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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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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莊委員瑞雄:(14時37分)謝謝主席,還有在場的所有委員。早上聽到現在,下午進入了第四條的逐條,我看國民黨的朋友上來,非常心虛,進入了逐條以後,我倒還沒有看到你們針對真正的條文一條、一條去看看,為什麼要有這個條文的意義、立法的規範跟這樣的價值,或者法律規定以後到底有沒有什麼缺漏,我都沒有聽到。就聽到你們上來講了一堆屁話,真正整個條文在規定些什麼,你根本連知道也不知道!按照國民黨的版本就很簡單,公部門的主管單位還有國營事業主管、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監察院跟政風機構,我來幫你們看你們的條文;台灣民眾黨是檢調、司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私部門團體跟雇主相關企業主管的部分,台灣民眾黨提出了一個修正,民主進步黨是被揭弊者所屬的公部門所屬的機關、檢調跟司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跟政風。
1 這些條文其實大家可以一條、一條真正的進入整個逐條去討論,到了院會在逐條了,國民黨還是如此的空泛,對整個條文還是完全沒有深入,你要去看看這幾個條文真正的差別意義在什麼地方,所以我為什麼說在野黨根本就完全沒有對整個條文深入討論,也沒有考慮到其他政黨的意見。真正第四條最主要的核心意義在於哪一個地方?要去討論的是我們辦了公聽會以後,學者專家提出他的意見,還是連看都不去看,這個是很糟糕的地方啊!就讓這一次揭弊者法案在整個協商裡面,對立法院來講變成形同具文啊!我要提出來的是,台灣民眾黨主張公部門跟私部門都可以納入。國民黨下車啦!你們是變成公部門跟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負責,應該上來講講看啊!為什麼你的法案退縮啦?民進黨主張公部門跟揭弊事業所屬的政府機關負責。
2 我再次強調,民進黨對這個版本到現在還是認為我們是比較周全的,如果還要進一步考慮揭弊事項並非弊案的話,如何去保證被揭弊者的對象不會受無辜的牽連?這一點本席倒是完全表達贊同。在我的角度看起來,受理單位限定在公部門,而且特別規定由被揭弊者所屬的部門負責,至少有兩個比較明確的優點,就是公部門負責能夠有效避免未經查證的內容過度曝光的風險,這是第一個,我相信各個政黨都會體驗到的。另外就是限定揭弊者所屬的部門,只有相關部門才可以去搜揭弊的內容,這樣可以避免無關的部門介入,減少沒有實質調查機構在洩密上的風險,任何的政黨所提出這樣的條文,都要實質去討論才有意義啊!不然站上來,我從第一條聽到第四條,不懂裝懂、全部都不懂,上來談得都是如此空泛的東西,這哪叫作立法?
3 主席:好,謝謝莊委員。現在登記發言的委員已發言完畢。
4 進行處理。
5 按鈴7分鐘,並分發表決卡。
6 (按鈴)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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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5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黃國昌","莊瑞雄","洪孟楷","吳秉叡","吳思瑤","陳玉珍","廖偉翔","林國成","沈發惠","張啓楷","陳俊宇","鍾佳濱","徐巧芯","沈伯洋","王義川","蔡易餘","李坤城","林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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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27"]
gazette_id 1140701
agenda_lcidc_ids ["1140701_00002","11407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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