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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9時46分)謝謝主席。我們是不是請本次修法3個主要行政單位做備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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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連次長、彭副主委、李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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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今天這三個法大家都很關注,首先,個人資料保護法其實很清楚,整個籌委會從開始進行到現在,因為依據8月憲法法庭111年8月12號憲判字第13號的判決意旨,行政院必須在114年8月11日前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所以我們籌備會大概都是針對這個委員會的成立在做一些運作跟安排,走到今天,已經到了接近明年8月11號的時間了,所以我要問現在的進度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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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預計會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相關法律修正的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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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什麼法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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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一個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為了配合這個組織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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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就是要成立這個個資保護委員會要的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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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對!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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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沒有組織法怎麼成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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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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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所以你們在下個會期會把這樣一個個資保護委員會的組織法草案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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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是,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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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除了組織法,還有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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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會送到大院來進行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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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對,還有另外一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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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一個是組織法,另一個是跟這個組織成立所要配套修正的個資法權限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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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權限相關規定指的是個資保護委員會,包括未來它的權責到底要怎麼訂,它的範圍要怎麼去約束,這很重要,不可能無限上綱,畢竟個資保護法的範圍可大可小,因為個資保護法對於我們臺灣人民,尤其現在是詐騙非常猖狂的時代,所以個資保護法我們一直在催,就是基於這個重點,我們要有一個專責單位去負責整個個資保護這樣的一個權責,不是由各個單位來做,各個單位它沒有辦法管,由它自己去做一個所謂這一條線的制定,它是沒有辦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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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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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所以我們現在就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來做這些協助,而我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預計明年8月11號以前一定要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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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對,這是大法官給我們規定的一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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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我們預計什麼時候要掛牌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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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假如以大法官規定的時間,我們當然希望它在8月11號以前就能夠掛牌運作,所以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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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越快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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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是,越快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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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雖然大法官要求在8月11號以前,可是這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說真的,牽扯到我們的個資,而且我們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整個大修,這都牽扯到我們前面所謂五法的問題,這五法問題也牽扯到像現在每個人有很多的電子錢包,而這些個資要怎麼保護,怎麼可能今天電子錢包的資料出去了,馬上還可以簡訊回傳,這資料到底是怎麼處理?所以這所有的相關部會非常的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就很重要,我們這個個資法要大修,也是要在委員會成立之後,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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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對,目前是朝這個方向來做規劃,因為法律目前規定它的主管機關是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不是籌備處,所以大修由它來做的話是最名符其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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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所以我們現在預計的時程應該是如此,就是下個會期進行我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還有它所有權限、範圍的通過跟確立,是不是?就是下個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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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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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然後在8月11號以前,我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一定要完成掛牌跟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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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對,我們以這個目標來前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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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然後我們就要進行整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大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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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是,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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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然後依照現在所面臨的全部詐騙可能的手法,包括數位部等等各個部會,全部做一個跨部會的討論,把我們個人資料保護法做一個最完整的修法,甚至我們的處罰都要做一個很確切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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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是,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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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這很重要喔!要重罰啦!誰洩漏個資,誰就被重罰,哪一個單位沒有辦法保護到個人資料就要重罰,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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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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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這才能讓我們所有臺灣人民的一些權利不會被騙,這很重要,否則怎麼會大家的資料誰都可以拿到呢?這是很恐怖的,這也會牽扯到每個人,人人自危,現在大家電話都不敢接,怕說哪一個時候我被騙了都還不知道,大家都風聲鶴唳,這個部分再麻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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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主任世德:好,謝謝委員指教,我們會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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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另外,再生能源條例的部分,次長,我看了所有的資料,大概也跟現在經濟部相關單位公告的再生能源法的部分,也都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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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次長錦漳: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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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是不是我們應該要等到行政院版進來,再去做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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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次長錦漳:因為10月23號已經預告了,我們也是建議是不是等到我們送到大院後再併案一起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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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因為我看了預告,而這跟現在大家所提出的大概方向都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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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次長錦漳:差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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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表示大家認為現在的預告,也是目前再生能源的部分,大家要趕快去處理的一個關鍵,所以我也是建議,不要再疊床架屋,不要讓這麼重要的再生能源法,一次要討論好多個版本,我們就是立委的版本跟行政院的版本,一次討論、一次到位,我相信這才是人民所需要的,所以我還是建議,等行政院版本進來,我們再一次好好的討論,一次修好,不要修很多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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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部分,就是我們的離島條例,我發現現在似乎有很多所謂逾越我們母法的部分,包括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是極度危險的,就我們的離島條例,的確,保護每個人的權利,這都是我們必須要去照顧的,保護每一個縣市、每一個部會、每一個單位、每一個人民,都是應該的,可是不能逾越母法,如果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話,這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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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副主任委員立沛:委員們修法的條例內容,其實也不是只有大陸人民關係條例,但這個是非常高的位階,而且跟國家安全還有經濟、社會發展有很嚴重的關聯,所以需要去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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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所以副主任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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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副主任委員立沛:現在不需要去修這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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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對,所以你認為,這個離島條例目前要修的部分,除了已經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有一些其他的母法,包括投資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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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副主任委員立沛:很多的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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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連都市計畫法還有我們的醫療法,因為醫療專區我們也知道,現在其實有很多規定,可是我看到內容的部分是可以讓外國人進到我們這樣一個醫療專區去做一些負責的事情,這好像跟我們現在所規定的有一些不同,是不是請衛福部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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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衛福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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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在醫療專區這個部分,是不是有一點已經逾越我們目前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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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專門委員威中:醫療專區裡面,其實我們在醫療法第五十條已經開放外國人可以當董事了,就是社團法人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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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對,這樣一個離島條例的修法是不是也已經讓我們整個醫療專區的區塊會有一些混淆?因為我們現在已經有了嘛!我們的法已經有了,如果我們在離島條例再設定一個另外的專法是不是會有逾越或疊床架屋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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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專門委員威中: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110年修醫院設置條例的時候已經把國際醫療專區的病房放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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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都已經修了嘛!對不對?所以其實現在在我們任何地方及縣市如果有國際醫療專區要適用是OK的,對不對?不需要另外再設一個法,再修離島條例,是不是這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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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專門委員威中: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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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這樣子會有疊床架屋的問題。好,我再問一下陸委會副主委,在這個區塊,就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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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陸委會副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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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剛剛有提到,我看了之後,好像有一些在危險邊緣已經有逾越到我們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是很嚴重的,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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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副主任委員文傑:站在陸委會的立場,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國境裡面,中華民國跟對岸所有人員的往來、貨物的往來、投資的行為,以及其他相關的規定等等,都要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進行。譬如說,我們現在有6個自由貿易港區,但是這6個自由貿易港區的人員往來或是投資等等都還是要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管,所以不管是未來離島條例如何修正、如何進行發展,我們都希望它不能夠脫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管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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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亭妃:這很重要啦,因為我們不能自己修一個法去逾越到這樣一個最高的限制標準,我想我們未來的修法應該都要在這個框架當中去好好討論,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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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陳亭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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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