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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 Start Time | End Time | Speaker | Text |
|---|---|---|---|
| 00:00:10,585 | 00:00:14,607 | 陳委員俊宇 | 主席、在場所有的委員及媒體先進,大家好。 |
| 00:00:15,627 | 00:00:33,115 | 陳委員俊宇 | 從今天我們討論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各黨對於完善揭弊者保護都持正面的態度,每一條的條文所規範的相關內容其實都會對於未來運作上有重大的影響。 |
| 00:00:33,115 | 00:00:58,295 | 陳委員俊宇 | 從立法模式到主管機關,還有弊端的範圍到揭弊者的身分,以及權益保障等等,目前各黨團修正動議的內容、甚至影響的範圍都還是存在不少的差異,在未達成社會共識前的立法所可能造成的相關疑慮,我想也應一併考量。 |
| 00:00:58,875 | 00:01:13,046 | 陳委員俊宇 | 正因為揭弊者保護法對於提供安心揭弊、勇敢揭弊的環境甚為重要,更是希望立法時能討論出一個最能夠執行而且不容易被濫用的版本。 |
| 00:01:13,726 | 00:01:43,434 | 陳委員俊宇 | 今天在朝野協商的共識之下即將二、三讀,完成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各黨團也提出了各自版本的修正動議,所規範的相關範圍仍然存在歧異,還是希望能夠更審慎地討論,讓立法細緻周詳,整體架構更加地完整,進而使這個立意良善的法律在未來能夠給予揭弊者全面的保護。 |
| 00:01:46,421 | 00:02:07,413 | 陳委員俊宇 | 接下來我所要講的是針對楊瓊瓔委員等人所提出的第五條內容,條文本身所要處理的是有關於受理揭弊相關不處理的消極要件部分,對於揭弊無具體的內容或虛偽不實等情況,受理揭弊機關得不予處理。 |
| 00:02:08,213 | 00:02:59,372 | 陳委員俊宇 | 我們也支持、尊重本條文的良善立意,但也要參照到民進黨黨團所提出的修正動議第十五條,對於規範的內容、文字和但書能夠更加地完整,而揭弊者若不是明知不實或是出於惡意,而是基於事實、合理、相信而揭弊,政府即應該要保護揭弊者的權益,也應該要避免非所謂檢舉人遭受到不利的措施,而明定受理揭弊機關不予處理的情形,則更能夠兼顧調查資源合理的運用,進一步免去要求書面通知,而造成主管機關應付濫訴案件所造成的麻煩。 |
| 00:03:00,233 | 00:03:09,542 | 陳委員俊宇 | 我們為避免不必要的浮濫檢舉或同性質行業間的惡性競爭,造成社會對立或仇視,破壞和諧的氣氛。 |
| 00:03:09,542 ≈ | 00:03:20,982 | 陳委員俊宇 | 我想本法修正能夠更加審慎才是大家期待的目標。 |
| 00:03:20,982 | 00:03:22,243 | 主席 | 謝謝陳委員。 |
| 00:03:22,243 | 00:03:24,247 | 主席 | 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 |
| 00:03:24,747 ≈ | 00:03:39,319 | 主席 | 報告院會,本條因台灣民眾黨、國民黨、民進黨三黨團再修正動議均相同,我們就無異議照三個黨團再修正動議不予增訂通過。 |
| 00:03:39,619 ≈ | 00:03:44,190 | 主席 | 現在請宣讀委員吳宗憲第七條等提案。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00 |
|---|---|
| meet_id | 院會-11-2-15 |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
| page_start | 14 |
| meetingDate | ["2024-12-27"] |
| gazette_id | 11407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0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