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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10時2分)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司法院黃代理秘書長以及法務部鄭部長,還有衛福部的鄭代理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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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秘書長、部長、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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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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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秘書長好、部長好、司長好。秘書長,剛剛我很欽佩莊委員所說的,憲法第七十八條大法官的解釋是最高的拘束,你同意嘛!好,引述你剛剛的回答,你認為這一次憲判的主要意旨是在嚴格、嚴密宣判死刑跟執行的程序,是不是這樣?大法官的憲判有沒有宣告任何一條規定死刑的條文是違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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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只有說在修法之前的第三百四十八條,唯一死刑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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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只有宣告說法條不得定唯一死刑,但並沒有說法條定死刑是違憲,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簡單的解釋這次憲判,有沒有去廢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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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代理秘書長麟倫:我們認為當然沒有廢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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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既然是這樣,我們剛剛聽到有位大委員不斷的對於憲判的意旨提出他個人的看法,這裡我要表達我個人看法,因為誠如剛剛莊委員所揭露的,不只是憲法第七十八條,還有各項憲法釋字的解釋,其實立法院也要遵守憲判跟大法官釋憲的決定,對不對?如果有不同意見,是可以提出憲法訴訟去跟大法官辯論,這也是我們過去8月的時候在憲法法庭看到的,你也看到了嘛!立法委員是可以以釋憲聲請人或者訴訟相對人或關係人,在憲法審判的時候、憲法法庭開審的時候對大法官去進行言詞的交互辯論。所以我們樂見,如果有任何人,不管職務上是不是立法委員,只要他提出憲法訴訟,他可以以相對人或關係人的身分,去跟未來的大法官好好地談一下他對這次憲判要旨的不同意見,但是我希望如果有這樣的主張者,應該先趕快促使我們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權能夠保證在10月持續下去,不然未來想找大法官在憲法法庭上針鋒相對,恐怕也找不到對手了,你同意這樣的一個看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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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委員高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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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謝謝,請回。接下來我要請教法務部部長,9月20號憲判字第8號說死刑釋憲後有2位受死刑宣告的受刑人將獲非常上訴,為什麼?這2位為什麼可以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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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就是憲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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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按麥克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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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2位是因為那時判決確定的時候,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有關唯一死刑的部分違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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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就是剛剛秘書長所說的嘛,另外的35個人有沒有可能有機會提出非常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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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想總長在調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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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有可能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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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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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因為他們37個都有參與憲法訴訟、參與釋憲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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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那個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是認為他有心智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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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所以你認為有沒有可能全數都適用憲判意旨,可以聲請救濟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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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還要待檢察總長來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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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這是檢察總長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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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他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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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一下,這是我們過去死刑案件的執行流程,可能這些被宣告死刑的受刑人在被起訴前就被羈押了,目前他是在入監收容的情況,等候未來執行,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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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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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如果檢察總長認為要提起非常上訴,以落實憲判的意旨,我們看到這個流程圖,如果要提出非常上訴,有可能這個會被駁回,當然就繼續收容,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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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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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但是未來他如果進行非常上訴,審理後發回更審,就是准予撤銷原判決,法務部會促請他繼續羈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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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我們一定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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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一定會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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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一定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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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一定會嘛,至少37個,任何一個如果未來為了落實憲判意旨,總長認為他符合非常上訴,提出了,法院也接受撤銷原判決,准予他發回更審,你們會促請羈押,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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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會要求,我們在最高法院的時候,會促請、會再建議最高法院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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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要促請最高法院羈押,但它可能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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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論告的時候,我們是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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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一定會這樣做,但它也有可能駁回,暫時釋放,有可能嗎?有沒有這個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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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如果有這個可能的話,我想我們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辦理,我們認為還是要抗告,如果他不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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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了解,我們來看一下,非常上訴之後如果要發回更審,那麼法院在什麼情況之下可以羈押?一般就是一般羈押,有逃亡之虞;或者他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行為,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嘛,只要有這兩種情況,一定會促請法院羈押,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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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會建議一定要羈押,即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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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如果到時候法院不予羈押,有沒有其他的防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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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如果他有其他的徒刑要執行,我們一定是先發指揮書,直接就發監執行了,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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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就是說他除了死刑的判決,他還受其他的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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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如果其他的有確定,我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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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你會窮盡一切方式來防止他們離開監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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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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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請問一下,那麼目前這37位受死刑宣告的受刑人大概是犯什麼罪?殺人、強盜殺人,還有擄人勒贖,其中有8位還涉及性侵殺人,請問一下,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條,「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請問「緊急必要時」是誰要提出?由法院來認定,誰要提出?你們認不認為這幾個可以透過包括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犯性侵、強盜殺人、擄人勒贖可施以強制治療,你們有主張這樣的可能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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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目前還在……他已經是待執行的死刑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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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我是說未來如果他的原判決被撤銷,如果他非常上訴成功,原判決被撤銷,他要再行更審,你們可以援引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要求施以強制治療嗎?