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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發惠:(9時36分)主席,我們請司法院。
1 主席:麻煩秘書長。
2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委員好。
3 沈委員發惠:秘書長好。在我開始今天想要談的問題之前,先就剛才一些法律上的問題跟秘書長這邊來溝通一下。
4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謝謝。
5 沈委員發惠:第一個,剛才前面黃委員的質詢裡面,對於所謂情節最嚴重這個部分,他認為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他認為是大法官的創制,但是其實所謂情節最嚴重絕對不是大法官的創制,也不是從來沒有出現過,它就出現在臺灣有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裡面寫得非常清楚,說「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罪情節最重大之罪」就是這裡對不對?所以事實上並不是大法官創制了這個名詞,而是……
6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公政公約第六條裡面已經有的條文。
7 沈委員發惠:對,它是公約裡面本來就已經有的,這是第一點,合先敘明。但是就算沒有這個國際公約,事實上,這個大法官會議解釋裡面對於所謂犯罪情節最嚴重,我認為就是闡明而已,就是再次闡明判處死刑必須是情節最嚴重的,如果沒有這個大法官會議解釋,本來就是這樣子啊!我們過去所判的有情節不嚴重的被判死刑嗎?可以情節不嚴重就判他死刑嗎?不行啊!死刑本身就是目前制度下的最高刑度,當然是情節最嚴重才能判死刑,對不對?所以大法官會議做這個解釋,事實上只是再度闡明死刑必須嚴謹、必須謹慎,所以必須是情節最嚴重,我這樣解釋對不對?
8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實務上面以往要判死刑大概也都是,因為公政公約早就已經簽署,有國內法的效力。
9 沈委員發惠:對,所以不會因為大法官會議做了這個解釋,讓原本會判的法官變得無所適從,用剛才黃委員的話,變得無所適從,應該沒有這樣的問題吧?
10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因為公政公約我們早就已經簽署為國內法,所以它已經有這個要求了。
11 沈委員發惠:對。我在這裡也是希望因為從9月20號憲法法庭做出憲判字第8號之後,社會對於憲判內容有諸多評論,我看了這些評論,裡面有一些我覺得很有道理,但是有一些評論,我個人認為是錯誤理解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以我在這裡大概簡單地做這樣的解釋,看看秘書長怎麼看。
12 我認為憲判字第8號大概就是四個內容,第一個,宣告唯一死刑是違憲,目前唯一死刑的這些法條是違憲,因為它沒有任何的衡量空間,符合這個構成要件就必須判死刑,所以他認為這個是違憲,第一個就是唯一死刑違憲。第二個就是剛剛所講的,他再次闡明死刑僅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情形,再度闡明判處死刑的原則。第三個,就死刑的部分可能是我們必須在修法上面做最大更動的,就是在死刑判決的程序必須更嚴謹,所以他增加了一些過去沒有的程序要求,例如三審必須言詞辯論,剛剛所提的必須強制辯護,還有各級合議庭必須一致決,這剛剛都講過,那大概就是這些程序更嚴謹,程序嚴謹的要求就是我剛剛講的判決第三點。第四個,有關心智缺陷障礙的部分,它設定特殊的一些程序,過去我們只有規定行為時的心智障礙,但是現在加上審判時,包括受刑時,都必須心智能力健全,對不對?
13 大概大法官會議解釋就是這四點,所以這四點這樣集合起來,現在大家把大法官會議憲判字第8號直接下一個標題叫做實質廢死,我個人是非常不認同的,它事實上沒有廢死,實質上也沒有廢死,死刑還是存在,它就是增加了對於判決死刑過程中的程序要求更嚴謹,是不是這樣?
14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是,委員高見。
15 沈委員發惠:是不是?
