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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秀寳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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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陳委員秀寳:(9時55分)謝謝主席,請鄭部長以及鄭署長。 |
1 | 主席:有請鄭部長跟鄭署長。 |
2 | 鄭部長英耀:委員好。 |
3 | 陳委員秀寳:部長早。今天是運動部組織法相關法案的詢答,今天我看部長、署長、次長都在場,大家都十分的關心。運動部是從體育署升格,是既有的分組,然後再增設一個全民運動署以及運動產業發展中心。本席是非常支持行政院對於運動產業及全民運動這個政策推動的決心,對於體育署升格運動部,我也是樂見的,相信民眾也是支持的。今天在這邊我要質詢的是,體育署升格運動部之後,你們的立場跟態度的表達。現在體育署所面臨的這些問題,在你們升格為運動部之後能不能解決?我相信民眾也都非常的關注。 |
4 | 首先我想要請教,對單項協會所發生的各式各樣的問題,你們升格之後有沒有能力來協助解決?我們現在只要在網路上google搜尋某個單項協會,不管是輸入足球、籃球、游泳或是排球,馬上都可以搜尋到協會出包的各種新聞,這一直以來也嚴重的影響到民眾對體育署的觀感。現在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之後,你們之前面對的這些問題有沒有辦法解決?你們有沒有辦法真正協助到我們的體育選手、我們的運動產業?其實單項協會頻頻出包這些問題,不只是打擊到選手實質上的一些權益,包括出賽的權益種種,其實對他們心理上的傷害也是非常大的,他們的信心、他們的熱忱可能在這些過程裡面被磨滅了。 |
5 | 所以我現在要直接詢問,在運動部成立之後,有沒有預計針對協會出包的狀況制定相因應的問責機制?例如說,如果因為協會的過失造成選手的出賽權益受損,或者因為協會的過失造成選手沒有場地可以使用等等,你們有沒有採扣減協會相關補助金額這樣子的方式,或者是有沒有預計研擬怎樣的方案來有效的管理協會? |
6 | 鄭部長英耀:謝謝委員提醒,確實我們對單項協會絕對會有一個更嚴密的監督機制,確保所有運動選手的權益。詳細是不是請鄭署長來補充說明? |
7 | 陳委員秀寳:請署長。 |
8 |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我們會設立一個專責的輔導單位,第二個,我們再加強多元意見的交流。其實現在體育署跟過去態度不一樣的是,過去可能不想過度介入協會的自治運作,但是現在因為我們給他大量的經費補助,所以我們其實在很多地方是直接要求他的。 |
9 | 陳委員秀寳:你講到重點了,我們給他們大量的經費…… |
10 | 鄭署長世忠:對,所以我們現在改成直接要要求他。 |
11 | 陳委員秀寳:所以我們必須要有一個問責的機制。 |
12 | 鄭署長世忠:是,沒有錯。 |
13 | 陳委員秀寳:好,現在這樣,署長,你也說出了你們的態度,就是未來對於單項協會的管理會更加嚴謹,也希望我們真的要有具體的措施,不要辜負民眾的期待。 |
14 | 第二個部分我要請教,關於運動/專任教練的管理,運動部這邊的立場如何?會不會更積極?有關專任運動教練跟運動教練管理的問題,其實很多教練都抱持著他們舊有的訓練思維,這個過去本席在教文委員會的時候也特別的關心。我們看一下媒體所整理出來的表格,其實從教練不當管教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學校體育班聘任的專任教練,還是一般的體育老師,或者是外面私人道館、俱樂部內家長自聘或是球館的教練,其實這個狀況我們最基本要關心的就是,這些潛在有問題的教練接觸到的是我們的孩子。所以本席在這邊要給幾點建議,希望運動部一定要納入考量,第一個就是運動教練應該要做系統性的管理,運動教練的聘用方式其實非常的多元,除納入學校體育專任教練以及體育老師之外,我們還有社團自聘、家長自聘、運動俱樂部以及私人球館、私人道場,都會有運動教練的身影。因此,本席在這邊要要求,運動部未來也要針對運動教練做出系統性的管理,教練證的制度一定要落實。 |
15 | 第二個部分,會接觸到青少年的運動教練應該強制修習相關教育心理學等課程,並且一定要納入教練的考核時數。剛剛我有提醒到,這些狀況最基本我們要關心的問題就是,這些潛在有問題的教練,基本上他們接觸到的都是我們的孩子,所以這些運動教練的管理及增能上,本席這邊要求運動部一定要研擬,只要持有教練證,並且持續在進行教學,這些教練應該適時的修習一定時數的教育及教育心理學,並且要定期考核相關的規範。本席強調就是自有形式的教練都要,這個部分一定希望運動部要研擬,既然是升格運動部,這是我們朝野的共識,而且是民眾的期待,那麼你們必須要有更嚴謹的態度跟立場來規範這些相關的教練。 |
16 | 第三個部分是希望我們地方的單項協會委員會應該要重新定義他們的角色,除了我們熟知的單項協會之外,地方會有單項運動會的委員會,在地方它是不屬於體育團體,而是歸在人民團體,但是單項運動委員會在地方會承辦大量單項體育活動,包括比賽、活動、遴選,甚至課程,甚至還包括場地的使用權,但是當有問題、有爭議的時候,地方的體育局是沒有辦法約束,所以這邊也希望我們運動部可以重新定義這些地方單項委員會的角色,你能夠理解我現在所提出的問題嗎? |
17 | 鄭署長世忠:可以。 |
18 | 陳委員秀寳:這個部分我希望能夠做到。再來就是體育署有設置全國運動場館資訊網,可以查詢各縣市體育運動場館,舉例來說,本席搜尋臺北市田徑場,就會出現各間學校的操場以及臺北田徑場,運動部設置之後,學校設施的部分跟所有運動場館到底是歸在教育部,還是歸在運動部?你們會如何分配管理? |
19 |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這部分其實我們現在就逐步在輔導各縣市,這部分問題是不少,我們分級的部分已經先做好手冊給各縣市,我們未來會依照委員的建議,督導各個地方政府建置一些預約系統跟分級管理…… |
20 | 陳委員秀寳:不是,這些場館是歸教育部管,還是歸運動部管? |
