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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發惠:(9時59分)主席,我請周秘書長。
1 主席:有請周秘書長。
2 周秘書長萬來:主席、沈委員好。
3 沈委員發惠:秘書長好。我想我今天原本是準備了滿大一段,就是希望說能夠讓社會清楚這次的憲判第9號到底是什麼樣的內容,因為從禮拜五宣判到現在,我們在媒體上看到罵說這個是綠友友,這個解釋不對,當然也看到說這個解釋很好,但是到底解釋內容是什麼,一般人民其實真的是不太清楚,我本來準備了滿長的一段,我希望在這裡有一個機會跟國人好好的來分析,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這一些,到底哪些部分合憲、哪些部分違憲。剛才聽到兩個不同在野黨的委員,在這裡所提的一些指控,大概不出這兩天在新聞上面他們發言的情緒,我就覺得是滿遺憾,但是有一些東西好像不回應又怪怪的,又要花掉我的一些時間來回應他們剛才的這些說法。
4 首先就先針對剛才林思銘委員講的,他好像是很替我們偉大的周萬來秘書長抱屈,說當初審查的時候,民進黨指責你、指責這個程序有問題等等,結果憲法判決說這個程序是合憲的,並沒有違憲,所以民進黨應該跟你道歉。秘書長,是不是這樣?
5 周秘書長萬來:每一個委員有每一個人發言的情況,我個人沒有什麼……
6 沈委員發惠:對啦,我知道,你也沒辦法評論啦!
7 周秘書長萬來:我無法評論。
8 沈委員發惠:但是我講的如果有錯,你可以指責我沒有關係,我不會挾怨報復啦,也不會懷恨在心啦!林思銘委員有講,就程序的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沒有違憲的問題,但是憲法法庭就程序的部分卻有這段文字,它說這一次的立法程序,實難謂無瑕疵,你如果要查,這是在第71段,它有說「其立法程序難謂無瑕疵」。在第73段又講一次,它說「致發生立法程序之瑕疵」;第75段又講一次,「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也就是憲法法庭說不能說這樣子的程序是違憲,但是有瑕疵、重大瑕疵。憲法法庭直接提了,所以民進黨說這個有瑕疵,有什麼不對?民進黨說這個程序有瑕疵有什麼不對?我們說這立法結果、內容是違憲,而程序是瑕疵,有什麼不對?秘書長,我剛剛唸的是不是在憲法法庭的判決裡面?我有沒有捏造哪一個字?
9 周秘書長萬來:欸……
10 沈委員發惠:沒有,是不是啦?我問你,我剛剛唸的是不是憲法法庭判決主文裡面的?
11 周秘書長萬來:那是法庭它的審查規定裡面,但是它認為這個還沒有悖離到重大瑕疵吧!所以這屬於……
12 沈委員發惠:但是我剛才唸的是不是判決主文啦?
13 周秘書長萬來:委員,我要報告一下,因為這一個是國會自律的範疇,所以如果以……
14 沈委員發惠:對,國會自律的範疇,但是……
15 周秘書長萬來:可以讓我說明嗎?
16 沈委員發惠:你這個算不算反質詢?剛才林思銘說……
17 周秘書長萬來:喔,不是!
18 沈委員發惠:這是疑問句,照國民黨的定義疑問句就是反質詢啊!
19 周秘書長萬來:沈委員,沒有,我是要請求你同意我才能說明,我並不是反質詢的概念啦!
20 沈委員發惠:對嘛,所以大法官對反質詢做了很清楚的定義嘛,對不對?
21 周秘書長萬來:沒有,沒有……
22 沈委員發惠:這個不算反質詢,我沒有說你是反質詢。
23 周秘書長萬來:不是,不是……
24 沈委員發惠:但是照國民黨他們的定義,你剛剛這樣就反質詢了啦!
25 周秘書長萬來:沒有,沈委員,我要說清楚,我剛才唸的狀況,剛才所說的,我是要請求你同意讓我說明,如果你不同意,我不會再講下去嘛!
26 沈委員發惠:對。
27 周秘書長萬來:所以這個不是……
28 沈委員發惠:所以大法官的解釋……
29 周秘書長萬來:大法官憲法法庭所寫的不是這樣。
30 沈委員發惠:現在讓我跳到反質詢了,大法官的解釋對反質詢定義非常清楚啊!除非你是主客易位,並不是用疑問句就是反質詢,這樣子的解釋有什麼不對呢?
