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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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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陳委員俊宇:(11時45分)主席、各位同仁、在場所有媒體先進及旁觀的在場所有發明家,大家早安、大家好。不論在任何職務有機關內部人員若發現組織內有重大的不法弊端,他如果要勇於站出來揭發貪瀆、指出不法,政府應該要給予他充分的保護,由於在傳統的觀念上,揭弊者容易被污名化,甚至揭弊後遭到報復,恐怕會間接造成寒蟬效應,讓各組織內部的人員不敢站出來揭發弊端。對於揭弊者的保護如果越完備的話,越有機會能夠使重大的不法案件及早被發現,我想這也是在推動揭弊者保護法上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立法精神和目標。公部門先行,取得社會廣泛的信賴,再進一步擴大引導私部門來做的話,對於公部門先立法,對私部門採取行政指導,再思考兩者連結的適當性,考量社會對於公部門清廉要求高於私部門,且公部門相關的人事保障、救濟法的相關架構也比較完善,將弊端聚焦於貪瀆不法這個部分也已經有共識。有鑑於本法是國內首創的揭弊保護機制,較無爭議的公部門先來推行的話,或許會比較具有緩衝性,對公部門之間也比較能夠循漸進的方式來進行。
1 關於第二條處理有關於本法主管機關的部分,國、眾兩黨的版本相同,主要是設揭弊者保護委員會,授權外部委員會來確保機關之間的爭議,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的爭議需要等待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處理,但這樣子的設計能不能夠即時回應爭議,立即給予揭弊者權益保障,一旦作業時間拉長,是否可能會增加洩密的風險,不見得有利於後續救濟。所以在本黨的修正動議當中,主張由主管機關法務部來處理較為妥當,是否有必要在第二條增訂保護委員會機制,我想應該再審酌考量。對於民進黨所提出的版本,因未能在政黨協商時實質討論,我們也感到非常遺憾,希望今天我們所要制定的這部揭弊者保護法會是大家所期待的一部新法,以上。
2 主席:謝謝陳俊宇委員的發言。
3 報告院會,議場2樓又有一批新的好朋友,來自崇生康復之家所有的好朋友,我們掌聲歡迎大家,歡迎!
4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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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2-15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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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27"]
gazette_id 1140701
agenda_lcidc_ids ["11407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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