條接避者應具名以言詞、書面、電詞記錄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向受理接避機關為之。 |
04:58:16,067 |
04:58:21,53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58:39,923 |
04:58:42,86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4:59:09,656 |
04:59:36,177 |
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八條受理接避機關對接避事由應為調查並得要求接避者涉嫌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等關係人提供相關事證配合調查涉案關係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接避機關基於證據保全與法院判決前得向法院申請扣押 |
04:59:38,541 |
04:59:59,571 |
民國准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五條接避者之接避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接避機關得不予處理依非第二條第二款鎖定接避者所為之內部違法情事 |
05:00:01,226 |
05:00:30,370 |
二.一.第四條所定接避方式所為之接避三.接避內容明顯虛偽不實或無具體之內容四.與調查中或調查程序終結之案件為同一案件而接避者未能提出新證據或新事證。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九條接避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理通報之主管機關得不予調查或停止調查 |
05:00:31,513 |
05:00:35,428 |
一、不符合本法之規定二、通報之案件明顯虛偽不實 |
05:00:37,602 |
05:00:46,54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制委員會及法 |
05:01:04,022 |
05:01:10,959 |
一(前向賦予調查或停止調查後三十日內應以書面蓄名適由通知揭弊者。 |
05:01:13,319 |
05:01:29,05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七條政府及官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因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示提供勞務或致報仇之人有下列行為而意圖報復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 |
05:01:36,107 |
05:02:00,895 |
一(揭發第三條所列弊案二(配合弊案之調查或擔任證人三(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四(因前三款之作為而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救濟。前項所稱不利措施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解職、撤職、免職、停職、解約、降調或不利至考積、懲處、懲罰及評定。 |
05:02:04,889 |
05:02:20,56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 |
05:02:28,712 |
05:02:50,21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5:02:58,131 |
05:03:18,65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 |
05:03:26,380 |
05:03:43,648 |
前向第三款所定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包括奉薪及獲工資以外其他期待利益之合理估算金額及遭受不利措施後依法提起就計所合理支出之必要費用 |
05:03:44,528 |
05:04:01,316 |
第三項鎖定不利措施之爭議應先由受不利措施之人證明下列情勢。一(有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二(有遭受第二項之不利措施。三(第一款行為之發生時間在第二款不利措施之前。 |
05:04:02,853 |
05:04:22,831 |
受不利措施之人為前項證明後定為有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但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其主管僱主證明眾無該等行為其與當時仍有正當理由採相同之人士措施者不在此限 |
05:04:23,672 |
05:04:32,146 |
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定有禁止內部人員有低向各款行為之約定如有訂定該約定無效 |
05:04:35,185 |
05:05:02,556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七條第一項之第四項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七條第一項之第四項除第一項續文修正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公務員或從事工作或致報仇之人下稱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而意圖報復對其採取對其採行不利之人事措施 |
05:05:03,396 |
05:05:25,493 |
第一款修正為一(揭發第三條所列皆必是由之弊案。第四款條文中措施修正為人事措施。第二項序文手具修正為前項所稱不利之人事措施。第二款中罰款後的新字刪除。 |
05:05:26,994 |
05:05:52,048 |
第五款修正為無故揭露揭弊者之身份。第三項序文修正為因第一項各款行為而受不利人事措施之內部人員得為下列請求。第一款條文中的措施修正為人事措施。第三款具首受不利措施修正為受人事不利措施。 |
05:05:53,311 |
05:06:14,404 |
第四項第三具中措施修正為人事措施後自後的逗點刪除。其餘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令第五項條文為定有禁止內部人員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行為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
05:06:15,578 |
05:06:43,717 |
第八條前條第二項所定不利人事措施之爭議應先由受不利人事措施之內部人員證明下列情勢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二有遭受前條第二項之不利人事措施三第一款行為之發生時間在前款不利人事措施之前內部人員為前項證明後該等人事措施推定為有 |
05:06:44,758 |
05:06:58,07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條 |
05:07:05,518 |
05:07:29,386 |
第13條接避者或其關係人應接避行為受所屬機關構或其上級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施予不當措施者得依其原有身份關係所適用之法律程序請求救濟前向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於前向救濟程序中應就其措施與接避行為無關附 |
05:07:31,499 |
05:07:55,254 |
民國刑法第十四條違反本法之規定致接避者或其關係人受有損害者不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前向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民事法律之規定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十五條 |
05:08:00,526 |
05:08:16,271 |
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除第一項蓄文修正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人員 |
05:08:17,936 |
05:08:22,41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08:39,261 |
05:09:00,041 |
第二項第二款條文中罰款後面的新字刪除第三項序文修正為因第一項各款行為而受不利措施之內部人員或其配偶仔細寫清其他身份上或生活上有密切關係之人而為下列請求。 |
05:09:03,001 |
05:09:21,21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5:09:22,557 |
05:09:48,663 |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對照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除第一項續文第二具修正為不得因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公務員或從事工作或致報仇之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令第一款末增訂下稱弊案等文字。 |
05:09:49,548 |
