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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Text
0 林委員岱樺:(13時17分)國土計畫法展延6年,本席主張應賦權地方予個案變更的彈性。
1 第一個,國土計畫法剛性劃分土地功能分區,由上而下指導地方,農地被定義農1到農5只能進行農業用途,內政部宣稱地方政府有權進行農村地區整體規劃,但事實上縣市政府只能做基本調查、規劃與研擬意見給中央,不具備功能分區地變更的權利。
2 第二個,土地劃定為農保1、農保2事實上是大幅限縮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利,市場的機制必當限縮農保土地的交易價格,限定農保地的地主都將可能會變相成為21世紀的世襲農地奴。
3 國土計畫法第二十條明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為限。此等剝奪了地方政府對空間規劃的能力,縣市政府對非都市計畫的土地將無從自主規劃。譬如大南方科技S廊帶核心地區的湖內、岡山、阿蓮等區就是以非都土地居多,高雄市政府必須依國土計畫法來劃分,將無法報編工業區或產業園區,賴總統的大南方新矽谷計畫也無法擴散。再者,東高雄的9個行政區非都的農業區最多,在國土計畫法要求下,無法興建長照、幼托、農水路等設施,缺乏彈性的農業區也因為基礎設施難以完善,將導致農業人口持續地流失,土地更難農用的狀況。
4 國土計畫法不應該只剩下中央有權變更分區,應提供地方更多的配套,讓縣市政府除了保留通盤檢討的權利,也可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為發展工業或保留優美風景或其他目的而劃定特定區。國際局勢瞬息變遷,招商引資更要把握機會,用地規劃無法等待10年甚至20年一次的全國國土計畫檢討,提供地方政府彈性就是提供地方發展的機會。
5 主席:謝謝林委員。
6 請問院會,本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7 現在進行第四十條,請宣讀條文。
8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9 第四十條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10 主席:現在進行各黨團推派之代表發言,首先請邱議瑩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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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5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張啓楷","蔡易餘","柯志恩","陳冠廷","張嘉郡","陳亭妃","游顥","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蘇清泉","王育敏","劉建國","徐富癸","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林岱樺","邱議瑩","許宇甄","高金素梅","何欣純","徐欣瑩","鍾佳濱","楊瓊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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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31"]
gazette_id 1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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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國土計畫法修正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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