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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月琴:(12時9分)主席、各位委員。很遺憾,很痛心,藍白還是不顧社會福利界的反對,不聽重症需求家庭的心聲、不聽學界的勸告,強行通過圖利富有者、健康者而壓迫我們的貧窮者、弱勢者的移工聘僱法律,這是臺灣第一次以社會福利的名義來欺騙大眾通過的不義法律,本席在此感到非常的憤怒、痛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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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在大缺工的時代,無論本國的勞工、移工都嚴重的缺工,藍白兩黨怎麼可以如此輕率的透過人數優勢讓這條法律通過?未來53萬的80歲以上健康長者只要聘僱率達到10%的時候,就出現5萬的需求,全體聘僱率如果達到30%的時候,人數則會提高到16萬的需求。我就問藍白兩黨,尤其是衛環委員會的委員,臺灣哪來這麼多的移工可以聘僱?你們這是踐踏自己的專業、糟蹋自己的工作!很遺憾,裝睡的人叫不醒,何況藍白不是在裝睡,是來亂的,是故意在搞破壞,造成這樣的後果。本席擔心接下來23萬中重度以上的聘僱家庭將遭受更嚴峻的聘僱競爭的挑戰,我們將面對昂貴的代價,並陷入極端不穩定的移工聘僱關係。藍白兩黨之前透過惡修三法,現在連移工的聘僱制度都不放過,激化社會的紛爭,藍白出征寸草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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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眾,我們還要被惡搞多久?今天身為衛環委員會的一員,我唾棄如此輕率踐踏國人的法案,已經有如此多社會福利界的夥伴出聲阻止,但我們阻止不了藍白一己之私,只能天佑臺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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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林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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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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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2、2、2、2、2、1、2、2、1會期第1、2、2、4、5、5、7、4、5、8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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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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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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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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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議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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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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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321012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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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別:普通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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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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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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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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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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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復貴處113年10月1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007號、113年10月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122號及第1130703115號、113年10月22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241號、113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35號及第1130703405號、113年4月10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846號、113年10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12號、113年10月29日台立議字第1130703373號及113年4月17日台立議字第1130701098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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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院會交付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業併旨揭案件辦理,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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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審查報告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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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議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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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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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併案審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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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113.3.29)、第8次會議(113.4.9)、第2會期第1次會議(113.9.20)、第2次會議(113.9.27)、第4次會議(113.10.11)及第5次會議(113.10.18)報告後,均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113.10.11)報告後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本會爰於113年10月16日、10月30日舉行第11屆第2會期第2次及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會議由賴召集委員惠員擔任主席,財政部莊部長翠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彭主任委員金隆及法務部林參事豐文等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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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行政院及委員提案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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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書面提案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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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於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考量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延長施行期間三年;另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本條例第二條之二、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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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之施行期限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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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刪除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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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賴委員士葆等25人書面提案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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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鑒於股票當沖降稅即將到期,觀察當沖降稅減半實施以來,對股票市場活絡與稅收呈現正面效益,衡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可以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宜予延長期限;另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應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31 |
三、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
32 |
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析指出,當沖降稅措施實施以來對於帶動整體資本市場活絡之成效符合預期目標,惟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促進證券市場發展及降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故延長施行期間三年;另有關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33 |