05:10:16,674 |
民國刑法其餘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令第三項至第五項條文為前項鎖定不利人事措施之爭議應先由受不利人事措施之內部人員證明下列情勢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二有遭受前條第二項之不利人事措施三第一款行為之發生時間在前款不利人事措施之前 |
05:10:17,854 |
05:10:40,076 |
內部人員為前項證明後該等人事措施推定為有違反前項第一項規定但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其主管僱主證明縱無該等行為其與當時仍有正當理由採相同之人事措施者不在此限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 |
05:10:41,397 |
05:10:59,166 |
不得訂定禁止內部人員為第一項第一款之第四款行為之約定如有訂定該約定視為無效。第七條對照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條文 |
05:11:00,879 |
05:11:16,60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中 |
05:11:20,343 |
05:11:43,558 |
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七條第一項之第三項對照.委員林沐月琴等提案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第三項,除第一項蓄文修正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接避者有下列行為而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第二項第一款中降調後面增訂移送懲戒。 |
05:11:45,319 |
05:12:09,744 |
第三項序文修正為因第一項各款行為而受不利措施之接避者得為下列請求第三款默據修正為以及包括其他期待利益在內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其餘同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15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令第四項至第六項條文為 |
05:12:12,099 |
05:12:14,90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12:34,730 |
05:12:54,66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等18人擬具:「中華 |
05:12:56,345 |
05:13:11,434 |
因先由受不利措施之揭秘者證明下列情勢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二有遭受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不利措施三第一項行為之發生時間在前款不利措施之前 |
05:13:13,370 |
05:13:16,753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13:38,183 |
05:13:51,03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5:13:59,056 |
05:14:13,022 |
此主張應先於其他事項進行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6條同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
05:14:17,543 |
05:14:41,081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八條具公務員身份之人應受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不利措施者應依其原有身份關係適用之法律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所申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政府機關構依第二項主張作成回復原裝 |
05:14:41,881 |
05:14:57,34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立法院第11屆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
05:14:59,386 |
05:15:17,311 |
公務員於申訴再申訴赴審訴願憑藉懲戒行政訴訟或其他人事行政行為救濟程序中主張其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而遭移送或受有不利措施者應先於其他施政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
05:15:18,492 |
05:15:33,434 |
公務員身份之受不利措施者主張其應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制行為而遭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依前項之主張成立並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 |
05:15:34,755 |
05:16:02,910 |
義德請求第七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並准用前項實效之規定。前二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國家賠償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九條第一項對照委員吳宗興等提案第八條第二項除了第三具修正為而遭移送或受有不利人士措施者其餘相同。 |
05:16:05,766 |
05:16:31,939 |
公務員身份之內部人員應受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四款不利人士措施所生條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政府機關構依前項主張作成回復原狀行政救濟為有理由之決定確定之日起應第七條第二項第五款不利人士措施所生之賠償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05:16:33,079 |
05:16:58,694 |
公務員身份之內部人員主張其應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而遭移送懲戒。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或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其依第一項之主張成立並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第七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並准用前項實效之規定。第四項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八條第四項。 |
05:17:01,892 |
05:17:27,784 |
委員林月晴等提案第16條對照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9條除將具中之第7皆修正為第15及人事措施皆修正為措施外及增訂第5項其餘相同。第5項文字為法院於第二項第三項審理期間必要時得徵詢兩照同意後由律師公會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同業公會公會 |
05:17:29,707 |
05:17:52,465 |
主管機關或檢察署就法律與事實偵點提出書狀供法院認識用法制參考第17條第一項審理期間議統。委員侯孟凱等提案第8條。對照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9條。除將文中的第7接修正為第6之外其餘相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0條。 |
05:17:55,117 |
05:18:19,871 |
第七條第三項各款鎖定戒避者之請求權除別有規定外自知悉事實發生時起六個月間不刑時而消滅第七條第四項鎖定戒避者之請求權自救濟程序或訴訟終結時起六個月間不刑時而消滅戒避者為公務員者應受第七條第二項各款不利措施所申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請求權 |
05:18:20,771 |
05:18:33,471 |
自政府機關構議第八條第三項之主張而作成回復原狀或行政救濟為有理由之決定確定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八條同委員侯孟凱等提案第八條。 |
05:18:36,550 |
05:19:01,757 |
委員吳宗信等提案第九條未具公務員身份之受不利措施者因僱主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自得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向人員得請求僱主及付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及相當於六個月工資補償金 |
05:19:03,177 |
