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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們請鄭部長部長其實這個司法院可能是不是一起上來委員長副秘這個我們副秘部長好我們部長早這個可能因為畢竟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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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我們這個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所以還是要麻煩這個副秘書長上來一下但是其實我們今天有關這個刑事訴訟法這些相關的修正很大部分可能在執行上面的問題都是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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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看了你們書面報告但是基本上看起來這個司法院跟法務部在就這個今天我們的這些修正條文的看法跟立場其實相當接近相當接近但是司法院也把大部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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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就是說大概都是大概簡單講就是要請法務部斟酌判斷就是說你們認為說這是法務部的問題那副部長請回我等一下如果有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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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你回答的時候再請你上來所以部長所以今天看起來大部分這幾條的修正案都是我們法務部會牽涉到我們法務部在偵查在這個相關的這些執行上面的層面的一些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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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整理一下看一下今天我們這個大概有鍾佳濱委員的提案跟我們台灣民眾黨的提案這兩個案子裡面他有修正的條文我大概做了一個整理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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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有三個部分做了調整第一個就是有關這個特殊強制處分的這個救濟程序的這個第153條之十這個鍾佳濱委員有做修正他主要是加入了這個警察這個司法警察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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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台灣民眾黨的提案是整條全條刪除他把他全部把這個特殊強制處分的救濟程序全部把它回歸到跟一般的救濟程序404跟416他大概全部都回歸另外第二個部分就是有關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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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兩條規定一條是偵查中的人身自由跟通訊自由這個部分另外一條他也是刪除這個就是有關這個禁止辯護人在場陳述意見等等這些相關的這些這些問題他也是回歸到406、416大概是這樣的看法那他在針對406跟416他因為回歸所以在406、416做一些抗告的部分做一些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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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個是不是這樣部長我剛才今天的修正草案大概是這樣的內容整理大概所以重點在於說第一個這個有一些部分我們在等下法案討論除條的時候再跟你討論但是有一些部分我覺得應該要談就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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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台灣民眾黨的版本齁你如果說在這個將這個一百我先談一百一百五十三條之十啦齁按照台灣民眾黨的版本他把他全條刪除之後回歸到406跟416他406 416之後他再加上說有關第十一章的這些搶子指紋專章的相關規定但是這裡面發生一個我看到一個比較大的問題就是他這些相關的程序回歸了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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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有關第五項這個授權定令這個依本章實施吼的這個這個調查方式吼所得資料是保存管理銷毀陳報通知救濟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這個部分不見了這一條這個被這個在他他回他回到404 416之後他這個部分並沒有過去也就是說如果按照民眾黨的版本那麼我們這個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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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所授權授權你們訂定有關相關的這些這些特這些這個這個特殊強制處分的這些相關的取得的這些這些資料的保存管理銷毀城堡等等通知這些的你們要訂定的執法的這個授權來源就不見了所以我們是還是要回復到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裡面的授權的來訂定的一個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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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說如果這一條刪除了就不見了嗎?你的授權規定就不見了那這個我們這個這個刑事訴訟法這個修正我們在7月31號公布到今天兩個多月齁這個授權這個訂定的這些相關相關的這些這些資料保存管理銷毀陳報的這些的相關規定我們有沒有進度有沒有在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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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這過程中我知道我們其實已經開了好幾次會在研議了這個從這個好像我們7月31號公布之後你們8月13號你們就有召開有關這個強制處分特殊相關辦法的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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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諮詢會議,那這個也召開在9月16又召開了這個研修諮詢會議研修會議到這個禮拜21號22號就是前兩天前兩天你們又召開了特殊強制處分實務學術交流研討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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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現在這樣子有沒有基本的草案或者是共識這個是屬於司法院主政的這一部分那個整個那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的執法這是司法院我們是本部的話是通報法那一部分你們是通報法部分好來副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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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有一個初步的草案但是還在整個再去檢核當中希望有一個比較更完整的但我們已經有個初步了那如果在今天的會議最後結果是153條之十刪除了那你們這個規定的法源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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