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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毅 @ 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 Start Time | End Time | Speaker | Text |
|---|---|---|---|
| 00:00:06,203 | 00:00:07,184 | 李委員柏毅 | 先請警政署署長。 |
| 00:00:07,184 | 00:00:07,604 | 主席 | 好,請署長。 |
| 00:00:07,785 | 00:00:07,944 | 李委員柏毅 | 刑事局長。 |
| 00:00:07,944 ≈ | 00:00:15,729 | 主席 | 刑事局長。 |
| 00:00:15,729 ≈ | 00:00:23,513 | 張署長榮興 | 委員好。 |
| 00:00:23,513 | 00:01:04,858 | 李委員柏毅 | 主席,剛剛沒有介紹到刑事局,局長有來,我想針對打詐,詐騙猖狂,其實我相信不只民間,連我自己在上個月都有報案,報案的內容就是這個型態的詐騙,這種詐騙,我想警政署、刑事局也都知道,我的WhatsApp裡面,收到了一則安全中心提醒我,檢測到我的帳號已經過期,要我趕快登入,登入之後會發現發生什麼事情? |
| 00:01:05,938 | 00:01:06,459 | 李委員柏毅 | 局長,你知道嗎? |
| 00:01:08,515 | 00:01:14,121 | 張署長榮興 | 這個是一個詐騙的流程,讓你檢測完之後,要你的帳戶資料、要讓你加入怎樣的一個網站,進入它詐騙的模式。 |
| 00:01:24,756 | 00:01:35,006 | 李委員柏毅 | 我點入之後,當然我的WhatsApp裡面通訊錄的很多好朋友就收到我的訊息了,那個訊息已經不是我發給他們的。 |
| 00:01:36,388 | 00:01:43,615 | 李委員柏毅 | 訊息是:我人在香港、我人在新加坡、我在美國,現在身上沒有錢,請你匯款給我。 |
| 00:01:45,802 | 00:01:55,766 | 張署長榮興 | 對,這個是詐騙的一個型態,讓你點擊進去連結,那就是會實施它詐騙的詐術手法跟話語。 |
| 00:01:55,766 ≈ | 00:02:11,038 | 李委員柏毅 | 所以我當場就馬上趕快去報案,去左營分局,左營分局的偵查隊,包含高雄市刑大的科偵隊也馬上就來,我希望可以透過這個案例來教民眾,碰到這一件事情的時候,要怎麼處理,這是我們接下來必須要去做的事情,我也希望警政署這一邊可以跟WhatsApp、可以跟Meta這邊聯絡,他們是不是應該要主動澄清這一種訊息,他們不會發送? |
| 00:02:11,038 ≈ | 00:02:26,309 | 張署長榮興 | 對於這一些網路廣告平臺,我們打詐四法通過之後,第一個,它一定是要有實名制,廣告的這些訊息也有自主要做下架的功能,我們發現這是詐騙,我們透過這一些的檢舉或者發現,也可以用解析讓它做下架,再來就是我們對於偵查的這個部分,主責的單位是在數發部。 |
| 00:02:26,309 ≈ | 00:02:41,580 | 李委員柏毅 | 好,我們是不是可以跟數發部這邊聯繫來做處理? |
| 00:02:41,580 ≈ | 00:02:56,851 | 張署長榮興 | 沒有問題,現在打詐是一個團隊,整個團隊包括數發部、通傳會NCC、金管會、法務部、內政部,總共有五個部會,現在是成立一個打詐中心在運作,這個資料都會互相來做分享跟流通。 |
| 00:02:56,851 ≈ | 00:03:12,122 | 張署長榮興 | 遇到這些狀況,第一個,如果發現這種情形,除了有綠色隧道可以直接馬上做下架完之後,我們警方還陸續去做後續追查…… |
| 00:03:12,122 ≈ | 00:03:27,393 | 李委員柏毅 | 做什麼追查? |
| 00:03:27,393 ≈ | 00:03:42,664 | 張署長榮興 | 追查這個IP的來源。 |
| 00:03:42,664 ≈ | 00:03:57,935 | 李委員柏毅 | 署長,我跟你說,左營分局跟高雄市刑大做了什麼事,就是我有朋友剛好在國外旅遊,然後他就很熱心的去問對方的帳號多少、要匯多少錢,他要到對方的帳號之後,市刑大馬上像署長你講的,把這個帳號先凍結,而且我要到了兩個帳號,凍結了兩個帳號,這兩個帳號在那兩天收入多少? |
| 00:03:57,935 ≈ | 00:04:13,207 | 李委員柏毅 | 給署長猜。 |
| 00:04:13,207 | 00:04:28,132 | 李委員柏毅 | 當然不是只有騙我,那兩天的收入是6萬6,000,有一個匯款5萬,一個匯款1萬6,000,所以也就是有兩到三個受害人,有一個因為帳號被凍結,沒有辦法匯入,我還救了一個人。 |
| 00:04:29,983 | 00:04:36,246 | 張署長榮興 | 對,所以這都是詐騙集團的詐騙的一種手法跟方式。 |
| 00:04:36,628 | 00:04:40,209 | 李委員柏毅 | 好,謝謝署長,在打詐上面,我們還要繼續努力跟加油,謝謝。 |
| 00:04:40,209 | 00:04:40,209 | 張署長榮興 | 謝謝委員。 |
| 00:04:40,209 | 00:04:40,950 | 李委員柏毅 | 我有兩個政黨題要請教部長,請劉部長。 |
| 00:04:50,430 | 00:04:50,750 | 劉部長世芳 | 委員好。 |
| 00:04:51,210 | 00:05:19,253 | 李委員柏毅 | 部長,首先對於內政部聲請統促黨解散,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促黨解散這件事情,我們在這裡表達支持,因為有太多的集會出現統促黨的一些暴力的因素,讓這個原本讓人民自由結社發聲的自由,因為統促黨暴力的這些行為,讓內政部可以來做聲請。 |
| 00:05:19,253 | 00:05:43,710 | 李委員柏毅 | 我在這邊表達支持以外,台灣民眾黨聲稱他們所有不分區立委在兩年後會辭職,而兩年後,也就是他們原本不分區的排序會從他們的第9名到第16名,裡面包含一位有中國籍陸配李貞秀,他能不能遞補成為立委? |
| 00:05:44,732 | 00:05:45,433 | 李委員柏毅 | 內政部對此有什麼解釋? |
