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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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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782 00:00:18,009 主席好,還有各位委員。在這邊先有請黃副秘書長。請黃副秘書長。我首先想請教您一個比較基本的問題。請問您認為說實話、誠實是不是做人的基本道理?
00:00:38,753 00:00:56,414 我們期待每一個人都是一個誠實坦誠的人嗎?所以誠實應該是屬於個人的基本道德嗎?我們講說他是一個道德。那麼道德可以轉換成為法律義務嗎?
00:00:58,966 00:00:59,926 只是在法院之前不可以說謊。
00:01:21,937 00:01:40,009 ﹏﹏﹏
00:01:40,903 00:01:41,283 ﹝大法官﹞
00:02:05,151 00:02:09,294 那麼他在這次的現判之九號判決裡面也是引起這個社會覺得最訝異的然後最不可思議的一段解釋那麼
00:02:20,465 00:02:47,735 大法官認為說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在立法院委員會調查程序所做的陳述他就陳述內容所負的責任是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所以如果行政首長政府人員在立法院的陳述內容有涉及到虛偽陳述引發爭議的話乃是屬於政治性的爭議本人要受到民主問責
00:02:48,955 00:03:07,689 的這個機制的這個就是他自己負擔自負民主問責最嚴重的話他就自行請辭他的意思是這樣所以呢也就是說這政府機關人員的在立院面前在立法委員面前他是可以不用說實話的他不負誠實的責任您同意嗎
00:03:14,980 00:03:22,141 那大法官的判決我好像沒有這樣子寫所以他說不負法律責任嗎?他還是要負政治責任啊那所以呢我現在就是從大法官這個判決裡面我們來延伸幾個問題如果說今天有人名他主張你們現在刑法裡面所處罰的虛偽陳述罪是違憲的他可以怎麼寫?簽驗
00:03:46,084 00:04:12,874 他可以說人民就陳述內容所負的責任是屬於道德責任無涉法律責任人民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所做的陳述內容若有涉及到虛偽陳述引發爭議的話是屬於道德爭議本人受到社會譴責而道德問題呢這是屬於社會關係中去解決不是屬於行使司法權的法院所宜介入
00:04:16,207 00:04:29,338 這段話您同意嗎?若有人提出這樣子的申請事件認為我們的新法上面現在的處罰虛偽陳述罪是違憲的您認為大法官會怎麼判?目前大法官並沒有說這個在訴訟過程中的違憲罪是違憲的同樣的邏輯啊對啊那請問政治責任可不可以轉換成為法律責任?
00:04:43,800 00:04:57,136 跟委員報告那大法官已經做出(所以您是完全認同大法官的這個見解的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司法行政單位我們沒有那個資格跟立場去去
00:04:58,867 00:05:21,875 但是你們有提案修法的責任,對不對?你們是不是應該要依照大法官憲法解釋的意思去提案修法咧?大法官認為政治責任不是法律責任啊。那同樣的道理啊,那麼人民也可以主張我今天就我所陳述的內容自行負責,這是屬於我道德責任,我說謊是受到社會各界的評價。你們憑什麼要來處罰我?