四、賴委員惠員等37人書面提案要旨: |
34 |
鑑於證券交易稅條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為維持我國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降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爰提案延長三年;另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已定明送達之相關規定,爰刪除現行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以使規範統一,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35 |
五、蔡委員易餘等16人書面提案要旨: |
36 |
鑒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析指出,當沖降稅措施實施以來對於帶動整體資本市場活絡之成效符合預期目標,惟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將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期,為促進證券市場發展及降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故延長施行期間三年;另有關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37 |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書面提案要旨: |
38 |
鑑於行政院為提升台股動能,於一百零六年起實施當沖交易降稅,不可否認,當沖減稅確有刺激股市交易量,增加流通性之作用,並有創造政府證券交易稅收增加之效果。惟,該租稅優惠政策多遭外界質疑減稅政策形同政府鼓勵「短期投機」交易行為。且降稅刺激效果有可能因為降稅常態化而鈍化,若將來面對股市緊急狀況時,國家反而喪失可以調控之刺激性政策工具。考量過去市場對政府延長租稅優惠態度多採高度預期,為減緩租稅優惠取消之衝擊,乃增訂漸進日落條款,緩步減少當沖降稅幅度,三年期滿回歸正常稅率;另考量證交稅代徵獎金制度並非稅捐稽徵之常態制度,為符稅捐稽徵作業之公平正義,允宜檢討廢除,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39 |
七、羅委員明才等20人書面提案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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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沖稅率減半有助於吸引投資者進場交易,且無論景氣循環或市場多空,當沖交易比重皆維持穩定,是以當沖交易屬「中性政策」,有助提升證券市場流動性,有利營造更優質的籌資環境。而實施當沖稅率減半前,證券交易稅為708.5億元、占總體稅入比例4.62%;實施當沖交易稅率減半後,證券交易稅入逐年攀升,更在一百十年達高峰,證券交易稅占總體稅入比例達13.74%,歲入2753.9億元,是當沖稅率減半亦有助增加國家稅收。鑑於當沖稅率減半將於一百十三年底落日,為維持國家證交稅歲入並兼顧證券市場流動性,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當沖稅率減半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 |
41 |
八、林委員楚茵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
42 |
考量現股當日沖銷降稅措施實施以降,成效符合預期,復考量維持降稅可促進一般投資人進場意願,帶動整體市場活絡性,有利營造更優質的籌資環境,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再延長當沖降稅措施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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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李委員坤城等22人書面提案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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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於五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制定公布,歷經十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部分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施行。為刺激股市成交量,一百零六年四月底實施當沖降稅,當沖交易證交稅由千分之三減半為千分之一點五,原訂實施一年,後延長三年八個月,延至一百一十年底;接著再延三年至今年一百十三年底。 |
45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原本向財政部建議再延長五年,並於今年二月底將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送至財政部。但財政部不認同一次延這麼長,經過跨部會溝通,財政部推出修法之預告版本為延長三年,延長至一百十六年底。考量若延長三年,下次修法期間適逢總統及立委大選前,修法恐淪為政治爭議,不利於專業性政策考量。為了讓證交稅當沖減半徵收,能夠定期檢討,又給予每四年改選的新政府適時做出政策決定,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七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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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邱委員志偉等19人書面提案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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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有關稅務文書之寄存送達規定,現行僅有證券交易稅條例有特別規定,對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稅法,已無寄存送達之相關條文。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比照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稅法規定予以刪除,以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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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機關就行政院、黨團、委員提案提出說明及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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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財政部莊部長翠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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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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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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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提升我國股票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自106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107年4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其證券交易稅稅率由3‰調降至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 |
53 |
2.參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意見,當沖降稅措施自106年4月28日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可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維持證券市場流動性,並帶動整體資本市場活絡。考量當沖降稅措施將於113年12月31日屆期,且證券市場易受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影響,為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當沖降稅措施有繼續延長適用期間必要,爰與金管會達成共識,延長該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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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刪除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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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預期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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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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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減少實務作業困擾及徵納雙方爭議。 |
58 |
二、各委員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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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意旨與行政院版本相同;其中羅委員明才等20人及賴委員士葆等25人提案延長當沖降稅措施5年部分,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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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國上市(櫃)公司獲利情形、臺股市場交易制度及流動性均已獲得大幅改善,爰延長年限不宜較前3次期間(1年、3年8個月、3年)更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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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量國際地緣政治風險升溫、國際經濟(如美國經濟)情勢未明等,延長當沖降稅措施3年,較能即時因應資本市場變化,以適時檢討實施效果,滾動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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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副主任委員彥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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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降現股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簡稱當沖降稅)實施迄今市場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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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交量變化:當沖降稅自106年4月28日實施後,截至113年8月底止,整體市場日均成交值增加為2,952億元,相較105年日均值987億元,成長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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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數變化:台股自106年4月28日實施當沖降稅以來,截至113年9月底止,集中市場加權指數及櫃買指數分別上漲125%、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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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沖投資人違約情形:台股已建立市場風險控管機制及相關規範措施,以提醒投資人注意當沖風險。