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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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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2,062 00:00:15,509 主席各位官員大家好還有有請部長請蔡部長
00:00:22,670 00:00:46,605 部長您辛苦了從今天早上一直到現在其實我想委員們問的問題都差不多尤其是針對這次凱凱被保母虐死案然後後續又延伸了社工的這個被具體上銬的這個問題也引起了社工界的很大的反應那麼大家認為說這個在僅僅
00:00:49,332 00:00:49,352 麻煩這個
00:01:16,977 00:01:20,580 下一頁圖表我想在刑事訴訟法裡面其實也規定得很清楚對於要進行拘提他其實有要進行一定的步驟有一些條件的如果說是以今天社工的情況他其實都已經到了警察局
00:01:39,616 00:01:48,587 也到那裡去進行案情的說明那麼就算是檢察官之前有開G票可是這樣子的做法是正確的嗎?
00:01:50,547 00:02:12,139 在法律上他是可以這樣做的是可是這樣的話有沒有逾越了他的逾越比例原則我們可以看一下其實在現行的法律裡面的規定就是除非是這個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然後有符合一定的條件必要的時候才可以不經傳喚進行拘提可是今天的情況就是說這個社工
00:02:13,260 00:02:29,649 他已經都到警局而且呢看起來也都很配合可是我們警方卻這個仍然是當時這個有核發這個拘票這樣子的行為是不是已經違反了這個已經違反了檢察官這個一般辦案的這樣做法
00:02:37,054 00:03:00,275 法律上它是合法的但是有沒有比例原則上這個考量那這個是可以在個案上判斷那請問過去檢察署這邊曾經有針對檢察官這個就不法的去合法拘票的這件事情有進行過內部的檢討嗎或是你們有訂定過什麼樣的一個注意事項嗎
00:03:02,368 00:03:25,258 針對G票的問題當然很少看到說有不合法的因為畢竟法律對檢察官來講他個案的處理他經驗很豐富而且還有主任檢察官還有相岳還有檢察長在督導所以個案上並沒有看到說有違法的所以你們過去都沒有發現過就是說有檢察官有濫發G票的這樣的狀況
00:03:29,771 00:03:38,901 據我所知是沒有因為這樣我認為其實這這麼多年來一定會有檢查關係也許有但是我想沒有說拿出來檢討要處罰的
00:03:41,139 00:03:49,969 但是從這個案子裡面其實就已經凸顯出其實檢察官是不是有濫發G票的一個問題那麼在過去我們其實常看到新聞上面都有這樣的一個問題的產生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能夠針對這個檢查發G票的
00:04:00,741 00:04:01,222 這次也是社會大眾對於我們的這個
00:04:28,755 00:04:28,775 請問財良權.
00:04:57,814 00:05:17,467 這個部分在過去的檢察署這邊是怎麼樣的或是警察單位因為執行是在警察所以他要看判斷當時的狀況是不是有這個必要的情形所以就這次的社工的情況來說您認為他有必要要上手銬嗎
00:05:18,786 00:05:22,089 是今天警政署也有來嗎?警政署的代表請巨量上台是
00:05:40,231 00:05:54,589 報告委員我是刑事警察局局長周又偉這個案子因為是當時是依據檢察官的拘票來執行這樣一個具體的行動這個具體我們自己有一個辦法是執行具體逮捕、借送
00:05:55,310 00:06:17,312 然後那個使用借據實施辦法裡面那這裡面就講說如果我們是這個執行具體逮捕的話是可以用這個手銬但是這個是不能使用這個借據當作作為懲罰的方法同時呢這裡有提到就是說要遵守比例原則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
00:06:17,512 00:06:32,572 是,謝謝局長的這個解說那很重要就其實在刑事訴訟法裡面就已經講了你就算是要使用借據要符合比例原則而且也必須要注意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及名譽要避免他公然暴露
00:06:33,473 00:06:33,753 委員會主席
00:06:56,667 00:07:15,264 上課之後他有沒有注意到其實也是要維護到社工的名譽而應該要做一個適當的遮掩但這個部分其實看起來警察是都沒有做到從一開始我們剛剛講是不是使用拘票然後之後再
00:07:18,386 00:07:38,038 他可不可以上告其實這一連串的問題都凸顯出我們的檢警單位在針對這種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其實做法上面是有違我們現在法律裡面所規定的而且就整個比例原則的判斷來講看起來是有明顯的一個
00:07:39,079 00:07:39,139 李慧琼議員
00:07:59,774 00:08:25,867 記者在門外守候而且直接的拍攝那麼這個有關於偵查不公開的作業部分看起來法務部其實自己本身是有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可是我大致上看一下這個應該說有這個看了這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其實裡面的規定其實都很抽象那不知道這個為什麼就是就法務部這邊沒有要求各個
00:08:26,707 00:08:27,088 請教部長為什麼沒有在
00:08:48,280 00:09:15,678 我們內部也有一些相關的規定但是偵查不公開作為辦法其實就是很明確的訂定哪些是可以公開哪些不可以公開甚至說要設置一個場所來接受採訪以發言人的制度來對外說明這個我們都有很明確的要求要遵守這個規定我現在看到的只有設置發言的場所但是對於更細節的部分
00:09:18,080 00:09:18,200 法務部部長
00:09:38,740 00:10:06,995 參考警政署所定的注意要點自己的檢調機關也應該要訂定類似的要點還有就是說在之前剛剛前面幾位委員有講的其實你們針對偵查不公開也有進行定期的檢討可是很有趣的就是不管是在高檢署、法務部等等自己內部所進行的檢討的案件數非常多但是實際上真的有被處罰的人數卻非常非常少那麼所以我就不知道你們
00:10:07,415 00:10:12,336 檢討數字多是因為它收集所有報導出來的有關案件的這些文章或是報導內容都要來檢討所以它案件很多因為每一天報紙都有很多個案的一個報導
00:10:36,363 00:11:02,415 那至於這些是不是有涉及到偵查不公開案件自然會變少那這個少數但是我們還是很深入去探討有沒有違反要負責任的是我認為說可能你們檢討小組裡面也出了一些問題如果說都是自己內部的人在進行檢討而沒有引進引入外部的專家學者甚至媒體一起來進入來討論的話那麼我認為說這樣的偵查不公開可能你未來就算是
00:11:05,276 00:11:05,316 展覽委員會議
00:11:28,957 00:11:28,977 謝謝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