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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會議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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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9,602 00:30:25,739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在進行討論事項第4案之前本席先向院會說明一、有關4月12日上週五院會處理討論事項第1案表決結果經查明系因會場幹事誤認委員造成誤差盧憲一委員之表決卡
00:30:26,857 00:30:53,211 由於表決結果與事實不符第1案重作如下宣告令定期處理至於誤差表決卡部分將予以行政處分二、有關表決卡之發放方式系由會場幹事幫委員將表決卡片插入表決槽並非
00:30:56,195 00:31:23,746 由委員領取表決卡。因此不存在委員帶領或冒領表決卡之事。因此不存在委員帶領或冒領表決卡之事。重複一遍而系工作人員誤差表決卡所致。特此說明。三、
00:31:25,134 00:31:42,005 有關誤案或代案部分本席將與各黨團總召協商之後我們再來處理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有鑒於這次因會場幹事誤差表決卡所引發之紛亂
00:31:44,062 00:32:03,932 而後有關表決卡之發放原則必須是委員先完成簽到之後並在會場幹事才會予以發放。換言之而後如果有任何委員沒有簽到是沒有辦法領取到表決卡。
00:32:06,076 00:32:25,025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4案:本院國民黨團:建請院會決議:立即停止調漲電價:並要求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即刻檢討現行能源政策:並提出因應對策與配套措施:
00:32:27,093 00:32:45,944 本案今第一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另再行處理.因上代協商.現在作以下之決議.協商之後再行處理。討論事項第5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建請院會決議.要求經濟部針對台灣整體能源政策.電價費率.
00:32:54,468 00:33:18,854 結構及台電相關各項支出及遵截措施向本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全面檢討報告一案本案經第一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因上代協商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討論事項第6案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
00:33:20,973 00:33:46,370 建請院會決議:要求民進黨執政的行政院履行政治承諾:立即停止在章濱工業區新建金鼎焚化爐以案本案經第一會期第8次會議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應上代協商做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00:33:48,932 00:33:56,556 討論事項第7案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請宣讀報告、審查報告
00:33:58,188 00:34:19,585 本院交通委員會於113年3月25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陳肇集委員雪山擔任主席委員傅坤祺說明提案要旨並由交通部部長王國才等報告內政部等機關亦應邀派員列席被刑及與說明與會員於聽取報告及詢答完畢後及進行逐條審查
00:34:20,587 00:34:41,614 本案審查完畢,理據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交通委員會陳昭吉委員學生補充說明。宣讀完畢。請昭吉委員、陳委員學生補充說明。
00:34:43,533 00:35:11,001 陳偉學生之補充說明已書面提出列入公報記錄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需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應上代協商做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報告事項第8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請宣讀審查報告
00:35:12,813 00:35:31,150 本院內政交通委員會於113年3月27日召開聯席會議審查本案由內政委員會吳兆綺委員其名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諮詢經報告期詢談完畢選籍進行逐條討論立即委員與聽取說明並經整理討論後完成全案之審查
00:35:38,757 00:35:39,958 請召集委員、五委員齊名,補充說明。
00:36:17,826 00:36:44,691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代表內政委員會與院會交付審議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的草案條文內容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所得的提升機車、汽車市量不斷的增加交通規劃方向優先的解決塞車及行車便利的
00:36:46,607 00:37:14,455 課題導致行人安全保障逐漸受到壓縮而在人行人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中行人最容易受到的傷害因此有必要提升行人交通安全重新以以檢視以強化並特別重視兒童學生高齡引髮無障礙之通行的權益達到道路上與人
00:37:15,035 00:37:44,521 委本車與人相容共享安全便利之目標這次立法主要的是解決民眾所在意的行人環境問題包含入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以串聯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無障礙設施不足因此需要加速的人行道、行人串列道
00:37:45,101 00:38:00,571 以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新闢的已改善:排除影響行人的障礙物:以完善的通學、就醫、洽工等生活機能所需之人行安全的串聯入網:
00:38:01,952 00:38:22,282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建立以行人動線聯繫之無障礙用路的環境為目標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道路行人道以及行人穿越道以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
00:38:24,344 00:38:42,465 為立法的目的草案共計14條條文由中央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的計劃並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
00:38:43,052 00:39:08,857 令地方政府定定改善計劃: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地方政府應以都市計劃期內:一定的寬度以上:設置人行道:一定分期:分年分期的建設計劃:並由中央核定: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相關:
00:39:11,218 00:39:29,786 計劃執行成效內陸年度的績效考評績效不加者中央的檢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劃之補助等最後一段文字請參佐本會委員的意見修正條文文字或通過
