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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菁徽 @ 第11屆第2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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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1,874 00:00:19,053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安以下是本席關於使用牌照稅第29條、第30條以及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說明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以及財產權均需予以保障
00:00:19,694 00:00:38,544 其中國家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應該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處以罰還涉及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其處罰輕重應就根據違反情節的輕重程度預留情節處罰的範圍
00:00:40,385 00:01:06,892 再者根據113年最高行政法院第78號判決表示行政法法第18條第11項規定財處罰還因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因受責難的程度所產生的影響以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的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的資歷也就是資產以及他的能力所以行政機關為財罰處分時
00:01:10,293 00:01:25,676 因依照具體個案的情節為考量和裁量才能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本意然而並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交通工具及稅務情況更加的多樣化所以本席認為固定倍數的
00:01:26,437 00:01:41,496 此法款恐無法再適應。舉凡民眾僅是未領取臨時或者是車子的牌照、新購的交通工具未領牌等等行為,均被裁罰固定的法款卻有不合理之情形,為避免
00:01:42,217 00:01:59,424 財法規定過於僵化而且苛刻並且賦予稽查機關更多彈性的裁量空間因此本席提案修正本法第29條、第30條以及第31條以及提高稅務執行之公平性並保護納稅人之權益。謝謝好接著我們請陳樹葉委員提案說明陳樹葉委員不在接著我們請林楚英委員提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