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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琳 @ 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張委員雅琳:(12時24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部長。
1 主席:請部長。
2 劉部長世芳:張委員好。
3 張委員雅琳:部長好。幾個禮拜前我們一起去看楠梓那邊有一個都會公園的開幕,我想部長也非常清楚接下來台積電要進駐,所以那邊的人潮會越來越多,可是相對附近的公園只有那一座,然後還有右昌,還有另外一座是正在蓋的,總共只有3座,那我在想,因為腹地看起來是還有,我們是不是可以爭取第2期的預算來規劃?
4 劉部長世芳:高雄都會公園裡面,確實後面還有一些在規劃當中,但是規劃以後到底能不能繼續往前,我們會來爭取。
5 張委員雅琳:會來爭取是嗎?現在會有什麼樣子的困難嗎?
6 劉部長世芳:經費。
7 張委員雅琳:經費,好哦!那我們來討論一下,好不好?我們會後來討論。這個不是我今天的重點,但這件事情是我非常關注的事情。
8 接下來要和部長討論有關於權復條例的內容,我想跟部長說明一下我自己的版本與院版的差異,主要是我在條文裡面加入了貴金屬的定義,還有受害者可以透過專戶來請領補償金。我們先從貴金屬來講,因為我詢問過權復會,實務上當我們碰到受害者的侵害,如果是黃金或白銀的時候,會先確認它是什麼樣子的形式,譬如是金項鍊啦!或是銀戒指啦!等等的,我們就會用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去賠償他,但是部長不知道有沒有發現到第一款「現金」的部分,如果當事人被搶奪的財物,我們從很多的史料來看是有金條、銀條的,那是不是就有適用第一款的可能性?
9 劉部長世芳:可能性很高,我是不是請主辦機關來跟委員回應一下好嗎?
10 張委員雅琳:好。
11 鄭司長英弘:報告委員,目前的定義,「現金」已經把金條、戒指等貴金屬包含在內。其實不修的話,已經有列入了。
12 張委員雅琳:你是說現在用「現金」嗎?
13 鄭司長英弘:對,現金、黃金、白銀。
14 張委員雅琳:還是用「藝術品及首飾」的部分?
15 鄭司長英弘:黃金、白銀這些都已經包含在內。
16 張委員雅琳:不管是金條或金飾……
17 鄭司長英弘:對。
18 張委員雅琳:可是金條和金飾現在應該是用「藝術品及首飾」的方式來處理。
19 劉部長世芳:也可以,因為都是在第十六條第一項裡面的第一款、第二款,所以應該都算在內,都是包括在內。
20 張委員雅琳:所以目前都已經包含在內了?
21 鄭司長英弘:包含了,是。
22 張委員雅琳:好,那我們把它增訂出來,就是在貴金屬的部分把它明列出來,這部分會有什麼樣的疑慮嗎?
23 鄭司長英弘:沒有,只是現在已經包含在內。
24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我是說我們去加強文字,會有什麼疑慮嗎?
25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想這樣不妥當的理由,是在於我們所說的這個所有權的動產價值部分,下面臚列很多項,既然都包含在內的話,其實它就是一個概括性的概念,我們希望在母法裡面不要那麼複雜,可以寫在其他的附帶決議或是其他的說明欄裡面,讓執行的機關也就是我們的基金會,或者是衛福部未來在執行的時候,不會有這樣的困擾,就可以了。如果要把它臚列清楚的話,我們怕會掛一漏萬。
26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下一個部分想要跟部長討論的,就是我們現在的版本想要設立一個專戶,主要是避免那些賠償金存入個人帳戶之後,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變成左手拿到賠償金,右手就要繳欠繳金這樣的窘況。本席覺得立法院法制局的報告有一點滿值得參考,就是賠償金存入個人帳戶之後,會和個人資產混淆,變得難以辨識,可能會有混淆的疑慮,所以建議增設專戶,這樣就比較明確的知道哪一筆錢不能夠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我們也知道,如果法律強制要求受害人要開立專戶,才能夠領賠償金,等同是增加受害者請領的成本,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用「得」檢具權利回復基金會出具這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我們不強制,可以讓受害人自己來選擇。不曉得您對這部分的看法如何?
