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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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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莊委員瑞雄:(15時29分)謝謝主席還有我們在場的委員,剛剛總算我們這一部揭弊者法案的先知──林月琴委員他的版本第八條被撤回來了。本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要審這個條文的時候,我們有召開了公聽會,在召開完公聽會以後,林月琴委員認為他的第八條欠缺考慮,但是國民黨跟台灣民眾黨在程序委員會就是:我就不讓你撤、我就偏偏要通過你這一條,好了!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把林月琴委員的第八條放到第七條以後,那你今天還不是乖乖的提出一個修正案,這是非常的荒唐!我相信不管是台灣民眾黨,尤其是中國國民黨第八條的規範,你們真的要這樣讓它通過嗎?我必須要提出來的是,在整個第八條的規定裡面,就是說整個證物的扣押,你到底是不是要去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就講得這麼簡單,刑事訴訟法裡面整個搜索跟扣押是從第一百二十二條到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國民黨的朋友你聽啊,為什麼第一百二十二條到第一百五十三條你不去準用,你就挑了一個第一百三十三條出來要來準用?那我請問,如果今天是屬於機關揭弊,受揭弊的機關,不管是國防部或者是外交部,它自己來扣押自己的東西,通嗎?我們在整個行政部門裡面,它可不像司法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它是一個偵查的主體耶,法院只是開狀,它是一個令狀主義,今天如果是受理機關認為說這個證據應該要去扣押,或者說有人犯了弊案,這個錢已經轉到哪裡去?轉到謝龍介那邊去好了,怪啦!行政部門就可以直接拿個令狀跑到謝龍介家裡去把這個財產給扣押,第三人可以這樣扣押嗎? |
1 | 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這一部法令要好好的去……我們這次修法要好好去反省,尤其坐在我左邊這一排的,你們根本就不知道今天在審理的是什麼!第八條,拜託,真的是拜託啊!不懂就閉嘴啦!我就跟你講,這一部法令裡面,你們當初去採林月琴的版本你們就錯了,因為專家學者都提出示警了,林月琴也撤回了,你們把它搞得林月琴變成一個先知,然後你帶著大家,好像藍白聯手,大家一起錯,民進黨才沒有像你們這麼糊塗啊!講個理由啊!為什麼整個搜索、扣押從第一百二十二條到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你們只挑了一個第一百三十三條?道理在哪裡?不知道,法盲啊!文盲啊! |
2 | 主席:好,謝謝莊委員。 |
3 | 下一位請黃國昌委員發言,黃國昌委員不發言。登記委員發言完畢。 |
4 | 報告院會,因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分別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相同,所以一併處理。 |
5 |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七條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開始,時間1分鐘。 |
6 | (進行表決)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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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5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
page_start | 14 |
meetingDate | ["2024-12-27"] |
gazette_id | 1140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40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