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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539 |
00:00:11,243 |
葉委員元之 |
主席,麻煩請法務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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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243 |
00:00:11,382 |
主席 |
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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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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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2,382 |
鄭部長銘謙 |
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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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382 |
00:00:11,904 |
葉委員元之 |
部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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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1,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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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2,109 |
葉委員元之 |
我們平常在地方跑行程的時候,其實最常聽到鄉親講的一句話就是詐騙犯實在太多,而且詐騙刑責實在太低,我們常常看到很多屢見不鮮的個案,我這邊隨便列舉幾個,第一個案例,他們詐騙不法所得88億元,但是那些共犯大概都判六個月到一年兩個月,還有一些是緩刑;另外一個案子也是一樣,擺明詐欺犯大概都判一年、一年兩個月或數月,還可以易科罰金;右邊這個新聞圖很諷刺,就是被遣返回臺的詐欺犯,一看到是華航,整個都放心了,為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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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2,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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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2,314 |
葉委員元之 |
他們很害怕在國外被審判,因為被審判的話,可能刑期都很重,如果回來審判的話,臺灣判的刑期很低,沒多久就可能被放出來,甚至連關都不用,所以對於詐騙犯,法律對他不構成任何的威脅,甚至他還覺得投資報酬率很高,即便詐欺騙那麼多的錢,然後被關一下,甚至不用關,出來後又是一條好漢,繼續騙人,所以每一個鄉親、每一位民眾對於這些詐欺犯所受到的處罰,都覺得好像太輕了,甚至認為臺灣就是在保障詐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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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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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2,520 |
葉委員元之 |
我現在請教一下部長,因為我有看到以前有別的委員質詢部長相關的議題,你的回答都是說:你們也覺得很輕!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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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2,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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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2,725 |
葉委員元之 |
但關鍵是,如果你覺得很輕,你是主管機關,為什麼你不提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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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2,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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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2,930 |
葉委員元之 |
為什麼不趕快把相關的法律做一個修正,以保障大家的權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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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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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3,136 |
鄭部長銘謙 |
謝謝委員,事實上,我們的法律規定得不輕、滿重的,但法院輕判,就像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那幾個的犯罪,它的地板價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是大部分就像委員說的,就是輕判,而這部分怎麼去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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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3,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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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3,341 |
鄭部長銘謙 |
第一,法制面的部分,我們有修法,所以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中,我們有加重的修法,像高額詐欺,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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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3,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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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3,546 |
葉委員元之 |
部長,這個大家都聽很多次了,我們就直接面對問題,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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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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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3,752 |
鄭部長銘謙 |
對,那讓我講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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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3,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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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3,957 |
葉委員元之 |
你要講很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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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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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04,163 |
葉委員元之 |
因為我的時間很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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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04,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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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4,368 |
鄭部長銘謙 |
對,但因為這個問題是大哉問,就這個問題,說實在的,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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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14,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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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4,573 |
葉委員元之 |
那要怎麼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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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24,5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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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4,779 |
葉委員元之 |
沒有辦法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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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34,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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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44,984 |
鄭部長銘謙 |
有辦法解決,那你要聽我講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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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44,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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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5,190 |
葉委員元之 |
好,怎麼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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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55,190 |
