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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素月 @ 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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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陳委員素月:(9時8分)謝謝院長還有各位委員,大家早安。今天我們在討論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條文主要是針對觀光旅館業還有旅行業、觀光旅遊業等等,針對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行為者相關的罰則。這一個條文在委員會的時候,我們也有做了充分的討論,當然就誠如剛剛林國成委員說的,針對損害國家榮譽還有損害國家利益這個部分,大家有一些討論。 |
1 | 不過這一個條文其實已經行之有年了,我想也不會有空洞的問題,因為所謂的國家就是最高的一個原則,在這幾年我們針對這個罰則所處分的,其實就是針對真的有損害到國家榮譽的部分。比如說我們也知道旅行業接待國外的旅客來臺旅遊,或者是帶團到國外去,如果旅行業在國外把旅客丟包了,損害了旅客的利益,也是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必須要有罰則,讓主管機關能夠來處予一些行政處分。包括旅行社在國境的大廳,比如說桃園國際機場接待旅行團的時候,如果在國境大廳發生了嚴重的衝突,也是損害了國家的利益跟形象,必須要授權行政機關有處分的依據。還有包括旅行社如果私下協助匯兌的話,破壞金融秩序,就是損害到國家利益等等,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還是主張這一個條文還是要維持,我們也很高興看到後來國民黨條文的部分,也是維持現行的條文。 |
2 | 不過在罰則的部分,我們是主張要提高罰則,因為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透過罰則的提高,確實地規範旅行業、還有觀光旅館業,能夠恪遵這樣的一個條文以國家最高利益為原則,我們要時時的思考到整個國家的榮譽,所以我們在這個罰則的部分,就是有違反相關的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的,我們希望最高罰則提高到30萬,有情節重大的,就是要提高到150萬以下的罰鍰,我們也希望罰則的提高,能夠得到各位委員的支持,也希望透過這樣的一個修訂,對於相關的旅館業有更具體的約束,讓不管是未來的國際旅遊或國內旅遊都能受到大家的肯定,謝謝。 |
3 | 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的發言。 |
4 | 接下來請黃健豪委員,請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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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6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林國成","陳素月","黃健豪","李坤城","游顥","林憶君","徐富癸","許宇甄","王美惠","徐巧芯"] |
page_start | 37 |
meetingDate | ["2025-01-07"] |
gazette_id | 1141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10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發展觀光條例修正第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之一、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條 之二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410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