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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10時4分)謝謝主席,我想請一下陳志民代理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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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請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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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鄭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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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代理主委好。我看到今年1月15日公平會發布一則新聞,說有一家叫海風公司的載客小船被罰了5萬塊,不知道代理主委知不知道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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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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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OK,我們隔了2個月再上網查詢,發現這家公司還是一樣用「海風遊艇」做為網站名稱,而且一樣以「遊艇租賃」做為選項,一樣可以挑選船型,包括狂歡之舞1號、狂歡之舞5號和璀璨之翼,請問這3艘船哪一艘是遊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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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想這個案子應該……只要是遊艇,應該就可以出租啦!我們這個案子處理的是它宣稱自己是「最大」,它不實的地方是在於對外宣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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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它是遊艇?它不是……所以你們認為它是遊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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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想這個載客小船、客船還有娛樂漁船,其中不包括遊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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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這個算是遊艇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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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這個不包括遊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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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你們罰它,你說只是廣告不實,還是因為它也不符合遊艇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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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們主要是針對它的廣告不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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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那麼顯然你們在開罰當中可能也還沒有很落實,因為如果是針對遊艇的話,必須要有驗船的核可,你知道這個事情嘛!那它到底有沒有?你知不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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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請處長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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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處長麗玉: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因為它當時廣告是宣稱「全台最大遊艇活動公司」、「全台最大遊艇租賃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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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理解、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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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處長麗玉:所以其實這家公司雖然當時營運的有一些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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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你覺得它把「最大」拿掉就合規、合法了,你的意思是這樣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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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處長麗玉:我們當時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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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OK,你回去再稍微查一下,因為根據我們看到的情況,它就是載客小船,包括客船和娛樂漁船,這些都不是遊艇喔!所以如果你們當時只是因為它寫了「最大」這兩個字而開罰它5萬塊錢,然後感覺他們還是這樣繼續在營業,我是希望你們回去之後,針對這個部分稍微研究一下它後續的狀態,再跟本席清楚說明除了針對「最大」開罰以外,它到底是不是合規的遊艇公司,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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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處長麗玉:是,這個部分我們會再瞭解,但是跟委員報告,因為它主要是做租賃,所以它是可以去租遊艇來做租賃的這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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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理解,那它到底有沒有?所以我才問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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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處長麗玉:它是可以這樣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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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我才問你狂歡之舞1號是不是遊艇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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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處長麗玉:好,這方面我們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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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在網站上面都可以直接選擇,你現在跟我爭辯這個狀態!它到底是不是嘛!你們都還不確定的時候,你在跟我爭辯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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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們會去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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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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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想問一下代理主委,在這次處理公平會委員人事同意權案當中,我們看到前主委之所以沒有過關,很大一個部分是因為在2022年公平會有條件通過全聯併購大潤發案件的時候,有委員在會議當中要求全聯每年要捐3億元贊助活動,當時在場的前主委沒有表示任何意見,而你會順利通過,是因為有黨團覺得你很有擔當,你坦承這件事情屬實,也表示自己當時有提醒這樣有違規之虞,詳細的狀態是不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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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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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是這樣子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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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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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OK,那我想請教一下,因為你順利通過人事同意權的審查,現在是代理主委,對於這件事情,你當時都認為顯然有違規之虞,現在你身為公平會的代理主委,針對這個案子,你認為有沒有重新調查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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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就如同在上次那個場合我所講的,我是認為那可能有一些疑慮,但因為我們是一個獨立機關,其他委員同樣有發言跟表決的權利,顯然也許別的委員有一些不同的考慮,他的認知也許跟我不一樣,所以到最後多數決就通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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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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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這個案子既然已經通過了,事實上當事人也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再提起所謂的救濟程序,另外,對於公益捐款這件事情,其實全聯本身一開始申請的時候就主動說他們可以做公益捐款,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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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我看到你們當時的新聞稿當中有提到七大條件,還特別提到全聯「自行承諾」,可是回歸到那個過程當中,是有委員要求他們每年繳3億元才通過,那當然就會有很多討論。