31 再來,這一次,剛才前面兩位委員都一直在講,說這個憲法判決拔了立法院的牙,剝奪國會、立法院的職權,然後這個是中華民國憲法的法學、大法官這個是獨一無二的法學。但是,這一次的憲法判決,它所有的憲法判決,它的依據都是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以及增修條文啦!是誰拔了立法院的牙?不是這一次的大法官拔立法院的牙,是孫文孫中山拔立法院的牙啦!你們講外國的國會都可以幹嘛,不是啊,我們臺灣的憲法就不是外國的三權分立嘛,臺灣的憲法就把立法院一些職權……孫文親自寫說我們應該要把立法院的職權剝奪,以避免國會獨大。
32 三民主義裡面講的,國外的國會有國會獨大的問題,所以把立法權裡面的監察權等等權力拿掉,這是孫文講的,這不是大法官講的嘛!所以拔國會的牙,打立法院巴掌的不是這次的大法官,我們憲法規定設計就是這樣子,憲法設計就是限制立法院的權力,使立法院不像外國國會擁有那麼大的權力。但我不是說這個五權憲法好,大家如果對這個真的有意見,認為國會不應該這樣子,那就來修憲嘛!把憲法改成我們希望的國會制度,而不是在現在的憲法之下,大法官依據現在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有什麼權力、總統有什麼義務、行政權有什麼義務,這都在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寫得一清二楚,憲法判決按照這一條條文的文字,立法權有什麼權力、行政權有什麼義務、總統有什麼義務,都是按照憲法跟憲法增修條文的文字在解釋的,如果對這個有意見就來修憲啊!怎麼會去怪大法官?
33 我再講一遍中華民國憲法……我引用他們剛剛講的話,中華民國憲法的法學是獨一無二的,這沒有錯,這個我同意,但這個獨一無二,不是大法官解釋獨一無二,而是我們的憲法體制,當初孫文五權憲法這種東東就是獨一無二啦!這一次,害我這樣都沒有時間……剛才在回答時,有委員提到以後立法院邀請總統來國情報告是違憲的,你還回答:是。立法院邀請沒有違憲啦,甚至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要求他每年來報告這個都合憲啊,對不對?甚至解釋文都合憲,對不對?只是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及增修條文,總統沒有這個義務,立法院要邀請,當然合憲啊!立法委員有權邀請啊!但是我們的增修條文規定,總統他要來不來是由總統來決定,這不是這次大法官憲法判決把總統的權力擴大變成太上總統,不是!是我們原本的憲政體制,總統就不是向立法院負責嘛!
34 今天我們自己立一個法,要總統來向立法院負責,這憲法裡面沒有啊,憲法裡面向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不是總統啊!就這麼簡單清楚的問題,然後現在來給大法官潑屎,說大法官因為這樣讓總統變成太上總統,不是!總統什麼時候變太上總統?中華民國增修條文從憲法修改完之後,我們總統的職權就是這樣子啊!我想這次看到社會上的在野黨氣急敗壞,一直不斷的在抹黑,從判決出來之後……其實判決之前就開始一直在抹黑大法官,說他們「綠友友」、都是聽命於賴清德,從判決之前就開始抹黑,為什麼會這樣氣急敗壞?因為這一次被宣告違憲的條文,過去不管從大法官會議解釋一直到憲法判決,其實數量非常多,可以說以前沒有這麼多條文被判決違憲,所以在野黨看了說:哇!這麼多條文被宣告違憲。但是相對在這一次的聲請中,宣告合憲的條文其實比宣告違憲的條文還多,有一些是合憲的,有一些是違憲的,不能只看到違憲的這麼多,是因為這次聲請的條文很多都是新創設的。
35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被宣告合憲,也有這麼多被宣告違憲呢?其實就是剛剛所講的立法瑕疵,我們的立法過於倉促,沒有充分討論就讓這樣的法案送出去,最後會導致這樣的結果,你說要充分討論,我不是講說在院會……本來從過去到現在,在院會要討論也很困難,要在院會充分討論本來就很困難,但是在本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沒有讓大家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裡面充分的討論,那個時候連大體討論也沒有,連逐條討論也沒有,連這個條文到底要不要保留,都由主席裁決,而沒有讓現場的委員來議決。就是因為沒有充分討論,最後的結果才會有這麼多的違憲條文,違憲條文這麼多,合憲的條文也這麼多,不是大法官有什麼偏見,而是我們這次聲請的條文就這麼多,聲請憲法判決的條文就這麼多,裡面甚至合憲還比違憲的多。
