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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廷瑋 @ 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羅委員廷瑋:(10時58分)謝謝主席,有請張廖次長。
1 主席:請次長。
2 張廖次長萬堅:羅委員好。
3 羅委員廷瑋:次長好。次長,我們長期都認識你,你對兒童的教育也非常的關心,在擔任立委的時候,你也長期開記者會來揭露兒童相關不管是虐待、性侵或性騷等事件。這一次臺北市幼兒園發生這起案件,我們非常不捨也非常氣憤,有幾件事情想跟你詢問,剛剛有其他委員問你,說這個幼兒園在民國幾年就廢校了?
4 張廖次長萬堅:去年、112年。
5 羅委員廷瑋:因為我剛剛聽你說111年。
6 張廖次長萬堅:112年。
7 羅委員廷瑋:對不對?應該是112年才對啦!
8 張廖次長萬堅:112年10月1日。
9 羅委員廷瑋:對,因為我記得111年接獲檢舉的時候,當時第一次是不起訴嘛!
10 張廖次長萬堅:對,因為證據不足。
11 羅委員廷瑋:所以112年7月的時候又有人通報,再一次啟動調查,才斬獲了一些情資。
12 張廖次長萬堅:是。
13 羅委員廷瑋:有幾點我們都非常關心,你的這一份報告當中,其實很重要,因為你們調查結果有認定他有性侵的行為,對吧?
14 張廖次長萬堅:對,那個是司法調查。
15 羅委員廷瑋:你們的行政調查。
16 張廖次長萬堅:我們有看到司法調查報告。
17 羅委員廷瑋:我們現在很擔憂的是,因為光媒體的揭露,其實這一個個案、這一個行為人,他只有承認比較輕的行為,比如說猥褻相關的行為,當然事後我想一切交給司法單位來做調查。
18 張廖次長萬堅:對。
19 羅委員廷瑋:但是我們還是要再講,包括其實很多的網友都在說,因為兒少權法有規定媒體不能詳盡的報導狼師及幼兒園相關的資訊,造成在111年到112年這個過程當中雖然是不起訴,但是許多的家長不知情,導致陸續送園,將孩童送入到狼師手中。
20 張廖次長萬堅:我想羅委員這樣的講法其實是一半一半,如果是基於公益,比如說您剛才提到的,我也擔心其他家長再把孩子送進去,當然他應該要公布,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沒有所謂不能公布,法令也沒有這樣禁止。
21 羅委員廷瑋:好,現在我們來看是往後推敲……
22 張廖次長萬堅:法令的精神不是這樣。
23 羅委員廷瑋:因為畢竟現在已經是既成的事實,我們認定他嫌疑是非常的重,但是還是希望這個過程當中……我要強調的是,在過程當中除了能不能有效的調查之外,還能夠有效的防堵有更多的孩子在這個過程當中因為不知情,然後被送入,甚至遇到這些狼師,我希望在後續的檢討,我們能夠加強。
24 張廖次長萬堅:我想從這個個案裡面、這個過程裡面,第一個發生通報的時候,臺北市政府的行政介入跟司法介入的過程,我們會做一個盤點、瞭解。然後我們也會檢討在中央、地方通報上面,有沒有辦法可以再更緊密,我們在法規的認知上,剛才羅委員提到的怎麼會有家長這樣認為,其實只要調查確定有這個行為,基於公益,他是應該要公布的。
25 羅委員廷瑋:我想很高興您站在這個位置……
26 張廖次長萬堅:我們在修法的時候,事實上之前是這樣。
27 羅委員廷瑋:畢竟您做過不同角色,從立法委員的角度再去看,我希望您現在在次長的這個角度,能夠把我們所認定不足的範圍,甚至在未來能夠防範於未然的這些細節加以補上,有賴你在這個部分再努力,可以嗎?
28 張廖次長萬堅:可以,我們努力。
29 羅委員廷瑋:好,謝謝。另外,看到瓊斯盃女籃出賽費的爭議,在昨天籃協願意提供每場新臺幣2,000元的激勵獎金,等同比照給足5,000元男籃一樣,終於有好的一個結果。但是體育署身為籃協的主管機關,我認為還有可以值得檢討再進步的空間,籃協在主辦瓊斯盃出現男籃、女籃的出場費議題,我想今天很多立法委員都很關心……
30 張廖次長萬堅:委員都非常關心,謝謝。
31 羅委員廷瑋:同工不同酬的問題,當時籃協的回應說男籃票房好、場次多,應該多於女籃才合理。請問次長,您認同這樣的說法嗎?
32 張廖次長萬堅:我覺得這是一個角度,但是不是一個商業角度,我們還是應該重視到男女平權,我剛才已經提過現在運動非常重視平權,不是只有性別平權,包括我們對帕運的規格越來越高,就是希望能夠促進平權這樣的概念,所以這種講法我個人不認同。
33 羅委員廷瑋:好,我想在這段時間,體育署也做了許多努力的溝通,但是籃協最新的回應:未及時與教練團和女籃直接溝通,以致於造成誤會。請問一下是什麼誤會?
34 張廖次長萬堅:可能就是溝通上的問題吧!
35 羅委員廷瑋:好,就是溝通上的問題,我想沒有誤會,這就是我們看到結果了。籃協現在表示:出賽費這一塊,體育署沒有補助,是我們自籌發給男女籃的選手。次長,出賽費的爭議,當初如果由體育署全額補助,行不行?
