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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琳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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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張委員雅琳:(11時23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跟署長。 |
1 | 主席:請部長及署長。 |
2 | 鄭部長英耀:委員好。 |
3 | 張委員雅琳:部長好。首先先講一個,今天世界棒球12強大賽開打,我想每一個選手能夠走到今天站上那個舞臺都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為什麼?其實我要延續陳培瑜委員剛剛講的那件事情,非常多的選手在他還沒有機會站上那個舞臺之前,他可能就會因為過度訓練、體罰等等,不僅是他的身體受到傷害,他的信心受到傷害,而折損了他的選手生涯,所以我也是想要呼籲培瑜委員講的這件事情,我們必須要更積極地去面對跟處理,那我想要講的是,我們是不是可以從教練證這邊來做一個管控? |
4 | 目前在教練證的部分有兩個系統,一個就是專任教練是由體育署來發,但是現在在基層很大量的都是由各單項協會來發,而這些單項協會的教練只要他們考過一些術科、學科考試之後就會去發證了,現實上我們雖然有要求教練要回訓,可是事實上到底回訓有多少?協會真的有在監督嗎?以我自己來說好了,我小孩練足球,我想部長和署長都非常清楚,我在足球看了這麼多教練,我真的很少看到教練去回訓,所以這是一個回訓的系統,如果今天孩子有一個更好的運動科學的支持,有效率的訓練的話,其實成果會更好,才能夠支持我們的孩子站上世界12強的舞臺,我們今天講要有更多的運動人口,這些孩子才有可能成為運動人口。 |
5 | 我想要跟部長及署長來討論,現在各部會其實都有一些發證的系統,教育部每年發了大概5,000張教師證,交通部觀光署大概發了1,000張導遊證,體育署大概發400張的專任教練證,單項協會發了8,000張,過去我們因為人手不足,所以都是由單項協會來各自發,但是未來是不是可以把教練證統一交由中央來發證跟管理?我還想再講一個案例,前陣子有一個擊劍協會的案例,擊劍協會的教練他有性平事件,後來也有一些裁罰,有刑事上面的裁罰,當時我們收到家長舉報說教練帶著小孩出國去比賽,那我們趕快通知體育署,體育署也非常積極,那時候已經廢了他的專任教練證,可是協會的教練證還沒有廢,所以等於還是帶他出去。雖然協會說他沒有來協助,這後面我們都有瞭解,可是這就是一個漏洞,我們必須要經過很漫長的時間,先進入社政系統,再去找到協會才能去處理,有時候真的是緩不濟急,所以這部分我們是不是有可能請部長跟署長來支持,未來由中央來發證呢? |
6 | 鄭部長英耀:謝謝委員關心所有青少年或者兒少的一些運動權益跟維護,剛才看到委員所提的那個流程,其實它是一個不錯的想法,以目前來講,確實有部分是由體育署來發證,更多的是由單項,因為它確實在整個體制規模上,那我們怎麼樣去做一個更完善的規劃,我想會後我們內部再請體育署跟各單項協會來看,因為我相信維護青少年跟兒少的運動權益,這是大家共同認可的價值,這是一定要做的。 |
7 | 張委員雅琳:對,我想我們必須要更積極的…… |
8 | 鄭部長英耀:那我們怎麼樣在整個機制裡面,包含單項協會都應該要承擔,如果它自己發證,它必須要承擔相對的一些責任,這個部分我們來努力。 |
9 | 張委員雅琳:部長,我的訴求、我的版本啦!我是希望可以來支持都由中央統一發證跟管理,因為現在變成是由單項協會來處理的時候,有時候時間就是很漫長,我覺得部長可以再回去討論思考一下。 |
10 | 鄭部長英耀:是。 |
11 | 張委員雅琳:另外,因為我們未來會有運產司,對不對? |
12 | 鄭部長英耀:是。 |
13 | 張委員雅琳:現在一些運動工作室是由地方縣市來管理,但是大型的機構是由體育署嘛!那我們現在只有「臺北市運動場館業及運動服務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目前只有臺北市提出來,其他縣市都沒有,未來運產司是不是可以來協助、來督促各縣市訂定相關的一些法規呢?因為這某種程度也是再多一層保護。 |
14 | 鄭部長英耀:是,這也是運動部成立後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 |
15 |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再來,競技運動應該要透過社區俱樂部來向下扎根,但是部長跟署長應該非常清楚地知道現在的場地非常不足,而且非常單一,所以我是希望我們是不是可以把學校的場地開放給大家來使用,讓社區的俱樂部可以進去使用,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可以來積極協助呢?建置一些相關的辦法。 |
16 | 鄭部長英耀:事實上委員所關心的,也正是我們教育部跟體育署目前在推動的,在今年7月的全國教育局處首長會議裡面,我個人跟22個縣市的教育局處首長都有共同連署,他們願意承諾各縣市的學校,中小學的校園能夠開放給社區運動來使用。 |
17 | 張委員雅琳:好,但是應該會有一些費用的部分,應該還有一些細節要去做相關的討論,對不對? |
18 | 鄭部長英耀:是,當然有一些場館…… |
19 | 張委員雅琳:管理的機制。 |
20 | 鄭部長英耀:是,場館需要用到水電或者冷氣這些,當然酌予使用者付費,各校裡面都會訂定一些相關的…… |
21 | 張委員雅琳:好,部長,因為我們現在的場館,大部分學校裡面的場地就算開放使用,大概也只有籃球場跟跑道,足球場都非常非常少,我還是希望我們是不是可以根據孩子的需求去做一個盤點?同時因為在這次的部會職掌裡面,還包含了適應體育,這些應該也是要一併去檢討,不然坦白說,如果我們的空間都不適合這一些族群的孩子或是長輩來使用的話,他就是沒有辦法進去,所以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做整個場地跟需求的盤點? |
22 | 鄭部長英耀:謝謝委員提醒,我們一定會朝這一個方向來努力。 |
23 |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
24 | 主席:謝謝張委員,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
25 | 接下來有請吳委員春城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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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2-36,22-1 |
speakers | ["鍾佳濱","羅廷瑋","洪孟楷","楊瓊瓔","徐富癸","吳春城","黃國昌","沈發惠","萬美玲","陳秀寳","葛如鈞","莊瑞雄","陳俊宇","林思銘","林宜瑾","吳思瑤","羅智強","陳培瑜","張雅琳","李坤城","傅崐萁","吳沛憶","郭昱晴","范雲","鄭天財Sra Kacaw","吳宗憲","王正旭","謝龍介"] |
page_start | 247 |
meetingDate | ["2024-11-13"] |
gazette_id | 1139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980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 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四)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五)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 組織法草案」案、(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七)委員徐 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八)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九)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 法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委員 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 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二)委 員吳沛憶等21 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三) 委員林宜瑾等19 人擬具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 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吳沛憶等20 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 案」案、(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五、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沛憶等21 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 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 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陳菁徽等18 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 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 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agenda_id | 1139801_00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