36 剛剛還有講說這次大法官的判決穿透力非常強,不只是針對這次聲請的條文,甚至到以前的條文、穿透到以前的條文,這不是廢話嗎?日文說あたりまえ,當然的啊!所有憲法判決的解釋當然回溯到過去全部的法律啊!它當然是針對所有相關的法條,它的效力當然都及於這些啊!這個不是廢話嗎?這有什麼好指責的?連這個都拿出來講,好像說這些就是大法官的解釋是多麼罪惡、多麼罪大惡極的,這種都是抹黑啦!在我來看,對於臺灣未來的民主體制都是傷害,這種不就事論事,然後把這個機關、把這些憲政機關隨便的任意貼上標籤、把它污名化,到最後所有的中華民國體制機關全部都被你污名化了、全部都是民進黨的、全部都是綠友友,只有立法院是正義之師,等到未來民主體制……民主體制不是要運作這4年,是未來臺灣中華民國百年,未來換人執政,這些都被污名化了,以後大法官會議也是混蛋!大法官會議做的解釋,社會公信力何在?以後監察院也是混蛋!考試院是混蛋!都是綠色!這樣子來抹黑,將憲政機關標籤化,這樣的作法我認為非常惡劣,對臺灣民主政治是傷害,就事論事嘛!這次所做的這些解釋,不管是對總統國情的報告,他也說這個就是立法院的權力,合憲的就是合憲,違憲的就是違憲,因為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立法院有被動的權力,但是總統他沒有義務,這個是現在增修條文裡面的規定,他就依這個規定、條文來做解釋說哪一些規定是合憲、哪一些規定是違憲,這個很清楚,就總統國情報告的部分。
37 對於質詢權的部分他也講得很清楚,他說禁止反質詢是合憲的,他沒有說禁止反質詢違憲,他說禁止反質詢是合憲的,但是要區分、要定義反質詢,要區分不禮貌,疑問句最後是問號,像你剛剛問的,我可以回答嗎?這種不是反質詢,這個要區分、要定義,這樣講有什麼不對?這個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是這樣,他說反質詢必須要定義,但是禁止反質詢是合憲的,這次的解釋有這樣提到。
38 至於罰鍰,因為質詢內容回答而加以罰鍰,這個是違憲的,這個也宣告了,非經主席同意拒絕提供資訊及其他藐視國會行為,這些也是違憲的。
39 有關人事同意權的部分,基本上是延續釋字第632號的解釋,他說,你要怎麼審查、要他提什麼東西,這個都是立法院自律事項,這個都是合憲的,他沒有說這都是違憲,大部分這些條文都是合憲的,你要召開幾天委員會、你要他提供什麼資料,這些都是合憲的,但是這些被提名人還不是公職人員,所以他沒有這個義務,你現在是對沒有義務的人科以罰鍰,這個是違憲的,這都講得很清楚。
40 最重要的一句話,因為時間的關係,後面這些有關調查權、聽證會、藐視國會我就不談了,但是人事同意權,最後我講這句話,最重要的在人事同意的解釋,他說,立法院剛剛講的這些都合憲,都沒有宣布違憲,但是最重要的,延續釋字第632號解釋,它說:立法院不得以程序的規定變相的限制、剝奪立法委員投票行使表決的權利。你可以用很多程序來規定,不行的要他交承諾書、要他提報告,這個都合憲,但是不能夠剝奪其他立法委員、每一個立法委員要行使同意權的權利,不能用程序來剝奪;也就是說,不能用這些程序不進行同意權的投票;這個講得非常清楚!還有很多,我覺得大家就事論事,我今天認為主席安排這樣子的專案報告就是個機會,讓我們在這裡──立法院,大家就事論事,真理越辯越明,把它講清楚,還有立法委員說大法官憲法判決,立法院沒有遵守的義務。秘書長,立法院有沒有遵守憲法判決的義務?
41 周秘書長萬來:因為它是有權解釋的機關。
42 沈委員發惠:以上。
43 主席:謝謝秘書長,謝謝沈委員。
44 主席這邊作一個宣布,我們剛剛給列席代表跟現場委員一份113年憲判字第9號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原條文後來的修正條文,以及憲法法庭審查結果內容的整理表,如果在場媒體有需要,我們再請會務人員提供。
45 接下來有請吳委員思瑤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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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36-9
speakers ["鍾佳濱","黃國昌","林思銘","沈發惠","吳思瑤","莊瑞雄","陳俊宇","翁曉玲","吳宗憲","羅智強","鄭天財Sra Kacaw","李坤城","張啓楷","賴士葆","謝龍介","傅崐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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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0-28"]
gazette_id 1139102
agenda_lcidc_ids ["1139102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及處理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監察院主管預算凍結項目共6案;二、邀請立法院秘 書長列席就「『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 詢
agenda_id 1139102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