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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培瑜 @ 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陳委員培瑜:(10時9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謝謝。
1 主席:請次長,謝謝。
2 張廖次長萬堅:委員好。
3 陳委員培瑜:次長早安。我想要跟次長談一談關於體育署升格的事情。我們來看一下,左手邊這張圖是現行的組織圖,右手邊是我們在相關會議當中看到的運動發展部組織圖草案,請問次長,你覺得左邊跟右邊有沒有很大差別?我時間有限,次長。
4 張廖次長萬堅:坦白講,這個就是從原來體育署的架構裡面,特別把全民運動跟運動產業的部分抽出來。另外,運動產業除了行政體系的司或署之外,當時的規劃,是希望能夠成立一個更靈活的法人性質的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從這裡看出來,在體育署升格之後,有很大的兩個部分,除了原來的體育運動之外,還有針對運動產業的鼓勵,就是剛才很多委員都關心的議題,另外就是全民運動的普及化。現在因為我們的運動產業市場規模小,事實上,很多運動選手從小培養到一定程度,甚至為國爭光,但是他未來、之後的出路其實是沒有那麼大的,以前我們常常也討論說,如果臺灣的運動產業沒有很健全、沒有蓬勃發展,那這些從小訓練到大、為國爭光,甚至奧運拿到金牌的選手,事實上,未來的出路是受限的,所以良好的運動產業環境非常重要。
5 另外我們也回過頭來思考,除了過去這種菁英式的栽培之外,是不是也應該讓運動能夠普及化、全民化?臺灣過去都是靠政府補助,譬如學校裡的菁英式訓練,以前我在臺中市的時候,33個國小有16支棒球隊,現在拿到世界冠軍之後,反而剩下4隊跟5隊菁英式練習。所謂全民運動是希望能夠跟世界比較強的國家,像美國、日本一樣,他們在國小、國中就有很多團體,不一定是在學校,而是社團、俱樂部……
6 陳委員培瑜:是運動俱樂部。
7 張廖次長萬堅:對,以前大家下課之後只會去才藝班,補美術……
8 陳委員培瑜:次長,我時間有限……
9 張廖次長萬堅:補國語、英文,將來可能也會有運動,就是家長覺得運動很好,可以去補桌球、上棒球課、上網球課,其實這跟美國、日本是一樣的,我們希望這兩個部分可以加強。
10 陳委員培瑜:可以併行。好,我讓次長講這麼多、占這麼多時間,是因為我想要讓大家聽一聽,看起來次長對這件事情確實是有掌握的,而且也是有你的價值跟想像在裡頭,對嗎?過去你在擔任立委期間,其實一直都非常關心體育運動……
11 張廖次長萬堅:我想有很多關心體育運動的委員,包括你以及在場的大家,應該都知道,我們希望在升格之後,這個部分能夠加強。
12 陳委員培瑜:是,但是要加強,目前看起來是面臨了一些實質的困難。在還沒有升格之前,我認為體育署自己也知道面臨的很大困境就是組織文化的問題,這不只來自體育署內部,還有更多是來自外部整個體育界的氛圍。每一次我們只要到教文委員會來質詢體育署,得到的回應狀況常常讓我冒出問號,怎麼說呢?我舉一些例子跟次長分享,第一個,6月12號質詢時,我提出很多問題,包括在體育署補助的賽事現場,竟然看到了有性騷行為人來當工作人員,我不知道這個次長或署長記不記得?網友對此有很多討論,甚至我在質詢臺上也詢問過體育署。再來看下一個,我們也談過北部球隊教練不當體罰、不當對待選手,而且不是只有在高職,甚至在國中端也一樣。次長,我們今天不一個一個談case,因為這些全部我都講過……
13 張廖次長萬堅:這些都有在處理。
14 陳委員培瑜:對,可是已讀不回,就是已讀不回,真的不知道為什麼?再來,同一場質詢,我談到大仁國中,目前我們收到的狀態一樣是石沉大海。次長,你過去擔任委員多年,關心基層教育文化,看到我們的質詢被這樣對待,你怎麼看待這些事情處理的緩慢?我剛剛說了,也許不見得全部都是體育署內部的問題,是整個體育界外部文化的問題,但我們的行政機關,到底還能夠做哪些事情?
15 在我關心體育的這一年多當中,就是我進到立法院工作之後,我常常在網路上看很多網友留言,大家一直在問一件事情,因為大家知道政治的手不能伸入運動界,可是如果現在不是把政治的手伸進去,而是把錢放進去,其實我們臺灣的政府花非常多的錢補助這些單項協會或補助非常多的運動發展,如同次長你剛剛說的,可是身為主管機關,當我們面對很多事情時,好像都沒有辦法有所作為,到底該怎麼辦?這只是我舉的其中幾個現象,4月18號我一樣有質詢,這個案子已經追蹤超過半年以上,我問體育署為什麼這個人可以在……他是違反兒少法,而且列入第四十九條的公告資料庫裡面,但是他繼續在體育署主辦的賽事現場大搖大擺主持會議,體育署沒有給我們清楚的說明,給我們的回復叫做「無法——說明」,而且體育署補助照給、比賽照辦。
16 另外還有3月21號的臨時提案 ,朝野都有共識,大家希望把欠錢的部分可以解決清楚,而且我們把當時的人、事、時、地、物都很明確地給予資料,可是回復依然令人失望,這個回復擺明就是掩護,他說都有回,體育署書面報告回復我們說「全數撥款並通知當事人」,如果我對體育署是百分之百信任,可能這件事情到這裡就結案了,可是我請辦公室助理去查證,非常多球員跟相關當事人都沒有收到錢、錢都沒有收回來,到底怎麼回事?
