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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9時44分)謝謝主席,請劉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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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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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部長,今天在質詢的一開始,我想先跟您請教一個個案,在上個月9月30號的時候,新北市土城區清水派出所的所長劉宗鑫很不幸地在執行一般臨檢的時候發現有異狀,結果駕駛竟然拒檢還逃逸,所長很盡責抓著車子,結果竟然被拖行,最後還被撞擊而死亡。我想請問部長,劉所長這樣子的一個案例,我想大家都非常傷痛,以內政部的角度來講,您認為他符不符合因公殉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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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關心,尤其對於這位優秀的、殉職的派出所所長,我想我們也符合,而且跟委員報告,我們在上個月的時候已經預告這是因公殉職,一定會符合撫卹的最高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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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沒錯。你們會幫忙爭取嘛?因為其實是銓敘部跟考試院這邊要進行後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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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不會,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在上個月的時候已經預告了,就是因公殉職的部分完全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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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完全符合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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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是,我們也有其他的配套措施,這次毒駕的部分所牽涉到的是依托咪酯,跟上次三重的非常像,所以我們請求法務部來協助,現在依托咪酯對外宣告是三級毒品,我們希望能夠在充分討論之後可以宣告成二級毒品,法務部會從其他的管道來爭取一下,因為衛福部認為依托咪酯是一種麻醉藥品,會來做嚴肅的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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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好,謝謝部長,所以可見得我們在9月的時候放寬因公殉職的定義,其實真的是很有必要的,不過如果延續剛剛部長說您有配套措施的話,還有另外一小部分我也想跟您提醒、討論一下,即遺族家眷這邊希望劉所長是不是也能夠進入警察公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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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是,我們當天就已經同意了,因為我有去靈堂上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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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好,因為警察公墓的問題我在2020年的時候就有討論過,並協助了它的整建,其實現在的問題還包括了……我們當然不希望這種案件越來越多,但事實上有需要進駐或希望能夠入駐的這種警察同仁是有在增加的狀況,警察公墓的數量是否能夠滿足這些警眷他們的希望,部長了解這個狀況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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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目前入祀到警察公墓的殉職警察,確定沒有錯,蘇委員的觀察非常地仔細,有關於警察公墓增建的部分我們已經在進行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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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高雄有一處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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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對,北部也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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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但我希望能夠預估,然後讓大家的心情上面可以得到更多的尊重,這個部分也許是我們能夠對因公殉職的警察表示最後、最高的尊崇一個很好的方法,所以我希望部長能夠繼續關心這個議題,這是第一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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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回到跟建築相關的部分,我想部長一定了解什麼是合法建築物,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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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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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在現行的法規裡面有提到合法建築物這幾個字、這個名詞的,其實一共大概有7項的法規、法條,根據這樣的法規、法條,合法建築物所牽涉的權益就有……如果它是合法建築物,它就可以參與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甚至是偏遠地區教學場所免除建築法的相關限制等等。反過來這個意思代表什麼?它如果不是合法建築物,那它就不能有這些權益,沒有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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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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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所以是不是合法建築物其實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但是我想請問一下部長,我們對合法建築物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有沒有統一規定?部長了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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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部長世芳:我請署長來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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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好,署長,有嗎?我們有統一的定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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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因為它其實本來就散在各個條文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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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是,散在各個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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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對。所以它當時也……因為有的涉及到徵收、土地取得,有些涉及到它相關權利的認定,所以本來就是讓它隨著各個法條所認定的,但是基本上這個房屋是不是屬於合法性在使用的,其實地方政府出來的查核標準大致上是接近,只是有些細節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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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署長講的我大部分同意,也了解這個歷史脈絡,可是你看,它是或不是合法建築物,後面牽涉的權益會這麼多,影響的都是人民的權利義務。我們看這7項法規都提到,但都沒有定義,能夠有提到的是什麼呢?其實我看到的就是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曾經有過定義,但是後來這個已經廢止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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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沒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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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現存的是什麼?現存的就是你們的這個函釋裡面有,2000年的函釋有,根據這個函釋,就像您剛剛說的,其實各縣市政府會有各自不同的規定,所以臺北市和新北市就不一樣了,誰是合法建築物?光是這樣一縣之隔,兩邊就不一樣耶!造成的狀況是什麼?新北市是照內政部剛剛函釋的規定,所以基本上它就是一、二、三,三裡面的8項文件它只要有之一,具備任何一項文件之一,它就可以是合法建築物;可是臺北市是什麼?臺北市等於是這13項都要包含喔!因為它的自治條例寫法不同、規定不同,會造成這樣的寬鬆密度是完全不一樣的效果。署長,您覺得這樣合理嗎?以我們的雙北生活區,基本上條件幾乎是一樣,如果要做這種危老重建、要做其他的建物認定,竟然有這樣的不同,這樣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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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當然,因為臺北市原則上大部分現在都是為了都更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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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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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所以它在要求的過程當中,希望連當時的面積計算、持分計算通通都要要求到非常嚴格,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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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這樣兩邊一比較,你就會發現差距非常地大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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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對,因為臺北市大概最主要都是為了都更、危老要計算用的,但是在新北還有其他的用途要使用,所以相對上來講,譬如比較鄉下的地方,它有一些可能早期也沒有登記,所以我們才會開放很多項目,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以;但是到了臺北市,它是以都更為主,所以它希望這些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都要非常詳細,它才會願意受理,所以這其實目的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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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委員巧慧:署長,我覺得你現在這樣解釋當然是一種解釋方式,可是實際上執行下去以後,在個案的認定上面會有很多因為寬鬆不同而造成大家的感受還是不一樣啊!隔壁這樣就可以了,為什麼我不行?我這樣子就沒有辦法執行,這對人民這種權利義務的感受是非常不一樣的。所以我比較建議的是,合法建築物到底是什麼其實應該要有一個統一的規定,但在這個統一規定當中,要寬或要緊其實你可以在裡面設計範圍標準,但要讓大家覺得這個標準是中央一致規定的,而不是縣市別有差,把你剛剛的這段話化成文字,讓全國人民都可以了解,因為在什麼條件之下,會有寬有緊、不同的標準,我覺得這樣大家心中的公平線也比較符合,這是我的建議,請署長參考。不然的話,現在這樣子大範圍的都更下去,其實新北也有很多都更、臺北也有很多都更,兩者的差距、感受度差距太大,我認為這不是好事,也對都更的推動是不利的,這是我今天的問題,請署長和部長可以參考,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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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署長欣修: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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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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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