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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瑤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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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吳委員思瑤:(10時40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
1 | 主席:麻煩部長。 |
2 | 吳委員思瑤:部長早,部長早辛苦了、委屈了!在議事殿堂往往有很多立委都不問正事,只會在那邊東扯西扯,有一位委員名字有個「強」字,但事實上問政一點都不強。今天的主題吳思瑤準備了19頁、20頁的PPT,我每一次的質詢至少都是15頁以上的PPT,我的團隊認真準備、充分研議相關的議案。也有一種人一點都不強,質詢時間8加2,他花了多數的時間在提及吳思瑤,這種行為其實我也很習慣啦,過去這位不強的委員那時候是不強的議員,他要監督的對象應當是臺北市長,可是他都是在他的臉書上一天到晚討論吳思瑤,我也覺得好奇怪、我也覺得好困擾,跟騷法通過了嘛,希望立法委員自己要注意立法院新立的法。也有一種不強的人就是這樣,常常自己的言論禁不起檢驗,然後當別人說出他不敢面對的真相的時候,他只能夠扯別人是在造謠,正因為戳中了他的痛點,正因為講到了他的痛處,他只會跳腳、只會跳針、只會反應過度,這種一點都不強的人,他的行為跟中國一樣耶!只會用這種共機擾臺、用這種反應過度,當臺灣在捍衛我們的主權,堅稱臺灣的立場,打到了中國的痛處,中國只會用這種跳針、演習,或者是各種的軍事恐嚇、言語,文攻武嚇都來了,沒關係,我也很習慣了,面對這種政治癡漢的糾纏。 |
3 | 回到我今天的主題,羈押解送淪為秀場,我認為是反人權,不管嫌疑人是誰。我常常很不解,為什麼土城看守所每次在羈押解送的那個現場,它是公開的還是半公開的,都會被媒體輕易地拍到,不分黨派,我這邊秀出來的也有民進黨籍,有藍、有綠、有白的被害嫌疑人,都被拍到他被使用戒具,然後這個出入的空間叫什麼?在你們土城看守所,誰能夠回答? |
4 | 鄭部長銘謙:這是臺北地檢署的前面那個…… |
5 | 吳委員思瑤:那個空間嘛!對不對? |
6 | 鄭部長銘謙:囚車的出入口。 |
7 | 吳委員思瑤:是,它是一個出入口,但是我認為畢竟都只是嫌疑人,都可以清楚地被媒體這樣獵巫、拍攝,我認為對於一個嫌疑人的人權是有很大的傷害。羈押被告雖然有犯罪的嫌疑,但是仍受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嘛!對不對?法有明定嘛!不管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八十九條,都告訴我們確實因為安全考量需要佩戴戒具,但是嫌疑人的人格尊嚴都要受到保障。臺灣有臺灣的法律,國際有國際的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第十條都講到,對於這種所有的自由被剝奪之人,他仍應當受到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更何況他還沒有被判刑確定,他只是嫌疑人,所以我真的請你們正式去研議,我大概也側面了解了一下土城看守所那個地方,它似乎是一個……因為那個地形、地貌,好像是沒有堵死的,然後讓媒體可以很輕易地從一個比較高的地方,然後因為地檢署的建築物的規格不一,空間有限,所以在羈押解送的這個半公開場合或是它應該是非公開場合,都讓媒體可以輕易地去拍攝到,您認為這樣可能涉及違反人權的情況,我真的覺得是違反人權,我們要怎麼樣來補強? |
8 |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這部分我會請臺高檢署來督導各地檢署,如果有這種情況,我們就適當地遮蔽,因為這個不是公開的場合。 |
9 | 吳委員思瑤:它是非公開場合。 |
10 | 鄭部長銘謙:它是從另外一個點去拍的,這部分我會請臺高檢…… |
11 | 吳委員思瑤:每一個地檢署的建築物的規格都要好好來檢視,我認為嫌疑人的人權我們也是要保障,無罪推定的原則。 |
12 |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關心。 |
13 | 吳委員思瑤:好。我接續我上一次的質詢,時間有限,我同樣來關心收容數據裡頭的超收問題,帳面上看似無超收,事實上就是超收,因為有區域別不同、收容人數不同,所以我再次用我上次已經秀出來的資料,看守所超收的惡化狀況是高於監獄,所以全臺前5處超收的空間,第一名臺北看守所、第二名桃園監獄、第三南投看守所、第四新竹看守所、第五苗栗看守所,前5名4處都是看守所,所以看守所的超收是比監獄更嚴重。如果以法務部要推動人權、獄政改革,一人一床的政策上路多年,也有五成以上沒有達到一人一床的政策進度,當中看守所確實又惡化高於監獄的收容狀況,我知道這很困難,空間,但是該做我們就要逐步去做,我希望預算不要被擋,不要持續被擋,讓你們真的現在投入全臺灣5處的羈押收容情形的空間改建能夠來持續加碼上路。所以你要去檢視剛剛說的看守所的收容狀況比監獄更糟的現實,也包括回到法規,我上次提出,法務部針對各監獄的收容空間基準設定了每一個收容人的居住空間,法定是0.7坪,其實這個狀況都比國際的標準更為惡化,這是法規,而臺灣的法規也只針對監獄受刑人的空間有基準的規範,對於看守所更沒有,所以我順著這整個邏輯,如果我們都無罪推定,我們都在辦案的過程當中必須去收容、必須去拘禁、必須去拘提這些被害嫌疑人,我們要努力的還是要兼顧他的人權,部長,您可不可以綜合回應我這些提議呢? |
