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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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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8,035 00:00:10,957 鍾委員佳濱 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
00:00:10,957 00:00:21,848 鍾委員佳濱 很抱歉,我必須這樣說:今天雖然有國民黨跟民眾黨的提案,但是看到目前為止,只有民進黨的再修正動議比較正常一點。
00:00:21,848 00:01:05,566 鍾委員佳濱 我們的再修正動議包含幾個部分:第一個就是以公部門先行;第二是主管機關為法務部,沒有另設一些新成立的委員會;第三,我們認為弊案的範圍很清楚地就是以刑事不法為主要對象;第四,我們的受理機關嚴格限制為司法警察等相關具有公權力的機關;第五,揭弊者就很清楚地限制那些範圍,對於受理揭弊的機關,我們也沒有第六條的什麼媒體公司、公益法人都可以做為受理揭弊的機關,而是限定在這些具有公權力的機關。
00:01:05,566 00:01:13,990 鍾委員佳濱 然後第六條、第七條明文表示對於揭弊者本身受到不利處分給予保障。
00:01:14,750 00:01:38,842 鍾委員佳濱 因為目前已經有證人保護法,但是證人保護法只能保障他的生命安全,證人保護法只能對他的身分進行保密;但是因為揭弊者有可能在他所處的公部門受到不利益的處分,被調職、被霸凌,因此民進黨很正常的、很務實的,提出了這些相關的再修正動議。
00:01:38,961 00:01:58,743 鍾委員佳濱 我怕剛剛講得太快,大家沒聽清楚,為什麼在國眾兩黨的條文當中,尤其是民眾黨可以讓木可公司根據他們的第五條,科學、理性、務實就可以成為揭弊者,不用是弊案機關本身的內部人員?
00:01:58,743 00:02:00,484 鍾委員佳濱 外部機關也可以來揭弊。
00:02:01,516 00:02:15,641 鍾委員佳濱 被揭弊的公司比如說資本額1億元以上的台積電,只要你被木可公司揭弊,然後他們去監察院不受理;第二層在第六條,它去找誰?
00:02:15,801 00:02:17,961 鍾委員佳濱 它去找公益團體。
00:02:18,262 00:02:28,288 鍾委員佳濱 臺北市有一個登記叫做眾望關懷基金會的公益團體,木可公司去向眾望基金會檢舉台積電有弊案,然後呢?
00:02:28,548 00:02:42,059 鍾委員佳濱 眾望基金會根據剛剛通過的第七條就可以要求台積電不得拒絕調查,天啊!
00:02:43,000 00:02:44,061 鍾委員佳濱 我要再說一次,天啊!
00:02:44,960 00:03:12,073 鍾委員佳濱 民眾黨的黃國昌這麼喜歡查弊案,國民黨還要附和,你們的條文也是這樣,難道沒有發現自從憲法法庭宣判、宣布你們的國會立職法、你們的調查權,不得侵犯其他憲法機關、不得侵犯司法調查權,你們現在重起爐灶,用揭弊者保護法來行使木可公司的弊案調查權,再次說:好可笑!
00:03:13,795 00:03:14,335 主席 好,謝謝鍾委員。
00:03:14,835 00:03:19,406 主席 現在表決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
00:03:19,706 00:03:23,420 主席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00:03:23,720 00:03:27,149 主席 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00:03:27,449 00:03:28,592 主席 (進行表決)
00:03:28,892 00:03:37,177 主席:表決結果 出席107人,贊成49人,反對58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00:03:37,477 00:03:43,192 表決結果名單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00:03:43,492 00:03:46,920 表決結果名單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58分09秒
00:03:47,220 00:03:50,934 表決結果名單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
00:03:51,234 00:03:54,663 表決結果名單 107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8  棄權人數:0
00:03:54,963 00:04:40,963 表決結果名單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00:04:41,263 00:05:33,263 表決結果名單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00:05:33,563 00:05:37,277 主席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重付表決。
00:05:37,577 00:05:42,149 主席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00:05:42,449 00:05:43,592 主席 (進行表決)
00:05:43,892 00:05:52,177 主席:重付表決結果 出席108人,贊成49人,反對59人,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不通過。
00:05:52,477 00:05:58,192 表決結果名單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00:05:58,492 00:06:01,920 表決結果名單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下午3時59分41秒
00:06:02,220 00:06:03,363 表決結果名單 重付表決
00:06:03,663 00:06:07,377 表決結果名單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
00:06:07,677 00:06:11,106 表決結果名單 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00:06:11,406 00:06:57,406 表決結果名單 陳秀寳  王美惠  蔡易餘  吳思瑤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李柏毅  范 雲  林楚茵  李坤城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張雅琳  林俊憲  王義川  郭昱晴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陳培瑜  莊瑞雄  郭國文  陳俊宇  吳沛憶  賴瑞隆  陳素月  張宏陸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林月琴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黃 捷  林淑芬  王正旭  沈伯洋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鍾佳濱  吳秉叡  李昆澤  蔡其昌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00:06:57,706 00:07:50,277 表決結果名單 傅崐萁  林思銘  王鴻薇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林憶君  麥玉珍  吳春城  林國成  陳昭姿  黃國昌  黃珊珊  張啓楷  高金素梅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羅智強  張嘉郡  洪孟楷  林沛祥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許宇甄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00:07:50,577 00:07:54,577 主席 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八條等提案。
00:07:54,877 00:08:41,163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因受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不利措施者,應依其原有身分關係適用之法律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所生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政府機關(構)依第二項主張作成回復原狀、行政救濟為有理由之決定確定之日起;因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不利措施所生之賠償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00:08:41,463 00:09:07,177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公務員於申訴、再申訴、復審、訴願、評鑑、懲戒、行政訴訟或其他人事行政行為救濟程序中,主張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而遭移送或受有不利措施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00:09:07,477 00:09:35,192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主張其因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而遭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依前項之主張成立並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第八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並準用第一項時效之規定。
00:09:35,492 00:09:45,492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一項及前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國家賠償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00:09:45,792 00:10:32,077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因受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不利措施者,應依其原有身分關係適用之法律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所生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政府機關(構)依第二項主張作成回復原狀、行政救濟為有理由之決定確定之日起;因第八條第二項第五款不利措施所生之賠償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00:10:32,377 00:10:58,092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公務員於申訴、再申訴、復審、訴願、評鑑、懲戒、行政訴訟或其他人事行政行為救濟程序中,主張其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而遭移送或受有不利措施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00:10:58,392 00:11:26,106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具公務員身分之受不利措施者主張其因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而遭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依前項之主張成立並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第八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並準用第一項時效之規定。
00:11:26,406 00:11:36,406 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一項及前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國家賠償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00:11:36,706 00:12:12,99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受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不利措施,應依其原有身分關係適用之法律程序提起行政救濟,所生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政府機關(構)作成回復原狀、行政救濟為有理由之決定確定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00:12:13,292 00:12:36,149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受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之不利措施,所生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請求權,自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二年者亦同。
00:12:36,449 00:12:55,59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公務員於人事行政行為救濟程序中,主張其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而受有不利措施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並依調查結果而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
00:12:55,892 00:13:21,892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具公務員身分之內部人員主張其因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而遭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其主張成立並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亦得請求同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賠償,並準用第一項時效之規定。
00:13:22,192 00:13:31,620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請求權之行使,不妨礙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所得行使之權利。
00:13:31,920 00:13:35,920 主席 現在請李委員坤城發言,時間3分鐘。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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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5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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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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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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