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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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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蔡委員易餘:(17時1分)主席,我們在討論揭弊者保護法的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是對於揭弊者的身分保護,事實上我們也是支持對揭弊者的身分適度的保護,不要讓他被揭露,對他是一個很好的保護方式。但是我還是要強調,因為今天在討論整部揭弊者保護法,我們講到了朱亞虎,也許很多人都會問號,朱亞虎他是共犯,他應該是受了沈慶京的要求,然後去做行賄的動作,所以他是共犯,那麼他是屬於揭弊者保護法保護的範圍嗎?我跟大家說明一下,請大家看再修正動議第十三條,揭弊者係揭弊內容所涉犯罪之正犯或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一的要件者,他也是揭弊者保護法所應該要保障的範圍。所以縱使朱亞虎是共犯,他一樣是屬於應該要被保護的範圍,既然朱亞虎屬於揭弊者保護法應該要保障的範圍,那他未來會有什麼權利呢?對於他身為揭弊者,你去對他做不實的指控,造成他的名譽受損的話,他可以依照第八條來行使他的權利救濟,第八條告訴我們,他可以做回復名譽損害賠償的請求,所以他可以去做這樣的請求。 |
1 | 還有所謂的第十二條,如果對於揭弊者有不利行為的人,你是公務員,你就應該受到公務員懲戒法的懲戒;你不是公務員,依第十二條,揭弊者懲戒委員會可以給你處罰「二十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的罰鍰。所以我們看到這裡就很清楚了,為什麼黃國昌要在昨天開記者會攻擊朱亞虎,細思極恐啊!因為昨天揭弊者保護法還沒有完成三讀,所以沒有受到整部法律的保障,他這樣攻擊揭弊者,他就是沒有法律責任。事實上,我們看到一手推揭弊者保護法,一手攻擊屬於揭弊者保護法所應該要保護的朱亞虎,這樣的雙標、這樣的兩面手法,細思極恐!所以我們民進黨支持揭弊者保護法,但是我們在揭弊者保護法通過前,看到有人這樣攻擊揭弊者,我們也看不下去!大家說對不對? |
2 | 主席:謝謝蔡委員。 |
3 |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
4 |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六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
5 | (進行表決)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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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5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
page_start | 14 |
meetingDate | ["2024-12-27"] |
gazette_id | 1140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40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