這是不是一個可行的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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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是照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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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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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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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可以的嘛,如果是強制治療,他就不能出來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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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如果法院有裁定強制治療,當然一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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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所以不一定羈押,就算沒有准予羈押,你們聲請,有緊急必要的時候你們提出,根據第九十一條之一,也可以要求施以強制治療,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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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法條的規定是這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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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這樣喔,很好!我們再回到一個情況,現在大家在爭議一個問題,如果有可能這些透過非常上訴、符合憲判意旨的,他後來被改判為無期徒刑,那麼社會上有一種呼聲說,要讓他們不得假釋或者終身拘禁,法務部的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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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若改判無期徒刑,如果最高法院自為判決的話,它一判決馬上就確定了,我們直接就發監執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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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是,如果是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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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他如果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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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他如果有假釋的規定,大家的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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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假釋,我們現在是在研修,我們認為這個是屬於特殊性的一個憲法判決,是以前歷史上從來沒有的,我們有不一樣的思考,我們也是依據憲判的意旨,提出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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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有要修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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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要修,我們研議修法,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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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要修,類似這樣的,你們會要求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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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研修,我們認為是排除譬如屬於最重要的故意殺人罪或殺人未遂,這一種屬於情節最嚴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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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如果被判無期徒刑,他將受終身拘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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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無期徒刑我們認為要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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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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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是要排除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排除假釋的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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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排除假釋,未來修法也在立法院處理,在修法通過之後,現在這37位適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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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認為要重新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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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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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要適用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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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要適用新法,也就是說,如果他們在立法院修法前,照你的意思在完成修法之前,這37位中有任何一位經過發回更審之後獲判為無期徒刑,那麼未來修法通過之後,還是要適用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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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新法是新法,我們是要研修,我們是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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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是這樣主張的,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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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是認為適用新法的規定較為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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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是這樣主張,也就是說,未來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如果這一條法規、法條修法上路了,那麼對於審判中的案子,或者已經判決的案子都一起適用,是不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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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假釋的制度還是適用新法,我們認為較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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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我了解你的態度了,就如剛剛莊委員說的,你可以有所立場、有所表達,但是我們大家一起來討論,好不好?往下看,那麼現在如果判無期徒刑,這37位假設後來重新受無期徒刑宣告,他過去這段時間的收容可以扣抵刑期嗎?因為這些人很多都被押很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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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目前是要執行25年,才達到假釋的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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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這37個人當中,有沒有在執行死刑前已經被收容很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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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收容是很久,但是我們反對,我們不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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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收容不可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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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不能抵扣,不能折抵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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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假設後來他被宣告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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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發監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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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從執行開始才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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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我們認為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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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過去的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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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認為是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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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認為是不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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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收容的期限是不能折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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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收容期限不能算,必須從重新判決宣告無期徒刑開始執行才算,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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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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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就是執行的問題,在執行的問題裡面,我們看到假釋的規定,包括刑法第七十七條,有悛悔實據的才可以聲請,而且監獄行刑法是你們主管的、你們來審查的,你們要從嚴審核,有重大暴力的就不可以,重大危害的也不可以,出獄後會引發社會不安的也不可以,這些從嚴審查的權力,是不是在你們法務部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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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這個也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範來做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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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有權力來決定、判斷,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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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這部分我們是不是請矯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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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沒有,我繼續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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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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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怎麼判斷有悛悔實據?