21 | 鄭署長世忠:場館的維護管理部分是由學校這邊來處理,但如果今天是外面的廠商來租借場地,其實就由運動部這邊輔導,所以就跟現在學校游泳池上面做OT一樣的道理,這個部分我們未來會透過行政法人在各個縣市去做每個學校校園開放的輔導。 |
22 | 陳委員秀寳:你的意思是說教育部跟體育部合作囉? |
23 | 鄭署長世忠:還是會有合作,不可能完全分開,一定是合作又分工。 |
24 | 陳委員秀寳:主席,再給我30秒,我講一下。關於租借資訊,其實現在有建置起來的就只有臺北田徑場可以連結到臺北市體育局的場地租借系統,其他的縣市點進去是沒有反應、是空的。所以這邊我也希望,對於整個運動場館的租借系統,在運動部成立之後要協助各縣市地方政府建立場地的預約系統,讓這些民眾需要場地租借的時候不會不得其門而入,而且我們要去規範大小活動所使用場地的不同,小型活動不要去占用到大型的場地,因為現在我們既然提升全民運動,希望更多人能參與運動,那就必須有這些場地提供給要運動的民眾來使用。所以這個部分,我再次強調,我對於體育署升格運動部是非常支持的,但是我今天要的是你們升格之後你們的態度、你們的立場跟你們的作法,也希望我剛才所提的這些問題,你們日後一定要加入你們的討論裡面,並研議相對應的規範。以上,謝謝主席。 |
25 | 鄭署長世忠:好。 |
26 | 鄭部長英耀:謝謝委員。 |
27 | 主席: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委員。請會後提供給委員。接下來有請葛委員如鈞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 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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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聯席會議-11-2-36,22-1 |
speakers | ["鍾佳濱","羅廷瑋","洪孟楷","楊瓊瓔","徐富癸","吳春城","黃國昌","沈發惠","萬美玲","陳秀寳","葛如鈞","莊瑞雄","陳俊宇","林思銘","林宜瑾","吳思瑤","羅智強","陳培瑜","張雅琳","李坤城","傅崐萁","吳沛憶","郭昱晴","范雲","鄭天財Sra Kacaw","吳宗憲","王正旭","謝龍介"] |
page_start | 247 |
meetingDate | ["2024-11-13"] |
gazette_id | 11398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9801_00008"]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content | 一、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運動 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四)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五)委員鍾佳濱等16人擬具「運動部 組織法草案」案、(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組織法草案」案、(七)委員徐 富癸等17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八)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 (九)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運動部組織法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組織 法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二)委員 羅廷瑋等16人擬具「體育暨運動發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三)委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 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二)委 員吳沛憶等21 人擬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 三) 委員林宜瑾等19 人擬具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四、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訓練 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 ( 二) 委員吳沛憶等20 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 案」案、(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五、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吳沛憶等21 人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國家 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教育部組織 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陳菁徽等18 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 員吳沛憶等21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林宜 瑾等19人擬具「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agenda_id | 1139801_00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