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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廷 @ 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冠廷:(17時54分)請主委。
1 主席:請李主委。
2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3 陳委員冠廷:主委好。剛才給您的書面資料,請您先看一下,因為本席要就選罷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條向您請教。本席提出來的修正案有提到,政黨、任何人印發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未經政黨授權,不得在宣傳品上使用政黨負責人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和政黨負責人標章。
4 本席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這次總統大選的時候,有許多地區的候選人,不管是立委或者總統選舉,會有特定人士刻意混淆。什麼意思呢?他會為了減少某一個政黨的政治人物票源,就讓其他的第三或第四政黨,或者是沒有政黨、無所屬的人,用他自己和主要政黨的合照,試圖弱化或者分散票源。這些人有一個特徵,滿多都有特殊的中國相關背景,或者有相關情治的金流來往,所以這是很嚴肅的問題。
5 本席剛剛提供給你的資料,請你仔細看一下,比方有幾位候選人,不管是嘉義或高雄,他們用當時的副總統頭像做他們的宣傳品,但是沒有經過民主進步黨或者當時的執政黨授權,這就是有意義的削弱或者分散這些人的票源,這是非常嚴肅的問題。本席發覺許多國家也在用類似的方式,特別是俄羅斯,針對民主政黨,特別是反對黨的候選人,他們會利用這樣的方式,用和反對黨黨魁合照的照片去宣傳,削弱反對黨支持者的票源,所以這和您之前的書面回應不同。
6 本席剛剛看到這個書面報告,按政黨是否推薦某一個人,或是否授權該政黨推薦之候選人,使用政黨之頭像、政黨負責人姓名和政黨標章,是涉及其結盟考量。不是的!這是特意在違反或者有意識的破壞我們的選舉系統,所以本席希望中選會要正視它,而不是用其他民法處理就好。他們就是要利用我們的漏洞反民主,我們現在的民主制度是用選罷法維護,當然要以相應的方式修正,不然到時候你就會發現有各種魚目混珠的現象出現。
7 比方如果我們面對的是中國國民黨的對手,我們就請四、五個或六、七個或七、八個人,和當時的中國國民黨黨魁合照做宣傳品,請問這樣中國國民黨,就是在野黨的人士會答應嗎?今天我們談論選罷法的修正案,本席提出這些意見,就是希望這樣的問題要拿出來公開討論,有辦理公聽會的機會,我們才有辦法一項、一項的討論,而不是強硬通過。
8 當然,今天的選罷法,大家都專注在罷免相關的法律上面,可是我們的國家不是只有罷免相關的法律,這一次的選戰有各種侵擾我們民主進程的做法,都需要時間才有辦法把它討論完。所以本席也要向在野黨的國會同事們再次強調,看看我們這麼多修正法案,和我們這幾次選舉遇到的問題,其實是很可怕的,不是只有我們兩個本土政黨在決鬥而已,還有來自中國的各種影響力,很多都是利用魚目混珠的方式干擾,這些都是存在的。
9 所以本席希望召委不要操之過急,有機會的話可以召開公聽會,我們針對這些問題好好討論,因為它除了影響我們之外,同時也會影響到你們,謝謝。
10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11 主席:接下來請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賴士葆委員不在。
12 請沈伯洋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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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15-14
speakers ["徐欣瑩","許宇甄","李柏毅","黃捷","王美惠","張宏陸","高金素梅","李坤城","蔡易餘","蘇巧慧","麥玉珍","黃建賓","張智倫","吳琪銘","牛煦庭","吳沛憶","陳菁徽","張嘉郡","翁曉玲","張啓楷","洪孟楷","徐巧芯","林楚茵","吳思瑤","郭國文","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林俊憲","張雅琳","林思銘","黃秀芳","許智傑","陳秀寳","陳培瑜","王義川","莊瑞雄","廖先翔","林宜瑾","林淑芬","賴惠員","傅崐萁","陳素月","吳秉叡","王正旭","徐富癸","邱志偉","陳冠廷","沈伯洋","郭昱晴","林月琴","邱議瑩","李昆澤","葉元之","陳瑩","劉建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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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05"]
gazette_id 1140201
agenda_lcidc_ids ["11402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二、審查「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計六案:(一)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 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 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許宇甄等3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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