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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學忠 @ 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丁委員學忠:(12時27分)感謝主席,我請謝主任秘書。
1 主席:請主任秘書。
2 丁委員學忠:讓主委休息一下,喝個茶。
3 謝主任秘書美玲:委員好!
4 丁委員學忠:主秘,你聽了一個早上,針對這個公投修正草案,剛才有委員提到,我們公民投票應該在成立後1個月到6個月內舉行投票,且應該與大選同時舉行,就是恢復到以前公投綁大選的部分,恢復到以前貴黨說的要還權於民,請問主秘有什麼看法?
5 謝主任秘書美玲:跟委員報告,在今天我們的這個審查報告裡面有提到,中選會是認為公投是對事的投票,選舉是對人的投票,基於避免民眾的混淆,我們還是認為公投和選舉應該合併來辦理……分開來辦理。
6 丁委員學忠:你有說合併了。
7 謝主任秘書美玲:分開來辦理。
8 丁委員學忠:我相信你第一次說的話。我們臺灣的民主制度是一件很值得驕傲的事情,我們看到在我們民主發展當中,過去大大小小的選舉都讓全國大眾認為是不方便的,且浪費資源,所以後來修改成現行2年1次大選的機制,而公投也很重要,這是人民的權利之一,但是在我們內政部的回應中,好像把公投和大選脫鉤認為是在保障人民權利的行為,這個看法我比較不瞭解,主秘對這個看法怎樣?
9 謝主任秘書美玲:我們中選會還是再重申,基於辦理選務的立場,我們還是認為公投跟選舉應該分別舉行,主要的原因還是在於選務有我們的量能,我們認為分開舉行的話,包括選舉跟公投都比較能夠順遂辦理,而且能夠真實地反映民眾投票的意願跟意志。
10 丁委員學忠:其實分開舉行投票意願會比較低,這是事實,我們都說事實面的東西,當然,貴黨之前在做在野黨的時候,那時候就沒有經費,由於資源的限制就希望公投要綁大選來進行,但是現在執政之後把公投跟大選分開,在分開之後,以公投那麼低的投票率,投出來的結果,通過的法案難道不會被人認為代表性比較不足嗎?
11 謝主任秘書美玲:跟委員報告,我們中選會是辦理選務的一個獨立機關,我們各種投票的辦理都是依照選罷法或者是公投法所規定的程序還有規定來進行,法律這樣子定,中選會就依照這樣子來執行。
12 丁委員學忠:好,沒關係,我知道主秘講得很制式啦!請主秘休息,我請主委。
13 主席:請李主委。
14 丁委員學忠:剛才有沒有喝茶?
15 李主任委員進勇:委員好。謝謝你的體諒。
16 丁委員學忠:有喝茶吧!我看你聲音都啞了,主委,我們現在來討論一下這段時間我在地方上常常聽到的一件事情,其實跟我反映的人,過去你在雲林當縣長的時候,這些人也是都跟你接觸得不錯。他們說選罷法修正排黑條款,擴大不能參選的範圍,甚至參選的範圍已經不是以一般法律知識就有辦法了解他們是否有辦法參選。去年這個選罷法的修法,大家都知道比較倉促,所以這一屆的立委選舉,在臺南、屏東、苗栗等等的地方就都有候選人登記、繳完保證金之後,被中選會判定資格不符,不能參選。不清楚自己是不是具有參選資格的這個問題可以說是全國性的一個通案,範圍大到讓連想要參選的人都不是很確定,有一些人說,以前他在未成年時犯的案子有可能去卡到排黑條款,但是他現在成年了,那個案子不知道有沒有銷掉,不知道可不可以選,很多人有這些疑慮。
17 在這裡我還是要拜託主委,以我們現行的制度,登記為候選人完成之後才由選委會確定,如果登記參選的人最後被中選會刪除資格,地方的選舉有很多的首長,譬如里長、鄉鎮長這類的,有可能是兩個人一對一的參選而已,他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符合參選的資格,但是等中選會審查的時候是要登記完、繳完保證金之後,才會通知他可不可以參選、有沒有符合,造成地方的困擾。突然說你不能選,那剛好一個選,還是兩個都不能選,這樣要怎麼辦?
18 李主任委員進勇:中選會審查候選人的資格有一定的程序,而且是根據三讀通過的選罷法相關規定,所以我們是按照法律、按照程序來做審查。剛才委員所提的,等到我們審查完了,跟他說結果,你就不行,造成一個人參選,所以我們覺得可能要在登記之前,因為法律已經公告了,清清楚楚在那個地方,有心要參選的人必須要弄清楚法律相關的規定。
19 丁委員學忠:我有一個建議跟主委建議一下,既然我們的法律已經定了,大家都要去遵守,剛才我所說的那個參選資格的模糊空間,如果在登記完成之後才確認參選資格,可能會讓參選人的權利受損,是否可以由中選會設置一個網站,把是否可以參選的資格,或是這個排黑條款裡面規定不能參選的資格,列在那個網站,讓人自行去查詢,查詢之後就知道他有沒有辦法參選。否則,我們前縣長、主委,你也在基層走過,你也知道,很多過去年輕的時候個性比較放蕩,有犯什麼案子,剛好符合這個排黑條款,但是他是在小時候犯案,也受到法律的制裁,他都受到該負的司法責任,但是他長大成年之後對社會服務公益有興趣,而且對於藉選舉來服務人民也有興趣,但是剛好因為卡到這個排黑條款,造成他不能參選。所以我們認為,我們在地方很多長輩在說,那些人也都跟主委很好,這些長輩說真的有比較硬一點啦!這個不是說我們說這樣就是這樣,可能也是要透過中選會內部自己去評估,上一次修選舉法排黑條款列下去之後,是不是認為這樣有適用,還是說人家過去所犯的錯,司法責任都已經負了,我們是不是要還給他們參政的權利?這是我一個建議。
20 李主任委員進勇:謝謝委員,對法律的規定、資訊的公開,我們提供讓百姓能夠了解,這我們是做得到,但是就個案要我們提早去做認定到底是不是符合資格,這恐怕就不方便了,這是第一點解釋。
21 第二點解釋,對排黑有些人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意見,但是法律已經修正規定,將來是不是要去修改,這是立法院的職權。
22 丁委員學忠:所以我們尊重,我是提出地方的聲音,我在替中央跟地方做溝通的橋梁,有什麼聲音出來,我一定要反映讓中央的各單位知道。
23 李主任委員進勇:資訊公開,我們可以做到。
24 丁委員學忠:這個排黑條款裡面所規定的條款,哪些不能參選公職人員,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在一個網站裡面公開?
25 李主任委員進勇:沒問題。
26 丁委員學忠:公開讓人自行去查閱,就像我說的,有的律師說,十八歲之前少年犯的案件,到成年後,少年犯的案件就塗銷了,有的人是這樣說,有的人就在想自己可不可以參選,非常的模糊。
27 李主任委員進勇:資訊公開我們會做。
28 丁委員學忠:請中選會、主委再費心一下,謝謝。
29 李主任委員進勇:好,謝謝委員。
30 主席: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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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15-7
speakers ["徐欣瑩","羅智強","麥玉珍","賴士葆","張宏陸","李柏毅","鍾佳濱","牛煦庭","王美惠","蘇巧慧","張智倫","黃捷","許宇甄","黃建賓","吳琪銘","丁學忠","楊瓊瓔","黃國昌","翁曉玲","高金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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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1-04"]
gazette_id 1139301
agenda_lcidc_ids ["11393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9人擬 具「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吳秉叡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羅智強等 18 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案;五、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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