00:39:31,144 00:39:41,208 前案審查過程無重大爭議:並經本會最後決議:而不再悉經黨團協商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00:39:58,100 00:40:00,743 我們以本案進經一審查會意見處理現在進行逐條討論請宣讀照審查會通過下面繼續宣讀
00:40:19,011 00:40:39,085 第一條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擁入環境特制定本條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黃婕等提案第二條不予採納請宣讀
00:40:41,977 00:41:08,957 第二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二、行人友善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00:41:10,968 00:41:25,431 宣讀第三條。第三條本條例所簽主管機關在中央委內宣部在指向市委指向市政府在縣市委縣市政府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宣讀第四條。
00:41:26,328 00:41:43,866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整理下列事項一、注定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二、嚴厲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
00:41:44,346 00:42:10,639 及便利性改善調查。四、研議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五、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前項推動計劃由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並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
00:42:11,759 00:42:31,477 請向推動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一、願景目標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政策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必要改善項目四、計畫績效指標五、計畫經費六、計畫效益七、管考措施請向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之擬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宣讀完畢
00:42:37,884 00:43:00,392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5條。第5條,直銷事項是主管機關長李夏烈事項。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研擬改善對策。二、制定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三、制定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
00:43:01,412 00:43:17,262 四、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劃五、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一、前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
00:43:18,543 00:43:34,936 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傾向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一、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二、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
00:43:35,556 00:43:50,999 四、行人友善去接公告設置及實施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只想順線式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劃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衛生人行道者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劃
00:43:52,400 00:44:04,329 報請中央主管境外核定優先實施改善:並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傾向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之擬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現在請宣讀第6條
00:44:16,584 00:44:32,403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導商計畫﹐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善。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7條
00:44:33,735 00:45:00,494 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被查後逐年辦理改善新市政開發區段簽收施定重劃整體開發新批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
00:45:02,976 00:45:27,926 行人友善區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5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速限標直火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8條。
00:45:29,042 00:45:51,320 第8條指向事項是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與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傾向固定設施設備屬於原統一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主管機關應協助規劃適合之方式或地點
00:45:53,682 00:46:21,631 辦理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第一項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9條。第9條建築物且樓級無遮掩仍行到地平面位於臨街地平面其平者由直轄稅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前向地平面經直轄稅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
00:46:22,291 00:46:43,582 應算自改建置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妨礙行人、通行者只想順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識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2個月內自行改善。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0條。