17 我不是要請次長今天突然第一時間回答我,我剛剛花這麼多時間讓次長談您對體育署升格的期待跟您想要做的事情,談這麼多,我要講的是有沒有機會請次長在您的任內監督體育署在升格的過程當中,把更多您過往在當委員的無奈……因為您現在當了次長,我們共同來解決與面對,因為接下來就休會了,我相信我們有比較多的時間,不管是開會討論,或者是跟各個團體、各個球員或相關代表討論,我們是不是可以更積極地做更多的事情?
18 張廖次長萬堅:我上任之後,只要聽到剛才委員所提的,每一個單項或者每一個學校裡面發生這個事件,我都會問署長怎麼會發生這個事情、現在到底是增加還是減少以及為什麼?署長跟我說事實上大家現在都非常關心,只要個案發生,媒體一定大幅報導。事實上,整個數量、整個發生的頻率究竟還在增加還是在減少,我都請他一定要認真地去面對跟檢討。第二個,我來公部門之後,其實我也非常重視,因為我負責督導體育署,體育署因為面臨升格的壓力以及奧運的籌辦,現在有很多的事情,包括今天要審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我想我們都非常認真的在面對,也開過好幾次會。我個人也不會是以前當委員的時候這樣主張,現在因為當了次長之後負責體育署我就改變立場。事實上,剛才我也誠實的跟大院報告,針對運產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當年我也主張250%,後來只有通過150%,看到現在有委員提出來,我也是說一定支持。事實上,政府是一個團隊,它涉及到財政部的一些立場,不管是當年在協調的時候,或是未來在協商的時候,我們都希望繼續再爭取。
19 陳委員培瑜:次長,謝謝,因為我時間有限。我真的非常相信次長您是有改革的決心,所以我就直接……
20 張廖次長萬堅:謝謝。
21 陳委員培瑜:在這整個會期當中,我們花了這麼多時間談了這麼多個案,可是我要說其實個案不是增加或減少的問題,而是整個體育界的文化……
22 張廖次長萬堅:就像你講的,是態度跟回應的問題。
23 陳委員培瑜:對,就官方來說是態度跟回應的問題,可是就我們站在民間的角度來看,其實是整個體育文化要改變的問題,如果現在在這些位置上……
24 張廖次長萬堅:這部分我們會來檢討。
25 陳委員培瑜:我覺得在位置上的大家如果都願意相信體育可以往更文明、更現代化的腳步去走,對未來的整個臺灣體育發展才是好事,甚且劉柏君都還提醒我們,不要再講體育了,要講運動。體育是侷限在學校裡面,運動是全民的,所以我提出比較具體的要求,請次長落實要求體育署要正視所有委員質詢的問題,我剛剛說不是只有我們辦公室被這樣對待,其實非常多委員對於體育署相關的回應都非常的納悶,而且我們希望實質進行列管,case by case的列管,這個部分會有困難嗎?
26 張廖次長萬堅:我會督促如實來做。
27 陳委員培瑜:尤其是針對兒少跟運動員權益的部分,如同您說的,常常一個事情就上新聞,次長你一定知道新聞為什麼要報?因為大家在意兒少議題,大家在意運動員的權益,不應該只有組織的問題被解決,其實運動員權益的問題非常重要。
28 張廖次長萬堅:是。
29 陳委員培瑜:我今天提了這麼多,針對回復不實或者是還沒有處理的案件,有沒有機會在一個月內提出檢討跟事件處理報告?
30 張廖次長萬堅:好,我會找體育署,我們一起來……
31 陳委員培瑜:我們辦公室也會繼續跟體育署開會,確保相關的案件……
32 張廖次長萬堅:好。
33 陳委員培瑜:未來體育署升格的事情我們就一起努力,謝謝次長。
34 張廖次長萬堅:謝謝委員。
35 陳委員培瑜: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36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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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2-22
speakers ["柯志恩","林德福","洪孟楷","葛如鈞","陳秀寳","郭昱晴","陳培瑜","張雅琳","林宜瑾","吳沛憶","羅廷瑋","范雲","萬美玲","林倩綺","葉元之","楊瓊瓔","邱志偉","牛煦庭","吳春城","林楚茵","張智倫","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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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7-11"]
gazette_id 1137401
agenda_lcidc_ids ["11374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 查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審查委員林德 福等16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培瑜等21 人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案;五、審查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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