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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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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706 | 00:00:15,323 | 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政務局院長官員會長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本席領銜提出修正提案那麼重點在於 |
00:00:15,888 | 00:00:41,961 | 在為了彰顯政府打擊詐騙我們立法院也落實法制規範那麼引進了高科技的偵查犯罪行為包括透過GPS透過M化車等科技偵查工具為了要取得這樣的證據在法院審理時具有證據能力那麼在今年7月的時候我們成功的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法的科技偵查專章 |
00:00:43,081 | 00:01:09,783 | 那麼授權給檢警在偵查時能使用運用高科技的工具避免落後於詐騙集團人家笑的說說我們偵辦者的科技能力追不上詐騙集團的進步那麼受到科技偵查的人民如果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那麼目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十條可以對於法官 |
00:01:10,323 | 00:01:34,244 | 或檢察官准許的科技偵查手段提出救濟。然而在目前通過之後學界就有批評因為司法警察也有可能是發動科技偵查的主體然而我們在通過的條文文藝上卻僅限於法官檢察官他的科技偵查民眾才能針對他們二者的科技偵查才能提出救濟因此本次提案的重點 |
00:01:34,924 | 00:01:43,309 | 是將法官檢察官修改成只要是對民眾對於科技偵查的處分不符都能夠進行救濟以上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