05:19:21,10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自勞動契約終止時期六個月間不刑時而消滅,未具公務員身份而受不利措施所生第七條第三項之請求權,自知其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刑時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期與二年者一通。 |
05:19:22,162 |
05:19:40,95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 |
05:19:48,300 |
05:20:09,38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 |
05:20:13,367 |
05:20:31,866 |
公務員身份之受不利措施者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編制內之領奉新級而定有委任契約者得准用第二項第四項至前項規定請求補償金,但契約之約定有利於該受不利措施者從其約定。 |
05:20:32,907 |
05:20:51,066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十條為具公務員身份之內部人員因受不利人事措施所申第七條第三項之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
05:20:53,137 |
05:20:58,84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21:15,936 |
05:21:33,967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一) |
05:21:35,325 |
05:21:58,688 |
未具公園身份之內部人員應受不力措施所生第15條第三項之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請向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違反第15條第一項規定,自有損害第一項之內部人員權益治癒者,該內部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05:21:59,229 |
05:22:12,97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事由)立法院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等17人擬 |
05:22:23,678 |
05:22:46,645 |
老戶契約前二項補償金以收僱人為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日之前日起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第一項之內部人員為政府機關購法人或團體編織內支領奉薪給而定由委任契約者得准用前三項規定請求補償金,但契約約定有利於內部人員者從其約定。 |
05:22:47,557 |
05:23:08,309 |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九條.對照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十七條.初將第一項的第十五修正為第六.及第三項的第十五修正為第六.及刪除莫具的退休金.及三個月修正為三個月以上.及第四項的第十五條修正為第六條.及第五項修正為 |
05:23:14,420 |
05:23:26,242 |
一、千二項補償金因受供人為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前一個月工資計算者其餘相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九條 |
05:23:27,426 |
05:23:51,512 |
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由損害接避者權益治癒者未具公員身份之接避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僱主的給付因給付不低於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其他法規所規定資資遣費以及相當於六個月工資之補償金之總額。依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 |
05:23:52,475 |
05:24:08,60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 |
05:24:20,803 |
05:24:37,728 |
奉新己而定有委任契約者得准用前三項規定請求補償金,但契約有更利於接避者之約定者從其約定。」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九條,同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九條。 |
05:24:40,168 |
05:25:05,518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十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情形予以處罰一、有公務員身份者按其情節輕重公務員懲戒法或其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二、未具公務員身份之自然人法人團體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還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05:25:07,159 |
05:25:14,07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
05:25:14,608 |
05:25:36,814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1條違反第7條第一項規定者其具有公務員身份者按其情節輕重依公務員審計法公務人員考記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審計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份之人法人團體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還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05:25:38,234 |
05:26:04,18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前向後段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獻其命其改善藉其不改善者案自處罰.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18條公務員違反本法之規定者的案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18條對照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1條除將具首的第7條修正為第15條外其餘相同. |
05:26:05,407 |
05:26:29,832 |
委員侯孟凱等提案第十條對照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十八條除將具首之第十五條修正為第六條外其餘相同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一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其具有公務員身份者案其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記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份之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團體者 |
05:26:30,672 |
05:26:44,897 |
由揭弊案件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附相關資料移送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由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儲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還,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
05:26:49,135 |
05:27:02,706 |
前向後段情形結筆者保護委員會亦得現其命期改善藉其不改善者得依前向後段規定案資處罰至改善為止。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10條同委員侯孟凱等提案第10條 |
05:27:06,185 |
05:27:30,019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1條接避者依本法程序向第四條所列受理接避機關所陳述之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洩密之民事形式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為接避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而涉及前開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一同。 |
