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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楚茵 @ 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林委員楚茵:(17時45分)謝謝主席。有請李主委。
1 主席:請李主委。
2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
3 林委員楚茵:主委好。這個案子今天討論了一整天,雖然休息的時間非常長,但是發言時間只有4分鐘,所以本席要說快一點。本席要回應一下剛剛吳沛憶委員提到的問題,現在國民黨的版本其實就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他們怕進入所謂的大罷免時代。現在前面有幾台媒體,本席也是媒體出來的,主委,你應該知道,現行法規是投票前一天晚上10點就禁止在媒體上宣傳,一般民眾在社群媒體是過了12點就不能宣傳,也就是跨過隔天,對嗎?
4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
5 林委員楚茵:這是依照哪一條法律?本席告訴你好了,剛剛吳沛憶也有提到,就是選罷法第五十六條,現在國民黨的提議和提案是一年前就不可以說,而我們都知道,如果有人違反選罷法,在投票前一天晚上10點以後還幫特定候選人宣傳,是由誰負責開罰?是中選會吧?還是NCC?
6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中選會。
7 林委員楚茵:中選會嘛!對不對?
8 李主任委員進勇:活動期間。
9 林委員楚茵:因為那是非活動期間嘛!對不對?就是截止宣傳的時候。過去也有一些案例,就是投票當天還有人在社群媒體幫特定候選人宣傳,是不是也由中選會負責開罰?
10 李主任委員進勇:是的。
11 林委員楚茵:好。那本席就要請問了,如果現在這個法規通過,在社群媒體當中只要提到罷免,或者只要在電視台提到罷免,就一律要開罰,是這個意思嗎?在未滿一年的情況之下,罷免這兩個字是不是變成不能說?臺灣是不是變成一個言論自由受到箝制的國家?這幾天國民黨一直在諷刺民進黨說要戒嚴,本席不知道現在國民黨是不是要透過選罷法實施另外一種戒嚴,就是讓罷免這兩個字連說都不能說。
12 李主任委員進勇:所以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在一年以前,對於任何人做罷免的倡議,這個是……
13 林委員楚茵:對,「倡議」這兩個字,就是我現在講出來喔!本席的意思是,今天如果有人在臉書貼文,或者像現在一樣,後面有4台攝影機,剛剛甚至超過10台,只要哪一台說到罷免某某某,只要有罷免的意思,這些媒體是不是通通會被NCC罰?這些寫臉書的、寫Threads的、寫LINE的,通通都要抓去裁罰,是這樣嗎?這樣臺灣是不是回到戒嚴時的白色恐怖?
14 所以本席要說的是,國民黨現在是不是透過修正選罷法實施白色恐怖的戒嚴,讓罷免這兩個字連說都不能說?你認為是不是這樣?主委。如果不是的話,請問現在要怎麼罰、怎麼抓?或是怎麼定義、提議或倡議?這要怎麼界定?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無從規範,中選會也無從查處。而且這牽涉到個人的言論自由問題,所以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並不適合。
16 林委員楚茵:所以本席要特別凸顯這個荒謬之處。身為一個立法委員,立法必須是可行的,如果不可行,或者變成對臺灣的言論自由戒嚴,甚至是罷免的戒嚴,或者沒收罷免權,那麼臺灣就是走回頭路。本席也要奉勸國民黨,不要在那邊一直諷刺民進黨,自己卻默默的、偷偷摸摸的、偷雞摸狗,要利用修選罷法實施戒嚴。
17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
18 主席:謝謝。
19 接下來請邱志偉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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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15-14
speakers ["徐欣瑩","許宇甄","李柏毅","黃捷","王美惠","張宏陸","高金素梅","李坤城","蔡易餘","蘇巧慧","麥玉珍","黃建賓","張智倫","吳琪銘","牛煦庭","吳沛憶","陳菁徽","張嘉郡","翁曉玲","張啓楷","洪孟楷","徐巧芯","林楚茵","吳思瑤","郭國文","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林俊憲","張雅琳","林思銘","黃秀芳","許智傑","陳秀寳","陳培瑜","王義川","莊瑞雄","廖先翔","林宜瑾","林淑芬","賴惠員","傅崐萁","陳素月","吳秉叡","王正旭","徐富癸","邱志偉","陳冠廷","沈伯洋","郭昱晴","林月琴","邱議瑩","李昆澤","葉元之","陳瑩","劉建國","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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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2-05"]
gazette_id 1140201
agenda_lcidc_ids ["11402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二、審查「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計六案:(一)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 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 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 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5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審查委員許宇甄等39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六)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 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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