00:46:45,258 00:47:10,377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然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效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交通部得檢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1條
00:47:11,670 00:47:28,325 第11條,為依第8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牽引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理機關購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相返還﹐並得按次處罰。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2條。
00:47:34,588 00:47:46,501 第12條,為依第9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幣5,000元以上、2萬5,000元以下罰還並得按此處罰。宣討完畢。
00:47:50,256 00:48:16,921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委員黃婕等提案第14條委員王美惠等修正動議第15條不予採納委員黃婕等提案第13條委員王美惠等修正動議第14條不予採納請宣讀第13條第13條本條例適型性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宣讀完畢
00:48:20,694 00:48:38,594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14條。第14條本條例實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照審查會條文通過。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我們現在休息。
01:15:08,100 01:15:36,833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沒有異議我們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一條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規定本條例
01:15:38,013 01:16:01,542 第二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指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引導行人行進﹐防護行人安全﹐提醒行人注意及具無障礙功能之設施設備。二、行人有限區﹐指經公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
01:16:03,291 01:16:23,118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委內政部在舉行市委舉行市政府在縣市委縣市政府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下列事項一、制定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
01:16:24,238 01:16:51,188 二、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涉及規範。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四、研議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核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五、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傾向推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01:16:52,268 01:17:18,218 擬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並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傾向推動計劃應包含下列項目一、願景目標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政策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必要改善項目四、計劃績效指標五、計劃經費六、計劃效益七、管口措施傾向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之擬定與檢討
01:17:20,841 01:17:22,267 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區參與討論。
01:17:25,834 01:17:54,019 六條直銷事件是主管機關長李下列事項一、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並嚴厲改善對策二、制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劃三、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四、劃定行人友善區執行行人空間檢核與改造措施或計劃五、執行管理考核機制及加強人員訓練
01:17:55,559 01:18:22,431 應一、協調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劃﹐已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並每年公布執行情形。傾向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應包含下列項目。一、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二、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障礙之排除。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改善。四、行人友善去之公告設置及實施。
01:18:23,311 01:18:46,798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只想是縣市主管機關應對都市計劃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位設人行道者擬定分年分期建設計劃報警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優先實施改善並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傾向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之擬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01:18:53,752 01:19:03,602 第6條只想順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行政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應辦理步行環境調查﹐擬定優先順序辦理改善
01:19:05,509 01:19:24,809 第7條直轄順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被查後逐年辦理改善新市政開發區段徵收施定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