05:27:30,979 |
05:27:47,847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2條接避者向受理接避機關之陳述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泄密之民事形式行政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應接避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者一同。 |
05:27:48,587 |
05:27:56,21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屆第1會期 |
05:28:09,165 |
05:28:34,972 |
再有借閉者證實身份資料之文書原本應另行加密封存之處法院檢察機關或監察院有調查審判彈劾權者。繼予案件審理之必要外不得閱覽之。委員寧月晴等提案第19條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2條第一項。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11條同委員寧月晴等提案第19條。 |
05:28:37,783 |
05:29:02,856 |
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接避者以本法鎖定之程序向受理接避機關之陳述內容涉及國家機密、隱約秘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之事項者不負泄密之民事、刑事、行政責任及職業倫理之懲戒責任,其應接避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者一同。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十一條同委員侯孟凱等提案第十一條。 |
05:29:04,639 |
05:29:33,512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十二條接避者系接避內容所涉犯罪之偵犯或公犯且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要件者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減刑或免除其刑,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機關受理前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接避者再申請在任公職案件,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
05:29:34,554 |
05:29:46,072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3條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2條除將第二項首句之句末增列十字之外其餘相同。 |
05:29:47,557 |
05:30:09,333 |
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15條接避者於刑事案件偵查中或行政案件調查中之公訴或所提證據,有助於弊案之調查,並因而查獲不法行為者,接避者於該弊案所涉刑事犯罪,得檢聽或免除其刑,其所涉行政責任亦得檢清或免除。 |
05:30:11,397 |
05:30:21,609 |
委員林月晴等提案第20條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3條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12條同委員林月晴等提案第20條 |
05:30:24,125 |
05:30:42,62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事由(立法院第1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05:30:45,386 |
05:31:14,091 |
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之接避者申請在任公職案件時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十二條接避者系接避內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公犯且符合正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要件者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減輕其刑。第二項同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十二條第二項 |
05:31:15,663 |
05:31:33,425 |
委員吳宗賢等提案第13條接避者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之要見者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寫清其他身份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的依該法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 |
05:31:34,306 |
05:31:37,189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31:51,772 |
05:32:20,439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十四條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十三條除將文中利害關係之人修正為利害之人之外其餘相同委員楊求英等提案第十一條接避者或其關係人因接避行為致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至於時司法警察機關得依職權或依接避者或其密切關係人受理接避機關之請求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
05:32:22,403 |
05:32:39,614 |
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21條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4條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13條對照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21條除將第二項默劇修正為加重其本行二分之一以上之外其餘相同。 |
05:32:41,344 |
05:33:06,743 |
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四條接避者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之要見者其本人或其密切關係人得依該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意圖妨礙或報復受本法保護之接避者皆罰閉端配合調查或擔任證人而向接避者 |
05:33:07,423 |
05:33:13,297 |
民國刑法第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 |
05:33:13,683 |
05:33:37,142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13條接避者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之要件者其本人或其配偶仔細寫經其他身份上或生活上有密切關係之人及對於接避行為之合作關係者得依該法施以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所列罪名之限制。第二項同委員何孟楷等提案第13條第二項。 |
05:33:39,963 |
05:33:57,106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4條受理接避機關及其懲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接避者之身份應予保密,非經接避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與被揭露 |
05:33:57,847 |
05:34:01,208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34:22,472 |
05:34:36,284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5條對照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4條處將第一項頓號執法人員及第二三四項的文字刪除之外其餘相同。 |
05:34:39,212 |
05:34:57,979 |
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十條應執行職務或業務窒息接避者身份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本人同意者外不得洩漏足以識別接避者身份之資訊違反前項之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處罰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十條 |
