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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宇 @ 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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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陳委員俊宇:(12時41分)主席、各位同仁。有關本次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修法,對於未來原民會的運作和業務的推動可能會有很大的影響,其中第三條是對於原民會主委的任命資格加以限制,規定必須由山地和平地原住民輪流擔任。對於原住民族自治的精神,我們完全支持,但我想從我自己生活的經驗來分享,因為我所認識的許多原住民朋友都以自身所代表的族群文化為傲,並不再特別去區隔山地或是平地的原住民,而在當年的歷史背景下,即以屬地主義所劃分出山地和平地原住民,依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的規定,也可能因為結婚或是父母有不同的身分,依照個人的意願可以做變更。所以對於每一個人選適不適合擔任原民會主委,我想最重要的應該還是他所擁有的專業性以及他的能力適不適格,能不能兼顧所有族群所關心的事務,如果要強調不同的身分別來輪流擔任,或許反倒會忽略人選本身的條件。而憲法第五十六條也明文規定,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是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若加諸這樣的立法限制,恐怕更是限縮了行政權任命的人事彈性,不但有違行政一體原則,也不符合責任政治的運作。 |
1 | 至於是否要將原民會的族群委員會改為無給職,我想過去不管是在委員會或是在協調會中的討論,似乎更是針對個案是否定調這個族群委員會的重要性,但以我所了解的族群委員會的職責,其實是需要時常往返辦公室與各鄉鎮之間,包括許多偏遠地區及部落,作為溝通的橋梁,將中央的政策帶回地方,並且把地方的需求反映給中央,這是一份正常上下班的全職工作,所以我認為維持有給職更能充分維持族群委員服務的量能。所以在此也希望各位委員能夠慎思,讓我們所修法完成的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可以更完善、更貼切地符合原住民每一個族群的期待。 |
2 | 主席:謝謝陳俊宇委員的發言。 |
3 |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發言,黃捷委員請準備。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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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院會-11-2-11 |
speakers | ["韓國瑜","江啟臣","羅廷瑋","陳菁徽","張智倫"] |
page_start | 43 |
meetingDate | ["2024-11-29"] |
gazette_id | 113102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10201_00002","11310201_00003","11310201_00004"]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紀錄 |
content | 貨物稅條例修正第十二條條文─ 完成三讀─ |
agenda_id | 113102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