所以本席要問的是,當你變成代理主委的時候,對於那個過程當中是不是有一些行政上面不夠完善的地方,公平會這邊能夠做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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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想這個案子就如同剛剛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案子基本上、本質上就是已經確定通過,當事人也沒有爭執,公益捐款的部分,當事人也承諾,也繼續、持續在捐款,所以我們就基於這個案件法律上的安定性跟確定性來講,我們覺得這個案子似乎也沒有再重啟調查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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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我可以這麼理解,除非全聯他們再提出來,否則公平會這邊不會自己再重啟這個部分的調查,是這樣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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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目前我們沒有打算重啟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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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理解,因為我在想它這當中有一些邏輯上問題,因為當時如果有委員提出這樣一個公益捐款的部分時,要求廠商去做,才能夠讓它去併購另外一家公司,當時顯然是這樣子的方式、條件出去,我看到你們這邊,它說用自行承諾的方式,顯然這過程當中,可能公平會也認為這當中有一些些違規的疑慮,所以在字眼上面也不是這麼用。可是我認為當你現在變成代理主委的時候,我覺得對於以後碰到這樣的問題,可能要特別的謹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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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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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因為這個事情在這一次的人事同意權就反映出來了,到底誰真的擔當、有誠實,那就會反映在這後續的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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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是,我們後續會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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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OK。我接下來想問一下,主委你知道Google現在占臺灣搜尋市場大概有多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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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大概七成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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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七成?我的數字在2023年開始的時候,臺灣使用Google的搜尋引擎人數大概將近九成,這也許有一些統計上面的問題,我覺得不管七成或九成,就表示它很大,我們之前在討論Uber Eats要併foodpanda的時候,他們併完之後的市場可能有七、八成,我們就覺得不適合,現在Google它不管是八成、九成的狀態,表示它在臺灣其實是非常壟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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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往下看一個資料,我整理了這個部分,這幾年全球很多、很多的國家,包括歐盟都對於Google違反競爭的相關行為有很多、很多的處分,我整理出了十個樣態,包括在搜尋結果當中偏袒自家的服務,要求手機廠商要預先安裝Google旗下的服務等等,有十種的樣態,包括美國自己都認為要求iPhone手機、其他瀏覽器開發商、Android的智能手機製造商跟無線營運商都要先預設Google搜尋引擎是有問題的,所以處分Google的包括美國,包括歐盟,包括印度,包括俄羅斯,包括日本,包括南韓,包括法國、加拿大、澳洲都處理了,臺灣這邊要怎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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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剛剛委員談了幾個案例,我們都有在注意,預載的案子,事實上我們也處理過,只是處理的結論跟別的國家不太一樣,我們做過市場調查,因為我們在公平法裡面獨占當然是一個事實,但是獨占並不當然會違法,我們要看它的行為,有沒有濫用這個力量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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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這十個樣態,包括了偏袒自家的服務,包括了預設搜尋引擎,包括了比方其他新聞著作權相關的使用,包括了捆綁各種廣告科技工具等等,這十種樣態,我們公平會這邊都有去檢討過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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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們有做過市場的調查,就是我們有特別去問這類型的行為在臺灣的市場,業者之間是不是的確也存在類似的問題,我們所做的調查結果,基本上回來的結果表示都是臺灣比較沒有這方面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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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OK。針對這個部分,我想你事後給我一個很清楚狀態,我們公平會怎麼去看待Google這個事情,對於Google壟斷的事情,我們之後會不會有一些具體的作法?還是你之前的調查結果就是未來確保Google接下來就可以一帆風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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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沒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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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還是我們會不會有一些相關數位市場競爭法案的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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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我們會持續觀察數位市場的演變,還是會觀察數位市場,這本來就是我們在處理獨占濫用、聯合行為各方面,我們都會持續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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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所以公平會現在有沒有打算要擬一個數位市場競爭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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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目前我們是從強化數位執法能力來著手,目前沒有規劃要特別針對一個專法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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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那麼針對Google這個部分,你們之前研討的狀態,還有世界其他的國家針對這十種Google的樣態,你們去做一個分析之後,再給本辦公室一個很清楚的說明,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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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代理主任委員志民:是,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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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委員正鈐: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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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鄭正鈐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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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