27 鄭司長英弘:報告委員,我們沒有規定的原因,也就是當事人如果沒有這些疑慮,他用他現有的帳戶就可以領取,這樣的話,可以增加他的便利性;如果有這種疑慮的,自然可以以他專門的帳戶來處理。
28 張委員雅琳:但是在我們現在的法律上面,不一定曉得他有這樣的疑慮。
29 鄭司長英弘:沒有規定的話,他當然可以用專門的帳戶來做處理,未來的舉證也會比較方便;但因為它是一次性的給付,多數的民眾可能沒有這種疑慮,他用現有的帳戶來處理就可以了;如果有這種疑慮的,他可以用另外專門的帳戶來處理,法律上沒有規定,也可以做。
30 張委員雅琳:現行狀況之下,他是可以開立專戶來處理,對嗎?我的理解是這樣子!
31 鄭司長英弘:是,因為沒有規定,所以他也可以以他的專戶來處理。
32 張委員雅琳:也就是現在已經保有這個彈性就對了?
33 鄭司長英弘:對。
34 張委員雅琳:了解。問最後一個問題,我知道內政部有一個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本席調了一下資料,從2023年到現在只有91案的補助案,而預算書明明有1,795案,金額其實比人權館還要來得多,可是申請案卻沒有這麼多,為什麼申請的案件這麼少?是因為宣傳管道不清楚,還是怎麼樣?
35 鄭司長英弘:威權象徵處理的補助其實是威權象徵的處置,跟請領賠償的那個部分是不一樣的。
36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那是另外一個。我現在說的這個是你可以來申請補助案,然後去拆除一些可能是銅像等等,對不對?
37 鄭司長英弘:是。
38 張委員雅琳:我想問一下,這個補助案是只能拆除銅像嗎?還是有一般的?
39 鄭司長英弘:包含社會溝通,然後改名、命名空間的改變,也都是我們補助的範圍。
40 張委員雅琳:沒有錯嘛!問題是申請案件相對人權館來說就比較少,是不是大多數的團體都還不曉得內政部的這個部分?不只是包含拆除銅像,也可以來申請社會溝通。
41 鄭司長英弘:是,我們有跟相關的社會團體開過三次的說明會,跟他們溝通說可以來申請。
42 張委員雅琳:對,如果我們都已經溝通過,為什麼大家還是沒有來申請?是不是可以一個月後,提供本席一個檢討報告,我們來了解如何再精進。
43 最後我再提一下,因為這裡面的補助上限是10萬元,基本上還有非常多的威權銅像,沒有辦法移除,我們自己在學校、遊戲場或公園的拆除作業,廢土清理等等,光一個銅像的移除用10萬塊處理,我想難度非常非常高,我們是不是也可以同時來檢討?因為政府的量能有限,我們提出這個辦法,就是希望民間也可以一起來參與,可是10萬塊似乎是不足夠的,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一併檢討,看看要怎麼樣來調整?
44 鄭司長英弘:我們補助的部分,目前沒有反應不夠。學校的部分,教育部有另外的規定,就是移除威權象徵之後,美化相關部分,教育部有30萬的補助。
45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我的意思是,因為你說大家沒有反映10萬塊不夠,問題是來申請的人就少了,有可能他覺得10萬塊不夠,所以根本不會來申請。
46 鄭司長英弘:應該不是錢的問題,而是觀念上的溝通,這部分我們也持續跟相關機關開會來溝通。
47 張委員雅琳:沒關係,針對這個部分,如何讓更多的人來參與,讓民間一起來促進威權遺緒的部分,我想就在剛剛講的那個報告裡面,一併來呈現,一併來討論,好不好?謝謝。
48 鄭司長英弘:謝謝。
49 主席:請伍麗華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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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15-9
speakers ["張宏陸","黃捷","李柏毅","張智倫","蘇巧慧","麥玉珍","牛煦庭","王美惠","高金素梅","黃建賓","吳琪銘","丁學忠","許宇甄","林德福","黃健豪","徐欣瑩","羅智強","洪孟楷","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培瑜","楊瓊瓔","吳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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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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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397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關於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內政部主管部分; 四、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書案;五、審查 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所列預算案僅詢答,另訂時間處理】; 六、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計八案:(一)審查行政 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吳沛憶等24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 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 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威 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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