01:19:28,613 01:19:54,660 只詳涉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行人友善區前應舉辦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行人友善區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至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都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
01:19:56,789 01:20:18,379 第8條指責設計式主管機關才有方案行人通行之固定設施設備應以書面通知該管管理機關後所有全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與規定期限完成該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傾向固定設施設備屬於原同意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
01:20:19,820 01:20:30,589 主管機關應協助規劃適合之地適合之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之改善遷移或拆除第一項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
01:20:33,325 01:20:56,073 第9條建築物及樓級無遮掩人行道地平面﹐位於零接定平面其平者﹐由直轄設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前向地平面﹐經直轄設縣市主管機關統一重修後﹐應算自改建置不合適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方案行人通行者﹐
01:20:56,733 01:21:05,450 直詳是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全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2個月內自行改善。
01:21:08,345 01:21:29,985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指標市縣市主管機關行政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效各指標市縣市主管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交通部得檢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
01:21:32,694 01:21:49,069 第11條 問一第8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就直轄設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群人需要人或管理人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下罰款並得按次處罰
01:21:51,192 01:22:18,925 第十二條,為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完成緩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金、台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發還﹐並得按次處罰。第十三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第十四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宣讀完畢。
01:22:20,731 01:22:29,673 報告院會三讀條文與宣讀完畢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三讀文字修正請紅委員申翰發言
01:22:40,426 01:23:09,458 主席、各位立法院的同仁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第4條及第5條文作三讀的文字修正以下第一點第4條其中制定、擬定、擬定等詞未符合法制用語常規規定事項無需呈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定定為之
01:23:10,339 01:23:23,228 原提請院會將第4條第一項第一款中之制定第二項中之擬定及第4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定定
01:23:24,502 01:23:46,134 第二點,第五條其中制定、擬定等詞未符合法制用與常規規定事項無需呈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者應以定定為之計劃須報核定者應以擬定為之
01:23:47,011 01:24:16,552 原提請院會將第5條第1項、第2款中之制定、修正為擬定,以與本條文第4項用於一致,第1項、第3款中之制定、第2項及第5項中之擬定均作文字修正為定定。以上。好,謝謝洪森漢委員的發言。報告院會,以上文字修正,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01:24:18,371 01:24:41,567 無異議的話照民進黨黨團所提意見作文字修正本案決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自定通過現在接下來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01:24:44,721 01:25:10,116 通過互待決議一項本條例通過後中央主管機關應無待於本法開始施行據地方主管機關協力啟動盤查清點第8條所列之原同意設置之公用事業設施設備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地方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也將其有符合保障行人無障礙通行權利的適切合一標準
01:25:11,055 01:25:34,418 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並於網路公布各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市區道路條例、公路法基本條例執行取締之績效對各地方政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應訂定客觀明確的標準與程序
01:25:35,376 01:25:59,869 作為申請平和之準據道路停車格之劃設與取締各種專用停車格之劃設位置與公平機制環網線的劃設標準等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法律行政命令或指引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異議如果無異議決定照案通過
01:26:01,038 01:26:09,987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現在由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兩分鐘第一位我們請蘇委員巧會發言
01:26:24,195 01:26:43,324 主席、各位同仁過去我國的道安政策偏重於執行與處罰往往忽略基礎工程的重要性去年8月行政院通過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投入400億進行行人交通工程改善並盤點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優先改善項目
01:26:44,565 01:27:14,285 很高興原本政策性的計畫在今天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後可以邁向法制化本席也在審查過程中提出兩個觀點第一,人本交通的重要意旨就是要讓行人動線延續既存的騎樓與人行道若沒有能夠與臨街地平面齊平會對行人安全產生重大影響本席因此提出建議地方政府在進行指定路段重修時騎樓與行人道所有人不得拒絕
01:27:15,385 01:27:30,331 第二、安全的行人通行環境應由地方政府提出改善計劃並由中央督導地方盡力改善本席建議回歸地方制度法之設計由中央命令地方限期改善並得針對不作為者直接代行處理
