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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倫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事由:「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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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916 00:00:26,371 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要討論的是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目前針對稅務行政事件是由行政法院的稅務專業法庭以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而為了讓稅務行政事件處理更為妥善
00:00:27,171 00:00:44,473 行政院提出專法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讓稅務行政訴訟制度更專業有效率所以本席在這邊要提出的建議是有關於此草案的第7條此草案第7條提到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00:00:45,734 00:01:01,043 管轄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稅務行政事件及程序進行中所產生之其他事件因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必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強制律師代理制規定但
00:01:02,142 00:01:27,935 受命法官準備程序時準用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一第四項第八項第49條之二第一項關於行政法院或審判長權限制規定其中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一第四項第八項第49條之二第一項即認定會計師得為訴訟行政事件之訴訟
00:01:29,136 00:01:46,385 代理人所以本席認為制定專法就是為了讓稅務行政事件的審理更為簡單更為單純有效率那麼就不需要在法條條文中準用行政訴訟法應直接於條文中明定
00:01:47,677 00:02:12,195 既然行政訴訟法中都已經明定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得為訴訟代理人那麼就直接在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中直接訂定之將草案第7條改為高等法院高等行政訴訟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
00:02:14,442 00:02:30,927 稅務行政事件及程序進行中所生之其他事件應委任律師或會計師為訴訟代理人並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強制律師代理之規定更能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