14 |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我想超收的問題我們現在也在努力,因為我們在爭取預算來做一個興建…… |
15 | 吳委員思瑤:我希望來年立委不能增加預算之提議,我也不會提案修法直接要你加碼、加倍…… |
16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來…… |
17 | 吳委員思瑤:但是你們自己來編預算,我們全力支持。 |
18 | 鄭部長銘謙:提計畫編預算。 |
19 | 吳委員思瑤:對。 |
20 |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這部分彰化看守所、八德外役監在明年應該可以做比較有完工的…… |
21 | 吳委員思瑤:這一頁就是您說的,我們已經啟動了5個矯正機關的擴建或興建的辦理情形,看守所的超收比監獄嚴重,但是卻優先推動監獄,你5處當中都是監獄,對不起,監獄當然要改,改了4處,看守所只改1處,然後臺北監獄、宜蘭監獄雖然擴建完成還是超收,然後沒有因地制宜,區域的分布,沒關係,沒錢就沒有辦法進行,對不對?所以你們自己提預算好嗎? |
22 | 鄭部長銘謙:好,是,謝謝委員關心。 |
23 | 吳委員思瑤:自己提計畫。 |
24 | 鄭部長銘謙:請委員來支持。 |
25 | 吳委員思瑤:我一定支持,但我不會自己提法案來沒收行政編列預算的權力,這個基本的憲政權力分立的原則,立委一定要堅守。 |
26 | 今天針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我想前面很多委員的垂詢您都回答了,我針對通訊自由不限的這個部分,我還是要提出我的呼籲,期期以為不可,因為它會影響了、妨礙了犯罪的偵查,如果在訊問跟詢問過程還放任嫌疑人對外自由聯繫、通話,其實它是不利於偵查、偵辦,不利於真實發現,也恐怕會違反偵查不公開,更會有串供、滅證的嫌疑嘛!我提這個案例,過去曾經有某黨涉入共諜案,王炳忠他就曾經已經被押了,他可以在看守所裡面直播,你知道嗎?所以這就是一種非常離譜的狀況,用這個案例來告訴我們,通訊自由在這個階段當然是應當被限制嘛!所以我要用這個案例,您對這個案例有印象深刻嗎?部長。 |
27 |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印象,媒體有報導。 |
28 | 吳委員思瑤:所以當初只能制止,你們怎麼會有人……對於執法人員被曝光也是一個對執法人員的影響。 |
29 | 鄭部長銘謙:這個的確是會有這個……尤其是影響整個偵查的進行。 |
30 | 吳委員思瑤:所以這個修法我礙難同意,我也希望未來在討論的時候,我們大家能夠基於理性、專業,以及辦案實務的需要,也儘量去避免劍指個案的這種修法思維。好,我們持續努力,再次講,您辛苦了、委屈了!針對那些問政一點都不強的委員,我們就堅守講我們的政策立場,毫無所懼,謝謝。 |
31 |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
32 | 主席:謝謝。 |
33 | 下一位我們請洪孟楷委員進行詢答,在洪孟楷委員詢答結束後,我們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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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2-36-8 |
speakers | ["吳宗憲","鍾佳濱","莊瑞雄","黃國昌","沈發惠","羅智強","林思銘","吳思瑤","洪孟楷","楊瓊瓔","翁曉玲","陳俊宇"] |
page_start | 1 |
meetingDate | ["2024-10-24"] |
gazette_id | 11390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9001_00002"]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鍾佳濱等19人 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行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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