00:03:05,601 |
鄭部長銘謙 |
第一,法制面我們就修法,解決法官輕判的問題,所以我們的修法中,譬如說,他詐欺了500萬,甚至剛才還說有詐欺幾億的,現在只要是詐欺500萬的話,地板刑期從1年提高到3年以上,最重處10年以下;超過1億的就是5年以上12年以下,所以再怎麼輕判也都要判5年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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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5,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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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6,601 |
葉委員元之 |
那個法已經送來立法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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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6,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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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7,601 |
鄭部長銘謙 |
現在已經通過了,也已經施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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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7,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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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8,601 |
葉委員元之 |
施行但還是一樣判得很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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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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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9,601 |
鄭部長銘謙 |
已經有新法,就照新法的規定來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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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09,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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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0,601 |
鄭部長銘謙 |
另外,如果輕判的話,依據第五十條我們法務部有通函,遇到這一種的案例,詐欺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這些犯罪,我們通函請各地檢署檢察官要監督法官,就是你要具體求刑,你按照犯罪的情形,從3年起跳或1年起跳或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要整個來監督法官,太輕的我們就從重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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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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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1,601 |
葉委員元之 |
我個人是有提到一個版本,加重詐欺的話是7年以上,然後是無期徒刑,不知道部長會不會覺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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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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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2,601 |
鄭部長銘謙 |
現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剛修法通過,剛立法通過,我們正要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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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2,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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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3,601 |
鄭部長銘謙 |
另外,我們要壓制詐欺犯,當然我們在假釋還有罪贓沒收的,就是不能讓他享受他的犯罪所得,所以會要求他吐出來,對此,有些我們就用即時拍賣的制度來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所以委員所關心的問題,我們正好剛修法通過。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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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13,197 |
00:04:54,246 |
葉委員元之 |
再來,請教部長另外一個問題,剛剛洪孟楷委員也有問到,就是殭屍煙彈的問題,因為1個月前法務部把殭煙彈列為二級毒品,我想請教一下,列為二級毒品之後,你認為對於這個毒品的管制就可以達到你想要的效果嗎?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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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4,246 |
00:04:55,306 |
葉委員元之 |
有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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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6,007 |
00:04:57,729 |
葉委員元之 |
1個月就有效果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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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57,729 |
00:05:02,072 |
鄭部長銘謙 |
有,我想這個效果一定會顯現出來的,喪屍煙彈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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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2,232 |
00:05:03,413 |
葉委員元之 |
已經有效果了,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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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3,433 |
00:05:03,812 |
鄭部長銘謙 |
當然有效果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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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4,753 |
00:05:06,716 |
葉委員元之 |
你說已經有效果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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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6,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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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7,716 |
鄭部長銘謙 |
他們都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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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7,155 |
00:05:14,401 |
葉委員元之 |
部長,我們也是希望有效果,但是誠如剛剛洪孟楷委員所講的,其實法務部如果把這個列為重點查緝對象,應該要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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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4,441 |
00:05:14,641 |
鄭部長銘謙 |
我們已經列為重點查緝對象……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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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15,062 |
00:05:15,983 |
葉委員元之 |
部長,我問題都還沒有問完,可以先聽我講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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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1,085 |
00:05:25,667 |
葉委員元之 |
如果你把這個列為重點查緝對象的話,我覺得跨機關的合作很重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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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26,566 |
00:05:29,467 |
葉委員元之 |
譬如說,警政署有沒有相關的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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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30,469 |
00:05:59,005 |
葉委員元之 |
一般來講,查到毒品後你要去檢測,但是之前就發生過他們給的篩劑就是不夠,很多派出所可能就只有拿到一個篩劑,使得他們不太敢用,所以你把罰則訂得比較重,但是如果相關機關沒辦法配合的話,這個毒品的查緝還是一樣沒有辦法達到效果;像數發部的狀況也是一樣,在臉書的社團或者是Google,很容易就查到公然的販賣,這也是一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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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59,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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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4,131 |
葉委員元之 |
所以你把法定在那邊,沒有機關去執行,它就變成是一種空中樓閣,法律就形同具文,所以如果部長今天要在這邊展現查緝殭屍煙彈的決心,就應該跟各機關合作,才能達到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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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4,131 ≈
