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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玉珍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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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麥委員玉珍:(14時59分)院長好,各位親愛的家人,大家午安。有鑑於新住民基本法已經在113年7月16號三讀通過,也在同年8月12日公布,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今天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後,儘速公布實施,新住民基本法的法案通過後,中央三級機關要順利執行服務新住民,但是民進黨就是不想執行,嘴巴說照顧新住民,心裡不想讓新住民有專屬機關。今天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是我國行政體系進一步優化的重要里程碑。這次修法將二級機關從14個調整為15個,以前民進黨說不行、不行,但是他們要修,就眨一個眼睛就可以修了,所以新增運動部都是大家想要多的一個部。在這裡我們要增加1個三級機關,就是從70個增加為71個,之前也說滿了、沒有了,但是到今天大家也同樣同意再多1個,變成71個。希望我們一起為我們的臺灣、為我們的未來,共同協助新住民融入臺灣,而不是排擠新住民,以上,謝謝。 |
1 | 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的發言。 |
2 | 報告院會,范雲委員發表聲明,今天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
3 | 報告院會,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二十二案。 |
4 | 二十二、(一)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吳沛憶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吳思瑤等18人、委員陳冠廷等20人、委員張雅琳等20人、委員陳秀寳等18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沈發惠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分別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3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魯明哲等17人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葛如鈞等17人分別擬具「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及委員王正旭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1、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2會期第7、10、4、4、6、6、7、7、7、7、8、8、8、8、9、9、9、9、9、9、9、9、10、10、10、10、10、10、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5 | (二)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 議案。 |
6 |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7 | (四)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8 | (五)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決定:自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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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5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麥玉珍","范雲","林思銘","林宜瑾","牛煦庭","吳沛憶","張雅琳","郭昱晴","陳培瑜","陳秀寳"]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4-12-31"] |
gazette_id | 1140702 |
agenda_lcidc_ids | ["1140702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407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