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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聽會(事由:「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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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170 00:00:00,191 吳宗憲
00:00:07,513 00:00:29,254 謝謝主席我今天要提的東西其實上一次的巡打的時候我也有提出部分的意見那因為今天其實我看到那麼多學者來這邊嘛而且前一天憲法法庭他才就那個你自己想做出判決那所以其實稅的這個部分呢應該他一直以來就是全民非常重視的
00:00:30,515 00:00:30,555 稅法20條訴訟中機關
00:00:55,352 00:01:18,825 剋稅事件在補開稅單這個會不會造成人民救濟的程序反而變少了那是不是有損害到人民的權益就是上次我們有提到如果說他今天有補開一個稅單比如說原本是20萬然後後來在審查中發現還要多5萬變25萬那現在會變成一個新的處分會取代舊的處分
00:01:20,985 00:01:41,531 整個程序就簡化了因為當事人就少了複查跟訴願的程序他就直接跳進去訴訟那這樣對還是不對所以上一次我有請教上次到場的官員以及司法院的複密有關這個部分所以這一塊可能也要麻煩大家來去想一下看這個部分要怎麼辦
00:01:42,671 00:01:42,691 吳宗憲議員
00:02:04,813 00:02:04,933 吳宗憲議員吳宗憲
00:02:28,208 00:02:28,388 吳宗憲議員吳宗憲
00:02:53,726 00:03:21,106 第一個他會不會不到場這我覺得從人性來看他應該原則上都會想要到場去表示嘛因為他不表示他就被你課稅了那他到場的意願應該是遠高於刑事案件的意願這第一個第二個我們是採強制律師代理嘛那既然有強制律師代理那為什麼還要刻意一個當事人的這個這個協同義務呢這個是這個是我想到那會不會說讓某些當事人覺得好像
00:03:21,806 00:03:51,236 好像把這個協同義務轉換成是一個我的舉證責任了好像你要叫我到場我要說明我該怎麼樣那所以這個東西到底有沒有需要留下這一條再麻煩各位先進也再幫忙思考一下那還有就是其實很多東西當事人不到場法院自己也可以去計算那個稅額阿對不對所以也不是說一定要他一定要這個協議的義務到場這個是我認為這一塊好像有一點怪怪的
00:03:52,538 00:04:06,437 最後還有一個東西就是我上次的詢答的時候有提到稅審官的部分因為複密當時講的是說這個東西就像是制裁局的技術審查官一樣但是
00:04:07,358 00:04:26,301 江講好像聽起來也沒有錯嘛 因為這個好像是這個觀念那可是呢 你要想一件事情 技術審查官他是從 最早是從制裁局出來沒有錯 從那邊去遴選一些人可是制裁局在訴訟裡面 他永遠不是訴訟當事人啊
00:04:27,322 00:04:51,864 當事人一定是原告被告一定是基本上就是民眾或是公司那些法人或當然也有可能是公家機關可是他不會是制裁局啊所以這個拿來比擬是有點怪因為稅審官他如果都是從國稅稅務機關去領選人才來的那稅務機關基本上他就是當事人所以這兩個東西我覺得比擬起來是
00:04:52,870 00:04:52,890 吳宗憲
00:05:10,646 00:05:10,886 吳宗憲議員吳宗憲議員吳宗憲議員吳宗憲議員吳宗憲議員
00:05:40,313 00:05:40,413 謝謝各位 謝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