|
00:06:29,259 |
鄭部長銘謙 |
好,謝謝委員,這部分我們本來就一直有在做聯繫,因為我們臺高檢有一個督導的小組,所以我請臺高檢來做一個說明,讓委員能夠了解。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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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29,259 |
00:06:46,829 |
張檢察長斗輝 |
報告委員,有關於跨部會的合作,我們臺高檢署從今年3月到現在,總共已經開了12次會議,剛剛委員垂詢有關網站的查緝,我們也建議這部分要即時的停止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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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47,290 |
00:06:58,937 |
張檢察長斗輝 |
在上個禮拜,數發部有開過會,有邀請TWNIC與會,這部分大家有取得一個共識,未來如果有巡邏這些販毒的網站,就是由我們的司法警察機關去巡邏,就可以即時去停止解析,跟委員報告,對於喪屍煙彈的危害我們也非常的痛心,目前正在我們專案查緝的期間,我們希望在最短的時間能夠有效地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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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17,095 |
00:07:37,572 |
葉委員元之 |
第三個,我簡單問一下,因為今天有一個新聞說八大行業到某一個大學去招募女學生加入,後來法官是判無罪,因為法官說八大行業去大學招募女學生,這個行為就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一樣,所以是無罪,我不知道站在法務部的立場,覺得這樣子是OK的嗎? |
|
00:07:37,572 ≈
|
00:07:39,421 |
鄭部長銘謙 |
我想檢察官收到判決以後,他會研議是否上訴,如果說這部分違反法律的…… |
|
00:07:39,421 |
00:07:43,003 |
葉委員元之 |
八大行業到大學去招募女學生,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一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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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53,167 |
00:07:59,510 |
鄭部長銘謙 |
檢察官既然已經有起訴了,法院判決無罪,我想檢察官會研議來…… |
|
00:08:00,371 |
00:08:01,311 |
葉委員元之 |
我們不針對個案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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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1,671 |
00:08:02,911 |
葉委員元之 |
我是講通案啦! |
|
00:08:02,911 ≈
|
00:08:03,911 |
鄭部長銘謙 |
當然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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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3,272 |
00:08:06,693 |
葉委員元之 |
因為如果是這樣子講的話,那八大行業很高興啊! |
|
00:08:07,114 |
00:08:09,775 |
葉委員元之 |
他們可以到各大學去招募,因為這個就是社團招生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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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09,894 |
00:08:15,556 |
鄭部長銘謙 |
當然在道德或法律上,這個是不允許或不適合的問題,既然檢察官已經…… |
|
00:08:17,056 |
00:08:18,957 |
葉委員元之 |
對,所以部長也覺得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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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18,957 ≈
|
00:08:19,957 |
鄭部長銘謙 |
當然是不好啊! |
|
00:08:19,398 |
00:08:21,039 |
葉委員元之 |
那他違反什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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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1,039 ≈
|
00:08:22,289 |
鄭部長銘謙 |
社維法的問題。 |
|
00:08:22,289 ≈
|
00:08:23,539 |
葉委員元之 |
只違反社維法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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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3,539 |
00:08:23,638 |
鄭部長銘謙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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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3,678 |
00:08:23,878 |
葉委員元之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但是您認為是不可以,應該是跟社團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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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23,878 ≈
|
00:08:33,549 |
鄭部長銘謙 |
當然他如果有的話,警察就會來做取締跟行政裁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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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33,549 ≈
|
00:08:43,220 |
葉委員元之 |
那應該是跟社團招生的性質不一樣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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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43,220 |
00:08:53,513 |
黃次長謀信 |
跟委員報告,這個其實不是檢察官起訴,他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司法警察機關直接向法院移送,法院是判免罰、不罰,這其實跟檢察機關是沒有關係的,它不涉及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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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4,095 |
00:08:55,196 |
葉委員元之 |
我知道,我只是問態度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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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5,437 |
00:08:57,358 |
葉委員元之 |
因為今天這個新聞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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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57,900 |
00:09:01,483 |
黃次長謀信 |
當然權責上是由司法警察移送,法院來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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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1,4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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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2,483 |
葉委員元之 |
我當然知道,我只是說這個新聞出來,大家就覺得說原來八大行業去學校招生跟社團一樣,我只是問你們的態度,因為你們是法務部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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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2,483 ≈
|
00:09:03,483 |
葉委員元之 |
我只是問你們的態度而已,不然八大行業覺得很高興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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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3,483 ≈
|
00:09:04,483 |
黃次長謀信 |
當然這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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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4,483 ≈
|
00:09:05,483 |
葉委員元之 |
法律居然保障他們招生的權利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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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2,305 |
00:09:04,407 |
黃次長謀信 |
當然我們支持警方的移送行為,但法院的判決我們也要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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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4,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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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6,335 |
葉委員元之 |
好,謝謝。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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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6,635 ≈
|
00:09:07,778 |
主席 |
謝謝,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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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08,078 ≈
|
00:09:13,506 |
主席 |
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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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13,806 ≈
|
00:09:17,806 |
主席 |
接下來我們麻煩林思銘代理主席。 |
|
00:09:18,107 ≈
|
00:09:21,249 |
主席(林委員思銘代) |
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