強盜、殺人等案件是不是應該從嚴審查?這是政策,你可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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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我想直接從政策面,不從執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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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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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是要求從嚴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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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就是這三個條件要從嚴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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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從95年實行這個新制以來,我們這些還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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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這些人從來沒有符合假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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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沒有符合假釋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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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從嚴審查?好,這個社會在看,因為社會對於目前已經宣告死刑的這37位受刑人很關注;也對於未來如果有機會,他們獲得非常上訴,未來的重新更審或判決,大家也在關注;對於未來他們是否再進去監獄裡面繼續受刑,也非常關注。好,我們接著往下看,但是有一個問題,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主文當中說,受死刑之諭知者,就算這些受死刑的諭知者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剛剛我們的沈委員問過了,你要由精神科醫師來做精神鑑定,他可以聲請嗎?這些受死刑宣告的受刑人可以主動聲請嗎?如何來鑑定受刑能力?他們有沒有權利?這37位有沒有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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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他們可以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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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他們可以主張,那誰去找精神科醫師幫他們做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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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是屬於心衛審理中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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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一個是審理,一個是受刑,受刑跟審理都一樣,我現在談的是受刑。來,我們請心健司司長,您覺得站在醫界的立場來講,心理界、精神醫師會接受這樣的委託來判斷受死刑宣告的受刑人,一旦他沒有精神上的障礙可受死刑,醫師能夠說他現在是符合受刑的能力,你們會找到這樣醫師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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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代理司長淑心: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現在精神科醫師接受這個鑑定的囑託,要不就是法院來囑託,要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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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是審理中的受審能力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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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代理司長淑心:對,要不就是檢察官來囑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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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那就是看行為的時候有沒有能力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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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代理司長淑心:我們的精神科醫師最主要是利用他的醫學專業知識,如果是在行為時的話,就看他當下的程度是不是有精神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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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司長,我要跟你說,我如果是精神科醫師,涉及到行為時有沒有能力,因為後來怎麼判是法院的事情,所以精神科醫師敢判他行為時有沒有精神上的障礙、有沒有行為能力,他受審時有沒有受審能力、能不能理解現在在審理什麼,精神科醫師也沒有罣礙,因為最後的結果不知道;但是一旦結果知道了做死刑宣告,你一旦認定他無精神障礙、有受刑能力,那認定有受刑能力的時候,他要執行死刑喔!你覺得作為一個醫師來講,他能夠承受這樣的壓力,做出這樣的決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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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代理司長淑心:有關於執行時這個個案到底有沒有受刑能力的話,其實這個部分的鑑定,精神科醫師最主要是要去鑑定這個個案他是不是能夠理解死刑判決的理由跟執行,他到底了不了解這個部分,所以我們的精神科醫師主要是在鑑定這一個部分,來提供他醫學的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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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就是說他理解這個受刑是基於什麼理由,他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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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代理司長淑心:他理不理解是我們鑑定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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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如果他被關到老人癡呆,他不能理解,那就永遠不能受刑,是這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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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代理司長淑心:我們精神科醫師最主要是提供他的醫學專業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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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謝謝司長,不為難你。部長,了解了喔!現在憲判的意旨我們要落實,因為大法官權威的解釋,我們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受其拘束,但是執行的時候會發生這些問題,要預為綢繆,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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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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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最後,有兩個部分,請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目前我們所了解各國的執行狀況,完全廢死的占將近六成,112個國家;最近5年無執行的是23個國家,占12%;保留,也就是說目前雖然沒有執行死刑,但是過去5年有執行死刑的。臺灣目前是在哪一個位置?臺灣現在是在這55啦!簡單講,完全廢死的國家將近六成;沒有完全廢死的有將近四成,臺灣是在這四成,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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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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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這是從國家來看,但是我們來看一下大家都很喜歡援引的美國各州的死刑,美國共50個州,完全廢死的是藍色的,有23個州,不到一半;已經停止的有3個州;保留的是紅色的24個州。換言之,在美國以各州的立法來講,不到一半是廢死,其他超過一半還是有死刑的存在,這你了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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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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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你們有沒有去做過調查研究,這些跟臺灣處境相同的美國各州或世界各國,對於本席剛剛所提出的問題,他們採取什麼樣的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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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根據這個問題,我們已經有委託研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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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那我要問最後一個問題了,請法務部跟司法院研究主要國家的法律制度,包括美國的各州,對於受死刑宣告者受刑能力的精神鑑定,他們如何處理?尤其是美國那六成沒有廢死的州。第二個,重刑犯申請假釋的程序,他們如何從嚴,防止這些重刑犯在一個不當的程序之下回到社會去,擾亂社會、影響安定?第三個,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制度,這六成的州或這四成的國家,他們怎麼去設計的?部長,你們的委託研究有包括這三個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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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會再跟他們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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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我要求要包含這三個問題,因為這涉及到我們要落實憲判字第8號的意旨,以及我們要了解社會要求安定這樣的民心向背,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你們的委託什麼時候可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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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現在我們是委託大學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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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什麼時候?你不用告訴我誰做的,什麼時候可以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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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在年底可以提出期末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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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什麼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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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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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好,年底,社會都期待,我們希望在這段時間社會矚目大法官憲判字第8號決策意旨內容的時候,相關要落實的法條、相關要進行的配套,以及考慮到社會人心安定的問題,我們希望你們儘快把這樣必須的配套,做跨國比較、跟美國各州研究,提出比較能夠符合臺灣社會情境要求的一個配套,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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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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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委員佳濱: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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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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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位請謝龍介委員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