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根據就會不見了所以我們的報告裡面想說請委員這部分能夠慎重因為像這些特殊偵查的科技偵查的成果要怎麼處理這個在除了大家關切以外我們參考了其他的國家其實是非常周密要做非常周密的規範的那恐怕不能只有一個條文就弄到416然後這麼單純的去處理像日本是有非常詳密的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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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要把它跟一般的強制處分的程序一樣我想這個恐怕科技偵查這種特殊強制處分的這種這種他的這些不管取得資料的保存等等他跟一般的強制處分會有蠻大的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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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尤其是這一條的法律授權規定被拿掉個人認為是影響是蠻大的所以這個希望說等一下在修法的時候請本委會的委員大家在這個部分能夠斟酌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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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另外一個我剛剛講說今天還有很多的法條的部分另外一個我個人在這邊跟跟這個副部長請回跟部長來討論有關這個第228條之一這個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這個草案他們提出提出來基本上在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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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行到場或自願陪同的偵訊過程中他可以擁有人身自由跟通訊自由這個相關規定你有什麼樣的意見這個人身自由這部分如果說不是依法具體逮捕的都是有人身的一個自由這個我們一定要保障的嘛那但是如果說是那個通訊自由的話在偵查中在偵查的他這個自行到場跟自願同行這個算不算在偵查中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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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眾黨黨團提案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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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這個這個所修修改部分最主要就是對於自行到場或自願同行自願同行這部分目前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有自願同行這樣沒有這個這個其實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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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稻草的一個 自刑稻草有啦 自刑稻草第28條有 但自願同行 自願同行他的我 我不太清楚 他沒有自願他怎麼會起來呢 對自願同行是他總是有定義在法律上 你要定義在法律條文裡面他有定義啊 自願同行跟自刑稻草 自願同行沒有這個用語 沒有這個用語 這個就是一個自刑稻草的一個方式嘛 包含在這裡面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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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假設要照這樣修了你認為自願同情就可以刪掉他就是罪羽就對一來法律上目前沒有定義嘛但是自行道場自行道場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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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關自行到場我們在規定裡面也只有第二百二十八條有所規定那自行到場之後事實上他們還沒有受任何的這個司法的這個這個逮捕或拘提都任何的法律消息所以理論上他自行到場到他真的這個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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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到必須要羈押或者是必須要做處分的之前他這個理論上他應該是擁有百分之百的人身自由跟通訊自由啊這個理論上好像聽起來是有道理的啊部長這個是人身自由是要保障但是如果說有必須要羈押的比較當然檢察會進行的依法來逮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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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一條規定理論上他都還沒有進入任何處分的程序他當然是理論上應該擁有人身自由跟通訊自由通訊自由這個要在偵查中現在我要跟你爭執的是他自願到場之後這個算是偵查了嗎進入偵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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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開庭的話檢查再再啟動那個偵查程序就是在我們在徵訊的時候那是一個秘密的一個那不公開的嘛你是指如果開了偵查庭對跟偵查庭好那他所以開偵查庭之後跟他是否自願到場或是被傳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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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都沒有關係嗎?這是通訊自由(因為檢察要徵訊要徵訊的話他一定要被告到場那被告到場的話他有行這種方式嗎?我現在要跟你要談的就是因為自願到場自願到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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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論上他確實是在沒有受任何的處分之前他確實是應該擁有人身自由跟通訊自由因為他沒有在受任何處分嘛但是我知道說事實上在偵查如果說你進入了偵查的階段那當然這個說還想有通訊自由這個就對偵查會有很大的摯愛啦齁就例如說他就有瞭解了這個偵查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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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這種問題是還是你們還是得解決我剛剛所講的問題就他在未受任何處分之前他當然享有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跟通訊自由啊所以你如何讓支援到場到我們這個這個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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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對對對這個這個當事人做出處分之前這樣子的這個這個自行到場的這個法律效力我覺得這部分在等一下我們逐條的時候我想部長你這部分是不是能夠到等一下我們還還是會再再探討這個還一樣同樣的問題就是你現把手保障的人身自由跟通訊自由以及但是跟委員報告就是說當檢查在徵訊的時候那個就通訊自由就要做限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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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是這是開始徵訊。那訊問呢?訊問就要限制了。就像我們剛剛委員說老師要上課,上課就不能再打手機。我想這個是這一條修法到時候,我們等一下逐條討論,這一條修法最大的一定癥結就在這裡,就在於憲法保障的通訊自由跟人身自由,你是不是到了你可以限制,你沒有任何處分的情況下是不是可以限制他的問題。好不好,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