00:05:24,605 00:05:45,591 我們看一下現在刑法的第168條跟刑法的第111條才剛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這個條文我們比較看看它的構成要件到底有什麼不同除了少了一個拒絕之外都是就所知道的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而科處刑責
00:05:49,873 00:05:57,475 當然就像剛剛秘書長講的唯一的不同是在法院面前不可以說謊但是在立法委員面前可以說謊我知道其實秘書長您今天很為難啦看到大法官這樣的憲法判決然後再加上我們現在其實不管在行政法規訴訟法規裡面其實都有很多跟我們這次立法院職權刑事法修的條文是大同小異的
00:06:19,042 00:06:46,460 如果說大法官今天做了這樣的裁判理由之後一般老百姓也可以主張啊我同樣都是說謊或是我同樣我沒有說誠實而沒有說實話的義務但是為什麼在法律上受到不同的法律評價大法官在這邊有做一些理由上面的這個敘述這些顯然不太能夠用到法院的稱呼
00:06:48,536 00:07:17,177 所以還是就是大法官司法院最大嘛對不對大法官是屬於司法院憲法法庭裡面一份的所以呢無論如何就是司法院最大在司法院面前不可以說謊然後在其他的這個機關面前在立法院面前就可以說謊我只是感到很遺憾像這樣子的大法官憲法裁判的理由裡面他把很多的道理把它混為一談
00:07:19,336 00:07:36,106 我們過去講的政治責任難道不是政治道德嗎?我們講一般的個人的人品道德你都可以轉換成為法律責任法律義務為什麼政治道德政治責任不能夠轉換法律義務只是因為他沒有規定在憲法裡面嗎?我們憲法裡面有說不可以處罰我們憲法裡面也沒有講說有授權這個法院可以處罰說謊虛偽陳述的人啊
00:07:51,175 00:08:13,459 為什麼我們現在可以處罰?請問秘書長為什麼現在可以處罰?目前因為法院這個在拒絕要為誠實陳述這個的處罰我想大概不只是台灣秘書長前面來說是因為法律保留嘛因為我們法律已經有規定了嘛對不對我們憲法裡面沒有規定的這麼具體名義嘛就授權立法者可以去制定嘛
00:08:15,322 00:08:43,866 那同樣的道理在我們立法院職權刑事法也是一樣我們是進行三讀的法律程序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同樣的也是把一些政治的這個道德政治責任轉換成為法律義務其實這邏輯是一樣的當然不僅是有關於這個虛偽陳述的問題然後接下來好這個好再接下來下一頁對於不提供資料也是一樣的
00:08:46,878 00:08:49,819 我想請這個陳怡廳長陳廳長在我們行政訴訟法169條裡面的規定有說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提出文書致命者的話行政法院是可以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款您認為這樣的規定有沒有必要
00:09:11,967 00:09:37,564 我想訴訟法這就是明文應該是有必要才會在法律上做這樣一個規範是,如果說我們今天依據大法官的憲法的理由我們把這條廢了呢?把這條刪除會影響到你們行政法院的作業嗎?因為大法官認為其實人民是沒有出席的義務欸也沒有提供資料的義務欸
00:09:42,550 00:10:09,420 因為大法官並沒有說這個行政訴訟法這個人民的人民在法院的程序裡面必須...大法官沒有說但是他在理由裡面講得很清楚啊我們不是每個人都要遵守大法官憲法判決的意旨對不對所以呢今天立法委員或是你們應該要主動的要提出修法啊依照大法官憲法的判決的意旨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保障他們有言論不言論的自由保障他們有提供資料跟不提供資料的自由
00:10:12,461 00:10:32,199 所以是不是應該要提出修法?是這樣嗎?所以呢對於這個我們之前講的實質廢死的案的那個大法官宣告那四條說只有那四條死刑才要一致決其他的都可以不用一致決是不是?
00:10:34,381 00:10:43,767 我們正在研議當中,如果說議址參考當然我們會去做研議。是啊,那你們都研議了,那為什麼這對我剛剛講的你們不一起研議呢?對啊,大法官也是一樣啊。大法官根據大法官的議址,未來虛偽陳述罪要檢討、修正。然後無故缺席的處罰,無正當理由不提供資料拒絕陣營的處罰都要一併的修正啊。符合大法官的憲法議址要保障人權啊。
00:11:02,377 00:11:04,765 委員報告我們覺得這情形恐怕不太一樣
00:11:06,129 00:11:34,160 是到底情形哪裡不一樣我請司法院提份報告給我好不好從大法官憲法判決的一直裡面然後去檢視現在所有的我們訴訟法上的有關於無正當理由缺席然後不提供資料拒絕證言做虛偽陳述等等相關的處罰的規定好不好來比較一下到底有什麼不一樣那麻煩司法院可以一個月之內給我這份報告書好謝謝
00:11:35,011 00:11:38,430 好謝謝翁委員也謝謝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