05:34:59,298 |
05:35:04,322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35:24,958 |
05:35:40,860 |
接避者因身份洩漏致其生命、身體、財產、勞動條件及其他相關利益之權益受有損害者受理接避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15條第一項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4條第一項 |
05:35:43,697 |
05:36:02,345 |
公務員無故洩漏戒避者之身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嫌像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戒避者之身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05:36:04,148 |
05:36:31,908 |
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5條受理接避機關及其承辦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接避者之身份個人資料及足以顯示接避者身份之資料均應予保密非經接避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15條對照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15條除將第三項第三項除將 |
05:36:33,257 |
05:36:38,768 |
二年修正為三年及第四項將三年修正為五年之外其餘相同。」 |
05:36:40,919 |
05:37:05,445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5條接避者之個人資料出法律另有規定或已無身份保密必要者外接避者的請求以代號製作筆錄或文書遮隱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份證明無件編號或其他得以直接或情節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其簽名有保密之必要者以按指印或簽寫代號代之 |
05:37:06,025 |
05:37:14,231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37:34,364 |
05:37:57,976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九條接避者之個人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已無身份保密必要之情形者外公務員與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接避者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份證明無間編號或其他得以直接或清潔方式識別該個人資料。 |
05:38:00,342 |
05:38:09,159 |
在有接避者身份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接避者之身份者一同。」 |
05:38:10,256 |
05:38:35,013 |
前向封存之筆錄文書出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接避者於接受調查審理時得依其要求蒙面、變身變相、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與其依法接受對質或結論時一同,前四項之保密措施接避者得放棄之。 |
05:38:38,086 |
05:39:02,399 |
委員林瑞琴等提案第十一條接避者其本人或其配偶直接寫經其他身份上或生活上有密切關係之人因接避導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餘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受理接避機關因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接避案件後將本案移交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檢查機關 |
05:39:03,319 |
05:39:14,35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中華 |
05:39:18,621 |
05:39:36,670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
05:39:38,391 |
05:39:59,105 |
在有接避者真實身份資料之文書原本應另行加密封存之。除有檢察機關或法院有調查審判權者基於案件審理之必要外不得閱覽之。接避者與接受調查或訴訟程序中的依其要求蒙面、變身、變相、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方法隔離為之。 |
05:40:01,380 |
05:40:28,534 |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十四條對照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九條除了增列第二項接避者之簽名有保密之必要者以按指引或簽寫代號代之及第六項修正為前五項身份保密措施接避者得與書面聲明或負載本人簽名之方式經公正程序放棄之外其餘相同。 |
05:40:29,724 |
05:40:45,377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十四條同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十四條委員楊瓊丁等提案第八條接避者明知其接避事證不實或以獲取不正利益為目的者不受本法之保護 |
05:40:47,062 |
05:41:02,365 |
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13條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致接避者保護官若干名接避者保護官職權之行使由行政院指揮監督接避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權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05:41:03,308 |
05:41:29,967 |
第十四條接避者保護官行使諮詢時得為必要之調查並得採取下列措施一、向受理接避機關查詢有關事項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二、恰請受理接避機關對接避者所屬事業單位或機關構進行調查並查明與案情有關事項三、恰請受理接避機關為必要之處置四、其他適當之措施 |
05:41:31,994 |
05:41:58,501 |
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十二條接避者或其關係人應接避行為致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有遭受危害之餘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或依接避者或其關係人受理接避機關之申請合法接避者保護書以下簡稱保護書申請保護書之案件以該管案件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
05:41:59,281 |
05:42:03,644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 |
05:42:21,448 |
05:42:48,554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6條接避者之接避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人得依本法受有保護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接避行為僅與誣告違證罪還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接避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接避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不在此限 |
05:42:49,494 |
05:43:18,320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6條接避者依本法所授之保護,不因下列情形而喪失。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檢舉行為僅與誣告,偽證罪,判決有罪。未提供閉案相關之事證,真實資訊出於獲利或損害他人之不當目的者不在此限。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接避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接避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
05:43:20,026 |
05:43:40,76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委員林月琴等提案.二十二條接壁者依本法所受之保護不因下列情形而喪失.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檢舉行為僅以誣告偽證罪判決有罪者不在此限.二.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十六條第二項. |