36 張廖次長萬堅:我想這是球員跟協會之間,因為有太多的國際比賽,像瓊斯盃是一個邀請賽,事實上它也是國際賽,行之多年,所以基於善意或者好的互動,我覺得協會跟球員之間能夠透過協商,有一個好的……其實5,000元對一個選手,不管是職業或者是業餘也好,鼓勵其實不算多啦!但是它是第一步,我覺得這是一個宣誓,將來當然我們在重要的國家比賽或其他重要的比賽裡面,是不是會去談到這個部分,我們會跟體育署繼續來開會、來研商啦!
37 羅委員廷瑋:我想用其他的名目……
38 張廖次長萬堅:因為比賽真的太多了,我們單項太多了。
39 羅委員廷瑋:當然、當然,用其他的名目來做協助,未來有沒有機會來做盤點、研議,您覺得呢?我想女籃比男籃少2,000,一般來說一隊12位球員,一場也才增加2萬4,我們乘以10場就好了,24萬……
40 張廖次長萬堅:我想我們請署長來回答,好不好?
41 羅委員廷瑋:署長,您覺得呢?有沒有機會?
42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其實這個層面,第一個,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是觀念上的問題,就是男女生一定要一致……
43 羅委員廷瑋:當然。
44 鄭署長世忠:第二個,出賽費是我們在國體法賦予協會的責任,就是它有商業賽事、它有收門票的時候,它有責任。體育署的角度是在培訓的部分,我們給它不管是零用金或是各個所有後勤的支援,這塊是由我們來負責。
45 羅委員廷瑋:好,所以我說用其他的名目來協助嘛!
46 鄭署長世忠:後勤支援的部分我們會處理,一定。
47 羅委員廷瑋:我想後勤的部分給予更加的關懷。
48 鄭署長世忠:這個可以幫忙。
49 羅委員廷瑋:這個是我們希望看到的,好不好?
50 鄭署長世忠:是。
51 羅委員廷瑋:我想請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今天有版本談到運動產業發展租稅優惠的部分,本席看了財政部與教育部的報告,教育部的報告是說:本部原則支持,惟考量營利事業租稅優惠,提高捐贈金額、減除額度的部分以及涉及稅賦,已與財政部研商;財政部的報告是直接寫: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次長,請問教育部原則支持是指哪一塊?
52 張廖次長萬堅:原則支持就是我們透過租稅優惠,更優惠、更好的手段,能夠讓企業對運動產業投入更多,這部分我們絕對支持。
53 羅委員廷瑋:那要與財政部研商的又是哪一塊?
54 張廖次長萬堅:我們現行第二十六條規定抵稅是150%,因為有委員的版本,蔡易餘委員的版本是250%,就是更提高。我也跟委員報告,在上一屆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的時候,也有各種版本,有250%、有200%,最後是150%,當時財政部有它的立場跟考量。
55 羅委員廷瑋:所以我想請問一下,教育部跟財政部雙方有沒有就今天委員的版本開過會、去討論,有嗎?
56 張廖次長萬堅:目前還沒有,因為我們接到……當然委員版本提出來有一段時間,之前有協調過,目前我們有請財政部一起過來。
57 羅委員廷瑋:後續是不是有機會去瞭解一下各委員的版本,然後內部做跨部會的溝通,可以嗎?
58 張廖次長萬堅:當然、當然,因為今天是審委員的版本,我們都尊重,方向一致,我們可以接受的就接受;有需要做文字調整,我們就做文字調整。
59 羅委員廷瑋:好。副署長,主管機關表態支持,請問能給予什麼樣的支持?
60 倪副署長麗心:報告委員,因為這個條文只實施兩年多,我們是覺得有看到成效,建議再多觀察。
61 羅委員廷瑋:好,我們都希望能夠促成,也希望加緊腳步,你們內部能夠做跨部會的溝通。不好意思,我再借30秒。就體育署的立場,我想問體育署署長,您怎麼看待這次職籃合併失敗的結果?
62 鄭署長世忠:報告委員,我想這部分因為職業運動當然我們還是尊重他們之間有一些商業利益的考量啦!我還是跟他們講,希望積極促成他們能夠整併;但如果不能整併,我希望他們在整個市場方面,各個的細節都能夠盡可能達成協議去一致,甚至不排除未來臺灣大賽這部分,當然我們還是給他一點時間去做雙方的討論。
63 羅委員廷瑋:林書豪曾經在訪談有提到過這個說法,他說:籃球產業要發展,首先要有最好的環境、最好的球員,這樣的前提是所有的聯盟可以結合在一起,集中資源,籃球行業才會賺錢,如果不賺錢,產業的發展上限就會非常的低。這一段話跟署長分享,希望我們一起來努力讓籃球產業越來越好,也有賴於你更有智慧的溝通、協助,幫忙整合,好嗎?署長。
64 鄭署長世忠:我會努力的,謝謝委員。
65 羅委員廷瑋:好,謝謝。
66 主席(柯委員志恩):謝謝。本席宣布在萬美玲委員質詢完畢之後,我們就接著處理臨時提案。現在請范雲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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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2-22
speakers ["柯志恩","林德福","洪孟楷","葛如鈞","陳秀寳","郭昱晴","陳培瑜","張雅琳","林宜瑾","吳沛憶","羅廷瑋","范雲","萬美玲","林倩綺","葉元之","楊瓊瓔","邱志偉","牛煦庭","吳春城","林楚茵","張智倫","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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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7-11"]
gazette_id 1137401
agenda_lcidc_ids ["11374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德 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1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審查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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