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8452
莊瑞雄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 Start Time | End Time | Speaker | Text |
|---|---|---|---|
| 00:00:06,868 | 00:00:10,970 | 莊委員瑞雄 | 謝謝主席,還有在場的所有委員。 |
| 00:00:10,970 | 00:00:37,585 | 莊委員瑞雄 | 早上聽到現在,下午進入了第四條的逐條,我看國民黨的朋友上來,非常心虛,進入了逐條以後,我倒還沒有看到你們針對真正的條文一條、一條去看看,為什麼要有這個條文的意義、立法的規範跟這樣的價值,或者法律規定以後到底有沒有什麼缺漏,我都沒有聽到。 |
| 00:00:37,686 | 00:00:45,285 | 莊委員瑞雄 | 就聽到你們上來講了一堆屁話,真正整個條文在規定些什麼,你根本連知道也不知道! |
| 00:00:46,125 | 00:01:02,056 | 莊委員瑞雄 | 按照國民黨的版本就很簡單,公部門的主管單位還有國營事業主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監察院跟政風機構,我來幫你們看你們的條文;台灣民眾黨是檢調、司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 |
| 00:01:03,911 | 00:01:16,844 | 莊委員瑞雄 | 私部門團體跟雇主相關企業主管的部分,台灣民眾黨提出了一個修正,民主進步黨是被揭弊者所屬的公部門所屬的機關、檢調跟司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 |
| 00:01:16,844 | 00:01:44,285 | 莊委員瑞雄 | 這些條文其實大家可以一條、一條真正的進入整個逐條去討論,到了院會在逐條了,國民黨還是如此的空泛,對整個條文還是完全沒有深入,你要去看看這幾個條文真正的差別意義在什麼地方,所以我為什麼說在野黨根本就完全沒有對整個條文深入討論,也沒有考慮到其他政黨的意見。 |
| 00:01:44,285 | 00:01:48,447 | 莊委員瑞雄 | 真正第四條最主要的核心意義在於哪一個地方? |
| 00:01:48,987 | 00:01:58,312 | 莊委員瑞雄 | 要去討論的是我們辦了公聽會以後,學者專家提出他的意見,還是連看都不去看,這個是很糟糕的地方啊! |
| 00:01:58,673 | 00:02:06,696 | 莊委員瑞雄 | 就讓這一次揭弊者法案在整個協商裡面,對立法院來講變成形同具文啊! |
| 00:02:07,176 | 00:02:12,118 | 莊委員瑞雄 | 我要提出來的是,台灣民眾黨主張公部門跟私部門都可以納入。 |
| 00:02:12,917 | 00:02:14,118 | 莊委員瑞雄 | 國民黨下車啦! |
| 00:02:14,739 | 00:02:20,588 | 莊委員瑞雄 | 你們是變成公部門跟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應該上來講講看啊! |
| 00:02:21,128 | 00:02:22,269 | 莊委員瑞雄 | 為什麼你的法案退縮啦? |
| 00:02:22,888 | 00:02:27,190 | 莊委員瑞雄 | 民進黨主張公部門跟揭弊事業所屬的政府機關負責。 |
| 00:02:27,190 | 00:02:41,806 | 莊委員瑞雄 | 我再次強調,民進黨對這個版本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比較周全的,如果還要進一步考慮揭弊事項並非弊案的話,如何去保證被揭弊者的對象不會受無辜的牽連? |
| 00:02:41,806 | 00:02:44,068 | 莊委員瑞雄 | 這一點本席倒是完全表達贊同。 |
| 00:02:45,207 | 00:03:04,776 | 莊委員瑞雄 | 在我的角度看起來,受理單位限定在公部門,而且特別規定由被揭弊者所屬的部門負責,至少有兩個比較明確的優點,就是公部門負責能夠有效避免未經查證的內容過度曝光的風險,這是第一個,我相信各個政黨都會體驗到的。 |
| 00:03:04,776 ≈ | 00:03:20,039 | 莊委員瑞雄 | 另外就是限定揭弊者所屬的部門,只有相關部門才可以去搜揭弊的內容,這樣可以避免無關的部門介入,減少沒有實質調查機構在洩密上的風險,任何的政黨所提出這樣的條文,都要實質去討論才有意義啊! |
| 00:03:20,039 ≈ | 00:03:35,301 | 莊委員瑞雄 | 不然站上來,我從第一條聽到第四條,不懂裝懂、全部都不懂,上來談得都是如此空泛的東西,這哪叫作立法? |
| 00:03:35,301 | 00:03:35,581 | 主席 | 好,謝謝莊委員。 |
| 00:03:36,081 ≈ | 00:03:40,081 | 主席 | 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發言完畢。 |
| 00:03:40,381 ≈ | 00:03:41,523 | 主席 | 進行處理。 |
| 00:03:41,823 ≈ | 00:03:45,252 | 主席 | 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按鈴)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200 |
|---|---|
| meet_id | 院會-11-2-15 |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
| page_start | 14 |
| meetingDate | ["2024-12-27"] |
| gazette_id | 11407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07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