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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宗憲:(12時31分)謝謝主席,麻煩署長。
1 主席:有請鄭署長。
2 鄭署長世忠:委員好。
3 吳委員宗憲:署長你好。本席看了一下臺灣這段時間體育發展的一些問題,在很多問題裡面我們簡單來談幾個,譬如體育發展的困境,就是我們國家的體育被很多體育協會把持著,所以長期以來有很多人開始詬病。甚至都是由政壇人物來擔任理事長,而政壇人物擔任理事長之後,又會衍生一些資源扭曲、分配不公的狀況,黑箱作業的問題就一再的發生,這個在體育圈也是被非常多專業運動員詬病,大家都很有意見。就這段時間的運作,我舉幾個例子,像之前有一個撐竿跳選手葉耀文,他曾經去參加青少年田徑錦標賽的時候,竿子沒有送到會場,結果他沒有竿子可以跳;里約奧運的時候也一樣,當時網球好手謝淑薇退出比賽,他也批評說有非常多不公平的地方;2017年臺北世大運的游泳選手丁聖祐,他也說泳協的國手名單都是黑箱作業,而且還會操弄比賽跟遴選的規則,所以我在想,臺灣到底還有什麼東西不能造假?體育這個東西應該是無國界,應該是一個全民熱愛的東西,但是卻有很多這類的問題存在其中,所以我想請教署長,如果這一次我們讓體育署升格成體育部之後,有沒有辦法去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譬如像政治人物把持著一些協會,透過協會來干預政府組織的運作,這個有沒有辦法去避免?
4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想這些運動團體他們過去面臨的困境,其實癥結點還是在整個協會幹部的專業程度,所以這部分當然未來我們成立運動部之後,我們的人力以及預算的部分能夠成長之後,我們也特別有一個專責的單位來進行特定集團的輔導,我們從今年開始已經針對它的會計人員這部分在做培訓,未來我們針對它的選訓等等,其實說穿了,幹部的專業度才是真正的重點。
5 吳委員宗憲:其實有很多黑箱、浮報這一些東西是歷年來都有的嘛。
6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當然我們現在有很多SOP來進行……
7 吳委員宗憲:對,那你們有把握能夠把這個控管好嗎?
8 鄭署長世忠:我想這個部分,我們未來會大幅度地改善,比方說像今年,謝淑薇就在體育署的支持之下,讓她能夠成功的站上巴黎的奧運,這背後其實有很多的協調跟很多的付出。
9 吳委員宗憲:你要知道,像這些人在國際賽事上面得名次,他們甚至是很多不同國家運動員的偶像,當他發表說我們國內對於遴選有這麼多的黑箱、這麼多難堪的地方,那等於是把臺灣的顏面掃地,讓其他的國家來笑話我們臺灣原來政府這麼無能,連這個都管不好。所以要麻煩你們,既然你們希望升格,那你們也要做到有效的管理。
10 鄭署長世忠:好。
11 吳委員宗憲:我再請教一下,我們的選手代表國家出賽,我看了一下其他的國家,這個選手的報酬大概有獎金、出賽費或零用金,署長,選手為國出賽我們國家會不會給予出賽費?
12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如果在我們國內舉辦賽事,根據國民體育法的規定,只要是賽事有盈餘,不是,應該說它有一些收益性的收入,比方說像門票或者是贊助等等,它應該要支付我們的選手出賽費的。
13 吳委員宗憲:這是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嘛。
14 鄭署長世忠:對。
15 吳委員宗憲:上個會期有委員曾經提案,就像您剛剛突然講出「有盈餘」這三個字,我想這是一個核心問題……
16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們在施行細則把它改掉了。
17 吳委員宗憲:對,這是一個核心問題,我這次就是要請教你這個部分。因為之前的施行細則第七條確實是寫說「有盈餘」,上個會期的時候,有委員就提到說,出賽費這個東西不是獎金,這個跟有無盈餘到底關聯性在哪裡?所以,當時有跟我們回復說,你們會明定未來這個……應該是這麼說,你們是說有無盈餘這個只是一個額度的考量,並不是該有或不該有的認定標準,當時你們好像是回復我們這樣,對不對?