108年至112年自然人當沖違約人數占比均低於萬分之1,除112年自然人當沖交易違約人數比率略高於非當沖者外,各年當沖違約人數比率均較非當沖違約人數占比為低;113年1至8月當沖違約人數占比已降為萬分之0.73,低於非當沖違約人數占比萬分之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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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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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美、日、新加坡等市場無交易稅,而香港為1‰,韓國則逐年調降交易稅率至明(114年)為1.5‰並對造市者均免課徵;法國課交易稅3‰,對當沖交易免課徵;英國課交易稅5‰,對造市者均免課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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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沖降稅對資本市場發展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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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證券市場活絡:當沖交易係頻繁交易以賺取微小價差,扮演如同流動量提供者角色,對證券市場具有提升市場流動性、縮小證券買賣價差、增進價格發現功能等效益,促進整體資本市場活絡。 |
71 |
(二)帶動資本市場發展及政府證交稅收入增加:當股市量能表現好時,使掛牌公司享有較高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降低企業籌資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並吸引優良企業持續注入,帶動證券產業發展,政府在證交稅上的收入亦可隨之增加。 |
72 |
(三)目前國際情勢仍有諸多不確定因素:股市未來仍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如美國利率政策、美中科技戰、全球地域政治風險及美國總統大選之影響等。當沖交易於景氣循環各階段皆扮演重要角色,於景氣低迷時,股票市場量能不足,當沖可避免經濟情勢不佳時陷入流動性風險;景氣復甦期間則提供價差空間以滿足各類投資人策略性交易需求,維持市場動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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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院各委員所提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修正草案之內容與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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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院羅委員明才等20人、賴委員士葆等25人、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賴委員惠員等37人、林委員楚茵等19人所提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修正草案等5案,各委員均贊成延長當沖降稅;惟羅委員明才等20人及賴委員士葆等25人所提2案之延長期間長短與行政院函送大院版本不同,考量證券市場易受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影響,宜維持機動調整彈性,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未來視延長實施情形再行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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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語:股市為經濟櫥窗,藉由延長調降當沖證交稅,有助提升市場流動性、縮小證券買賣價差、增進價格發現;對整體證券市場而言,可帶來正向循環,發揮乘數效果,深化資本市場效能,帶動國內經濟發展,爰請各委員支持行政院函請審議同條文修正草案;金管會亦將協同證交所等周邊單位,持續積極推動相關活絡股市措施,以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 |
76 |
肆、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詢答及大體討論後,對法案進行審查,經在場委員充分溝通及協商,暨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及「研商延長調降當沖交易證券交易稅實施期間」公聽會之會議紀錄案,全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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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條之二及第十六條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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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八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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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十二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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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過附帶決議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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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財政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證券交易稅條例、期貨交易稅條例、娛樂稅法代徵獎金實施狀況及存續之必要性進行檢討,蒐集意見,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82 |
伍、爰經決議: |
83 |
一、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
84 |
二、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85 |
三、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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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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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賴召集委員惠員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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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委員無補充說明。 |
89 |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委員郭國文等提案,經第2會期第9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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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郭國文等提案: |
91 |
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有鑑於當沖交易證交稅減半之措施在於活絡資本市場,達到造市功能,自106年實施以來,歷經兩次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台灣股市日平均成交量大幅提升,已充分達到政策目標,眾多專家學者呼籲政策落日,且應研議更公平之方式激勵長期投資者,然而因主管機關態度不明,造成市場對於降稅有所期待,為降低市場不確定性,並敦促主管機關研議改進方案,延長時間不宜過長,且不該無限次延長。爰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當沖交易稅減半施行期間予以延長二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92 |
提案人:郭國文 |
93 |
連署人:郭昱晴 范 雲 陳俊宇 吳沛憶 王世堅 鍾佳濱 徐富癸 王美惠 陳秀寳 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 瑩 陳培瑜 羅美玲 黃 捷 林岱樺 |
94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現已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
95 |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
96 |
時間:113年12月10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至 時 分 |
97 |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
98 |
協商主題: |
99 |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伍麗華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37人、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100 |
二、院會逕付二讀併案協商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
101 |
協商結論: |
102 |
一、第二條之二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103 |
二、第十六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 |
104 |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
105 |
四、新增附帶決議1項,如附件。 |
106 |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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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陳玉珍
柯建銘 吳思瑤 蔡易餘 李坤城
沈伯洋 林楚茵 黃國昌 麥玉珍
吳春城 黃珊珊 |
108 |
附帶決議 |
109 |
鑑於行政院為提升台股動能,於一百零六年起實施當沖交易降稅,不可否認,當沖減稅確有刺激股市交易量,增加流通性之作用,並有創造政府證券交易稅收增加之效果。 |
110 |
惟,該租稅優惠政策多遭外界質疑減稅政策形同政府鼓勵「短期投機」交易行為。且降稅刺激效果有可能因為降稅常態化而鈍化,若將來面對股市緊急狀況時,國家反而喪失可以調控之刺激性政策工具。 |
111 |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延長調降當日沖銷交易稅」執行效果建立評估指標及受惠對象分析,並明訂三年後期望達成之目標,以確保國家給予稅賦優惠之公平性及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