01:27:31,391 01:27:42,056 本席的兩個觀點雖未能以法律文字入法但觀點本身皆獲支持內政部承諾後續在實施時將積極輔導地方政府辦理改善計畫並把刪減補助額度作為最後手段避免陷入沒錢改善的惡性循環
01:27:50,379 01:28:02,228 行人交通安全需要中央機關跨部會整合政策方針必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執行從道路工程面開始改善共同達成道路交通事故臨死亡的願景謝謝
01:28:35,632 01:28:55,652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設置條例我們透過這個法把讓行人設施能夠更好或更安全的做法直接用法律化的方式來要求中央地方各單位未來都必須落實都必須執行
01:28:57,861 01:29:12,194 同時我們也是直接的面對過去在交通工程設計老是被詬病做得不好或者是設計有缺失的問題這一次也是用這個法律化的方式來給予清楚的明確的
01:29:14,127 01:29:14,467 制度上的規範
01:29:44,607 01:30:09,155 在這一次修法過程裡面我也提案強化考核管理的機制確保工程改善的落實也要求在推動計畫及改善計畫的擬定過程中必須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的參與機制因為許多年輕的家長障礙者其實都能夠提供非常重要的第一線經驗來協助中央及地方落實和改善
01:30:09,895 01:30:39,136 最後針對排出人人行空間上像是機車、花盆等非固定的障礙物我們也要求內政部在條例生效後要訂定施行細則要求地方指定專責機關或落實跨局處的全責分工下了車我們都是行人這是台灣打造行人交通安全的專法未來我們也會持續在立法院監督各項交通工程預算經費還有交通教育的落實謝謝大家
01:30:42,290 01:30:49,048 謝謝洪森漢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三號林委員月勤發言
01:31:07,078 01:31:27,391 過去幾年臺灣行人地域的惡名受到國內民眾的廣泛迴響這次三讀通過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確實在保護行人方面參考了鄰近國家的做法將我們的道路交通環境的規劃以及國內為人詬病的障礙組
01:31:28,960 01:31:39,535 障礙入主排除問題提出具體的解方並回歸人本優先考量步行者的安全需求跟權益但這只是第一步
01:31:40,086 01:31:57,841 後續的每一個法案以及每一次的計畫依舊關鍵因此我希望在這邊提醒行政機關兩件事情期望未來各單位依據本條例訂定的施行細則時以及落實到政策層面的行動計畫制定時能夠審慎評估研擬評估與推動
01:32:03,326 01:32:26,199 首先針對於公民參與機制的設計我期待未來針對於行能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與推動可藉由過程中的討論共識跟決議到既有技術法規的調適跟對應能夠適當的結合使用者需求都市規劃跟交通科學角度出發的研究跟數據
01:32:27,588 01:32:52,939 那以作為核心所開展出來的教育工程跟執法等三一策略的執行才能夠具有加高的正當性跟政策的延續性其次雖然這次送出來的版本當中依舊沒有把本席在修正動議跟法案版本當中所提出來的專區擴大跟通用設計的概念放入但還是呼籲
01:32:53,615 01:33:10,649 未來是不是各地方政府在未來若使第7條專區的指定範圍內務必注意跟維護這些若是用入的步行安全跟需求以上謝謝謝謝林月琴委員的發言接下來我們請登記第4號黃婕委員發言
01:33:22,636 01:33:41,164 提升行人的交通安全讓台灣可以擺脫行人地獄的惡名是我從過去在議員的時候就非常關心的議題那非常榮幸我提的這個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的條例可以成為我擔任立委兩個月以來第一個三讀通過的法案
01:33:41,804 01:33:58,891 我還記得委員會討論的那一天﹐包括吳啟明昭委、蘇巧慧委員﹐張鴻祿委員、王美惠委員﹐然後洪生翰委員、林月琴委員﹐還有國民黨的黃建斌委員﹐我們大家不分黨派的一起坐在那裡﹐一整天逐條﹐一條一條詳細的討論﹐來共同關心交通安全﹐這個是我們樂見的。
01:34:04,733 01:34:25,733 那這個三讀通過的版本有個重點就是要先由中央來擬定行人安全的設施的推動計畫然後地方再根據這個計畫來制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那可以讓他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個非常重要那進一步的可以改善行人的空間不足還有行人空間不友善的問題
01:34:26,954 01:34:48,397 那在這個條例當中呢地方的主管機關也要針對市區內行人密集的場所來規劃行人友善區例如說醫院的周邊、校園的周邊這些都是非常關鍵的場所那在這些行人友善區也要提供連續而且無障礙的步行環境並且進一步管制車輛的使用
01:34:49,598 01:35:13,306 當然今天這個條例通過只是前進一小步因為在上週我跟蘇巧慧委員陳冠廷委員其實也有再次的召開公聽會有指出接下來還有很多事情要做包括說現行的道路的規範是缺乏一致性的然後內容包括圖例還有一些設計的情境確實也都不夠清晰那這些都是我們未來要努力的
01:35:14,707 01:35:39,525 當初其實交通部也有承諾說這些接下來我們也必須要進一步的做修正很感謝大家我們希望未來大家都可以在道路上安全自在的行走謝謝謝謝黃婕委員的發言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均已處理完畢上午的會議進行到此為止下午5點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08:29:53,564 08:30:06,251 報告院會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時間一分鐘請黃委員三三代表臺灣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子去院長還有各位的同仁我想今天我們這個臨提的部分主要就是針對行人安全
08:30:23,175 08:30:50,262 本期代表臺灣民眾黨黨團希望在促進行人安全完善交通安全設施的情況下希望行政院在三個月內也能夠協同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還有各地方政府等單位落實行人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進行進一步的研議除了本會通過的法案三讀通過的法案之外其實目前為止我們認為還有一些可能需要再缺漏的地方
08:30:50,962 08:31:20,235 第一個為促進行人安全、完善交通安全的設施讓行人還有使用輔具的人都能夠行得順暢我們希望內政部還是要回同交通部以及各地方政府在增設、拓寬或改善人行道或行人穿越道的時候寬度應該保留均優先於車道跟汽機車的停車格寬度扣除道路設施障礙物外應該還有1.5米的近寬以上
08:31:48,408 08:32:10,158 謝謝黃珊珊委員的發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作如下決議含請行政院嚴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異議通過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已處理完畢我們繼續處理副議案兩件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
08:32:11,585 08:32:30,206 請院臺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第32案提出復議.請公決案。宣讀完畢本案作如下決定令定期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二案
08:32:31,503 08:32:57,171 委員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1會期第8次會議報告事項第37案、第48案、第62案、第69、第70案、第88案及第89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宣讀完畢本案作以下決定令定期處理報告院會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現在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