18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基本上我們是說,我們希望他把這部分算是他的成本之一,就是說他今天舉辦賽事,如果他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等等這些贊助金,他應該把選手的出賽費這個部分列入他的成本,而不是以盈餘的概念來分享給選手。
19 吳委員宗憲:對,但是我們拿到教育部的報告,它說這個東西確實有討論,然後它也認為應該支付代表隊出賽費,維護選手的權益,至於有無盈餘是作為出賽費額度的考量,當時是這樣說,而且有承諾說在113年10月會修改後公告,但是到昨天為止我去查了,還是沒有改。
20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們今天下午的部務會議會針對施行細則做討論,以及希望能夠通過。
21 吳委員宗憲:因為你們當時給立法院,給我們的回復是113年10月,但是現在已經11月13號了。
22 鄭署長世忠:對,我們今天下午應該會通過。
23 吳委員宗憲:好,如果這樣子就麻煩你們說到做到,至少施行細則的部分,有盈餘這個條件我覺得是蠻莫名其妙的,而且它跟母法根本沒有關聯性……
24 鄭署長世忠:這次我們把它改掉了。
25 吳委員宗憲:你們怎麼會創設去做這個規範?麻煩你們要做到。再來一個就是出賽費的額度問題,我們看了一下去年瓊斯杯籃球邀請賽的出賽費,男子選手每人5,000塊,但是女子選手只有3,000塊,我想了解一下這個差距是什麼?因為剛剛范雲委員也蠻重視男女平權。
26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件事已經討論過,這個不應該,基本上男女生在同樣性質同一場賽事的出賽費就是應該一致。
27 吳委員宗憲:你知道這件事嗎?
28 鄭署長世忠:我們知道,我們也要求他改正,他也補發了,針對籃協這邊,我們有做糾正。
29 吳委員宗憲:好,男女平權這一塊就麻煩你們要注意一下,我延續剛剛范雲委員的論述,這個請你們一定要注意,你們要回去看一下,是不是有一些賽事也有發生男子選手跟女子選手的出賽費用不同……
30 鄭署長世忠:會,這個我們有通函去要求各個協會遵守。
31 吳委員宗憲:最後我希望將來如果升格,或是即使現在你們也是主管機關,還是要去注意一下這些協會假單據核銷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一直是一個公開的秘密嘛,我們希望要避免有這些詐領補助款的案例發生,好不好?因為一直聽到有很多人反映,好不好?這一塊再麻煩你們多注意一下。謝謝。
32 鄭署長世忠:是。
33 主席:謝謝吳召委,謝謝署長。接下來有請高金素梅委員,高金素梅,高金素梅委員不在。
34 有請王委員正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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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2-36,22-1
speakers ["鍾佳濱","羅廷瑋","洪孟楷","楊瓊瓔","徐富癸","吳春城","黃國昌","沈發惠","萬美玲","陳秀寳","葛如鈞","莊瑞雄","陳俊宇","林思銘","林宜瑾","吳思瑤","羅智強","陳培瑜","張雅琳","李坤城","傅崐萁","吳沛憶","郭昱晴","范雲","鄭天財Sra Kacaw","吳宗憲","王正旭","謝龍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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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1-13"]
gazette_id 1139801
agenda_lcidc_ids ["1139801_00008"]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 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四)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五)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 組織法草案」案、(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七)委員徐 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八)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九)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 法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委員 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 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二)委 員吳沛憶等21 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三) 委員林宜瑾等19 人擬具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 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吳沛憶等20 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 案」案、(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五、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沛憶等21 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 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 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陳菁徽等18 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 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 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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