| 00:05:46,233 | 00:06:00,121 | 劉部長世芳 | 根據我們國籍法第二十條,凡是具有外國籍都應該放棄,也就是如果他宣示登記成為立法委員或者是其他的民意代表,他就應該放棄他其他他國的國籍。 |
| 00:06:00,460 | 00:06:01,302 | 李委員柏毅 | 中國籍怎麼放棄? |
| 00:06:02,842 | 00:06:38,035 | 劉部長世芳 | 中國籍的放棄,第一個,在委員宣示就職的時候,我們有給一張立法院簽署具結的部分,同時我們也在這兩天重述內政部98年的一個公文給立法院,要求如果有人在正式成為立法委員的時候就應該簽署他在就任第11屆立法委員的時候有沒有取得外國的國籍,他到職日一年內就要完成喪失該國的國籍以及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我相信委員你也應該有簽這個部分。 |
| 00:06:38,315 | 00:07:04,513 | 劉部長世芳 | 所以我們現在會行文到包括立法院在內,未來有立法委員就國籍法第二十條相關規定要有回覆書,如果我們取得這個回覆書,會要求我們的外館或其他單位來找這些委員是不是有其他他國的國籍,如果確認有其他他國國籍的話,按照選罷法的規定,他就應該喪失立法委員的資格。 |
| 00:07:05,213 | 00:07:07,835 | 李委員柏毅 | 中國籍好像沒有辦法放棄。 |
| 00:07:09,602 | 00:07:11,164 | 劉部長世芳 | 這個要問有中國國籍的人。 |
| 00:07:12,546 | 00:07:20,917 | 劉部長世芳 | 問題是這樣子,就我們國籍法的規定,我們的忠誠度,還有我們憲法上的規定,你忠誠的對象就是中華民國,而不是其他的國家。 |
| 00:07:21,257 | 00:07:41,736 | 李委員柏毅 | 我在這裡要表達的是,如果中國只能喪失戶籍,不能喪失國籍的話,如果有這種人,就算他已經簽署他已經放棄其他國籍,有一天中國會宣布,他還是他的國民,他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所以這一點建議內政部還是要非常審慎,有更積極的作法。 |
| 00:07:42,135 | 00:07:53,464 | 劉部長世芳 | 當然,我們也要請求立法院要幫忙,因為以前曾經有案例,他因為有其他的外國國籍,所以他必須要解職或者必須要先辭職,完成這樣的程序。 |
| 00:07:53,625 | 00:07:57,108 | 李委員柏毅 | 以前的案例是美國,現在這個案例是中國,這更可怕,我們要更審慎。 |
| 00:07:58,029 | 00:08:03,996 | 劉部長世芳 | 是,所以我們內政部會跟立法院的相關單位審慎來處理這件事情。 |
| 00:08:04,256 | 00:08:04,596 | 李委員柏毅 | 好,謝謝部長。 |
| 00:08:05,096 ≈ | 00:08:06,811 | 主席 | 請黃建賓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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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2-15-9 |
| speakers | ["張宏陸","黃捷","李柏毅","張智倫","蘇巧慧","麥玉珍","牛煦庭","王美惠","高金素梅","黃建賓","吳琪銘","丁學忠","許宇甄","林德福","黃健豪","徐欣瑩","羅智強","洪孟楷","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培瑜","楊瓊瓔","吳宗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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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4-11-13"] |
| gazette_id | 11397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39701_00004"]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率同所屬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 案關於內政部主管部分;三、審查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內政部主管部分; 四、審查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等8家財團法人114年度預算書案;五、審查 內政部函送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4年度預算書案【所列預算案僅詢答,另訂時間處理】; 六、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計八案:(一)審查行政 院函請審議「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 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吳沛憶等24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 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 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張雅琳等25人擬具「威權統治時期 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威 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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