05:43:41,966 |
05:44:05,680 |
委員翁孟楷等提案第16條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6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6條接壁者依本法所受之保護不應下列情形而喪失一、接壁者所揭露之弊案內容無法證實但其內容明顯虛偽不實或其檢舉行為經已誣告偽證罪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 |
05:44:06,721 |
05:44:22,995 |
卸幣者所揭露之弊案內容,亦經他人提出檢舉或受理卸幣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卸幣者明知已有他人提出檢舉者不在此現。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16條同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16條。 |
05:44:24,861 |
05:44:51,395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7條一相關法令公部門得就接避行為給予獎金者其獎金給予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傾向情形,司部門亦得依其內部規章或決定給予獎金。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僱主對於接避者依法令內部規章或決定所得領取之請取獎金,不得主張扣抵。 |
05:44:53,086 |
05:45:08,207 |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7條接避行為得給予獎金者﹐其獎金給予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任職至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僱主對於接避者依法令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 |
05:45:09,088 |
05:45:34,931 |
公務員因揭弊至不法案件受查獲應享相關之行政獎勵。」委員楊瓊玲等提案第16條因揭弊者之舉報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予獎金。揭弊者同時有兩人以上時,視為共同揭弊者。第一項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法規之主管機關定之。 |
05:45:36,226 |
05:46:02,365 |
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二十三條一﹐相關法規公部門得就接避行為給予獎金者其獎金給予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請向秦琴四部門得就其內部規章的給予獎金者從其規定。任職之政府機關購法人團體或雇主對於接避者依法令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委員洪孟凱等提案第十七條 |
05:46:04,131 |
05:46:16,076 |
對照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23條處將第一項的默劇修正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案主管機關辦法定之外其餘相同。 |
05:46:18,537 |
05:46:41,151 |
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7條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予獎金但因行使共權力而得之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信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揭弊人認知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僱主對於揭弊者依法令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 |
05:46:42,091 |
05:46:59,899 |
第一項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其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應皆必所受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10%。」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17條同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17條 |
05:47:07,506 |
05:47:18,982 |
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17條無故騷擾違反檢察官或法官以本法所為之命令或裁定者處三年以下由其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05:47:20,219 |
05:47:37,420 |
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24條接避者保護官就主管機關調查認定為接避通報事由或接避者所屬事業單位或機關構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該行為。前項訴訟免繳裁判費。 |
05:47:41,042 |
05:48:09,165 |
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18條為保障接避者之權益接避者保護委員會得辦理下列業務一、協助接避者以本法主張除去不利措施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權益二、提供接避者必要的法律諮詢與法律輔助三、協助接避者或其密切關係人以本法請求人身安全之保護措施及安置措施四、提供接避者緊急之生理 |
05:48:10,046 |
05:48:26,539 |
心理、醫療與生活重建之協助 接避者保護之宣導倡議及研究 其他符合接避者保護之事項。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呈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接避者保護委員會之業務。 |
05:48:28,427 |
05:48:42,563 |
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18條接避者所揭露之內容若為明顯虛偽不實或意圖栽贓毀謗他人便造證據,隱瞞不分事實者,以行為事實與情節,以誣告偽證罪交由檢調機關調查後依法起訴。 |
05:48:47,372 |
05:49:12,105 |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8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定之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8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定之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19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及考試院定之 |
05:49:13,166 |
05:49:40,065 |
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二十五條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十八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九條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十八條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十九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十九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05:49:42,304 |
05:50:04,494 |
委員楊瓊英等提案第20條同委員吳宗憲等提案第19條委員林月琴等提案第26條及委員洪孟楷等提案第18條及臺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20條及委員徐巧芯等提案第19條均同委員廖偉翔等提案第19條宣讀完畢。 |
05:50:12,483 |
05:50:20,145 |
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05:50:37,421 |
05:51:05,082 |
沒有特別想法所以這樣的話我們今天就不進入主條本次的會議就進行到這邊議程討論事項還有位級處理部分我們定期繼續審查這樣大家才不用一直在這邊等著他們協商的人回來現在就散會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