16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是。
17 沈委員發惠:所以所謂實質廢死,第一個,我認為是扣帽子啦!第二個,我認為這個判決實質上就沒有廢死,死刑依然存在,只是把必須判處死刑的要件訂得更加嚴謹。當然這也會產生一些問題,我剛剛所講的這些,還有包括剛才黃委員在質詢過程中對於各級都必須要一致決的部分,他認為這個是大法官逾越司法權力進行立法的工作,事實上,從過去的大法官會議解釋到現在的憲法判決,到美國歷史上的憲法修正案這些,它就是法官造法的一部分,是不是這樣?我們現在所引用的憲法修正案,大家最常引用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就是一個法官造法的結果。
18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其實是闡明憲法規定的內涵。
19 沈委員發惠:對。
20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他希望各個……
21 沈委員發惠:事實上法官造法確實是在透過大法官去解釋,本身的功能就有法官造法的功能在裡面啊!所以這個也沒有……
22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憲法的規範可以更具體化。
23 沈委員發惠:我個人認為也沒有所謂前所未見,我覺得這個都是言過其實,事實上,它就是一個法官造法,是一個非常符合現在憲政體制的過程。好,這個部分我大概花了一些時間來闡明,也是希望說明讓社會理解,大法官會議所做的憲判字第8號我覺得它事實上根本離實質廢死還非常、非常、非常的遠,它完全沒有廢死,就是程序做得嚴謹而已,這是第一點。
24 但是我剛剛講過,這裡面大概事實上也會牽涉到幾個問題,尤其是國人大概最關心的,從這個憲法判決出來之後最關心的,就是目前這37位受死刑宣告的受刑人的相關問題,這個大法官在憲法法院所做的憲判字第8號裡面也做得非常清楚了,而且也是憲法判決裡面的一個重點,就是對於現在受這個宣告它提幾個可以提出非常上訴的要件,可以聲請或者是檢察總長依職權,兩個方法擇一,大概有幾個要件,第一點,犯罪情節非屬最嚴重,這部分看似比較抽象,但事實上它裡面有一些闡明,對於必須要直接故意、必須概括故意、必須擇一故意等有做一些闡明。第二點,如果當初被判死刑引用的是唯一死刑的法條,這個就可以提出非常上訴,對不對?對嘛!第三點,如果過去程序不符合現在所提的這些程序,包括沒有言詞辯論,包括沒有一致決,包括沒有強制辯護,那這個就可以提非常上訴,對不對?第四點,除了這次有聲請解釋的案件以外,其他的案件,即使沒有聲請的案件,也可以用個案救濟,對不對?大概它解釋的就這四個。依照這樣子的大法官會議解釋,目前這37名受死刑宣告的受刑人,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檢視完成,到底他們這37個人有哪一些人會符合這些要件?
25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剛才委員說的有一點,因為原則上這個憲判如果宣告違憲的話是向後的,例外才針對這37位有聲請的部分……
26 沈委員發惠:對。
27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所以不在這個聲請範圍內的話,那不當然可以去適用,至於……
28 沈委員發惠:不當然,但是大法官會議裡面有提……
29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對、對、對……
30 沈委員發惠:它有提其他非聲請的案件亦可個案救濟……
31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對、對、對……
32 沈委員發惠:對不對?
33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那是個案救濟的。至於這37位,我們會儘快,因為大部分都要經過檢察總長去斟酌、審酌以後認為有必要提起非常上訴才去提起,我們一定會儘速的去檢視這些規定。
34 沈委員發惠:好。這個部分,事實上,我們還是希望社會大眾能夠清楚,目前大法官所做的憲法判決裡面要求判處死刑的這個程序必須嚴謹,嚴謹的過程跟情節最嚴重,但是現在我們社會上大家對於是否情節嚴重的判斷這個部分可能在法感情上有落差,因此在這幾天就有一個案件,法官認為這個情節不是屬最嚴重,結果他的死刑被改判無期徒刑定讞,大家對此有所爭執,我認為這個爭議的關鍵點其實是在於就這個犯罪行為是否屬情節最重大的相關心證問題跟社會上面法感情之間的落差,一直都有這個問題,不要說判死刑,連詐欺案,連背信罪,這些都會有法官所做判決跟社會的法感情之間有落差,這個部分我希望能夠改善。
35 因為時間也到了,最後就補充一個我個人認為非常重要的部分,我希望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能夠一起來研擬,因為我們這次憲法判決新增一個,過去只有你在行為時必須身心狀態健全,但現在是在審判中,甚至最後的受刑時,你要有受刑的能力,也就是如果你在被判死刑之後才發瘋、才心神喪失,也不能執行死刑。這個部分社會上最大的質疑就是那我裝瘋賣傻就好了,我裝瘋賣傻,我就不用執行死刑了,這個部分,我想就會回歸到不管你是不是在行為時都一樣,目前是行為時,我只要裝瘋賣傻,說我那時候是瘋的,我就可以免除刑責嗎?顯然不是,因為我們有一套精神鑑定……
36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精神鑑定的流程……
37 沈委員發惠:精神鑑定的流程,但是……
38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精神鑑定不是那麼容易……
39 沈委員發惠:但是我要在這裡提醒司法院、法務部,這個憲判出來之後,跟過去最大的差別是什麼?過去精神科醫師做了這樣子的鑑定是針對你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做鑑定,我鑑定出來你的精神狀態沒有問題,跟你會不會判死刑,跟你這個犯人會不會死,沒有必然的關係,因為你還必須接受後面的審判,但是所謂受刑能力的鑑定,就直接牽涉到,對精神科醫生來講,我鑑定你精神狀態健全,你就要執行死刑,我鑑定你精神狀態有問題,你就可以不用執行死刑,這個對做精神鑑定的醫師在醫學倫理上面是非常非常重大的挑戰,這個部分,我希望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必須要就現在新增這個受刑能力精神鑑定的部分做更嚴謹的、客觀的規定,好不好?以上。
40 黃代理秘書長麟倫:好,謝謝委員的關心。
41 主席:謝謝,請回。
42 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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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2-36-3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沈發惠","莊瑞雄","鍾佳濱","謝龍介","吳思瑤","羅智強","翁曉玲","陳俊宇","王鴻薇","林淑芬","傅崐萁","楊瓊瓔","廖偉翔","牛煦庭","洪孟楷","林思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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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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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憲法法庭 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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